采暖与通风空调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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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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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与通风空调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采暖与通风空调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保障建筑内环境安全、舒适及节能的重要技术依据。这些条文对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首先,在采暖方面,强制性条文要求供热系统的热负荷必须满足室内设计温度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热源、合理布置管道以及设置温控装置等。此外,供暖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次,通风系统的设计需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功能房间(如实验室、医院),必须配置足够的新风量隧道施工组织设计 (1),并严格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对于排风系统,则强调有效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及污染物。

最后,空调系统的强制性条文重点在于能效比和冷热源选择,提倡使用高效率、低能耗的技术方案,同时确保制冷剂对臭氧层无害且温室效应较低。另外,还规定了噪声控制、防火防烟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用户健康与安全。

总之,强制性条文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范指导,实现建筑环境的舒适性、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一2003

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h的新风量。

4.1.1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一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 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 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 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补偿器。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第五章通风 5.1.10凡属没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 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 独房间。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 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 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

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 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 全处。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 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 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 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 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 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 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 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

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 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一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

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 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6.2.15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乌江特大桥主墩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孔内爆破),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6.2.15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 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遂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 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 生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 定,不另作附加

7.1.7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 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 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8.4.8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某地质灾害滑坡治理设计方案,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 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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