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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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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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旨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涵盖住宅、办公、商业、酒店等多种用途建筑。

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平面布局与防火间距,要求合理规划建筑位置,确保相邻建筑间的防火安全距离;2)建筑耐火等级,明确不同部位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提高整体防火性能;3)防火分区与分隔,通过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措施将建筑划分为若干防火单元,限制火势蔓延;4)安全疏散设施,规定疏散楼梯、通道、出口的数量、宽度及布置方式,确保人员快速撤离;5)消防设施配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等,增强火灾防控能力;6)电气防火设计,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降低电气火灾风险。

此外,规范还强调结合建筑功能特点,采取综合防火措施,并定期维护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需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人们提供更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 50045—95

【2001年修订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 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 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 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

1裙房skirtbuildir

2.0.1裙房skirtbuilding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 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 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 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 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某市别克维修中心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 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 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 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 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 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申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 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 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其它场所为 0.5人/m²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 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 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²,可设置 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 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 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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