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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基建2)173-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 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 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 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 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监理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 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地市公司项目管理中 心、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 电工程。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 同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 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
第六条公司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 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 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 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 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 理信息。 (六)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 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 下同)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及所属施 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 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基建工程服务 类招投标环节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属基建项目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作业风 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 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分包管理具体要求,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 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GTCC-069-2018 高速铁路扣件-弹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 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 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 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 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 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 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 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 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 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 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二)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要求和安全旁 站监理工作计划,确定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 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控措施等安全策划文件。参与 项目安全风险交底及风险初勘,监督检查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开具和执 行,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 (六)审核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作业层 班组骨干人员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七)对施工单位备案的分包资料进行现场核实,落实工程项目分包动 态监管工作。 (八)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审 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单,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配置 要求;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九)参与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演练工作。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 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第三章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 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经 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组织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 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 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药定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作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 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三十六条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定 期开展检查,监督指导现场有效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第三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履行监督职责,参与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 收,将安全文明设施配置到位作为作业必备条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闭环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要求,按规 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配置 足额的安全设施并履行进场报验手续,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第五章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 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分包管 理统一信息平台。 第四十条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负责 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 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的工作范围和 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分包事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必须经建设管理 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第四十二条业主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分包资料进行备案, 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 管理工作。 核查进场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 程管理,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接受施工 分包管理资料备案 第四十三条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施工分包资料进行备案, 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 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
系。施工企业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分包工作内容,在工程分包项 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四十五条分包内容和方式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 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十六条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价;组织对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和 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和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 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香,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六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体 系,成立相应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 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 故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 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 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省级公司应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并 制定相应的措施,检查、评价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和所属施工、监理单位的风 险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施工安全重天风险作业进程,履行四级风 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响应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重大风险 情册,围绕工程主要特点、安全风险等方面开展安全设计交底。 第五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履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保证风险控 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指导、检查、评价、考核所承揽项目各 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 掌握所有承揽项目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 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做好风险初勘,开展作业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工作,建立《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清册》;作业前按要求开展现场风险复测, 根据实际情况及风险管控关键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 施,组织办理施工作业票,执行“输变电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人员到岗到位要求”
第七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 件的统称,包括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 中安全技术管理内容、施工安全管控措施、一般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第五十九条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 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如需变更施工方案,应经措施审批人同 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六十条现场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作业票,作业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 施工作业A票经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核,由施工项目总工程师签发;施 工作业B票经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核,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每日应 开展站班会及风险控制措施检查,并做好记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不同作业工序,当满足同一区域、同一班组、同一类型的 条件时,可依据工程施工实际,合并办理作业票,并按其中最高的风险等级 确定作业票种类;对同一班组,工序和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主要作业人员 相同DB23T 3273-2022 森林地表可燃物调查技术规范.pdf,作业地点不同的同类作业,可合并办理同一张作业票。 第六十二条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组织 方案交底;如施工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 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六十三条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 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 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 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 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 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制订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安全责任量化考 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 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每季度开展基建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 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参与项目开展 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 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应视工程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 织抽查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 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六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所属经研院(技术支 撑机构)和建设分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 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 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十条省级公司、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 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所属建设 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DB35/T 1830-2019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 第七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 时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二条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 的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 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七十三条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 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 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十四条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 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五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六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 准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七条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 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 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七十八条省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 立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 办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七十九条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 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 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 作。 第八十条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 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 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 楼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一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可结 合工地例会合并召开,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纪要格式应保持统 第八十二条作业层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安排布置 安全工作。 第八士三条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