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692-2017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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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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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1692-2017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文件可分为: a)对施工单位的批复文件。 b) 施工过程指示(指令)文件。 施工过程作业许可(审签、签证)文件。 dx 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e)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文件。 f) 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g) 提交给项目单位的建议、请示、报告、回复函。 h) 提交给设计单位的洽商函。 i) 工程报表、记录文件。 jx 监理工作报告。 k) 监理工作体系文件。 1 由监理机构组织的各类会议纪要

13. 2. 2监理文件编制

13.2.2.1监理文件编制应以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并遵守国家及有 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规定。 13.2.2.2监理文件的编码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执行项目单位 有关工程文件管理的规定。 13.2.2.3监理文件的编码应满足:唯一性,分类管理(检索、归档)标识,引用和追溯性要求,

DL/T 5161.5-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验收13. 2. 3监理文件发布

13.2.3.1监理机构应正确行使项目单位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权力,按 合同文件授权发布监理文件。监理机构应将重要的监理文件抄送项目单位。 13.2.3.2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监理机构章,并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名。 13.2.3.3监理机构应确定监理文件的发布权限,以及监理文件的拟稿、核稿、会签、审查、签发、 印制、用印、发送、归档程序和职责分工。 13.2.3.4对于规模较大的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及内部职责划分,对不同类 别和层次的监理文件和报表等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授权和具体规定,应事先以文件告知相关参 建方。 3.2.3.5监理机构发布监理文件的发送对象应为项目单位、设计、承建等参建单位驻工地项目管理 机构。必须向项目单位、设计、承建等参建单位发送监理文件时,应通过监理机构发布。

13.2.4工程监理周、月、年报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向项目单位编报工程监理 周、月、年报。

13. 3. 1工程文件传递

.3.1.1监理机构与各方之间具有合同效力的 切联系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子版或照片、音像资料的文件,应同时提供 子版和相关的照片、音像资料。

13.3.2工程文件的受理

13.3.2.1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施工单位涉及工程合同目标控制、合同履行和施工管理 等监理范围事项的文件,应报送监理机构处理。 13.3.2.2除非项目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项目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 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下达实施。 13.3.2.3对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需要项目单位审批或决策的事项,监理机构应在报经项目单位审批 后再批复施工单位。 13.3.2.4各方对收到的文件应根据文件的重要或紧急程度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反馈意见的,应在合 司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逾期未予回复,应视为对来文没有异议;若由此造成工程延误和损 失,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合同责任。 13.3.2.5属紧急工程文件,应在其左上角明显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方应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做 出处理。 13.3.2.6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项目单位做出决定 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机构。

13.3.3对监理文件的异议

13.3.3.1施工单位对监理文件有异议,应首先向监理机构说明理由,要求复议。在监理机构坚持原 议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请项目单位复议 13.3.3.2除非项目单位确认监理文件有误,并书面指示对监理文件做出变更或修改,否则在复议期 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13.3.4对设计文件的异议

13.3.4.1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 13.3.4.2监理机构确认异议后应及时报告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提出,要求设计单位 注工地代表予以澄清或做出相应修改。 应的注修改通卸减图红

13.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3.4.1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3.4.1.1合同工程项目开 程档案管理 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归档范围、 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查阅、复制、利用、移交、保密等项内容。 3.4.1.2监理机构责任人应定期对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3.4.1.3监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并按年度或合同工程项目及时整理。

13.4.2施工单位档案资料检查

13.4.2.1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承建合同和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随工程施工进展对施工单位工程 当案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档案的收集、整编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13.4.2.2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承建合同和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和完工移 交各阶段应向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13.4.2.3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承建合同和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3.4.2.4监理机构应审核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编制竣工图的 衣据性文件,并向项目单位提交设计单位移交的工文件的审查意见。

13.4.3工程档案移交

监理机构应按项目单位要求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相应工程项目完成或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交 项自单位归档的工程监理档案遂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并在通过工程档案验收后尚项自单位移交

14.1工程现场协调主要工作

14. 1. 1监理协调制度

14.1.1.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项目单位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建立 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 任。 14.1.1.2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通过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 少施工过程或合同履行中的矛盾纠纷。 14.1.1.3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项 目单位合同权益,也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14.1.2应协调的关系

14.1.2.1监理机构应协调的关系有:监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的关系,监理机构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 系,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关系,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以及除监理机构之外其他各主体之间 的与工程施工相关联的各种关系。 14.1.2.2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施工中各方、各合同之间的矛盾。 14.1.2.3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保与 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 14.1.2.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 矛盾。

4.1.2.5监理机构应负责开工前协调、设计交底协调、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准备工作的协调 千工协调、优化设计或变更协调等。 4.1.2.6监理机构在工程协调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a)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条件下,促进施工进度。 b 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进度。 C 在寻求项目单位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 d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协调方式主要有: a)监理例会、工地会议、专题会议。 b 监理机构提请项目单位出面协调。 C) 现场口头指令(之后需补发书面通知)。 d)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等方式。

14.2工程现场协调会议

14.2. 1第一次工地会议

1.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项目单位主持召开,邀请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授权代表和设计方代 必要时也可邀请主要分包单位代表参加。 1.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确定联络方式、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明确监理工作程序等

14. 2. 2 工地协调例会

工地协调例会要求: a)工地协调例会(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由监理机构组织与主持。 b)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参加,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技术 负责人参加,工程设计单位代表参加。 C 明确会议主题,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包括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商务等问题的会议。 d)形成会议纪要。

时于技术方面、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合同商务方面的问题,可采用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研究和

14.2.4监理机构协调权力

14.2.4.1监理机构的协调权力主要来自于监理合同的约定和DL/T5111的规定等。 14.2.4.2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在项目单位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 分做出变更,并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14.2.4.3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决定合适的暂定单 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执行。 14.2.4.4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出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 同索赔要求进行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14.2.4.5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合同价格调 整。 14.2.4.6在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 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的职责,或在合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 14.2.4.7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协调。

14. 3. 1约见要求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令,或违反合同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可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 向施工单位提出警告。

约见程序规定: 向施工单位发出约见通知,写明被约见人、约见的地点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约见的有关问题, 约见通知应署名约见人的姓名。 约见时的谈话。约见时首先由约见人指出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 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及建议。如有必要的话可由被约见人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 约见纪要。约见时应当有专人对双方的谈话作出详细记录,然后以纪要的形式将约见谈话内容 以书面文件发送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

14.4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

14. 4. 1会议记录

14.4.1.1监理会议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并同时保存。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指定任 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 14.4.1.2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参加会议的项目单位、设计、施工单 立、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代表应作出席签名。 14.4.1.3工地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各方 出席人员及其职务。各方出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应尽量完整和详尽。必要时,对于重要事项的发言记 录,应在事后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对。 14.4.1.4协调会议达成的共识、提出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是会议成果,应作为会议记录的突 出重点内容记录清楚,不得遗漏。

14.4.2.1工地会议、专题会议及协调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文件,发送项目 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方,以便各方执行。对于会上决定的重要事项,监理机构还应在会后及 时补发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 14.4.2.2编制会议纪要应阐明会议主题内容及其产生的背景,经会议主持人审查修改后定稿。会议 纪要的核心内容是协调会议安排的新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达成的共识、和解 决问题的方法等。

4.4.2.1工地会议、专题会议及协调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文件 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方,以便各方执行。对于会上决定的重要事项,监理机构还 寸补发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a)协助项目单位制定各阶段验收工作计划。 编写各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C 组织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阶段传项验收和峻工验收。 d 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审核。 e 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15.2.1单元工程质量验收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单元工程质量验收。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在36小时内组织开展单元工程验收。 监理机构组织单元工程验收工作时,施工单位应按工序或检验批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单元工 程验收与质量评定。 d) 混凝土浇筑或喷混凝土单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完成验收与评定工作。 e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中发现有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由监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 处理,整改后重新检查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15.2.2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方共同验收。 b) 监理机构接收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 收,项目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 c) 隐蔽工程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应在现场及时签置意见。 d) 隐蔽工程验收发现有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应重新得到监理机 构的确认。

15.2.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机构主持。 b) 在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审核《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C 同意验收后,监理机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d) 监理机构经现场验收和工程质量、资料检查后,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天内,由监理机 构负责发送至相关单位。

f)分部工程验收遗留向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随分部工程验 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g)验收中发现有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由监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整改后 重新检查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15.2.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主持。 b) 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 关资料。 c 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处理的完成情况。若尚有未完成的 遗留问题处理,应向项目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是否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意见。 dx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写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进行审核,指示 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存在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单位检查现场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资料等验收条件, 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讨论。 f) 验收中发现有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直到合 格为止。

15.2.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 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b) 合同工程具备峻工验收条件时,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在28天内,编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 请报告提交项目单位。 C) 监理机构协助项目单位审查验收申请报告。 dx 监理机构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资料检查等,参加讨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鉴定书》。 e 协助项目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发送至相关单位。 f 对验收中发现有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整改 后重新检查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15.3达标投产和创优验收

达标投产和创优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理机构应遵照监理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达标投产验收和创优验收工作,准备和提交监理工作 报告。 b 达标投产验收和创优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达标投产和相应优 质工程标准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达标投产验收和创优资料进 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5.4工程阶段、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

15.4. 1阶段验收

15.4.1.1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对已完工程形象面貌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满足工程截流、蓄水、发 电的要求,是否满足未完工程安全施工要求。 15.4.1.2工程阶段验收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提交满足NB/T35048要求的施工报告利 备查资料,并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补充、完善。 15.4.1.3截流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 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审定的截流后工程安全度汛方案进行安全 度汛准备,检查其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是否满足截流后工程安全度汛要求。 15.4.1.4蓄水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完成相关事项的检查确认。 15.4.1.5机组启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完成相关事项的检查确认。

15.4.2工程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

5.4.2.1工程各专项验收与峻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整理、提交监理首检 报告和相关资料。 15.4.2.2各专项验收与工验收前,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相关自检报告与现场准备工作。 15.4.2.3参加相关专项验收会议,督促、验证各专项验收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工作,

16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6.1.1工程项目移交通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申 请工程移交和办理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的手续,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工程移交,并 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16.1.2办理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16.1.2.1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及时通知、办理工程项目移交 正书。 16.1.2.2在下列情况下,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移交证书申 请: a)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列明单独峻工日期的工程项目或其组成工程项目。 b)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但已被项目单位占用或项目单位要求提前使用的工程项目

16.1.3施工单位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大内,除了经监理机构同意需在缺陷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合同规定清理 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16.1.4工程移交后的照管责任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 复工作。

16.2工程缺陷责任期与责任

16.2.1缺陷期内,施工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 移交项目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施工单位应按移交证书 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为止。 16.2.2项目单位在缺陷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 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施工单位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为止。 16.2.3监理机构应会同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中隐存 的或其它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项目单位 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项且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项目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16.3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3.1缺陷责任期间,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工作需要配备监理人员和工作设备。 3.2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 a) 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少量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督促安全监测仪器埋设和观测单位管理、维护好已埋设的安全监测仪器,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观 测、数据整理分析和提交观测报告。监理机构应认真审查安全监测仪器埋设和观测单位提交的 观测报告,发现观测数据异常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并组织有关方分析研究产生异常的原因和 应对措施。 C) 对工程建筑物表面定期巡视观察,掌握工程建筑物表面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对工程设备运行情 况进行巡视观察,掌握工程设备运行情况。 d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单位进行工程现场检查(根据工程性质和 缺陷责任期长短,确定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检查时应留下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对发现的 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分析,并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认责任归属;研究 制定处理意见,进行缺陷处理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或拆除重建(设备重装)中,监理机构应跟踪做好施工质量检查,并在缺陷 修复或拆除重建(设备重装)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缺陷修复或拆除重建(设备重装)工程质 量的专项验收。 f)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已完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施工质量缺陷,对发生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修复 部位应予以重建。若质量缺陷是由项目单位的使用或管理所致,监理机构应受理施工单位因修 复该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申请。 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完成应向项目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等。 h) 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施工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完成其必须完成的工作,监理机构应接受 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报告,并在通过检查和检验后,及时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 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i) 签发质保金付款证书和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J) 按国家和水电水利行业现行档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做好应向项目单位移交的监理 资料、档案的整编,编制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在最后一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时 起向项目单位移交。 k)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交监理项目总结及监理合同履约报告。

16.4缺陷责任期延长

.4.1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时完成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 陷的修复,监理机构应在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 ,并为此颁发缺陷责任期延长证书。

16.4.2在缺陷责任期延长期间,监理机构应继续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直至缺陷责任延长期结束。 16.4.3因缺陷责任期延长需增加的监理费用,按监理合同约定办理。

17.1.1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包括其监理机构过失所导致)的合同责任而造成的 妾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内容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 17.1.2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与承建单位串通,为承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承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1.3监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责任赔偿,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17.2.1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所监理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合理 化建议并被采纳,缩短了工期或节约了工程费用的,项目单位可对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具 本奖励办法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17.2.2监理单位宜建立激励机制,对监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7.3.1项目单位可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进场监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检查和跟踪考察,并要求 监理单位及时撤换不合格人员。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项目单位认为不适合监 理工作的人员,监理机构应及时予以调离。

a)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建立、 七机制 随工作进展定期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监理人员职责履行的检查、监督,采 用定期回访等方式主动接受项目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监督。 D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机构的工作开展、监理职责履行及合同目标控制成效,以及总监理工程 师(包括副职)的责任能力、工作适应能力进行检查和考核。 C) 项目单位可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对监理机构的工作开展、监理职责履行及合同目标控制 成效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GB/T 42235-2022 蛋液质量通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Q/GDW 116922017

编制主要原则 55 与其它标准文件的关系. 55 主要工作过程. 55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66 条文说明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 (2017】72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编制背景:依据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 求,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明确施工监理的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推进基建标准化建设,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编制主要目的是统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抽水蓄能电站施工监理的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保证 监理服务质量。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原则是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行为,在现有规程、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工程施工 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与施工环保、合同工程费用、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施工 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

3与其它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使用问题。 本标准主要参考文献如下: GB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586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DL/T5432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NB/T35063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范 TTGG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17年1月,国家电网公司下达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 通知》(国家电网科【2017】72号文)。 2017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启动了《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工作,成立了项目 编写组。 2017年3月,完成标准大纲编写,组织召开大纲研讨会。 2017年7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写,通过专家内部评审会审查。 2017年8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采用下发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广泛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及部 分系统外单位征求意见。 2017年9月,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7年10月,公司工程建设标准专业工作组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监理 规范》审查结论为:同意修改后报批。 2017年11月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套管,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本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本标准主题章分为12章。由监理工作准备、工程开工准备及开工条件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工程 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和职业健康管理、施工环保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合同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商 务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现场协调、工程验收、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和其他组成。本标 准兼顾了电力行业监理管理的实际情况,本着规范抽水蓄能电站施工监理管理的原则,给出了抽水蓄能 电站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最后提出了施工监理的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以指导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抽水蓄 能电站施工监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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