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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Technology supervisionguidefor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of thermalpowerstation
DL/T 14772015
本标准是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章。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科技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乐丰、张洁、董越、李勇、张永、江红、姜雨泽、沈竟为、马新刚、谢连科、 周灿、何胜。 本标准2015年7月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号100761)。
本标准是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科技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乐丰、张洁、董越、李勇、张永、江红、姜雨泽、沈竟为、马新刚、谢连科、 周灿、何胜。 本标准2015年7月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号CECS 94-2019-T 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100761)。
DL/T14772015
DL/T14772015
氧化硫所需要的装置、组件及系统集成等。
脱硫装置技术监督technologysupervisionfordesulfurizationequip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程 质量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并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3.3 脱硫效率sulfurremovalefficiency 脱硫装置脱除的二氧化硫质量与未经脱硫前二氧化硫质量的百分比。 3.4 投运率operationratio 脱硫装置实际运行时间与机组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3.5 钙硫比calciumsulfurratio 消耗的钙基吸收剂和脱除的硫(燃料)或二氧化硫(烟气)的化学计量比,一般用钙与硫的摩尔比 值表示,写为Ca/S,是用于表征脱硫用钙基吸收剂有效利用率的指标。Ca/S越高,其利用率越低。 3.6 在线仪裴完好率onlineinstrumentavailabilityratio 脱硫装置各工艺系统和设备所安装的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能正常使用且系统 综合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在线仪表数量与安装的在线仪表总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 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 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4.1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分为建设期、运行期两个阶段。 4.2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以脱硫吸收剂、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脱硫副产物、燃料等为对象, 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监测为手段,监督脱硫装置的正常投运,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3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贯穿于脱硫装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选型、监造 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5.1建设期技术监督的范围
5.1.1建设期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对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个环节全过程 的监督。 5.1.2监督范围: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的监督,对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 性能验收试验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论证内容,应对入炉煤煤质、烟气参数、吸收剂来源、富 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和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核,应分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满足国家和地方 标准的要求。
保护标准的要求。 5.2.2应优先选择脱硫效率高、工艺成熟、有良好业绩、吸收剂来源方便、副产品便于综合利用的脱硫 工艺,吸收剂来源和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合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2.3脱硫装置的参数选择应重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硫分、烟尘浓度等指标,并留 有一定的裕量。
2.5脱硫废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合理回用
5.3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5.3.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监督程序的合规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应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等。 5.3.2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本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应 含有效的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的措施或方案,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 硫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环评单位承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3.3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应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裕量。采用湿法 脱硫工艺的,脱硫烟气不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3.4脱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办理 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手续。
膏法脱硫工艺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参照HJ/T179等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按照 HJ/T178等相应标准执行。 5.4.2初步设计中,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可研报告为依据,并 进行优化,如有重大变更,应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5.4.3设计脱硫DCS系统时,参数选择应满足工艺控制和环保要求,相关参数记录和存储应满足《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等环保管理规定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 HJ/T75、HJ/T76等相关规定。 5.4.4脱硫废水应设计独立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GB8978、DL/T997及地方废水排放 标准并合理回用。
5.5.1选用有良好应用业绩、质量可靠的脱硫工艺设备,使SO2排放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和 总量控制的要求,
总量控制的要求。 5.5.2设备选型时应控制其噪声水平,高噪声设备如氧化风机、曝气风机、浆液循环泵、空压机、石灰 石破碎及磨制设备、脱硫增压风机等宜采取降噪措施。 5.5.3脱硫吸收剂的制备和储运系统应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5.5.4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5.5石膏浆液pH值计、石膏浆液密度计、石灰石浆液密度计及其他在线表计等应质量可靠,测量精 度满足工艺控制要求。
5.6设备监造安装阶段
6.6.1对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依据设备出厂标准、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 6.6.2现场制作的脱硫设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的要求。 5.6.3脱硫设施及相关仪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DL/T5190.2和相关规定
6.7.1按照DL/T5403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脱硫设施及烟气排放连 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7.2脱硫装置168h试运时,应监督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和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是否达 的要求。
CECS 548-2018-T 美缝剂应用技术规程5.7.1按照DL/T54
5.7.3调试过程排放的浆液、废水、废渣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5.7.4调试结束,调试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
5.8.1脱硫装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2个月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性能试 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司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 向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审批部门备案,
6.1.1运行期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包括自脱硫装置峻工验收合格后对运行检修阶段的设备、原材料、污 染物排放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 6.1.2监督范围主要有:设备、吸收剂、脱硫副产品、烟气参数、工艺参数、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系统)、燃煤品质、脱硫副产品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JC/T 2449-2018 摩擦密封材料用对位芳纶浆粕6.2.1脱硫工艺应监督下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