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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55-2022 古建筑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石结构.pdfICS91.080 CCS P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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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石结构
本文件规定了古建筑石结构的勘查、安全评估、维护、加固、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古建筑的石结构维护与加固: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参照使用
文车用的通 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文件。 GB/T39056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JGJ1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TG/TJ22 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 WW/T0007 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 WW/T0028 砂岩质文物防风化材料保护效果评估方法 DB11/T1190.2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石质构件 DB11/T1828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病害 disease
病害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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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古建筑中石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应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 护技术的原则。 4.2古建筑中石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应在古建筑残损现状勘查的基础上,对结构病害进行安全性评估, 研究分析病害发生的原因和机理,根据勘查及评估结果进行维护或加固;对非结构病害可根据病害类别 进行维护。 4.3勘查宜采用无损或微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式进行。 4.4勘查应在初步分析造成文物病害主因的基础上进行,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含台基)无关时, 可只进行主体结构勘查;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有关联时,应同时进行地基与基础勘查和主体结构勘查。 4.5维护与加固施工期间若发现与之前勘查结果不一致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勘查。 4.6石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应综合考虑其文物价值及文物结构的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替换下的原构件应保留; 发现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有害因素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C 通过加固可继续使用的构件应保留; d 新增加固部分,应易于拆除且不损伤古建筑原有部分; e) 更换的构件需注明更换日期,标注位置不应影响外观; 千) 应使用原材料及原工艺,当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时,应做相关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道 宜的方法。 4.7技术资料应直实反映维护与加固过程,存档备查。
6) 发现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有害因素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C) 通过加固可继续使用的构件应保留; d) 新增加固部分,应易于拆除且不损伤古建筑原有部分; 更换的构件需注明更换日期,标注位置不应影响外观; 十) 应使用原材料及原工艺,当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时,应做相关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适 宜的方法, 4.7技术资料应真实反映维护与加固过程,存档备查。
维护与加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 调查研究,确定历史年代和风格特点,收集整理历年维修资料; b)勘查; c)评估; d) 制定维护、加固设计方案; e) 维护、加固施工; f)验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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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勘查时应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保护现状等基础资 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
6.1.2勘查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a)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保护等资料; b)区域气象、空气质量、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C) 周边现代工程建设资料; d)法式勘查。
6.2场地、地基基础及结构
6.2.1场地、地基基础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6.2.1场地、地基基础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场地稳定性状况,包括岩溶、土洞、滑坡、泥石流、崩塌、大的沉降、地下洞室、断层、地 震效应等; b) 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地下水对基础的影响; d)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由于基础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主体结构的倾斜变形、裂缝破坏等现象。 6.2.2 结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沉降情况; b) 倾斜情况; C) 结构布置、构造等。 6.2.3 石砌体含石墙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砌体轴线位移变化; 6) 基础和砌体顶面标高变化; C) 砌体厚度变化; d) 砌体墙面垂直度变化; e) 砌体墙面平整度变化; f) 砌体水平灰缝平直度变化; g 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情况;
a) 场地稳定性状况,包括岩溶、土洞、滑坡 震效应等; b) 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 地下水对基础的影响; d)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由于基础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主体结构的 5.2.2 结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沉降情况; b) 倾斜情况; C) 结构布置、构造等。 6.2.3 石砌体含石墙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砌体轴线位移变化; b) 基础和砌体顶面标高变化: C) 砌体厚度变化; d) 砌体墙面垂直度变化; e) 砌体墙面平整度变化; f) 砌体水平灰缝平直度变化; g) 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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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拉结石、丁砌石设置方式; 砌体灰缝密实情况; i) 灰浆的品种: k) 裂缝、空鼓、塌、残缺情况; 1) 顶部渗水情况。 石桥、石拱券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梁式桥上部承重构件控制截面的开裂情况: b) 梁式桥组合结构上部承重构件结合面的开裂情况; C) 梁式桥上部承重构件稳定性情况; d) 主体结构梁板完好情况; e) 结构永久变形情况; f) 拱式桥拱脚变形情况; g) 拱圈变形情况; h) 拱桥拱圈的砌体完好情况; i 腹拱、侧墙、立墙或立柱的受力情况: j) 桥墩的稳定性。 2.5 石牌坊现场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整体变位及支承状态; b) 倾斜、位移及扭转情况; C) 构件断裂、风化情况; d) 构造与连接情况等。
6. 3.1非结构病害
6.3.1.1表面风化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酸碱与泛盐情况; b) 层片状剥落情况; C) 表面溶蚀情况; d) 粉化情况; e) 风化裂隙情况。 6.3.1.2 生物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植物病害情况; b) 动物病害情况; C) 微生物病害情况。 6.3.1.3 表面污染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积尘情况; b) 水锈结壳情况; C) 人为污染情况。 6.3.1.4 构件缺失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构件整体缺失情况; 构件局部缺失情况;
c石砌体局部块体缺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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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构件级别的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断裂情况; b) 机械裂隙病害情况; c) 原生裂隙病害情况; d) 人为破坏情况。 6.3.2.2 结构级别的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歪闪倾斜情况; b) 鼓胀、内陷情况; C) 沉降情况; d) 水平位移情况; e) 塌情况。
6.3.2.1构件级别的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断裂情况; b) 机械裂隙病害情况; c) 原生裂隙病害情况; d) 人为破坏情况。 6.3.2.2 结构级别的病害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歪闪倾斜情况; b) 鼓胀、内陷情况; C) 沉降情况; d) 水平位移情况; e塌情况。
4.1石结构应进行石材种类鉴别,可进行岩石学名称鉴定、物理性能测试、力学性能测试和评 化程度和风化深度的判定。 4.2石结构材质鉴定和性能测试参见附录A。
6.5历代维护与加固措施及效果
古建筑的历代维护与加固应查清以下内容: a)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等变化情况; b)出现新的变形、位移、裂缝等; c)存在因维护与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d历代维护加固措施有效性。
古建筑的历代维护与加固应查清以下内容: a)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等变化情况; b)出现新的变形、位移、裂缝等; C) 存在因维护与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d)历代维护加固措施有效性。
古建筑石结构的安全性评估应按GB/39056相关条款执行。 安全性评估分为两级评估。第一级评估应以外观损伤等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 二级评估应以承载能力验算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3古建筑石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各层次分级标准及处理建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第一级评估各层次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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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第一级评估各层次分级标准(续)
表2第二级评估各层次分级标准
石结构归安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石结构拆除前应记录构件规格尺寸、材质类型、灰浆种类、砌筑方式、损坏程度等信息,做 好影像及文字记录,构件拆卸前应做好编号; b) 石结构拆卸前应做好周边其它结构的加固支顶,不可因拆卸对其它石结构的稳定性造成干扰, 必要时需先拆除上部关联构件,降低荷载后再拆除需修复的右结构 C石结构归安应满足原材料、原结构、原形制、原工艺、原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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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结构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效清除文物表面污染物和文物材质孔隙中的深层污染物; b)不伤害文物本体,施工速度可以控制,并根据施工情况进行调节,可随时开展和终止; C)清洗结束后,不在文物上留下有害物质,不引起二次污染。
石构件表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表面渗透加固,应依据WW/T0007和WW/T0028中的相关规定,对主要的材料、方法、工具 等进行研究。并掌握加固过程的养护条件、完善加固效果的评估方法,论证表面渗透加固对 石结构文物颜色及加固材料老化后的影响。 6) 表面封护处理,应研究拟使用的材料成分及透光性、耐酸性、毒性等性能指标,确定封护处 理的工艺、浓度配方、施涂工具与方法、成膜养护条件等,并进行封护效果评估。
生物病害去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优先考虑物理方法,再考虑化学方法; b) 材料无毒或者低毒; C) 材料低残留; d)材料不应污染石材表面。
3.5.1对于石结构中缺失的石构件 大格 牛在建筑物的位置、作用、石材种类、表面做法及安装要求等信息,材质、色度、规格等应与原材料保 寺一致。 8.5.2对于石结构中存在不影响其结构安全的局部破损、残缺、开裂等现象时,可对其采取修补措施。
石结构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石结构表面破损的程度分别采取相同材质的石粉粘接和石材粘接修补等方法。 b)当石结构中非承重构件出现裂隙时可采取裂隙注浆和增设铁镐、银锭隼等方法。
当受力石构件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破损、裂隙、断裂或风化病害时,可对该构件进行更换。石构件 更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构件拆卸前应对石构件的尺寸、所在建筑物的位置、石材种类、表面做法及安装要求等信息 进行详细记录。 石构件拆卸前应对周边石结构进行支顶加固,拆卸时不应伤及周边石构件棱角,有多个石构 件拆卸时应进行编号并记录所在位置。 8.8石结构维护方法及要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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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古建筑右结构的加固设计,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 的有关规定。 9.1.2验算古建筑中石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应依据建筑的现状使用功能确定。作用的 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照GB50009的规定采用
9.1.3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性系数取1.2; b)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性系数取1.1; C)其他类,重要性系数取1.0。 9.1.4石砌体强度参数(标准值与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依据石砌体的残损情况实测确定。当无实测 条件时,砌体强度参数(标准值与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照GB50003的规定取值,并乘以折减系数 0.9。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石材已明显风化、酥碱的构件,应乘以表3的调整系数。
碱,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9.1,6古建筑石结构加固包括地基与基础加固、主体结构加固 9.1.7主体结构加固分为墙体加固、拱券结构加固、石构件加固、断裂石构件修复加固。 9.1.8现状结构为危险的石结构构件,应优选支撑或局部更换等传统加固方法;必要时也可采取体外 预应力加固、角钢打包带加固等措施,并对加固件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9.1.9古建筑石结构的加固应在结构变形稳定的条件下进行。 9.1.10 古建筑石结构的加固不应破坏建筑的法式特征,不宜改变原有结构的受力体系。 9.1.11 古建筑石结构的加固过程申不应采取对石材有害的材料,所用材料应尽可能与原有结构材料相 配。加固措施完成后不应有非必要的残留物质。 9.1.12对因断裂而丧失承载力的横向受力构件可另加支撑,新增支撑应可识别;传统方法无法解决的, 也可采用植筋、粘接等措施加固,实施前,应进行现场试验。 9.1.13加固部分宜与原结构采取可去除的隔离措施,以实现可逆化加固。 9.1.14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断裂或塌的石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9.2.1地基与基础依据现状勘查及安全性评估结论确需进行加固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古建筑无显著 的不均匀沉降、倾斜,且其使用功能无大的变更时,不应对地基与基础有大的扰动。 9.2.2地基与基础加固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受力影响深度、材 料来源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并应考虑主体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卫生间防水涂料施工方案,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选用地基处理或加强主体结构与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方案。地基的加固方法选用见表4,基础的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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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a)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 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 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6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 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 方法;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 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 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 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 9.2.4 地基与基础加固应符合JGJ123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b) 应计算地基变形; C)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 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 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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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加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古建筑及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9.2.6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殊土地区的古建筑,应按相应的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2.7对于实施地基与基础加固的古建筑,宜在施工期间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一定时期内进行沉降观测大成酒店标书施工方案,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