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ZZB 1601-2020 机场机坪泛光照明用LED灯具5.3.1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
灯体表面应光滑,灯体内外无危及安全的尖角或毛刺,紧固件连接应牢固。 外形尺寸应在生产者或责任销售商所宣称的尺寸容差范围内
5.3.2适用工作电压
压的80%~120%范围内和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应
DB12/T 3022-2019 停车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技术要求5.3.3适用工作环境温度
5.3.4功率和功率因数
5.3.6灯具发光效能
初始灯具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初始灯具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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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7 光强分布
5.3.7.1灯具应采用非对称配光,光强分布应与生产者或责任销售商的声称一致。 5.3.7.2灯具应能根据需要调整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且应具备刻度盘。 5.3.7.3灯具的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光束角相对 于额定值的偏离不应超过额定值的25%,
5. 3. 8眩光限制
机坪的不舒适眩光指数(GR)应不大于45,其中飞机驾驶员位置的不舒适眩光指数(GR)应不大于 30。 应避免泛光灯具发出的直射灯光照射塔台和着陆飞机。泛光灯的投射方向宜背向塔台和着陆飞机的 方向。 为限制直接和间接眩光,灯杆的位置、高度及灯具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泛光灯的安装高度不小于经常使用该机位的飞机驾驶员最大眼高的2倍,见图1; b 泛光灯最大光强方向与地面垂线的夹角不大于65°,见图2; c)选择合理配光的灯具,并可通过调节泛光灯的投射方向或采用遮光装置限制眩光。
图1泛光灯安装高度示意图
T/ZZB1601—2020机坪滑行道跑道泛光灯腊准点最少的光线无(直射)光图2泛光灯投射方向示意图5.3.9闪烁在额定电压条件下,灯具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不超过IEEEStd1789:2015规定的低风险等级限值。5.3.10照度m机坪照明标准值应按使用功能要求和机场旅客年吞吐量(见表2)确定。机坪照明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机位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应不低于101x,必要时可增加辅助照明。表2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机场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大于或等于1000万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次,大于或等于50万人次年旅客吞吐量人次小于50万人次但小于1000万人次但小于200万人次表3机坪照明标准值地面水平照度(E)垂直照度(E)场所地面水平照度均匀度(Ei/Eave)1x1x飞机机位30/2030/200. 25专机机位30300. 30机坪工作区20200. 25机务维修坪30300. 25除冰防冰坪30/2030/200. 25试车坪20200. 20保障车辆、设备等待区15/10一0. 25飞行区楼前服务车道15 0.25停车区10 0.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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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11颜色特性
5.3.11.1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70,实测值相对于额定值的降低应不大于3。对显色性有较高要 求的场所(如专机机位),应不低于80。 5.3.11.2额定色温应小于4000K,初始相关色温与额定相关色温的最大偏差应符合表4规定
额定寿命不应低于50000h,3000h光通维持 6000h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5.8
灯具应能耐受可能出现的大风和航空器尾气的吹袭,按GB7000.7的方法,应能耐受最高风力等级 17级(202km/h~220km/h)的风速而不损坏。
灯具应能耐受可能出现的地震和振动,按GB/T33721的方法,应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X、y和Z) 上用频率:5Hz至30Hz,寻找并确定基本共振频率。灯具在每个平面上以基本共振频率按3.0g加速度 各进行100000次振动。 试验后,灯具的外壳不应破坏、电气间隙不应减小,灯具的所有部件不能松动,安装支架不能变形, 且灯具应能正常点亮(LED封装无不亮情况)
经划格试验后,应达到GB/T9286中检查结果分
5. 4. 4 耐盐雾
灯具的防腐蚀等级应不低于JB/T9536一2013中的户外防中等腐蚀型“WF1”
5. 4. 6 低温启动
5. 4. 7温度冲击
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在“95%土3%RH、60℃土2℃”条件下点亮,进行“60min通、120min断” 的通断电循环试验,持续时间168h。 试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的损坏,且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应能正常点亮(LED封装无不亮情况),输 入功率应在标称值的90%~110%的范围内, 注:如LED控制装置发生热保护,允许将热保护器短路
6. 1. 1标记试验
标记的正确性和清晰性用目视法检验,耐久性的试验方法是用浸水的布轻擦标记15s,待晾干 用浸过汽油(正已烷)的布轻擦15S,试验后,标记应字迹清晰,标贴不易脱落和不卷曲。 说明书内容用目视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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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 一般要求试验
7000.1—2015、GB7000.7和MH/T6013—2018进
6.1.3防触电保护等级试验
6.1.4光源腔与电器腔试验
6.1.5IP等级和IK等级试验
6.2.1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
安GB/T17743进行试验。
6. 2. 2谐波电流试验
按GB17625.1进行试验
按GB17625.1进行试验。
6.2.3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
电磁兼容抗扰度按GB/T18595一2014第5章进行试验,浪涌按GB/T17626.5进行试验。
6.3.1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检验
外观质量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验。 外形尺寸应采用分度值不低于1mm的通用量具检验
6.3.2适用工作电压试
6.3.3适用工作环境温度试验
6.3.4功率和功率因数试验
按GB/T31897.201—2016或GB/T7002进行试验
6.3.6灯具发光效能试验
按GB/T31897.2012016或GB/T7002进行试验
6.3.7光强分布试验
1897.201一2016或GB/T7002进行试验并生成IE
6. 3. 8眩光指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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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IEEEStd1789:2015进行试验
6. 3. 10照度试验
依据6.3.7的IES文件和MH/T6108一2014中7.4照度测量的方法,通过软件模拟计算得出机 准值。
6.3.11颜色特性试验
安GB/T31897.201—2016进行试验。
6.3.12寿命特性试验
6.4. 1耐风力试验
按GB7000.7进行试验。
按GB/T33721进行试验
按GB/T33721进行试验
6.4.3涂层划格试验
按GB/T9286进行试验
安GB/T9286进行试验。
按GB/T10125进行试验。
按IB/T9536—2013进行试验。
6.4. 6 低温试验
按GB/T2423.1进行试验。
6.4.7温度冲击试验
423.22一2012的试验Na:“规定转换时间的快速
6.4.8恒定湿热试验
安GB/T2423.3进行试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100%的老炼,时间不少于6h。出检验的产品应从合格的提交批中均匀抽取, 当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 出厂检验按GB/T2828.1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水 平或样本量、AQL值或接收拒收数见表6
a)产品初次设计定型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发生较大结构变更、关键件更换,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3.1.1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备件及附件
3.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a)生产者或责任销售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每箱的净重或毛重; b)适当时,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堆码层数或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
a)生产者或责任销售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每箱的 b)适当时,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堆码层数或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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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 8.2.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放,严防摔掷、翻滚或重压。
9.1在用户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使用与存放情况下,生产者承诺产品自出厂之日起5年内正常运行, 如在此规定的时间内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生产者应无偿提供合格的部件或产品。 9.2当用户提出服务需求时,生产者应在24h内做出响应,48h内给出解决方案。 9.3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能通过条码实现产品质量追溯。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
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值(GR
GR应按公式(A.1)进行计算: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眩光指数计算
式中: 由所有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晴所产生的光幕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晴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所有灯具产生的光幕亮度(L)应按公式(A.2)计算: L=10 ·(A.2) 式中: 第i个光源所产生的照度(该照度是观察者眼晴上的照度,在视线的垂直面上),直 单位为勒克斯(1x); 观察者视线与i个光源入射在眼晴上方所形成的角度,单位为度(° 2 一光源总数,无量纲。 环境产生的光幕亮度(L)应按公式(A.3)计算: Lre=0.035Lara (A.3) 式中: 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晴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一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场地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²)。 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场地的平均亮度应按公式(A.4)计算:
A.2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
A. 2. 1 本计算方法用于
a)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工作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b)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c)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Lar = Ehoray (A. 4) 1Q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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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宜为正方形,长宽比应不大于2,网格最大尺寸可按式A.5计算: P =0.2× 51g d (A.5) 式中: 网格最大尺寸,单位为米(m); d一一当网格最大尺寸不大于10m,且测量区域长宽比小于2时,为长边尺寸;长宽比大于等于2时,为其短边尺寸, 单位为米(m)
B.1.1机坪应设置固定泛光照明。无条件设置固定泛光照明的机坪,应提供移动照明, B.1.2当飞机在机坪工作区内活动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泛光照明并应限制眩光。 B.1.3叠间机坪照明应能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如阴天、雨、雪、雾等)机坪工作区作业照明要求。 3.1.47 机坪工作区照明应能为保障车辆、设备等待区,货物摆放区提供工作照明。 3.1.5 机坪工作区照明应满足安防需要,其照度应保证能辨认出机坪工作区内的人员及物体。 3.1.6专机机位照明应采用显色性较高及色温适宜的光源,以改善视频效果。人员迎送、车辆交会区 域的照度应相应提高,
B.2.1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泛光照明灯杆的高度和设置位置!
CNCEC-J0402043-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工艺标准B.2.1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泛光照明灯杆的高度和设置位置
a) 机坪工作区的尺寸; 机位布局; EFIN b) c) 飞机活动区; d 滑行道布局和交通方案; e) 附近的建(构)筑物,特别是管制塔台; f) 跑道和直升机着陆区的位置和状态以及照度均匀度和眩光的限制。 3.2.2 机坪工作区泛光照明装置的高度不应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规定见M 15001。 3.2.3泛光照明灯杆的位置和高度不应遮挡管制塔台人员的视线。 B.2.4泛光灯的布置和瞄准方向应使飞机机位至少从两个方向得到光线,且阴影最少。 3.2.5泛光照明灯杆的强度和刚度应符合MH/T6013一2018的相关规定。
B.3.1照明设施的运行控制模式应适时进行调节, B.3.2必要时可测量照度变化,适时维护更换照明设施,更换时应保持产品的一致性。 B.3.3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如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高温、尘埃、易燃易爆及有洁净要 求的场所等条件,采用不同措施进行维护。 B.3.4当现场的照度实测值低于标准值的70%时,或光源损坏时应及时更换照明光源。 B.3.5照明设施维护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在替换灯具时,灯具的质量应小于灯盘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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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控制功能 进 关闭灯具 当灯具具各智能控
(规范性附录) 控制功能 当灯具具备摇控功能时,在摇控距离内应能通过摇控方式正常打开、关闭灯具;当灯具具备智能控 制功能时,应能通过智能控制的方式正常打开、关闭灯具。 对控制功能进行检验的简易方法是以摇控和/或智能控制方式打开、关闭灯具,每一操作重复五次 每次均正确响应。
当灯具具备摇控功能时,在摇控距离内应能通过摇控方式正常打开、关闭灯具;当灯具具 制功能时,应能通过智能控制的方式正常打开、关闭灯具。 对控制功能进行检验的简易方法是以摇控和/或智能控制方式打开、关闭灯具Q/CR 483-2015 高速铁路CRTSII型板式无砟轨道高强度挤塑板,每一操作重 每次均正确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