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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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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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3.5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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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9-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进场验收时应检测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 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 格后方可使用。

7.1.5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7.1.6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 方可使用。 7.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7.1.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1.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在满足相关要求后DB45/T 2363-2021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服务规范.pdf,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7.1.10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验收,应按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 7.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

7.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形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峻工验收意见以及其他附属文件。

7.2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

7.2.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相关规定。 7.2.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砌体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相关规定。 7.2.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 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规定。 7.2.4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钢结构时,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 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钢结构的制作、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规定。 7.2.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木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相关规定。 7.2.6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相关规定。 7.2.7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涉及到与原有主体存在结构连接时,其施工 及验收,尚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相关规定 7.2.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相关规定。

7.2.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

,艺.6电物行车充电库(期工建工程的地工及验收,向应付现行《建圳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相关规定。 7.2.7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涉及到与原有主体存在结构连接时,其施工 及验收,尚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相关规定 7.2.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相关规定。

7.2.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地

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

术规范》GB50108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SJG19等相关规定。 7.2.10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导引、安全警告等特殊标识,应按设计文件 要求设置到位

7.2.1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的验收,一般按抽

7.3电气与安防工程施工及验收

7.3.1除设计另有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 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7.3.2充电配电箱、充电插座、照明灯具、电线、电缆、导管和槽盒等主要设 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作进场检验;检验结论应有如实记录,确认符合本 关规范规定的,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7.3.3充电配电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体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后门, 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2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 3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0.5M2,二 次回路必须大于1MQ; 4箱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 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 零件齐全; 5箱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6箱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 7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增 面,箱涂层完整; 8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9箱采用非可燃材料制作; 10箱体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0。

7.3.4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槽盒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 也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 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以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槽盒全长不少于2处与PE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槽盒间连接板的 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设有不少于2个带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的连接固定螺栓。 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不大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7.3.5电线穿管和槽盒敷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单根电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7.3.6照明灯具及其安装,应符合

1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应使用木楔; 2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 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3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提供防电击保护的绝缘材料,均应耐燃 烧和防明火; 4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 标识; 5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7.3.7充电插座安装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 与N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N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五孔插座,面对插座的上孔与PE线连接。插座的接地(PE 端子不与N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PE线在插座间应不中断地连接

3.9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安装,应符合

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 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 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2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3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的连 接应可靠,熔焊、针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7.3.10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的防雷引下线处,按设 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室外防雷人工接地干线理设,在经人行通道处,理地深度不应小于1m或 满足设计要求,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7.3.11当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

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1不少于50%的充电配电箱和不少于10%的充电插座: 2不少于5%的照明灯具; 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屋顶的防雷工程。 7.3.12所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具有可追溯性;各责任 人均应签章确认。 7.3.13配电、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未尽事宜,应符合现行《建筑电气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 7.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相关规定。 7.3.15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 相关规定。

7.4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7.4.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相关规定。 7.4.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消防水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等相关规定。

验压力应按选用的不同管材,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水压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 做好记录。

7.4.6重力排水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隐蔽或理地的排

力排水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隐蔽或理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

前必须无做灌小试验, 7.4.7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在规范规定范围内,方为合格。

7.4.7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在规范规定范围内,方为合格。

7.5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及验收

7.5.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通风与防排烟工程的施工,应与土建及其他专 业相互密切配合

7.5.2通风与防排烟设备安装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若有)进行验收,合格后 方能安装。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 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7.5.3风管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风 管系统严密性检验以主、干管为主。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低压系统 风管可采用漏光法检测。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则视为通过;如有不合格时, 则应再加倍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7.5.2通风与防排烟设备安装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若有)进行验收,合格后

成 排烟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2h。

排烟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2h。

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 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主要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 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6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及验收未尽事宜,应符合现行《通风与空调工禾 量验收规范》GB50243相关规定。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1.0.2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之前,应先取得该建 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关于如何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即设计、 施工及验收),则应执行本规程。 1.0.4为切实规范管理、降低火灾危险性,保障安全,本规程要求电动自行车 充电库(棚)内不考虑除电动自行车之外的其他车辆的停放及充电。

2.0.1本规程所谓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规定的技术务件

2.0.2本规程所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不应停放除电动自行车之外的车 辆。“充电库”也可表述为:除“任一层外墙敬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 积的25%,且敬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该建筑物周长的50%” 之外的,专为一定数量的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停放场地与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2.0.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可能依附主体建筑外墙设置,也可能设在主 体建筑内部,故其可能位于地上、半地下或地下;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般依附主体建筑外墙设置,故其通常位于地上(也不排除它可以位于半地下)。

3.1.1电动自行车在坡道上推行较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另考虑防 K需要,故本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适宜建设形式和所在楼层。 3.1.2针对已经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修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 车(棚)确有困难的,宜在小区楼栋山墙、巷尾等室外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 划、安全和防火要求的附建式充电棚

3.1.3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停 放电动自行车或为之充电,将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惠,影响安全疏散,故作本条 规定。

3.1.4深圳及周边地区发生过

故。这均与建设项目选址于危险边坡或其附近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本市危险 边坡在各区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城镇建设区、交通运输沿线等处。危险边坡 主要表现为,因山体坡脚开挖、切坡、回填,修筑交通运输工程及采石取土形 成的建筑边坡以及一些自然危险边坡等。

3.2.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形式和建设规模的划分,系参照现行《车 车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有关规定并略作调整。 3.2.6本条表明,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所依附的主体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由该主体建筑自身建筑分类确定

4.1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4.1.5电动自行车除按本规程第4.2.5条集中有序停放外,还要求按本条规定 分组停放(对于中型、大型充电库(棚))。此外,虽然同属非机动车,电动 自行车充电库(棚)库火灾危险性要比普通自行车库大。因此,本条要求中型 天型电动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车辆除应分组停放外,还对每组可停放车 辆数作出较严格限制,以此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性。 4.1.6为了防止火灾通过门、窗、洞口沿竖直方向蔓延扩大,两层及以上的独立 式或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门、窗、洞口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 或采取提高上、下窗槛墙的高度(对于窗口)等措施,阻止火焰向上曼延。 4.2建筑设计具他要求 4.2.4电动自行车外廓尺寸可按长2.0m、宽0.8m、高1.2m计算。表4.2.4系参 照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有关表格制订。可结合以下图示进行设计

4.2.5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出入口上方设有防火挑檐或实体墙(窗槛墙), 且可兼顾“防坠落”功能时,可以不另设高空坠物伤及人体的防护措施。

4.3.1公式4.3.1中,撞击力计算参数m、V、t和荷载作用点位置宜按照实际情 况采用;当无数据时,电动自行车及驾车人质量可合计取140kg(即0.14t), 车速可取20km/h,(即m/s),撞击时间可取1.0s。 目前市场上可查到电动自行车最大质量通常不超过40kg,加上驾车人及载 物质量(认为一般不超过100kg),其对一般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撞击影响依然很 小,基本可忽略。但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比较轻型的结构体系,如 轻钢结构、木结构,甚至是抗撞击能力稍差的砖混结构,其撞击就可能产生不 到后果,故设计需满足本条文规定的计算要求。 4.3.2本条针对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结构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本 条第1款总体原则是:如果依附既有建筑物建造时,应避免对原有主体结构的 影响,并提倡采用节能环保、利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对涉及改变原 结构构件时,应复核计算;不满足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4.3.3本条规定了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可能采用的结构形式,同时 对于不得已靠近较高的既有承重式挡土墙建设充电库(棚),提出了明确的须 复核要求;当复核发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则两者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而 1.5倍的墙高净距基本可以避免充电库(棚)因挡土墙倒而受影响。 本条还要求,应根据充电库(棚)的不同结构形式,有所侧重地采取防护措 施。比如当充电库(棚)采用钢结构(含轻钢)时,其构件及其连接宜侧重采 取有效的防火、防腐和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当充电库(棚)采用木结构时,宜

则重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和防虫等防护措施 4.3.4本条主要参考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对位于 坡顶时的基础边提出具体的距离要求

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和防虫等防护措施 4本条主要参考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对 时的基础边提出具体的距离要求

5.1负荷分级、计算与计量

5.1.1无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形式及建设规模如何,电动自行车充 电设施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本条“平常通风设施”系指平时即开启使用的通 风机,但不包括平时与消防兼用的通风机。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系参照现行《车 车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制订。本条“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水泵、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5.1.2根据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另考虑到充电器效率和蓄电池转换效率,每 两电动自行车交流安装功率可按300W取值 电动自行车使用特性与住宅住户负荷特性较为类似,故在负荷计算时,其需 系新取方注机宏真太型后

5.2.1为减小电气故障影响面,切实保障配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配电箱应专 设专用,只可给电动自行车供电,而不得为包括库(棚)内照明、通风等负荷 在内的其他电气设备供电

(二次装修时再接驳至成套充电装置),设计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意 见来确定。本条所谓成套充电装置,要求其具备“充电6小时后自动断电”功 能。通常是指由专业家生产的“集中充电宝”或“计费器+充电器”一体化的 充电装置。

5.3.3考虑到防尘、防水及不妨碍通行的要求,充电插座不宜在地面安装。在 司一布置面上,只充许横向(水平)布置一排充电插座,旨在避免因接线交错 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5.5本节中“配电线路”,系指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所有以380/220V配 电的线路,即包括所有动力及照明的十线、支十线和末端线路。 5.5.1配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尚应结合本规程第5.2.3条要求,统筹考虑。 5.5.4本规程不建议在地面上明敷线路。但当必须敷设时,应执行本条。此条 旨在提醒在地面上明敷设的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的客观存在,避免给驾车人或 行人造成通行障碍或磕线。

5.6防雷、等电位联结与接地

电配电箱内装设电涌保护器(SPD),可有效防范瞬态过电压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及损害。

金属水管和金属风管等)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和配电线路PE干线,均应与该局部 等电位联结板可靠连通;而局部等电位联结板尚应与其所依附主体建筑的总等 电位联结板(或基础内防雷接地体)可靠连通。 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7.1本条所谓“烟气容易聚集”,一般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充电棚屋顶 形式为内回式或易形成烟气聚集死角;充电棚内梁底突出棚顶底面较天尺寸; 充电棚具有相邻两面的通高外围护结构;天型充电棚;烟气容易聚集的其他情 形。 本条所谓“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系指5.7.2条中提及的“独立式感烟火灾 探测报警器”。 5.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8.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车辆停放区(亦是充电区),要求全面设置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可实现火情或火灾的实时监测报警,另兼作防盗之用

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车辆停放区(亦是充电区),要求全面设置视 控系统,可实现火情或火灾的实时监测报警,另兼作防盗之用。

6. 1 给排水系统

6.1.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地面冲洗龙头的计量水表宜集中设置一个,水 表后按需求配置即可。

6.1.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地面排水,设置排水沟时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且排水沟要便于清掏。当在地下底板内理设管道时,不得穿越沉降缝;管道宜 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排水管道,坡度不应小于通用坡度,管径不应小于DN100,并 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清扫口

6.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6.2.1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规定:“车库消防用水及火火设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 防火设计规范》GB500016的规定”;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规定:“车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还规定:“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 超过5辆的汽车库;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3停车数不超过5 辆的停车场”。而停放5辆汽车大致对应建筑面积为150m的车库(停车场)。 为便于操作,本规程在考虑一定的安全裕度后,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m 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6.2.2本条第2款,系参照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6.2.2本条第2款,系参照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有关条款制订。

6.2.3本条第1款,当利用建筑地上(无其是首层)架空层兼作电动自行车充 电库(棚)时,其建筑面积一般较小,且建筑周边无围护结构。此时消防给水

电库(棚)时,其建筑面积一般较小,且建筑周边无围护结构。此时

设计可尽量简单:室内消火栓可利用建筑入户大堂的消火栓;当此消火栓不能 满足水柱要求或架空层较深处没有消防给水时,可考虑在生活给水管线上预留 轻便消防水龙接口即可。

6.4.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因车辆充电而存在引发火情、火灾的较大可能 性,故可参考高、低压配电室的配置标准,按中危险级配置手提灭火器。

6.5.2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得火场产生的高温烟气 不至于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 6.5.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排烟设计,应遵循“有条件时,尽可能优先采 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的原则。 设置在外墙的排烟窗,其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当开窗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剔除窗框面积后计算; 2当开窗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近似按下式计算:

6.5.2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得火场产生的高温烟气 不至于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

式中,F一一有效排烟面积(m): F一一窗的面积(m²); α一一窗的开启角度。 3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并应剔除窗框面积 4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 面积乘以系数。当采用防雨百叶窗时,系数取0.5;当采用一般百叶窗时,系数 取0.8;

6.5.8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合用机房。但用于排烟补风的 送风机(或称“补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合用风机房。其分设尚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要求。 6.5.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机械排烟系统兼用通风系统,更为有利。此 举不但节约投资,而且经常使用排烟系统所有部件,可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 态。但利用通风系统管道兼作排烟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系统风量 应满足排烟量;(2)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加热器等);(3) 非烟口应设有自动防火阀(作用温度280℃)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4) 加厚钢质风管厚度。

6.6.1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在条件充许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这对节 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大多受自然 通风条件的限制,故宜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6.6.2为保证消除电动自行车充电库的室内余热,应进行空气热平衡计算。电 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室内显热发热量可根据热平衡公式计算确定。 室内显热发热量,即充电设施发热量(kw),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1一一充电设施综合效率;n2一一充电设施总负荷率(即需要系数); )一一充电设施总安装有功功率(kW)。这几个参数的具体取值,可参见本规程 第5.1.2条及其条文说明,或咨询电气专业设计人员。

7.1.9此条“相关要求”系指: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已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 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 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 币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 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 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 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

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 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 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分部、分项,抽查验收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祭、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 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1.11本条“其他附属文件”系指: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程第7.1.9条条文说明中(2)、(3)、(4)、(8)项规定文件;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7.4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7.4.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给排水系统验收时的检查数量和检查方式GBT 36160.2-2018 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技术条件 第2部分:动力单元,可按下表执行:

7.4.2消防给水系统验收时的检查数量及方法,可按下表执行(观察 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检查):

7.5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及验收

7.5.3对需要进行漏风试验的管段先进行漏光试验,旨在减少重复试验的次数。 漏光试验是为了把一些明显的漏点提前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以确保系统 的严密性;如果不进行漏光试验而直接进行漏风试验,往往很难做到一次试验 成功,甚至无法做到升压、保压,其过程不稳定DB11/T 1651-2019 污水源热泵供热系统节能监测,无法记录试验数据。因此, 无论低压或高压系统风管,均需要先进行漏光试验。 7.5.4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往往忽视一些必要的系 统调试顶目和内空一易造成通风与防排烟工程最级运行效里不佳

统调试项目和内容,容易造成通风与防排烟工程最终运行效果不佳。

察,并对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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