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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pdf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
BJ64/ T058201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通信局所规划, 5.1核心机房规划 5. 1. 1 规划原则 5. 1. 2 覆盖面积 5.1.3 用地面积 5. 1. 4 用电需求 5. 2 汇聚机房规划 5. 2. 1 规划原则 5. 2. 2 覆盖面积, 5.2. 3 用地面积.. 5.2.4 用电需求 6通信基站站址规划 6. 1 规划原则 6.2 站址布局 6.2.1 站址间距, 6.2.2 站址规模. 6.3 用地面积 6.4 用电需求 2 通信管道规划.. 7. 1 规划原则, 7. 2 管孔容量, 7. 3 地下空间面积 10 8光缆交接箱规划 10 8.1规划原则. 8. 2 平均间距. 10 8.3 用地面积: 通信线路规划. 10规划成果, 10. 1 规划文本. 10. 2 规划图纸 10.3 附件, 10. 4 规划成果形式
1.1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 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3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除应满足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 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通信基础设施 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局所、通信基站站址 (含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通信线路。 3.2核心机房 指本地网络各类业务核心设备所在机房,包括移动网交换局、PSTN汇接局、软交换TG 局、城域网IP核心节点、传输核心节点、骨干网等设备所在机房。 3.3汇聚机房 指本地网内各业务汇聚设备所在机房T/CECC 005-2020 软件代码开源成分与安全检测指南.pdf,包括传输汇聚节点、PSTN端局、IP网汇聚节点 或业务控制层(BRAS/SR)等设备。 3.4一类汇聚机房 指汇聚和疏导相应汇聚区内各类业务接入,同时具备传输汇聚功能及二类汇聚机房功能 3.5二类汇聚机房 指负责所在综合业务区内各类业务接入。
指建于室外的独立基站,从建设方式上分为依托铁塔建设的独立用地基站和利用既有建 筑建设的附建基站。 3.7主干管道 指分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上的通信管道 3.8支线管道 指分布在次干道路、支路上的通信管道。 3.9出局管道 指衔接局所与主干管道之间的通信管道 3.10主干光缆交接箱 指为主干层光缆、配线层光缆提供光缆成端、跳接的光缆交接箱。 3.11架空线路 指通过架空杆路的方式敷设的通信线路。 3.12超级基站 指采用了“光纤+卫星”的双传输方式,可在地面通信传输光缆中断等非常规情况下, 自动切换成卫星通信模式,保障市民通信需求和政府应急通信指挥的通信基站。 3.13城域网 指在一个城市范围内所建立的计算机通信网。 3.14一类供电 指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即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或因检修而停电,不影响另一个 电源继续供电,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3.15二类供电 指采用双回路供电,即两条线路供电(包括工作线路、备用和联络线路),当采用二回 线路有困难时,允许用一回专用线路供电。 3.16大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 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I型大城市。 3.17中等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3.18小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型小城市,20
万以下的城市为II型小城市。 3.19一类居住用地 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 本是3层或3层以下。 3.20二类居住用地 指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的用地。 3.21三类居住用地 指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 临时住宝等用地
4.1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包括通信局所规划、通信基站站址规划、通信管道规划、光 览交接箱规划和通信线路规划。 4.2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编制, 具有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或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宁夏通信管理局 及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3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4.4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规划的年限保持一致,规划期 为5年。 4.5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范围
4.6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国防、环保、节能、消防、抗震、人防、共建共享的 现定,并与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4.7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对通信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布局、覆盖、能力、 建设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信局所规划包括核心机房规划和汇聚机房规
(1)应选择交通、供水、供电等条件好的地区。出局管道应满足双路由,供电应满足 类供电。 (2)应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用地面积。 (3)每个基础电信企业应有2个核心机房,且间距大于20公里,以实现容灾备份。 (4)不同企业应避免集中规划设置
应按城市常住人口密度规划核心机房覆盖面积,并符合表2~表6规定
|型大城市核心机房覆盖面积表(单基础电信
Ⅱ型大城市核心机房覆盖面积表(单基础电信
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1型小城市核心机房覆盖面积表(单基础电信企
表10汇聚机房用地面积表(单基础电信企业)
5. 2. 4 用电需求
按汇聚机房最大容量进行测算用电需求并符合
表11汇聚机房用电需求表(单基础电信企业)
(1)应坚持优化合理、充分考虑基础电信企业的通信需求,坚持统筹共享的原则。 (2)应满足城乡区域内通信覆盖和容量的要求, (3)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规定,对于历史街区,城市中心商务区应采用小型化、 急蔽化的规划方案。 (4)应选择管线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区域, (5)城市区域选址应规划在绿化带、广场、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及铁路、车站、 大型场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楼顶或附近。 (6)应考虑铁路、公路等交通线路及大型水利设施、河流、干渠、防洪监测点、饮用 水源地等重要基础设施的通信需求。 (7)超级基站规划应满足抗震、抗洪、抗冰雪、抗强风的设防要求,每个县(市、区) 现划应不少于1个。
根据基础电信企业网络覆盖要求及网络结构JGJ55-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pdf,站间距应符合表12规定。
表12基础电信企业通信基站站址间距表
区域类型划分应符合表13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