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GDW 1343-2014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筑规范.pdf7.1.1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信息机房的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7.1.2主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并应满足 信息机房的工艺要求。 7.1.3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7.1.4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门高应大于2.1m,门宽应大于 1.4m,应有措施保证信息机房各类设备顺利进出机房和所在建筑物,对门、过道、电梯提出相应要求。 7.1.5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 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7.1.6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信息机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充 分考虑综合布线系统进、出主机房场地的走线通道、精密空调的进出水管布置。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 宜设置技术竖井。 7.1.7改建的信息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76、JGJ116和JGJ145 的有关规定。 7.1.8当主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计防火分区。 7.1.9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45、GB50016、GB/T2887的有关规定。 宝中通圳心法物虹目一国口一宝医测限亚能然地理在盟美产进贝
7.2.1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若主 机房长度超过15来或面积大于100平方来的机房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口,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7.2.2主机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 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出口指示标志。 7.2.3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高不低于2.5m,净宽不应小于1.5m。 7.2.4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和更衣换鞋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m²计算。当无条 件单独设置更衣换鞋间时,可将换鞋、更衣柜设于机房入口处
7.3.2主机房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 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7.3.3机房宜不设吊顶。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 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顶棚墙壁、天花板和管线宜刷不易脱落的黑色涂料。 7.3.4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 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7.3.5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7.3.6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需要时可敷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GB6650的 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 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b)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C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 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7.3.7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 道或检修口。
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DL/T 1760-2017 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出厂检验导则,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 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6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C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 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7.3.7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 道或检修口。
7.3.8门窗、墙壁、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7.3.9辅助区的室内装饰应选用不起尘、易清洁的材料。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装饰 材料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不易起尘。 7.3.10机房的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7.3.11当主机房临近噪声源且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主机房内不宜设置高噪声的空调 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7.3.12当辅助房间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时,设备及其通往主机房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8.1.2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和新风系统,C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宜设置独 立的空调系统和新风系统。 8.1.3辅助区和支持区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8.1.4信息机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GB50019、GB50016及本标准的规定。
a)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b)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 c)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d) 人体散热; e) 照明装置散热: f) 新风负荷; g)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8. 2. 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人体散湿: b) 新风负荷。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b)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 c)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d) 人体散热; e) 照明装置散热: f) 新风负荷; g)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8. 2. 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人体散湿; b) 新风负荷。
8.3.1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 设备散热量以及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 提出要求时,按表2选用。 8.3.2对机柜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 送风、上回风方式。必要时,可采用封闭冷热通道的方式。对局部过热的,可采用局部送风方式或局部 制冷方式。
8.4.1要求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8.4.2A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空调设备宜采取全穴余设计,B级主机房空调设备宜采取N+1穴余设计 8.4.3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一20%的余量。 8.4.4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 装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温度调节装置。 8.4.5机房的风管及其他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 8.4.6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 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义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 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8.4.7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 不应小于10Pa。
8.4.6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 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 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8.4.7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 不应小于10Pa 8.4.8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a)室内总送风量的5%; b)按工作人员每人40m2/h; c)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8.4.9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80% 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8.4.10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同时对新风的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 度进行控制。 8.4.11主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温、湿度以及防尘对正压的要求。
8.4.8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c)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8.4.9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80% 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8.4.10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同时对新风的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 度进行控制。 8.4.11主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温、湿度以及防尘对正压的要求。
8.5.1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8.5.2空调系统和制冷设备选择应根据信息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满配设备的发热量及对温 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8.5.3大型机房的空调系统宣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空调冷冻设备宣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 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8.5.4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8.5.5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 宜用汉字显示。 8.5.6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宜采用恒温恒湿专用空调。 8.5.7机房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动功能
9.1.2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信息机房的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9.1.3信息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机房设备扩展、升级的可能性,并预留备用容量。 9.1.4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 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9.1.5A、B级信息机房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变电站的线路供电,其中A级机房宜采用专线方式供电
C级信息机房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配电变压器的线路供电,同时采用ATS(自动切换开关)进行双电源 自动投切。 9.1.6A、B级信息机房宜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9.1.7信息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一C系统。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8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动力配电柜(箱),并在电源进线的总配电柜(箱)处加装防浪涌装置。信息 设备电源应与照明、空调等设备电源分开。A级机房信息设备与照明、空调等设备电源配电柜应分开 设置。 9.1.9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 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9.1.10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9.1.11A级信息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 负荷的需要 9.1.12B级信息机房可设置应急发电车电源接口,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可用应急发电车提供临时供电 9.1.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 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9.1.14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9.1.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9.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 向电源的切换 9.1.17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通信线,并避免混合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屏蔽措施。 9.1.18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 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义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 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能阻断 气流通路。 9.1.19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三相负 荷不平衡度一般小于30%。 9.1.20当采用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GB50052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 量措施。 9.1.21 当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机房供电要求时,应根据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和防护措施 9.1.22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可由机 房电源系统供电,维修用电源插座应由非专用机房电源供电。 9.1.23空调系统应单独供电,不宜与不间断电源系统等机房设备馈电线路共线
9.2.1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 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 E≥1.2P
E一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一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9.2.2用于信息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9.2.3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应采用不少于两路UPS供电,且每路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要考虑其 中某一路故障或维修退出时,余下的不间断电源能够支撑机房内设备持续运行。 9.2.4C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单台或多台UPS供电,但UPS设备的负荷不得超过
E一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一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9.2.2用于信息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9.2.3A、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应采用不少于两路UPS供电,且每路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要考患 中某一路故障或维修退出时,余下的不间断电源能够支撑机房内设备持续运行。 9.2.4C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单台或多台UPS供电,但UPS设备的负荷不得超
b)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依据需要可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1x c)机房内安全出入口应设置停电照明装置 9.3.11灯具安装 灯具安装的要求如下: 根据机房设备的放置,机柜的排列方向来安排灯具的位置和方向,适应人在机房内的操作。 b) 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c)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片设置开关。 d) 照明系统应设单独的供电线路和配电箱(盘)。 e 蓄电池室须采用防爆灯盘。 9.3.12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 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9.3.13机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和备用照明灯,其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的1/10。A级主机房应急照 明系统的照明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9.3.14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主机房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01x,主要通道应急 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1x。 9.3.15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9.3.16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9.3.17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当采用节能荧光灯时,荧光灯镇流器 的谐波限值应符合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50057、GB50343及本标准的规定 9.4.2机房市电进线宜遵照上述国家标准采取防雷措施。当不得不采用架空线时,应在低压架空电源 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装设低压避宙器 9.4.3市电供电电源宜采用分级防雷的措施。 。一级避雷器装置在大楼总配电间:二级避雷器装置在市 电配电柜输入前端或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输入前端;三级避雷器配置在重要设备前端。 9.4.4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9.4.5计算机设备没有明确要求时,A、B级机房场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配电系统的中性(N 线与保护地(PE)线之间的电压有效值应不大于2V。 9.4.6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 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9.4.7信息机房内的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信息设备干扰的频率及信息 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9.4.8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 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 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 9.4.9每台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9.4.10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0mm²的铜带或120mm²的镀锌扁钢,并应在防静电活动 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9.4.11各类设备保护地线宜用多股铜导线,其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确定,一般为2095mm² 接地线的连接应确保电气接触良好,连接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体积电阻应为2.5×104~1.0×10°2,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9.5.2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地板的房间,可敷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 不易起尘。 9.5.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材料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第 9.5.1条的规定。 9.5.4信息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 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9.5.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按 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²。 9.5.6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10.1信息机房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11及本标准的规定。 0.2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 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并考虑20%的裕度。 0.3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 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穴余配置。 0.4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 线列头柜。
10.6信息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a)环境要求未达到第6.2.2条和6.2.3条的要求时。 b)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c)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7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信息机房的等级,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10.8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信 息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9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 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10主机房宜预先规划好机柜及各类设备安装位置,充分考虑设备互联线缆的芯数容量和长度, 次性敷设到位,并预留适当余量。 10.11机房综合布线可采用两种走线方式:桥架上走线、地板下走线,对于新建机房应采用桥架上走 线方式。 10.12上走线方式电缆线槽、桥架宜高出防静电地板2.2m以上。 10.13电缆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 和损伤;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其水平部分缆线每间隔5~10m绑扎。垂直线槽布
12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2. 1 一般规定
12.1.1信息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GB 50348和GB/T50314以及附录A的要求执行。 12.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 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2.1.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 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2.1.4机房信息设备、视频监控、专用空调、电源设备、配电系统、漏水检测系统、门禁系统、机房 内环境温、湿度等应纳入机房集中监控系统。 215和房控系应直者本地和流滤渠报整功能
2.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2.2.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
12.2.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b)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 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12.2.2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 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2.2.3A、B级信息机房应配备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实现对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数据库 中间件应用然的售中监控
12.3.1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 备联动控制功能, 12.3.2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2.3.3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 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13.1主机房应尽量避开水源,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 13.2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3.3主机房或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 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3.4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5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空调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暗敷的给水管宜用无缝钢管,管道 连接宜用焊接。
14.1.1信息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GB50016、GB50045和GB50370, 以及附录A的要求执行。 14.1.2A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B、C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B、C 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 系统。 14.1.3D级信息机房和第14.1.2条中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4.1.4信息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14.2.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灭火探测 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4.2.2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 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4.2.3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 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4.2.4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4.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GB50084的规定执行。 14.2.6信息机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4.2.7信息机房内,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灭火剂不应对信息设备造成污渍 报生
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14.3.2凡设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4.3.3主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他能防火的容器 14.3.4主机房应设有防小动物措施,机房的孔、洞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14.3.5主机房应防止结构渗水、墙面凝水、外部漫水。
5.1为保证信息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专业技未要求,信息机房工程应通过招标,机房工程施工应 设立工程监理。业主方应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监督。 5.2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设计和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 部门批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字确认。 15.3工程所用材料应检验其规格、型号、数量,并有出厂合格证;所用设备、装备均应开箱检查,其 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齐全。 15.4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装 位置和安装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5.5工程中的所有隐蔽施工,工程监理、信息部门施工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隐蔽施工必须有现场施 工记录或相应详细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15.6工程验收前,施工方应分步骤按照各类规范要求对机房装饰装修、综合布线、电源系统、空调系 统、消防安全系统、电磁屏蔽、环境监控等部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测试。 15.7工程峻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开工报告、峻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各系统详细的测 试报告、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和安装调试报告等。 15.8机房峻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按GB50462标准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设规范
编制背景 25 编制主要原则 25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4主要工作过程. 25 标准结构和内容. 26 条文说明 26
本标准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1)遵循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充分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信息机房功能定位,适应 公司信息化发展对各级信息机房的设计建设要求, 2) 以GB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基础,参考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中国 移动等企业标准GB50112-201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pdf,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当前信息化发展实际,考虑未来5~10年的发展趋势进行 修订。 3)在国标A、B、C三级信息机房的基础上,增加D级信息机房,按照四级机房进行编制。 4)标准框架根据新国标进行调整,并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际,修订部分条款,一些技术参数适 当提高标准。
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和政速保持一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问题
2014年2月,成立《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设计及建设规范》修订工作小组,分别由国网湖北省电 力公司科技信通部、国网湖北电力信息通信分公司及国网黄右供电公司等人员组成,国家电网公司信息 通信分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人员参与审稿,并提出意见。 2014年4月,组织省外及省内有关专家在黄石召开了规范修编研讨会,对修编提纲、修编思路、修 偏原则及主要需修订的章节条款进行了讨论。 2014年5月,在武汉召开了规范修编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起草标准的省地有关人员。会议上修 偏组汇报了规范修订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交流了国内外信息机房的设计及建设等方面研究、应用情 兄。与会代表进行研讨交流,提出了修订标准的建议。 2014年7月,规范修编组参加国家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培训班,充分领会国家信息机房设计建 设相关标准编制思想,了解最新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将这些新的内容融入到修编稿中。 2014年8月,完成修编稿(初稿),并发送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国网上海市电 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地市公司征求意见。 2014年9月,针对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形成修编稿(初审稿),正式向国家电网 公司信息通信部提交。 2014年10月,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部的指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武汉组织召开标准初
审会,各位专家对标准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的建议和意见。 2014年11月,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部将标准发全国各单位征求意见,将各地意见收集整理后工业厂房工程测量施工方案1, 对标准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2014年11月21日,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TC06)组织有关专家在北京召 开标准审查会,会上各位专家对标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编写组采纳了相关建议并作 修改,形成报批稿正式向国家电网公司报批。
本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号文)的要求编写。 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本标准主题章分为12章,为与国标结构保持一致,在Q/GDW343一2009《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机房 设计及建设规范》的基础上对整个标准的结构做了重新编排,对部分章重新命名,各章的内容也进行了 适当的补充和删减。增加了5章: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环境条件、综合布线、电磁屏蔽、机房监 控与安全防范。修改了10章: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机房位置与组成、建筑与装饰、 给水排水、空气调节、供配电源系统、消防安全、机房施工验收。删除了2章:静电防护、安全接地, 将这2章的内容并入电气章,并作适当的修改。 原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部、湖北省电力公司。原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国如、罗 宾、容德超、樊启柏。
本标准第5.1条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司各业务部门对机房的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根据 调研、归纳和总结,并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本标准从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重要数据丢失或网络 中断在经济、社会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信息机房划分为A、B、C、D四级 机房的使用性质主要是指机房所提供业务的重要性;管理要求是指机房使用单位对机房各系统的保 障和维护能力。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是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或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社会 以及公司生产经营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各单位的机房按照哪个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应由建设单位 根据数据去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 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建设投资。等 级高的机房可靠性提高,但投资也相应增加。 本标准第7.3.4条中,从安全、节能和防尘的角度考虑,A级或B级信息机房中的服务器机房、网 络机房、存储机房等日常无人工作区域不宜设置外窗;监控中心、打印室等有人工作区域以及C级信息 机房可以设置外窗,但应保证外窗有安全措施,有良好的气密性,防止空气渗漏和结露,满足热工要求。 本标准第8.2.2条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主要是服务器等信息设备的散热。信息设备发热量大(耗 电量中的97%都转化为热量),热密度高,因此信息机房的空调设计主要考虑夏季冷负荷。对于寒冷地 区,还应考虑冬季热负荷,可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本标准第8.3.2条中,推荐了儿种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情况: 1热密度大:单台机柜的发热量大于3kW。 2热负荷大:单位面积的设备发热量大于300W/m²。 3机柜过高:单台机柜的高度大于1.8m 对于热密度大、热负荷大的机房,采用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有利于设备的散热对于高度超过1.8m 的机柜,采用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可以减少机柜对气流的影响。 随者信息技术的发展,机柜的容量不断提高,设备的发热量将随容量的增加而加大,为了保证信息 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设备的降温也将出现多种方式,各种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补充。 本标准第9.1.5条中,由于信息机房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为防止其他负荷的干扰,当机房用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