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2007.pdf65.7.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坏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 缆,必须隔热防护。 2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 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3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 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6.7.2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
5.7.3产票利用城币道路运输铁水与夜渣。 6.7.4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条文说明 5.7.5直接还原铁(DRI)等具有自燃特性材料的贮存仓应有氮气保护。 6.7.6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条文说明
.8.1铁水、液 .8.2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 .8.4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 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武汉某双塔单跨钢箱梁悬索桥基础施工组织设计.doc,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
1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 2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 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
亨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 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8.5主体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合金电炉的水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极限指示及报警器。 2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 3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层。 4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缓冲模。 5浇铸间、炉渣间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盛有液态合金的铁水罐、锭模、液渣的渣罐或渣 盘。 6液渣热泼或水淬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爆设施。 6.8.6辅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2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泄爆孔,泄爆膜外宜设保护罩。 3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 算。 4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 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5在多层的管架上,热料管道和蒸汽管道宜布置在上层,腐蚀性液体管道宜布置在下层。易燃液 体管道与热料管道或蒸汽管道不宜相邻布置
6.8.6辅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 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
6.9.2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坏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来取 隔热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5.9.4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 护层。条文说明 6.9.5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 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 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6.9.7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3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0.1热处理炉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0.2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 6.10.4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0.5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8条的规定。 6.10.7保护气体站宜独立建造,并应设防护围墙。 条文说明
5.11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5.11.2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1.3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涧熔液的应急设施。 条文说明 6.11.4萍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条文说明 6.11.5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 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进行设计。 2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条文说明 6.11.6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 3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械排风系统应做防爆设计。
6.11.1冲天炉、感应电炉治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2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1.3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消熔液的应急设施。 条文说明 6.11.4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6.12.1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 有紧急开闭装置。条文说明 5.12.2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 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 5.12.3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条文说明 5.12.4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 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2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的防火隔间,门的数 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m的防火隔间,可设1个门。门宽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斜坡式 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150mm。 3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通风。 条文说
6.13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1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氧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等,均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 积组分>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条文说明
6.13.3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用水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4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氢系统、发生炉煤气系统、煤气净化冷却系统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 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 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制氧系统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本条第1、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 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4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要求。 6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 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煤气放散管燃烧器顶端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7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 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执行。 8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水封井等密 封隔断设施。 9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 6.13.5燃气的净化和加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氧含量报警装置及煤气防爆泄压装置。 2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低压报警及联锁装置。 3干法布袋煤气净化的脉冲气源应采用氮气。 条文说明 6.13.6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阀, 2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氧气分析仪、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 3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 防止器。 5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紧急切断阀。 65.13.7煤气柜应设低压和高压报警及放散装置。 6.13.8车间供油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2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2)柴油(闪点≥60℃)的存油量不宜大于10m3; 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3。 3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屋顶与厂房隔开。 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 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7次/h计算, 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6.14.1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应避免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 近。 6.14.2液氯(氨)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及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2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线布置在同一侧,且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等非生产 用房。 3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的布置,自上而下宜按下列次序排列:氢气、乙炔、氧气、氮(氛) 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5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6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7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70℃。
1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械维修间厂 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组合或贴邻 建造。 2面积不天于60m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 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取防酸腐蚀和设置机械通风措施,会释放氢气的充 电间尚需设置防爆措施。 3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布置,且应采取防爆和机械通风
7.0.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2区内以及附加 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条文说明 7.0.4具有2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条文说明 7.0.5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 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消防安全辅助决策与指挥、关键消防安全设备穴余控制 的功能。其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 条文说明 7.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本 规范附录A的要求。
8.2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 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焦化的煤和蕉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蕉转站, 3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条文说明 8.2.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 2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 3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廊)道和电气地下室。 条文说明 .2.3矿山井下主运输通道上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 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给水量。
8.2.1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8.3.1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网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
3.3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表8.3.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8.4.3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 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条文说明 3.4.4钢铁冶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 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 米用18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看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后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少于51J/s .4.5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工厂的 生产用水水池具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水池使用。
5.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5.2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 设置排水坑。条文说明 5.3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
9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 散热器。散热器人口处的热 渠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 不应超过160℃。条文说明 9.0.2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要求。 9.0.3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 敖设。 9.0.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时,应采用焊接连接方 式,并应有保温和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9.0.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0.6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 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启停开关。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9.0.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但当通风机布置在室外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表10.2.2室外油浸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m)
10.2.3室内单台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 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条文说明 10.2.4总降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量20%的贮油或 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 或挡油设施。 2设置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条文说明 0.2.5变(配)电所内的主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有与其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用集申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 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下列一种 或数种防止火灾蔓延及分隔的措施: 1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按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区;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 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分隔。 2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的电缆、电缆桥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 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3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条文说明 0.2.7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按现行国家 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电缆和电缆敷设
10.3.1主电缆隧(廊)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两边有支架 的电缆隧(廊)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 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条文说明 10.3.2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条文说明 10.3.3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 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长距离的隧道,宜分区段 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在火灾发生时可靠地自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 墙上宜设置排烟和通风装置。条文说明 10.3.4电缆隧(廊)道每隔70.0~100.0m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 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可为150.0m。条文说明 0.3.5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措施, 10.3.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条文说明 10.3.7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敷设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 设备,且不宜敷设热力管道。 条文说明
10.3.8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及电缆隧(廊)道、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十规范》GB50217的有关要求,并宜采用铜芯电缆。条文说明 0.3.9对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两回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 览隧(廊)道中明敷。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别设在电缆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于只有 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并应对主电源回路电缆采取防火涂料、防火隔板、耐火槽 盒或阻燃包带等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10.3.10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3.0m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 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条文说明 0.3.11厂房内的地下电缆槽沟宜避开固定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条文说明 10.3.12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 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0.3.12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m)
0.3.13高温车间的特殊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出铁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2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喷铁水、 失渣的措施。 3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 1)炼铁车间的高炉本体、出铁场、热风炉的地下; 2)炼钢车间的浇铸区地下; 3)铁水罐车和渣罐车的走行线下方; 4)焦化车间的焦炉炉顶栏杆等高温场所; 5)耐火材料车间内的隧道窑之间、窑顶上方。 4热装钢锭或钢坏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敷电缆。 5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措施。 6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取防磁措施。 7电炉水冷电缆应远离磁性钢梁或采用非磁性钢梁 8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 护。条文说明 0.3.14矿区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的有 关规定。 2只有井下照明用电设施的小型矿山宜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木支架的进风竖井筒中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4溜井中禁止敷设电缆。 5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 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6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条文说明
10.4.11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2。 0.4.12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102,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2。每隔80.0~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 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2。 10.4.13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 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条文说明 10.4.14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 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
10.5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 烟排烟机房等。 3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条文说明 10.5.2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站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 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条文说明 10.5.3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1x。 条文说明 10.5.4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 烟排烟机房等。 3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条文说明 10.5.2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站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 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条文说明 10.5.3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1x。 条文说明 0.5.4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A.0.1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见表A.0.1
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
表A.0.1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
A.0.2电缆区域火灾探测应采用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 型差定温探测器组合探测。 条文说明 A.0.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一个探测回路不应跨越2个及以上探测区域。 条文说明
A.0.4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逐层并宜采用正弦波接触式敷设;当保护区域的电缆需要经常更换或添加时,宜采用水平正 弦波悬挂方式敷设。 2悬挂敷设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距被保护电缆表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300mm,在悬挂高度为 300mm时,其定温报警温度与接触式敷设时的定温报警温度之差不应大于额定报警值的20%。 3每个回路的探测器长度不宜大于120.0m。 条文说明 A.0.5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采用金属屏蔽型。 条文说明 A.0.6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应满足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9℃、1.0m长度受热条件下的定温和差温准确报 警的要求。条文说明
A.0.4线型差定温探测器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逐层并宜采用正弦波接触式敷设;当保护区域的电缆需要经常更换或添加时,宜采用水平正 弦波悬挂方式敷设。 2悬挂敷设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距被保护电缆表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300mm,在悬挂高度为 300mm时,其定温报警温度与接触式敷设时的定温报警温度之差不应大于额定报警值的20%。 3每个回路的探测器长度不宜大于120.0m。 条文说明 A.0.5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采用金属屏蔽型。 条文说明 A.0.6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应满足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9℃、1.0m长度受热条件下的定温和差温准确报 警的要求。条文说明
某县渔山渔场和温台渔场的中心中心渔港施工组织设计B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
B.0.1细水雾火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天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 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 条文说明 B.0.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危险等级和环境条件后,确定系统 型式、设计参数和性能要求。条文说明 B.0.3当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时,宜在灭火介质中加人适量添加剂。
条文说明 B.0.4计算机房、控制室、通讯机房、操作室等场所应采用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液压站、润滑 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设 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选用中、低压系统,并应采用可循环启闭的雨淋控水阀。条文说明 B.0.5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雨淋控水阀或其他电动控水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措施,防误 喷措施不应显著降低系统的可靠性。条文说明 B.0.6细水雾喷头的布置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性、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头性能等 确定。对于双侧布置桥架的电缆隧(廊)道,喷头应采用双排交错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 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对于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中分排布置的电缆桥架,每排均应设置细 水雾喷头进行保护。 B.0.7用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和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 雾喷头。条文说明 3.0.8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滤芯、雨淋控水阀和喷头等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条文说明 B.0.9采用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天于2mm的单喷嘴喷买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天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 的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控水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 雨淋控水阀后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其他类型的系统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条文说明 B.0.10雨淋控水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置过滤器,过滤网的最大网孔尺寸应保证不大于喷头最小过 流尺寸的80%。细水雾喷头中应有两级或两级以上的过滤网,并应具有滤网堵塞时喷头可正常工作 的措施。 B.0.11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的火灾危险场所、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授权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 实体单元火灾灭火型式检验报告的规定。
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常用条文速查手册687页 .pdf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表C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