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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pdf注:1柴油发电机房如采用了闪点低于60℃的柴油,则应按严重危险级考虑。 2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7.10.2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 过6具时,可采用6具。条文说明 7.10.3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条文说明 7.10.4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可采用卤代烷灭火器。 文说明 7.10.5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 定。条文说明
注:1柴油发电机房如采用了闪点低于60℃C的柴油,则应按严重危险级考虑。 2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7.10.2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 过6具时,可采用6具。条文说明 7.10.3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条文说明 7.10.4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可采用卤代烷灭火器。 杀文说明 7.10.5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
2机组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 1辆。条文说明 7.11.2设有消防车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条文说明
7.12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8.1.2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 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条文说明 8.1.3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屋面工程施工方案0001,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 接头和阀门。米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条文说明 3.1.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条文说明 8.1.5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3.2.1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 非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 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计算。其他空调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8.2.3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 封堵。条文说明 8.2.4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连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
8.2.5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杀文说明 8.2.6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条文说明 8.2.7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8.2.8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或者难燃烧材料。 条文说印
8.3.1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 切断的位置。条文说明 8.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切断的位置。 条文说明 8.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文说明 8.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 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条文说明 .3.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 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8.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 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条文说明 8.3.6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 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8.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 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条文说明 3.3.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 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8.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 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条文说明 3.3.6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 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3.4.1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 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条文说明 8.4.2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 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条文说明 8.4.3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条文说明 8.4.4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 8.4.5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5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3.5.2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 应选用防爆电机。 条文说明 8.5.3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条文说明 8.5.4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条文说明 8.5.5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4级。 条文说明
3.6.1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 有防爆和直联措施。 条文说明 8.6.2联氨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 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8.6.3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9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1类负荷供电。 条文说明 2.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1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 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IⅡ类负荷供电。 条文说明 9.1.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 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2.1.4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 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 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回
9.1.5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 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 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 用应急灯。条文说明 9.1.6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9.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
9.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 散用的应急照明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
9.2.2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9.2.3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条文说明 9.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1x。条文说明 9.2.5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 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条文说明 9.2.6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 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条文说明 9.2.7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1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亍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条文说明 1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亍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条文说明 1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天然气管道试压前需进行吹扫,吹扫介质宜采用不助燃气体。 5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强度试 验合格后,应以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再以空 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0.6MPa。 6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条文说 10.4.3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采用原油时应采取特殊 措施。条文说明 10.4.4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两只关断阀或其他类似关断阀门,并应在两阀之间采取泄放这些 阀门之间过剩压力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5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10.5.1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他类型气体燃料时,外壳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文说明 10.5.2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内关闭。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 源应有可靠的保证。条文说明 10.6.2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及第7.1.6条适用于燃机电厂。条文说明 10.6.3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 灭火用水量计算。 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条文说明 10.6.4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环燃机电厂,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燃机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 装置、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单轴 配置的联合循环燃煤电厂,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规定。 茶文玩 10.6.5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 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10.6.6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条文说明 10.6.7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 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条文说明 10.6.8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 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条文说明 10.6.9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文说明 10.6.10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50MW及以上的燃气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
10.6.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 源应有可靠的保证。条文说明 10.6.2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及第7.1.6条适用于燃机电厂。条文说明 10.6.3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 灭火用水量计算。 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条文说明 10.6.4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环燃机电厂,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燃机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 装置、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单轴 配置的联合循环燃煤电厂,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规定。 茶文玩 10.6.5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 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10.6.6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条文说明 10.6.7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 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条文说明 10.6.8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 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条文说明 10.6.9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文说明 10.6.10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50MW及以上的燃气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
1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 2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 3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 火场时为1辆。 燃油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 定。条文说明
10.7.1燃机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 10.7.2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2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条文说明 10.7.3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 表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
注: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 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 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条文说明 11.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11.1.3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 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5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 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条文说明 11.1.8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内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时,变电站内的消 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 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2.1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文说明 11.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条文说明
11.2.1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
11.3电缆及电缆敷设
11.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并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 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 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条文说明 11.3.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 道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条文说明 11.3.3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C类或C类以上的阻燃电缆。 条文说明
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4.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 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 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1.4.2建筑面积超过250m²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 不宜少于2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 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条文说明 11.4.3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 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条文说明 11.4.4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4.5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11.5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
11.5.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²,且火灾危险性为戊 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条文说明 11.5.2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条文说明 11.5.3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表11.5.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文说明 11.5.4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 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 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条文说明 11.5.5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条文说明
表11.5.6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5.7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 的戊类厂房。
3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 的建筑物。条文说明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条文说明 11.5.9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条文说明 11.5.10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 近安全出口。条文说明 11.5.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 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条文说明 11.5.12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条文说明 11.5.1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 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程。条文说明 11.5.15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11.5.1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表11.5.17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11.5.18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 定。条文说明 11.5.19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节的有 关规定。条文说明 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学生公寓1~3 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条文说 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11.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5.23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 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杀文悦日
1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正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 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条文说明 11.6.2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消防供电及应急!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 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 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 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并、电 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 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 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条文说明 11.7.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 应急照明。 2地下变电站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 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1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 斐值的10%。 5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条文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GBT 27921标准下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