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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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pdf

3古建筑、博物馆、实验室等有贵重财产的空间应设置图像感知设 备进行监控覆盖。 4停车场、车库、电梯等公共区域宜设置图像感知设备,并进行监 控覆盖。

4.3.1身份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身份识别设备包括具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身 份卡识别等功能的门禁系统或摄像头。车辆身份识别设备主要有具有车 牌识别的摄像头。设备选用应符合国家信息数据安全相关规定 2身份识别设备宜参考以下执行: 1)身份识别设备选择应根据感知范围、管理权限和运营要求等确 定。 2)设备的信息识别响应时间应小于1秒。 3)门禁系统应具有人工主动开关方式。

4.3.2空间感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空间感知设备包含电子围栏、红外对射、振动光缆、可见光 视频周界防范等设施系统。发生侵入行为,产生报警信号大模板内浇外板高层住宅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并显示报警 位置。 2实验室、博物馆等重要区域宜通过具有空间感知功能的身份卡、 手机信令、覆盖全部空间的红外对射等设施设备进行人员实时定位。此 类设施系统应具有实时轨迹记录、存档等功能。 3车辆空间感知设备包括出入闸口、车位地磁感应等设施设备。

4.3.3图像感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像感知设备包含了公共建筑内外的视频监控。 2图像感知设备宜参考以下执行:

1)摄像机应根据监控场景选择设备技术参数,包括分辨率、防护等 级等。 2)建筑物入口设置的高清监控摄像机,摄像机像素不低于200万 像素。 3)在出入口、通道等重要位置的监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抗强光能 力。 4)在对外服务办事窗口、服务台等对外区域的监控设备应具有拾 音监控功能,提供音视频同步录制和回放功能。 5)多层及高层以上公共建筑宜配置高空抛物监控摄像机

4.4.1摄像机设在通道正前方,水平方向偏转角度<15°。 4.4.2摄像机安装应具有一定俯视角度,避免被遮挡,垂直方向俯视角度 α=10°±3°。 4.4.3摄像机镜头应选择在空旷、无遮挡的位置安装

4.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

4.5.1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应具有与消防联动的功能。 4.5.2室外设备的供电、信号等需要在室外进行汇集,应用专用的防水箱 进行端接。端接箱内部安装架的设计充分考虑设备的安装位置,同时具 有防雷、防雨、防尘、防高温、防盗等功能

4.5.3公共安全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5.3公共安全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

1视频监控系统所含主要硬件设备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 2出入口控制系统所含主要硬件设备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 3入侵防盗类探测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 3年。

5.1.1运用物联网技不监测建巩设备的合项指标,监控建筑设备的运行和 对建筑能耗的影响。 5.1.2建筑设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暖通空调设施、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 施、公共照明、电梯扶梯等建筑设备运行数据监测与能耗监测等。 5.1.3建筑设备监测系统应根据监测范围和设备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 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监测建筑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功能: 2具备在建筑设备故障时报警和定位功能: 3具备远程重后、时间校准等功能; 5.1.4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的有关规定。 5.1.5能耗监测应具备能源消耗数据计量、记录、存储、统计与分析功能 等。 5.1.6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5.1.6的规定配置建筑设备监 测系统。

表5.1.6一般公共建筑设备监测系统配置表

注: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5.2.1监测点位的位置、空间尺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地理

5.2.1监测点位的位置、空间尺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地理环境、设计 要求、使用功能及监测目的确定

5.2.2建筑设备监测宜覆盖暖通空调、给排水、供配电、公共照明、电梯 扶梯等主要机电设备和系统。 5.2.3能耗监测宜设置在通风、供排水、供配电、燃气、供热供冷等主要 通道上

5.2.2建筑设备监测宜覆盖暖通空调、给排水、供配电、公共照明、电梯

5.2.3能耗监测宜设置在通风、供排水、供配电、燃气、供热供冷等主要 通道上

5.3.2对于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的专项设备监测,如电梯等,宜采用标准通 信接口的方式接入管理。

信接口的方式接入管理。 5.3.3暖通空调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流速、室内空气 质量等,可选设备包括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压传感器、压差传感器、 空气质量传感器、可吸入颗粒物传感器等,

5.3.3暖通空调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流速、

质量等,可选设备包括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压传感器、压差传感器 空气质量传感器、可吸入颗粒物传感器等,

5.3.4给排水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使用水的水位、水量、水质监 测,可选设备包括液位传感器、流量计、水质监测传感器等。 5.3.5供配电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用电设备的电流、电压监测 可选设备包括电流传感器、电压传感器等。 5.3.6公共照明设备监测内容主要为室内外照度等。监测设备包括照度传 感器、环境光传感器等。 5.3.7电梯扶梯设备监测内容主要为电梯扶梯运行的层位、速度、人员感

知等。监测设备包括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人体感知传感器等。 5.3.8能耗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量、电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 中供冷耗冷量等,监测设备包括智能远程水表、智能远程电表、智能远 程气表、冷热量表等。表具应选用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 以保证设备质量。

5.4.1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监测要求和被监测设施的工艺要

5.4.1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监测要求和被监测设施的工艺要求,安装牢 固,位置合理,整体布局不影响和干扰所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5.4.2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应根据空间特性、监测类型等选取最佳监测点位 并合理设置相关检修通道,方便后期维护。

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并测定静态

5.4.4仪器设备的信号传输不具备线缆传输条件时,考虑无线信号传输方 式。

5.5 监测技术其它要求

5.5.1能耗仪表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强制检验的,应在进场前进行 强制检验。机电设施的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 中应进行定期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筑设备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

1监测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照度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 要求为3年。 2室内空气品质监测所需的二氧化碳、甲醛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 要求为5年。 3能耗监测的远传表具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5年。

6.1.1运用物联网技术检测环境参数,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及人员生

产活动影响。 6.1.2公共建筑环境监测主要指建筑室内环境及建筑周边环境监测,包括 热湿环境、水环境、声环境、放射性环境、空气品质等。 6.1.3建筑环境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与性质、室外环境、使用需 求及绿建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 6.1.4系统设计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73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并结 合长期数据积累提出与建筑环境舒适性、安全性、适用性相应的限值要 求和预警值。 6.1.5建筑环境监测设备应包括热湿环境监测设备、水环境监测设备、声 环境监测设备、放射性环境监测设备、空气品质监测设备等, 6.1.6建筑环境监测数据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应由具有 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审定。 6.1.7科研建筑、医疗建筑等应设置环境放射性污染强度、污染物排放浓 度等监测。 6.1.8采用集中空调且人员生产活动频繁的场所,应对新风量进行监测 检测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1.8采用集中空调且人员生产活动频繁的场所,应对新风量进行监测 检测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表6.1.10一般公共建筑环境监测系统配置表

注:O一应配置:O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6.2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

.2.1建筑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死

1监测点位的位置、空间尺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地理环境、设 计要求、使用功能及监测目的确定。 2重点或特殊需求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布置或增加设置视频监控。 3监测点位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4监测点位附近无电磁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 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6.2.2热湿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点位数量应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

能正确反映各监测环境的水平。 2监测点位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离墙的距离应大于0.5m,距楼 地面高度0.8~1.5m。

2.3水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蓄水池、污水池等位置应配置水环境监测设备。 2在建筑易积水区域应配置积水液位监测设备。 3监测点位(断面)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选择水流平稳 约位置。

6.2.3水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孕

6.2.3声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声环境监测点位应距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

6.2.4放射性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点位应设置在辐射源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人员活动的 场所,且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6.2.5空气品质监测点位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离墙距离应大于0.5m, 距楼地面高度0.81.5m

3.1热湿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湿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等,可选设 备包括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压传感器等,

6.3.2水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使用水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 以及实验室等特殊公共建筑排放水的污染物浓度等监测。 水环境监测设备包括液位传感器、流量计、水质监测传感器等

6.3.3声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声环境监测内容主要为室内环境噪声值。监测设备主要有声波传感

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等。

6.3.4放射性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放射性环境监测内容主要为公众暴露的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的 放射性强度等。监测设备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传感器

3.5空气质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影响环境舒适度(如新风量、二氧化碳 等),影响人员安全(如一氧化碳、可入肺颗粒物),以及其他气体。监测 设备主要为智能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仪、可吸入颗粒物监测仪等。

6.4.1监测设备安装应满足相关园林、环境设计,合理设置相关检修通道, 不得影响场地绿化及建筑外立面设计。 6.4.2环境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应根据空间特性、监测类型等选取监测点位 应能直接反映建筑内部各项环境参数,以便超越正常值时及时做出反应 6.4.3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并测定静态初始值。

6.5监测技术其他要求

6.5.1环境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

6.5.1环境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 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交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6.5.2建筑环境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要求,

2建筑环境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

1热湿、光声、放射性环境监测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照 度、噪声、放射性强度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 2室内空气品质监测所需的二氧化碳、甲醛等传感器,能耗监测所 需的智能计量表和采集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5年。

7.1.1运用物联网技术测定建筑的各项结构监测数据,观察、分析环境、 人员生产活动等对结构的影响,排查结构隐惠,保障建筑结构安全 7.1.2深基础建筑、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和重要古建筑物,应进行沉降监测。 7.1.3设防烈度超过7度,高度超过1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地震 问应监测。对风敏感结构应进行风及风致响应监测。 7.1.4结构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与性质、结构形式、周边市政及 地质条件、外部环境、人员生产活动等因数进行设计。 7.1.5结构安全监测应满足《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 监测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执行 7.1.6结构监测设备应包括沉降监测设备、地震及地震响应监测设备、风 及风致响应监测设备等。 7.1.7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7.1.7的规定配置结构监测系 统。

7.1.7一般公共建筑结构监测系统配置表

注: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结构沉降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

1结构形变监测包括基础沉降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 倾斜及挠度监测等。 2基础沉降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混结构中采用砖墙承重时,应沿墙的长度每隔8~10m设置 个监测点。 2)框架结构中,每个桩基应设置1个监测点。

1结构形变监测包括基础沉降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 斜及挠度监测等。 2基础沉降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混结构中采用砖墙承重时,应沿墙的长度每隔810m设置1 个监测点。 2)框架结构中,每个桩基应设置1个监测点。 7.2.2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根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类型、周边地形地 贡条件等综合考虑进行布置。 2监测点应选择最能反映地震动及上部结构地震响应的位置 7.2.3风及风致响应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压监测点应根据风洞试验数据和结构分析结果确定;未进行风 同试验的结构,应根据风荷载分布特征和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2风致响应监测点应布置在应力或应变较大、刚度突变能反映结构 风致影响特征的位置。 3对位移有限制要求的部位应增设监测点

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

1监测点应根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类型、周边地形地 质条件等综合考虑进行布置。 2监测点应选择最能反映地震动及上部结构地震响应的位置

1风压监测点应根据风洞试验数据和结构分析结果确定;未进行风 同试验的结构,应根据风荷载分布特征和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2风致响应监测点应布置在应力或应变较大、刚度突变能反映结构 风致影响特征的位置。 3对位移有限制要求的部位应增设监测点

7.3 监测方式与设备

7.3.1结构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主要参数应为地震动及地震响应加速度或 力及位移。 2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设备在非地震期应具有休眠模式,在监测 到地震数据时应及时恢复工作模式。

7.3.3风及风致响应监测应符合下列

1风压监测设备宜选用微压量程、具有可测正负压的传感器 2风及风致响应监测参数应包括风速、风向和风致振动响应。 3风致响应监测设备宜选用不同物理量(应变、位移等)的多种传 感器。

7.4.1设备安装时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并利于后期运营维护;设备安装 后应进行检查、调试、校准。 7.4.2安装设备前应对各项设备及附件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7.4.3沉降、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等监测设备安装应避免对结构产生影响 风及风致响应监测设备安装应避免对建筑外立面产生影响 7.4.4设备安装稳定后应进行调试并测定静态初始值。

7.5 监测技术其它要求

7.5.1智能化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 期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7.5.3位移传感器、风压计等通讯方式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地震动传感 器及震动响应监测设备宜采用光纤有线通讯

7.5.4结构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要求:

4结构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

给排水热水及采暖外网工程施工方案1沉降位移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 2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设备相关的加速度、位移等传感器使用寿 命基本要求为5年。 3风及风致响应所需的风速、风压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3 年。

8.4结构类监测设备

9.1.1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同类原始数据应统一格式。 9.1.2应持续分析智能化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针对故障进行现场 排除。 9.1.3加强公共建筑基础信息数据的保密性。 9.1.4加强数据有效性的判定,对于采集数据应将数据与相近时刻历史数 据进行比对,排除异常值,降低外界因素对数据的干扰,确保数据的有 效性和可靠性。 9.1.5每季度每个监测点的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0%。 9.1.6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数据应统一传输到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 管理平台管理,并实现数据备份功能。

9.1.1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同类原始数据应统一格式。 9.1.2应持续分析智能化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针对故障进行现场 排除。 9.1.3加强公共建筑基础信息数据的保密性。 9.1.4加强数据有效性的判定,对于采集数据应将数据与相近时刻历史数 据进行比对,排除异常值,降低外界因素对数据的干扰,确保数据的有 效性和可靠性。 9.1.5每季度每个监测点的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0%。 9.1.6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数据应统一传输到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 管理平台管理,并实现数据备份功能

9.2.2每日采集的异常数据,如非正常零值、超出正常范围等数据应及时 进行核实并分析其出现的原因

9.3.1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所涉及的各系统、网络间的交互需要考虑数据 的安全性

9.3.2具备安全要求的传感网交互数据宜采用SM1、SM4等国密算法,或 采用不可嘎探的光通信网路、光通信物联网传输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止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应”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机制砂生产(湿法)及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技术指南-正文(1).pdf,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JGJ/T 33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1161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 50982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SL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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