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2-3824-2022 3.6kV~40.5kV 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绝缘套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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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2-3824-2022 3.6kV~40.5kV 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绝缘套管.pdf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3.6kV~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绝缘

5.认证证书和标志. 1 5.1认证证书 11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和什托洛盖镇东桥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1 5.1.2认证变更, *.. 11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2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2 5.2认证标志 ..12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6.认证收费 ..13 附录1产品描述, 14 附录2自我承诺 15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纟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3.6kV~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树 脂浇注绝缘套管(以下简称“套管”)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单独制作和销售,最高电压3.6kV~40.5kV,频率15Hz~60Hz三相交流系统 中的变压器、开关等户内电力设备和装置使用、采用双屏蔽结构、环氧树脂浇注的绝缘套管的“浙 江制造”产品认证。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同一产品结构、同一最 高电压等级的套管为同一认证单元

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标准要求评价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d)申请企业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资料(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e)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 f)产品试验报告(如有) g)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h)产品描述(见附件1) i)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j)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k)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1)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m)核心产品的专利(或省级进步奖或标准创新奖) n)质量诚信报告

0)社会责任报告 p)“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q)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 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 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原则上优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 进行检验。 送样要求:选取最大额定电流的样品,数量5件

4.2.2抽样原则(不适用)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2674一2022《浙江制造标准一3.6kV~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 树脂浇注绝缘套管》中产品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经过评估、确认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 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 及检验项目),但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送样通知”和“样品测试通 知”中明确和说明。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申请受理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按照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 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 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采信。 当确认可以采信时,出具采信报告。将采信报告连同部分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判 定。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整 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核内容及要求

4.3.1.1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 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2674一2022《浙江制造标准一3.6kV 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绝缘套管》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 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1.2产品一致性审核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志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标志和包装 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外观样式、结构与产品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关键材料/部件、工艺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d)现场验证关键材料/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f)指定试验:工频耐受电压项目、局部放电试验项目应符合T/ZZB2674一2022《浙江制造标 准一3.6kV~40.5kV户内双屏蔽环氧树脂浇注绝缘套管》标准的要求。

4.3.2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该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 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 通过。 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

4.5.1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2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材料/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 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2674一2022 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不进行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为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表3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应符合4.2.3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进行评价,监督审核通过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 核不通过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材料/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 标准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材料/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 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航全路桥钻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 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 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进行验证,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未 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安泰小区1#楼机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本细则4.2条要求进行 检验,检验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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