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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4653-2023 隧道照明用LED灯具.pdf“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EDluminairesfor tunnel lighting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试行)》(云建震〔2020〕178号).pdf5.1认证证书.... 10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 5.1.2认证变更. ..10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 5.2认证标志.. ... 11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 6.认证收费 12 附录1产品描述. .13 附录2自我承诺. 1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隧道照明用LED灯具》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隧道照明用LED灯具产品认证的 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LED为光源的隧道照明用LED灯具“浙江制造”产品 认证。 注 隧道照明灯具不包括为隧道机动车道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按下列原则划分单元: 外壳防护等级(IP等级) 防触电保护等级(ClassI,ClassIl,ClassIIl)
额定功率(25W以上、25W以下); 发光方式(直射型,间接照射型) 以上四条相同,并且结构基本相同的可划为同一单元。
险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所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 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或IATF16949)、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 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或IATF16949)、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
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 g)产品试验报告(如有) h)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自我声明(见附件2) j)产品生产流程图 k)重要、关键生产、检测设备清单 1)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 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和购买样品等用于检 应。 。申请人将认证机构要求数量的申请认证产品及原材料、配件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 样品送样数量是每个型号6个完整样品。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 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 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 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 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一般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 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 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d)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e)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f)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书面监督一般可在获证后的第1、3、5年时采用:现场跟踪审核一般在获证后的第2、4年时采用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 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关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合性进行确认HJ 405—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pdf,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 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 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 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 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DB3302T 2002-2021标准下载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