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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是确保建筑电气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据,涵盖从供电系统到照明、消防、智能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常用规范内容的简要介绍: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合理选择电源进线方式、电压等级和变压器容量,满足负荷需求并保证供电可靠性。需遵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等规定,明确一级、二级、三级负荷分类及相应的供电措施。
2.线路敷设与保护:电线电缆的选择应考虑环境温度、负载特性及防火要求,同时严格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进行布线施工,确保线路绝缘性能良好,并设置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3.照明设计: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不同功能房间需达到规定的照度值,兼顾节能与视觉舒适性。提倡使用高效光源和智能控制技术降低能耗。
4.防雷接地: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江苏省民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针对建筑物类别配置相应防雷设施,建立完善接地系统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5.消防应急电力保障: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为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提供备用电源支持,在火灾情况下维持关键设备运转。
6.智能化系统集成: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建筑普遍引入综合布线、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等功能模块,《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提供了具体指导原则。
总之,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建筑电气设计的基础框架,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实现高效能目标的同时,也注重环保可持续理念的应用实践。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
(一)供配电系统设计
3.1.1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 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 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 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 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二、供电电源 级负荷的供电电源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 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 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应急电源类型 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 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 不间断供电装置。
四、供电、用电电压的确定
3.2.2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 供配电方案。 3.2.2.2一般按每占地2km²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m²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 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 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有载调压变压器的选用
厂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远用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3、 2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 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 调压变压器。 4、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 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4)冲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为了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宜采取 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六、供配电设计中无功补偿
> 电容器分组时爬架+外墙砌体穿插施工工艺关键环节控制 .ppt,应满足下列要求: ?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D 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
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4.2.1配变电所位直远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亏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 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 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 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4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 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 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 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 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6.4.4高压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7.3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 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 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三级。 4.10.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 最大高度加0.30m。 4.10.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裕年国际商务大厦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 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