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pdf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5一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 实施。其中JB/T 13965-2020标准下载,第3.1.2、3.1.8、3.1.11、3.1.13、3.3.1、4.2.1、4.2.9、7.1.5、7.2.4、7.5.1 7.5.10、7.6.3、8.1.2、8.2.2、10.2.1、10.3.1、10.4.1、10.4.2、10.4.3、11.0.1、11.0.3条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一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0月26日
现批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5一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 实施。其中,第3.1.2、3.1.8、3.1.11、3.1.13、3.3.1、4.2.1、4.2.9、7.1.5、7.2.4、7.5.1、 7.5.10、7.6.3、8.1.2、8.2.2、10.2.1、10.3.1、10.4.1、10.4.2、10.4.3、11.0.1、11.0.3条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一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七篇 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
1.0.1为在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 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木结构的设计。 1.0.3本规范的设计原则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制 定。 1.0.4承重木结构宜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下的房屋结构中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 结构不应用于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 不易通风的场所。
木结构timber structure 以木材为主制作的结构。
parallel to grain
oarallelto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相垂直。
2.1.11斜纹at an agnle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2.1.12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 timbe(Glulam)
2.1.12层板胶合木
2.1.12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timbe(Glulam)
2.1.14轻型木结构
第一章木结构设计规范
用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 或多层建筑结构
2.1.17木材机械分级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 量确定木材的材质等级。
2.1.19木基结构板
以木材为原料旋切材木片木屑等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
面层用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墙骨柱用规格材构成的用以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 墙体。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N一轴向力设计值; Nb一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M一弯矩设计值; M、M—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 Mo—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 V一剪力设计值; mxvmy—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 w一—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2.2.2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 f一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f一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一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f一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f一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w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N.—螺栓或钉连接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
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
构件主截面面积, A—构件净截面面积; Ao——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 A一—承压面面积; b 构件的截面宽度; b— 一剪面宽度; d— 螺栓或钉的直径; 构件的初始偏心距; h— 构件的截面高度; h—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 一 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 lo一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S一 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W一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一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W——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α一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 入一构件的长细比。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3.1.1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用于普 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 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
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型木结构 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 3.1.2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 材质等级。
3.1.2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 材质等级。
1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木材; 2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我国商检 规定进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 3进口木材应有中文标识并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贮存期间应防 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 4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经试验就盲目使用。 3.1.7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测试验证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检验标准进 行。 3.1.8胶合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按表3.1.8的要求选用 相应的材质等级。 3.1.9胶合木构件的木材采用目测法分级时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 定。
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
表3.1.8胶合本结构构件的木材材质等级
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 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 构板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工字形木搁栅 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 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 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1.11轻型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 级
第一章木结构设计规范
表3.1.11轻型本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3.1.12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测法进行分级。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的规定。 3.1.13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 % 3.1.14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超过本规范第3.1.13条含水率要求的木材制作原木或 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 2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3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 3.1.14的方本:
图3.1.14”破心下料"的方木
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
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
螺栓一C级》GB5780的规定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3.2.3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及《低合金钢焊 条》GB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2.4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 保证。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 20mm的拉杆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3.1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 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3.2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 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产品使用前尚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 3.3.3胶合木构件的胶合工艺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4.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 准期为50年。
表4.1.3设计使用年限
、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 50
DB3210/T 1024-2019标准下载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第一章木结构设计规范
4.1.5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 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设计表达式:
式中 2 Yo一结构重要性系数; S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进行计算;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结构重要性系数y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 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 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 计表达式:
218.预应力钢筋张拉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式中S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一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4.2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4.2.1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