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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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pdf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施行 针,使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 失,特制订本规范

1.0.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

1.0.9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B50011执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塔吊附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rar,应按现行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执行;本规范中 未列人的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执行。

2.1.6场地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同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 于1.0km²的平面面积

根据地震震害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抗震 措施的过程

根据地震震害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计算以外的抗震内容,包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上的水平、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GE、Ga一一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p一一基础底面压力; S一 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E一 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 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Ank 地震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f、fk、fe各种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K一结构(构件)的刚度; R一结构构件承载力; [U]一管道接头的允许位移量。

fE 一各种材料的强度设计值 K 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U.]—管道接头的允许位移量

4 构件截面面积; 土层深度或厚度; H 结构高度、池壁高度;

4 构件截面面积; 土层深度或厚度; H 结构高度、池壁高度;

GB50032 2003

3.1.1位于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燃气气源、集中供热热源和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并应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量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 3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3.1.2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厂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燃气干线应敷设成环状; 2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应尽量连通; 3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分散布置。 3.1.3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3.2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2.1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别出

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 2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 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 3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 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3.2.2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2.4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2.4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弱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承载力失效、震陷 匀沉降导致构筑物或管网结构损坏。

2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并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 采用桩基等人工地基。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震陷导致损坏结构,例如设置变形缝分离, 加设垫褥等方法。 3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其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当不可避免存在高差时,基础应缓坡相 接,缓坡坡度不宜大于1:2。 4当构筑物基底受力层内存在液化土、软弱黏性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虽经地基处理·仍应采取 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

3.3.1工程设施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 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作为表征。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

表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3.3.3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设施所在地区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 共分为三组。 3.3.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 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4.1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的使用功能、材质、建设场地、地基地质、施工条件 震设防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4.2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中有关规则性的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应 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3.4.3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

1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各部分间刚度不宜 突变。 2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宜设置防震缝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当设置防震缝有困难时,应对 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及材质、结构单元间的高差留有足够宽度,其两侧上部结 构应完全分开,基础可不分;当防震缝兼作变形缝(伸缩、沉降)时,基础亦应分开。变形缝的缝宽,应符 合防震缝的要求。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3.4.5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

GB 500322003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 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 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预应力湿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各种设备,这类构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由相关 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抗震设计。 3.5.2围护墙、隔墙等非承重受力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位于出人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 近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5.3幕墙、贴面等装饰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不宜设置贴镶或悬吊较重的装饰物,当必要时 应加强连接措施或防护措施,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5.4各种设备的支座、支架和连接,应满足相应烈度的抗震要求。 3.6结构材料与施工 3.6.1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 3.6.2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3.6.3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 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4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的受力钢筋;当不能避免时,应按钢筋强 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要求的构造措施规定。 3.6.5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填土上时,回填土应严格分层压实,其压实密度 应达到该回填土料最大压实密度的95%~97%。 3.6.6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剔除浮浆、冲洗干净,先铺水泥浆后再进行 二次浇筑,不得在施工缝处铺设任何非胶结材料。

3.5.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各种设备,这类构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由相关 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抗震设计。 3.5.2围护墙、隔墙等非承重受力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位于出人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 近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5.3幕墙、贴面等装饰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不宜设置贴镶或悬吊较重的装饰物,当必要时 应加强连接措施或防护措施,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5.4各种设备的支座、支架和连接,应满足相应烈度的抗震要求。 3.6结构材料与施工 3.6.1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 3.6.2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3.6.3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 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4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的受力钢筋;当不能避免时,应按钢筋强 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要求的构造措施规定。 3.6.5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填土上时,回填土应严格分层压实,其压实密度 应达到该回填土料最大压实密度的95%~97%。 3.6.6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剔除浮浆、冲洗干净,先铺水泥浆后再进行 二次浇筑,不得在施工缝处铺设任何非胶结材料。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 为判别依据

1在初勘阶段,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对山间河谷地区可适 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孔。 2在详勘阶段,对每个建(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孔,当处于同一地质单元,且建(构)筑物密集时, 虽测孔数可适量减少,但不得少于1个。对地下管道不应少于控制性钻孔的1/2。 4.1.3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或实测数量不足时,可根据各 层岩土名称及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依据当地经验或已测得的少量剪切波速数据,参照 表4.1.3内给出的波速范围内判定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1在初勘阶段,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对山间河谷地区可适 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孔。 2在详勘阶段,对每个建(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孔,当处于同一地质单元,且建(构)筑物密集时, 虽测孔数可适量减少,但不得少于1个。对地下管道不应少于控制性钻孔的1/2。 .1.3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或实测数量不足时,可根据各 层岩土名称及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依据当地经验或已测得的少量剪切波速数据,参照

表4.1.3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注:f为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V.为岩土剪切波速。

M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 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6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康南市农房迁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月

4.1.6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

表4.1.6 场地类别划分表

1./ 当厂站或埋地管道工程的场地遭遇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影响做出评价。符合下列条件

4.1.9 对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抗震 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提供建设场地类别及岩土的地需稳定性(滑坡、崩摄.液化及露陷特性等)评

大然地基工的理地官退和下列建(构)筑物,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构)筑物; 2 设防烈度为7度、8度或9度时,水塔及地基的静力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100、120kPa且 高度不超过25m的建(构)筑物。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方案(化工厂区),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 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

4.2.3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呵整后的地基机震承载力; f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确定;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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