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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51309-2018.pdf图9消防电梯间的合用前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如图10所
图10医院重症监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不同场所避难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 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 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1所 示:
GBT 19668.1-2014 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1部分:总则图11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3)除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 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 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建筑面积 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 求相同;均不能低于3.01x。 不同开空间场所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 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餐厅疏 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2所示: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餐厅疏散通道地面水平量
(4)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的疏散走 道、疏散通道,室内步行街,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 人行疏散通道,宾馆、酒店及公寓的客房,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 方,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进入屋顶直 升机停机坪的途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 同;均不能低于 1. 01x。 不同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 氏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 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3所示:
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
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4所示:
图14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3.2.6为了有效保障宾馆内住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 散,在条件允许时,宾馆的客房应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3.2.6为了有效保障宾馆内住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
3.2.6为了有效保障宾馆内住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
3.2.7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原则。标志灯是为人 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 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 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的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 灯的指示信直
3.2.7本茶规定了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直原则。标志灯是为人 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 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 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的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 灯的指示信息。 3.2.8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 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 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 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 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 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
3.2.8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
际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 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 洋的文学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 “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在被借用防火分区 未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申级防 火门疏散,此时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出口标 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处于点亮状态;当被借用防火 分区发生火灾时,该区域已成为危险区域,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 甲级防火门业已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因此该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火 “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同时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 中进入该危险区域,该出口标志灯还应设置“禁止入内”指示标 志,该标志的光源应点亮,以警示人员不要进入。出口指示标 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可设置在一个独立的灯具中,也可 以采用二个分别具有“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 的标志灯。 3.2.9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设置要求。火灾初期产生的高 温烟气首先上升到棚顶,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顶向下扩散 蔓延,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遮挡标志灯,影响人员清晰 只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方向标志灯宜采用低位方式设置。对于 两侧有墙面、柱面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楼梯,方 句标志灯应设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对 于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散空 1
旬场所中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 通道的上方。 万同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同平行时,受视角的影响,在 与标志灯有一定距离的人员尽管能够看到标志灯,但无法全面看 到标志灯的指示标志。为了保障人员能够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 标志,根据工程试验的结果,按照标志灯标志面的不同设置方式 对不同规格标志灯的设置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规》中规定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方向标志灯的场所中,方 句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且为了保持 人员对方向标志灯视觉识别的连续性,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员准确识别疏散方同: 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与 该单元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 指示方案的场所,需要改变疏散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 双向方向标志灯,应按照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不同的疏 散方向。疏散路径包含多个疏散走道、通道时,应保证方向标志 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 标志灯应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3.2.10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备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 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3.2.11 为了有效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应在人员
3.2.10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备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
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以 吏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 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
3.3.1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灯具蓄电池 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 供电方式: 1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 由集中电源供电,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直接经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为保障灯具供 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 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 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由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配电回路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 的可靠性,灯具的主电源只充许经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一级分 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灯具自动 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是系统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是灯具 共配电设计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3.3.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 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是本标准第3.2.1条第4
3.3.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
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二是本标准第3.2.
款规定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 玉的A型灯具,即使系统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也不会对人造 成电击危险;二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系统发挥应有 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统线路出现了对地短路故障,系统也应保持 应有的应急工作状态;三是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 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 非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配电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的儿率较 低。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接入其他负载势义 会影响系统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负载的质量问题也会影响 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负载的类型和载荷不确 定,会直接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本条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II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3.3.4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集 中电源直接为灯具提供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米 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经应急照明配电箱分 配电后为灯具提供主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 3.3.5、3.3.6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现有 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 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川应急昭明配由箱的设计
3.3.7系统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火火系统动作产 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 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 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2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疏散难 度较大,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 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该类场所设置的灯具 在火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即: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 间为该场所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 求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的防烟楼梯间应单 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 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 启动,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 靠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自带电源 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 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电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 点亮;在火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应急 照明配电箱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 明电源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为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 恂,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 的数量和供电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 IV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即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 源型灯具时,为灯具供电的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为保障集中电源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单 台集中电源的供电风险,单台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集中电源的选择和设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电压等级应与其配接灯具的电压 等级一致; (2)应根据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确定集中电源 配接灯具的区域范围及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集中电源的额 定输出功率应与其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相匹配; (3)集中电源在工作过程中将持续散热,设备释放热能的 多少与其额定输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集中电源设置部位 的环境温度、通风情况应满足集中电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同时: 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也应满足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对设置场所介 质环境的要求;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且电气竖井 的工作环境满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时,集中电源可设置在电气竖井 内; (4)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申电源,并应根据配
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核算每一个输出 回路的末端电压,以确保每一盏灯具的工作电压均满足其正常工 作的需求;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申电 源; (5)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3发生火灵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 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的应急启动和集中电源蓄 电池电源的输出转换,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 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保障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的可靠 性,集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蓄灯具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集中电 源蓄电池电源输出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 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集中电源采用正常照明 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集中电源将自动 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集申电源应直接通过输出回路为其配接的灯具进行王电 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为保障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利 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 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明确规定了集中电源输出 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
3.4.1~3.4.3应急照明控制器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核心控制部
件,其王要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送的系统应急启动触发信 号,按预设逻辑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同时实时显示系统灯 具、应急照明集申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 态。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 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独立的火探 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灸 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 灭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灵自动报警系 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 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信输出号作为系统自动 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 中,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 灭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 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 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当任一被借 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灵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 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 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
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 不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 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 站厅等场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 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灵报警输出信号后, 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 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 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 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灵报 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 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 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 灯改变指示状态。 (2)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 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 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 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 接口; 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 息照明控制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
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1)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 较少时,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 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 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源于接点或DC24输出信号的接口; 2)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 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 接同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 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 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 义,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 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 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 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3)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 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 大于3200。 3.4.4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 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 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 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3.4.5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
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 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 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 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 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 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入负相对密集,人负女全疏散难 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 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 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 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 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3.4.6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 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 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 则,设置在电气竖并、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 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3.4.7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 性,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 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 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 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 II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 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中 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 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
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 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 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 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 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性,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 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 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 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
II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 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中 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 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 125
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6所示。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 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应急 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数据通信,应急 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 统组成如图17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 如图18所示。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 通信,基于优化系统架构的考虑,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匹配配置,即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配接的 灯具应一致。
图17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导体的选型要求, 3.5.2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型要求。 3.5.3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 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 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 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 电池电源的转换;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
线路在火灾状态下极易受到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火焰、高温的炙烤 而影响其工作性能,为了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应急 吕动的可靠性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这些线路在火灾状态下应具 备相应的持续工作能力,即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3.5.5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 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 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 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 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 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 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 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 能。 耐火线缆本身应具有不延燃性能,因此,在选择耐火线缆时 对线缆的阻燃性能不再另外要求。 3.5.6为了减少、避免施工环节的接线错误,对不同用途线缆的 颜色作出相应规定。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确定一台起集中 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构成系统的一级控制架构,起集中控
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 及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的工作 状态; (2)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构成系统的二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 尔其所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 件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 制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6.2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 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 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 向的控制功能。 3.6.3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 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3.6.4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 信中断后发生火灵,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
3.6.2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口
3.6.3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3.6.3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申箱或集中申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 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信中断后发生火灵,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
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中断时,应 连锁控制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6.5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消防系统范畴,但同 时也属于照明系统范畴,该系统具有不同于其他消防系统的工作 模式: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部件按照 设计文件的规定处于正常的伺服工作状态; (2)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基于资源共享、降 氏投入等考虑,在未发生火灾时,由系统主电源断电、正常照明 电源断电或人体感应等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发挥系统灯具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3)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火灾发生时,按照预 设逻辑控制系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功能。 本条对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 工作状态做出相应的规定: 1为有效保障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 输出;系统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基于节能降耗的考虑,系统中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 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0
3为了帮助人员在平时识别、熟悉疏散路径,各疏散区域内 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节电点亮: 1)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 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内相 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 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 指示方案点亮。 3.6.6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 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源断 电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合考 虑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续应 急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3.6.7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建、构筑物相关疏散区域的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简化系统 的控制逻辑,为该疏散区域内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在接收到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连锁控制 该区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为保证该区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的状态下,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 急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的 状态下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Ⅲ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6.8本条规定了在火灾状态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建、构筑物的所有区域均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时,火灾 确认后,该建、构筑物各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可由应急照明 控制器的一个控制信号统一控制;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 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 为一个独立的控制单元,为保证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同步性和可 靠性,区域内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由同一指令控制。 3.6.9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 计要求。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灯具应急启动后的后备保障性电源,为 有效保障火灾状态下灯具蓄电池电源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火 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 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 蓄电池电源输出;采用自带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 月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其所 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为了避免出现电击事故,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B型灯 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 俞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 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 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建、构筑物的所有区域均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时,火灾 确认后,该建、构筑物各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可由应急照明 控制器的一个控制信号统一控制;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 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 为一个独立的控制单元,为保证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同步性和可 靠性,区域内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由同一指令控制。
3.6.10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 要求。 为了简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 序,保障紧急处置操作的便捷性和可靠性,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 启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 亮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11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 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2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 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 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控制设计 3.7.1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 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 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 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IⅡI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7.3本条规定了火灵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 转换和灯具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3.7.4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5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6.10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 要求。 为了简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 序,保障紧急处置操作的便捷性和可靠性,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 启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 亮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11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 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2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 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 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7.1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 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 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 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IⅡI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3.7.3本条规定了火灵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 转换和灯具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3.7.4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5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1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 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 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 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 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 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 防应急照明。 3.8.2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灵时应保持正 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 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 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
4.1.2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 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4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 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4.1.5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 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1.6为保障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 求,对系统部件选型和设置的符合性做出相应规定。 4.1.7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要求。 4.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系统部 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 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应检查各系统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蓄电池(组)是 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 致,以证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 符就无法说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 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 有相关认证标识
4.3.1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 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受到机械损伤,系统 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 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 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 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 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管路暗敷时,为了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 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 应小于30mm。 4.3.4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 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 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在潮湿、多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 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 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 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 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 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环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 36
应加装护口。 4.3.8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 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 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 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 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 坏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十扰,影响线路的止常工 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 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 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 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 接。 41.3.14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 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 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 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 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1.3.15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
盒等弓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 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 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 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 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 规定。 4.3.18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 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 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 存在的问题。 4.4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1.4.1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的安装要求。 2在轻质墙上安装时,由于设备有一定的重量,因此必须采 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应高出地坪100mm~200mm,以便于防潮防水;
4火灾发生时,水火火系统动作释放的水介质极易流进电气 竖井中,为了防止水介质顺着管线流进设备中,对设备造成损坏 在电气竖井中设置的设备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应有明显标志以便于日常维护。 4.4.2基于运输的安全性考虑,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与自 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应仔 细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和 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 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条件下供电的可靠性,应急 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防止插头意 外脱落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夕 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4.4.4集中电源采用落地方式安装时,应保留足够的安装和维护 空间。 4.4.5为了保障设备接线的可靠性,并便于日常维护,本条规定 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要求。 4. 5灯具安装 1一般规定 4.5.1火灵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灯 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 影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 动部件上。
1.5.2灯具安装后,不能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也不能成为人员 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具安装时,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 志灯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 日常维护,应确保灯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根据建筑 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用嵌顶方式安装时, 位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 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烟雾很容易 对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 吊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 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1.5.4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可采用壁挂 或嵌入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灯具 刮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尖 锐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灯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 散走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 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 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 随意拨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止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 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照明灯安装
4.5.6~4.5.8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 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 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 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 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 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 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 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 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 接照射到地面上。
4.5.6~4.5.8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 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 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 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火 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 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 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 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 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 接照射到地面上。 川标志灯安装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同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 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 信息。 4.5.10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 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展览厅、候车 (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 于6m,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 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4.5.11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1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 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
1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 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
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同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 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 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同相应的疏散方同。 2、3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 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的墙面或柱面上; 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 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1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室内高度 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 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 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 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 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 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6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 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 立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 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 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 42
密封胶密封;为了不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 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 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 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 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密封胶密封;为了不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 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 高度不应大于 1mm。
4.5.12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 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 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 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 记录。 5.1.2系统的调试包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 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 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 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 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 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 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 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 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 之间的止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止常工作状态。 5.1.4系统调试结束后JC/T 2241-2014 预制混凝土检查井,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 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 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 档。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 备品备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 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Q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 处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 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 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1在系统调试前,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 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进行地址编码。灯具具有独立的地 址码时,一旦灯具出现故障,可以快速识别灯具的设置部位,便 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2应急照明控制器对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等系统部件按地址编码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配接部件的 地址编码及具体设置部位等地址注释信息。 3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 件设置情况记录表。 5.2.3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 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并将控制程序录入 应急照明控制器中;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 定填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调试过程中所需参考的技术资料。
5.2.5为了避免由于设备自身的故障损坏系统其他部件,系统调 试前,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 配电箱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系统部件无明显功能故障 时,方能接入系统进行调试。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1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Ⅱ集中电源调试 5.3.3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4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的调试要求,集中电源主要功能的检 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 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川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6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 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 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止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 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3本条规定了非火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 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 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4本条规定了非火状态下疏散区域的止常照明电源断电后 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 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 录。 1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4.6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7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相应 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 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 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8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 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 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 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9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 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 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 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 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 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 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 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 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 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5.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 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在王电源供电时 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灯具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检查应 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 48
填写调试记录。 IⅡI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本条规定了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中,火灾状 态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 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5本条规定了火灵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 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 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 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 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 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6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 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 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6.0.1系统验收是对系统设计符合性的全面核查、是对施工质量 的全面检查、是对系统部件功能及系统功能的全面检验,只有通 过系统验收才能有效确保系统的选型和设置满足本标准和设计 文件的要求,才能确保系统在火灵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应急启 动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因此,将本条文 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0.2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的对象、项目和数量要求,系 统的检测、验收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3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具备的资料要求,资料的 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 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6.0.4本条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 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的产 品,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系统产品符合 消防准入制度的要求是《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 的应急启动功能、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 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是在火灵等紧急状态下确 保系统灯具可靠发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基本要求;集中 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配电输出功能是保障系统止常运行 50
的基本要求,上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稳 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A类项目; 2核查本标准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是检验系 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 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 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 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升展;系统灯具的 蓄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 果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 全疏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火的隐惠,在很大程度上影 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GB 50068-201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将上述项目定为B类项目。 5.0.5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该判定准则 是判定系统部件的选型和设置、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功能和系统 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是否具有持续维持稳定、可靠运行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检测、验收结果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 强制性条文。 6.0.6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 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 目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 验收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 目,为了全面检验该类项目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 首次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行再次检测、验收时,该类项目的推
7.0.1、7.0.2规定了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技 术档案,并应及时更新,为了便于便于对技术档案的检索、查 询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进行电子档备份。 7.0.3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或线路应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 不能随意切断系统的电源中断系统的运行。 7.0.4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 管理》GB25201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附录F的规定填 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 即报修。 7.0.5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 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后 备式保障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 质活性的衰减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 中发现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 合本标准3.2.4条1~5款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 其电池,以确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