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12/T 46-202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试行).pdfDB4212/T46—2021目次前言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使用登记6变更登记,停用.8报废参考文献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4212/T 462021
DB4212/T46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响、柳滟滨、定翔雁、刘俊、夏平、汪亚洲、陈益三、李奇函、周衍江
TY01-89-2016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7月26日).pdfDB4212/T 462021
设备使用登记证服务指南(试行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登记证办理的一般要求,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报废的流程 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咸宁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变更、停用和报废,
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 4.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3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应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车用气瓶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 理使用登记。
4.6根据特种设备类型,选择不同的登记方
a)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应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b)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c 以下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1)D级锅炉;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 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6)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 沫)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DB4212/T 462021
8)蓄能器承压壳体; 9)简单压力容器; 10)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7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 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
5.1.1按台(套)办理
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c)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d)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提交使用前的 首次检验报告);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 固定的车用气瓶); f)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需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c)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d)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一 工业管道》和《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科后,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 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 规定时,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3.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 申请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登 快定,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5.3.2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 日期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DB4212/T46—2021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 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 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新的便用登记证
T/CEC 204-2019标准下载6.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6.2.2.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6.2.2.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 记的原使用登记证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第5章要求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 记。
6.3.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 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 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冲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目 重新办理使用登计
6.4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a)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b) 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c) 缺乏安全技术资料的 d)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e)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 标准要求的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 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NB/T 10039-2017 煤层气开发前期评价技术规范,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 上批量变更的,可简化处理
6.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 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