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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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35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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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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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3.8-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pdf

ICS13.220.99

DB15/T353.82020 代替DB15/353.8—2009

DB32T 1663-2021 “江苏快客”品牌服务规范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 systemsPart8:smokecontrol system

DB15/T 353.8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 3. 1 一般要求 3.2 防烟系统 3.3排烟系统. 检验方法 4. 1 一般要求 4.2 防烟系统 4. 3 排烟系统, 检验规则 5. 1 检验类别 5. 2 检验项目分类 5.3 检验范围 5.4 检验结果判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DB15/T 35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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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检验规程第8部分:防排炬

DB15/T353的本部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防排烟系统的检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该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 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 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3.2.1.1送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2.1.2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3.2.1.3 风机铭牌值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应与设计相符。 3.2.1.4 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3.2.1.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3.2.1.6 送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风机出口方向应正确; b)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600mm; C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得设置减振装置; d)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 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e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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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 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 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0m; i)送风机应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3.2.2.1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得采用土建井道。 3.2.2.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 得低于1.0h;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 页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h。

3.2.2.3风管管壁厚度应符合GB50243的规定

2.2.4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截面; D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得小于3 mm。垫片不得凸入管内,亦不得突出法兰外; C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烟时, 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d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e 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3/1000,总偏差不得 大于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2/1000,总偏差不得大于20mm。暗装 风管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2.2.5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4m;大于 400mm的风管,不得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 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3m; D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C 风管支、吊架按应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d) 支、吊架不得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得小于200 mm; e)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得少于1个。

3. 2. 3 送风口

3.2.3.1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独立前室、合用 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3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固。

3.2.3.3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固

3.2.3.3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

3.2.4风机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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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 3.2.4.2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3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加压送风机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4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启动加压风机。 3.2.4.5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 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置 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得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6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红色启动指示灯、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等,在 主电源正常、执行启动动作、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2.4.7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3.2.4.8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 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 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5.1机械加压送风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得天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得大 于15m/s。 3.2.5.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得大于7m/s。 3.2.5.3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3.2.5.4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疏散 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得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 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得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GB/T 24279.2-2021 纺织品 某些阻燃剂的测定 第2部分:磷系阻燃剂,通向消防电梯前室疏散门的门 断面风速不得小于1.0m/s。

3.2.6.1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3.2.6.2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送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2.6.3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 则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 3.2.6.4自动控制状态,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2.6.5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 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3. 3. 1排烟风机

3.3.1.1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3.1.2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3.3.1.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3.3.1.1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GB 14023-2022 车辆、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DB15/T 353.82020

3.3.1.4排烟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D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竖向布置时,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 不得小于20.0m;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600mm; C 风机应设在混凝主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得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 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得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e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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