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DX-0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2019甬DX-09《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4.2.5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完成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的,应至少有1/2的室内使用面积的净高不低 于 2. 10m。
于 2. 10m。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GA/T 1502-2018 法庭科学视频中人像动态特征检验技术规范,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4.2.6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施,家具和设施布置后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 600mm的主要通道。
4.3.2卧室装饰装修完成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顶
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的,应至少有1/2的室内使用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10
4.3.3卧室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
4.3.4老年人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3.5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 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4.3.6老年人卧室和儿童卧室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 弹簧门
4. 3. 7 卧室采用玻璃门时,应
埋轨不应高出楼地面装饰面层。
4.4.2厨房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4.3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 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 宜小于0.60m。
4.4.2厨房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
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 宜小于0.60m。
4.4.4厨房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租
宜为300mm~400mm,厨房地柜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 数协调标准》JGJ/T262的相关规定。
4.4.5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
4.4.6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
4.5.1餐厅应选择尺寸、数量适宜的家具和设施,且家具和设旅 形成稳定的就餐空间,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0.90m的通往厨房 空间的通道
4.5.2餐厅装饰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宜低
不应低于 2. 20m。
4.5.3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 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4.6.1卫生间应优先采用定制的装配整体式部品,并应根拥
6.1卫生间应优先采用定制的装配整体式部品,并应根据不同的套
4.6.3卫生间宜选择尺寸合适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基 施布置后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
1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2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完成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 不宜小于550mm; 3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 300mm,安装洗面盆应设置支(托)架进行固定; 4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4.6.7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便器中心的距 离不宜小于400mm;坐便器、便器前应留设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6.8 浴缸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2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3仅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
4.6.9淋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
1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600mm; 2 淋浴间内花洒的两旁距离不宜小于800mm,前后距离不宜小于
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0m; 3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25mm~40mm; 4.6.10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 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 宜压在门槛上。
4.7套内楼梯、储藏空间
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 则》的规定。
4.7.2套内楼梯的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
4.7.3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 的挡台。
4.7.4套内楼梯防护栏杆宜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4.7.5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 步、踏面应防滑
4.8.1全装修住宅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为防止儿童 攀爬所采取的防护构造措施;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
4.8.1全装修住宅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为
4.8.2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4.8.2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8.4阳台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楼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阳台 的楼地面材料应兼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2开散阳台楼地面的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楼地面完成面 低15mm~20mm。
4.8.5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4.9.1全装修住宅套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 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 通行位置上; 3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 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9.2全装修住宅套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 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宁波市住宅设 计实施细则》的规定: 2窗扇的开后把手距楼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3窗台板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 的材料; 4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梯厅、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 屋面门的开后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 散指示等标识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1 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 散指示等标识。
5.0.5公共门厅、电梯厅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 准层公共走道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宜低于2.20m,且不应低于 2.00m。 5.0.6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面积或增 加层高,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不得破 环原建筑基础构件或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5.0.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车库(车棚)的设计使用 功能。
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等保证或优化空间性能的构造措施。
6.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自然 光线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6.1.2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 的光源
6.1.3全装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
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 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晴,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 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3.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 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噪声对住宅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 声构造措施; 2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3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隔声和 减振构造措施: 4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5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 声等构造措施。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 有缝隙。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饣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 有缝隙。
7.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毛至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付合下列规定: 1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管线安 装应横平竖直: 2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当水平给水管在楼地面垫层内设置 时,应避免穿越挡水条; 3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4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加热器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 的金属管过渡: 5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 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明设的室内给水管道或吊顶内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保温层等防 结露措施。
1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排水系统的横干管、立管以 及通气管路; 2厨房排水管和卫生间排污管应分别独立设置,阳台排水不得接入 雨水管道; 3用水器具的设置应以排水通畅、易于维修为原则,厨房洗涤池宜 靠近排水立管设置,卫生间坐便器应靠近排水立管设置; 4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 台上部敷设:
5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 的检修孔; 6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理设于 真充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降板层内宜采取排除填充层 积水的技术措施; 7当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8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 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 净距不得小于400mm; 9厨房洗涤池、洗脸盆下原排水管道无存水弯时,应在洁具排水口 下部设置存水弯(存水弯不得重复设置),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洗衣机位置应选用能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
1套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 再生能源; 2太阳能热水罐、空气源热泵主机等设备应设置在专用设备平台 上,且宜靠近热水用水点,热水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处; 3太阳能集热系统管线不宜暗理,并宜在满足检修、维护要求的前 提下采取遮蔽措施: 4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 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易造成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 加热设备: 5循环热水系统洗脸盆、淋浴龙头不循环的热水支管长度超过8m, 或距离无循环热水系统热水器的热水管长度超过8m时,宜在洁具附近设 置小型电加热器,或预留水、电安装条件:
6室内热水管道除暗理外,应采取管道保温措施 7.1.4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室内设置的轻便消防水龙不应拆除 或遮挡;确需移位时,应重新设置安装,并符合原消防设计要求。 7.1.5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 重做防水构造。
用水效率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7.1.7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 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7.1.8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 备应进行灌水试验,
7.2 采暖、通风与空调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以水为 热媒且理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理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7.2.2散热器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7.2.3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且技术经济合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 排至室外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 热媒且埋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 排至室外。
7.2.4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空调区的送、
风方式和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灯槽等对空调区送、回风口的影响;室内空调设
的冷凝水宜有组织排入户外集中凝水立管,且室内敷设时不应出现倒坡 情形。
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中空调系统的全装修住宅,其空调通风管道从户外穿越到户内且户门为 防火门时,应设置70℃防火阀
7.2.9空调系统业主直理时,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应明确空调内
7.3.1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室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
·.I 衣衣 贝何时, 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和原设计单位的复核确认。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3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形式相匹配。
3.4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
7.3.4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当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 电箱底部至楼地面装修面层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7.3.5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 电源插座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所有插座均应选用带安全门的 产品。 7.3.6全装修住宅室内电源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饰装修设 计及家具布置状况确定,并应符合表7.3.6的规定;卫生间的插座高度 不应低于表7.3.6中规定的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宜按表7.3.6 的规定执行,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的高度作适当调整;插座数量不应 低于表 7. 3. 6 中规定的数量。
电源插座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所有插座均应选用带安 产品。
计及家具布置状况确定,并应符合表7.3.6的规定;卫生间的插座高度 不应低于表7.3.6中规定的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宜按表7.3.6 的规定执行,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的高度作适当调整;插座数量不应 低于表 7. 3. 6 中规定的数量。
表 7.3.6室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注:1.当采用中央空调系统时,可不设空调插座; 2.分体空调壁挂机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2.20m,柜式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0.30m; 3.卫生间排气扇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浴霸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插座 4.厨房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5.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室内坐便器附件宜设电子坐便器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设备用电源插座; 7.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注:1.当采用中央空调系统时,可不设空调插座; 2.分体空调壁挂机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2.20m,柜式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0.30m; 3.卫生间排气扇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浴霸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插座 4.厨房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5.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室内坐便器附件宜设电子坐便器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设备用电源插座: 7.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7.3.7照明光源的选择、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及其附
照明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 50034 的相关规定。
7.3.8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1导线(含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 及装饰面板内; 2敷设在公共空间顶棚内的线路及套内空间顶棚内的消防线路,应 采用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3敷设在套内空间顶棚内非的消防线路,可采用穿金属导管、B1级 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4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 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5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 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6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 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3.9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联结部位应包括洗浴 设备的卫生间内的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 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装饰装修 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0、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 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表 7. 4.5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件深度规定一致: 2设备设施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 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3设备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技术细则的规定。
A.2建筑(装饰)专业
A::1施工图的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直图、负朋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 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平面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标明原建筑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 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 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 (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一致), 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 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5应标注楼地面和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 处的设计标高; 6宜标明消火栓、热水器、卫生洁具、空调室内机、配电箱、控制 箱、信息配线箱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注明有关安装工艺要求; 7应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名和制图比例。 A.2. 2 地面铺装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铺装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应标注地面装修面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A.2.3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部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 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学说明索引位置。 A.2.4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对应一致; 2应标明墙体的主要轴线编号(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 致)、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3应标明墙体、管道并和楼梯等位置: 4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 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 5应标明灯具、发光顶棚等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 标注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6应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名和制图比例。 A.2.5立面图应包括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 要求的立面可不绘制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立面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标注立面设计部位两端的总尺寸和局部的分尺寸,平面图中有 轴线编号的宜在对应的立面范围内: 2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和装修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 线; 3宜标注顶棚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和 顶棚线标高: 4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 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 5宜标注立面和顶棚部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
A.2.3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
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 6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 制器、关、按钮、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的定位尺寸、名称或种类、产 品型号、编号,注明有关安装工艺要求; 7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 标明其索引位置: 8弧形立面、折形立面宜采用展开图形式表示; 9应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名和制图比例。 A.2. 6 部面图宜包括墙身构造的部面图和各种局部部面图,应标明剖切 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 工艺。 A.2.7平面图、立面图和部面图中需清晰表达的部位,应绘制大比例图 样,并应索引大样图。
9应标注系引付亏、编亏、图名和制图比例。 A.2.6部面图宜包括墙身构造的部面图和各种局部部面图,应标明剖切 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 工艺。 A.2.7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需清晰表达的部位,应绘制大比例图 样,并应索引大样图。
A.2.8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进行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达到下列深度 要求:
A.2.8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进行详细表达的部剖切部位,并应达到下列深度
1可标明节点处原有构造中的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 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 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 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3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A.2.9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 应内容,
A.3.1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A.1节的要求,
3.1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A.1节的要求,并应包含
列内容: 1各系统接管与原主体系统之间的衔接关系,与原主体设计消防、 绿建节能等要求的相符性; 2主要设备、器材和阀门等的选型,并应在主要设备器材表中标明 名称、性能参数、计数单位、数量和备注使用说明等; 3管道敷设,管道支吊架,管道和设备的防腐蚀、防冻、防结露和 保温等技术要求; 4节水、节能和卫生等技术要求,明确卫生洁具用水效率等级 5热水系统及其他设备、自动控制阀门的控制说明; 6凡难以用图示表达的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A.3.2平面图和系统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1与给排水管道布置有关的平面,内容包括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 称、用水点位置,各种管道系统编号等; 2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管道穿墙、梁处定位尺 寸和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和其它必要的定位尺寸等; 3当采用展开系统原理图时,应标注管道管径、标高,给排水管道 安装高度变化处应用符号标示清楚,并分别标出标高(排水横管应标注 起点、终点标高和管道坡度),管道密集处应在该平面中绘制横断面图示 管道的定位尺寸; 4底层平面应注明引入管、排出管等与建筑物的定位关系尺寸、穿 建筑外墙管道的管径、标高和套管形式等
1与给排水管道布置有关的平面,内容包括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 称、用水点位置,各种管道系统编号等; 2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管道穿墙、梁处定位尺 寸和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和其它必要的定位尺寸等; 3当采用展升系统原理图时,应标注管道管径、标高,给排水管道 安装高度变化处应用符号标示清楚,并分别标出标高(排水横管应标注 起点、终点标高和管道坡度),管道密集处应在该平面中绘制横断面图示 管道的定位尺寸; 4底层平面应注明引入管、排出管等与建筑物的定位关系尺寸、穿 建筑外墙管道的管径、标高和套管形式等。
A.4.1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A.1节的要求,并应包含下
A.4.1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A.1节的要求,并应包含下 列内容: 1室外气象参数及室内设计参数;
1室外气象参数及室内设计参数
2冷热负荷值、空调与采暖系统的构成及系统简述; 3冷热源的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4J 施工安装说明及注意事项等。 A. 4. 2 平面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空调水(冷媒)、采暖管线平面布置: 2 空调风管(含通风、排烟)平面布置图; 3图中应明确表达空调、采暖供回水管径(水为载冷剂时),空调、 通风风管管径、设备定位尺寸、设备主要参数等满足施工要求的内容。 A.4.3原理图和大样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1采暖系统与卫生热水共用热源或空调、采暖及卫生热水结合等多 系统共用冷热源时,宜提供原理图: 2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宜提供原理图或系统图: 3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时,应提供管道敷设的构造大样图、 分、集水器接管大样图: 4其他便于施工的节点大样图。 A.4.4计算书应包含各房间冷、热负荷及计算总负荷(应以计算书的冷 热负荷值作为冷热源设备选型的依据)
A.4.3原理图和大样图应包含
A.5电气(智能化)专业
A.5.1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A.1节的要求GB/T 40778.2-2021 物联网 面向Web开放服务的系统实现 第2部分:物体描述方法,并应包含下 列内容: 1照度标准、设计值及照明功率密度值,所选用的光源、显色指数 灯具效率,镇流器的选择,灯具的控制方式等, 2设备的选型、数量、安装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3线路敷设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4剩余电流保护、等电位联结等;
5电气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及材料表; 6弱电系统的组成、布线、设备安装、接地、等电位联结和电涌保 护要求等; 7凡难以用图示表达的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A.5.2配电(插座)平面图(包括立面图、剖面图及节点详图等)应包 含下列内容: 1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 2布置插座、开关及各电气终端设备; 3 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导线规格型号、 编号、専 敷设方式等; 对采用无源无线控制技术的开关面板应注明使用及安装方法。 A.5.3 配电箱(控制箱)系统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配电箱(控制箱)总设备装机容量、计算电流、配电箱(控制箱) 编号、型号; 2各元器件型号、规格和断路器及热继电器等设备的额定电流、整 定电流; 3配出线的回路编号、导线和保护管规格型号、负荷名称及相应设 备的容量; 4单相回路的相别; 5有控制要求的回路的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 6选用成(配)套控制箱的说明和相应的控制要求。 A.5.4照明平面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灯具(应根据建筑装饰专业提供平面图,复核灯具布置是否满足 照明节能要求)、开关等设备的安装定位尺寸; 2绘出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的平面布置,标明配电 箱、干线及分支线回路编号:
A.5.4照明平面图应包括下列内
A.5.6弱电系统图应包含下列
1 主机(分机)规格型号和编号: 2 各配线箱的规格型号和编号; 3 终端设备及其布线系统: 4 导线型号规格和敷设方法。 A. 5. 7 计算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书: 2 负荷计算书(可结合电气系统图或电气干线图表示)
1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止面词采用“必须”SJ/T 11749-2019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止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0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0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0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I298 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0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0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09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 1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