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494-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S 494-2017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3.0.1本条给出了绿色建筑工程工验收的前提条
3.0.1本条给出了绿色建筑工程峻工验收的前提条件。绿色建 筑设计阶段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进 行评审,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审查或 评价结果作为填写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记录表中审查或评价结 果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的控制 项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中达标的评分 项和加分项,均应纳入验收范围。 本标准对设计阶段参评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的验收给出验收 办法,其验收结果将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产生影响。对于设 计阶段不参评的评分项、加分项条款,本标准也给出检查方法,但 其验收结果不影响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
3.0.2本条给出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开展的阶段。绿色
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各个专业及分部工程,因此,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的内容以及文件要求也必然与建筑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的部分内容 相一致。为避免针对相同内容的重复验收,并结合绿色建筑工程 函盖内容的广泛性,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 程以及室外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分项可同步进行)。将绿色 建筑工程验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保证建筑工 程除主体工程外TY∕T 5002-2014 运动员营养品功效评价程序和方法,绿化、园林、环保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的完备性 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针对控制项、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审定 级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逐条进行验收,各项技术或措施应用 均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合格
3.0.4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 要改变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评价结 果,当设计变更涉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相关条款时,需经原施 工图审查机构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审查,并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 更手续。任何影响绿色建筑等级的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外,还应报原负责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机构审查确定。确定变更后, 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变更后,应按照变更后的绿色建 筑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本条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过程中由于各 种外部因素而存在的技术应用变更的实际问题,同时也为了维护 已经审查或评价确定的绿色建筑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品质,保证绿 色技术在施工阶段得到落实,保证建造形成的绿色建筑性能符合 审查或评价结果
3.0.6绿色建筑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一环,其验收的
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对建筑工程的统一要求,即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参与工程 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形成的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记录,作为绿 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
3.2.1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 会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因此,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应以建筑工 程实际情况为准,核查数据应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以及第三 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在对绿色建筑工程各项内容进行验收 时,验收内容主要可分为: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情况(定性)、绿色 技术或措施实施的数量或质量(定量),以及绿色技术或措施的实
3.2.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采信其他
对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提出了各项记录验收表,如专业验收记录 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等,都应作为技术资料纳人竣工技术 档案中。
4.1.1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是工程项自建 设的基本前提。项目选址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 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 遗产。同时,面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缺的现实问题,对废弃 地进行改造并加以利用或直接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都是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和资源的重要途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1.1、11.2.9条的验收,对项目选址做出了验收规定。 4.1.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绿色建筑节地的重要内容。对居住 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公 共建筑由于其种类繁多,其使用功能和场地条件各异,重点采用容 积率作为其土地集约节利用的关键性指标。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条,对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公共建筑容积 率做出了验收规定。
4.1.3场地内绿化情况直接关系到空间质量、建筑内居任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 2014第4.2.2条的验收,对居住建筑住区绿地率、住区人均公共 绿地面积、公共建筑绿地率做出了验收规定。
4.1.4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白
密结合、统一规划。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应严格控制居住建 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 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3条的验收,对地下空间设计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 定。
4.2.1场地安全关系到建筑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应对场地安全加以严格控制,确保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 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确保场地内不应存 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体或固态的污染源。场地 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城市防 共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要求;土壤中复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电磁辐 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1.2、4.1.3条的验收,对场地安全的相关要求做出了验 收规定。 4.2.2光污染会造成人体的不舒适感,同时可能带来道路安全隐 患,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 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相 关规定,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 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4条的验收,对室外照明和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做 出了验收规定。
惠,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 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相 关规定,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 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4条的验收,对室外照明和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做 出了验收规定。
4.2.3安静、舒适的场地环境是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绿色建筑 工程在规划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 评估,并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必要时采取措施改善环 境噪声状况: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对于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的相关规定。绿色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时,应对建筑工程环境噪声进行实地检测,并核查改善环境 栗声的措施落实情况。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5条的验收,对场地内环境噪声及降噪措施的验收做 出了验收规定。 4.2.4为确保场地内风环境质量,提供室外行走、活动舒适的风 环境,减少冬季冷风向室内的渗透,促进夏李建筑的自然通风效 果,有必要通过优化建筑布局以及采取有效的风环境改善等措施 来优化室外风环境。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6条的验收,对建筑布局要求和风场优化措施实施情 况做出了验收规定。 4.2.5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厂场、游想场和停车场;场 地内树木及构筑物的遮阴面积、道路路面、建筑屋面太阳辐射反射 系数对热岛强度有重要影响,如乔木能够遮挡太阳辐射,降低树荫 下的得热量,达到改善室外热环境的自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7条的验收,对树木及构筑物遮阴面积、道路路面、建
工程在规划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 评估,并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必要时采取措施改善环 境噪声状况: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对于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的相关规定。绿色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时,应对建筑工程环境噪声进行实地检测,并核查改善环境 栗声的措施落实情况。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5条的验收,对场地内环境噪声及降噪措施的验收做 出了验收规定。
4.2.4为确保场地内风环境质量,提供室外行走、活动舒适的风 环境,减少冬季冷风向室内的渗透,促进夏季建筑的自然通风效 果,有必要通过优化建筑布局以及采取有效的风环境改善等措施 来优化室外风环境。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6条的验收,对建筑布局要求和风场优化措施实施情 况做出了验收规定。
4.2.5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
地内树木及构筑物的遮阴面积、道路路面、建筑屋面太阳辐射反射 系数对热岛强度有重要影响,如乔木能够遮挡太阳辐射,降低树荫 下的得热量,达到改善室外热环境的自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7条的验收,对树木及构筑物遮阴面积、道路路面、建 筑屋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做出了验收规定
4.3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3.1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
4.3.1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
1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块 通拥堵呵题的量安指 更于建筑使用者利用公共交通出行,项自目场地应与公共交通 建立有机联系,通过合理设置出入口并设置便捷的步行通道
系公共交通站点,方便行人出行。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8条的验收,对场地内交通组织、场地出入口位置设 计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定。 4.3.2场地内人行通道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保障各 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鼓励使 用自行车等都是绿色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设施也应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适度设置,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 线。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9、4.2.10条的验收,对场地内无障碍设计、停车场所 及停车设施设计做出了验收规定。 4.3.3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便利,可减少机动车出行需求,有利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设施集中布置、协调互补和社会共享可提高 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和投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配套的实施设备 共享,也是提高服务效率、节约资源的有效方法。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1条的验收,对建筑出人口公共服务功能、公共设施 体山子珍制宝
系公共交通站点,方便行人出行。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8条的验收,对场地内交通组织、场地出入口位置设 计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定
计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定。 4.3.2场地内人行通道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保障各 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鼓励使 用自行车等都是绿色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设施也应 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适度设置,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 线。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9、4.2.10条的验收,对场地内无障碍设计、停车场所 及停车设施设计做出了验收规定
4.3.3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便利,可减少机动车出行需求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设施集中布置、协调互补和社会共享可提高 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和投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配套的实施设备 共享,也是提高服务效率、节约资源的有效方法。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1条的验收,对建筑出入口公共服务功能、公共设施 配置做出了验收规定
4.4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4.1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合理规划场地内建筑 布局直接关系到建筑日照情况及室内环境品质。建筑布局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1.4条的验收,对建筑布局设计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 定。
4.4.2建设项且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
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和破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对原有地形地貌的利用,场地内原有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原有 资源的保护,以及表层土利用、污染水体净化和循环、场地原有动 植物生存环境的恢复。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2条的验收,对场地设计,原有自然水域、湿地、植被 的保护措施,生态补偿措施做出了验收规定。
4.4.3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
被浅沟、雨水截留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 功能调蓄设施等。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 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 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3条、第4.2.14条的验收,对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场 地雨水外排总量控制做出了验收规定
4.4.4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的绿色方式、合理
搭配的绿化物种,能发挥巨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植物物种 的选择应以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为基本原则,满足设计要求, 同时突出地方特色。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4.2.15条的验收,对绿化方式及绿化植物选择做出了验 收规定。
5.1.1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对建筑供暖和空调能耗有较
.:1围护给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对建筑供暖和空调能耗有教人 影响,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JGJ75都对围护结构性能参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的地方 标准的要求比国家标准更高,而且均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出现。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1.1条、5.2.3条和11.2.1条的验收。5.1.1条作为控 制项,要求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当地方标准要求低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时,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5.2.3条作为评分项,要 求对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进一步降 低;11.2.1作为加分项,是在5.2.3条基础上,对围护结构的热工 性能指标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5.1.2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等建筑总平面设计会
受到社会历史文化、地形、城市规划、道路、环境等条件的制约,但 仍需权衡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性优化设计,尽可能提 高建筑物的自然通风、日照、自然采光以及遮阳的效果。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1条的验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 做出了验收规定。
过渡季节、夏季的自然通风,避免出现完全依靠机械通风的
建筑。对开推拉窗的可开后面积比例天致为40%~45%,平开窗 的可开启面积比例更大。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 各不相同,为简单起见,可将玻璃幕墙活动窗扇的面积认定为可开 启面积,而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这里的玻璃幕 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幕墙不在此 列。并且,考到高层、超高层建筑高处风力过天以及安全方面的 原因,仅核算18层及以下各层的外窗和玻璃幕墙。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2条的验收,对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面积比例的 验收做出了规定。 5.1.4本条验收的前提条件是第4.4.3条、5.1.1条、8.2.3条
5.1.4本条验收的前提条件是第4.4.3条、5.1.1条、8.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4第11.2.8条的验收,对建筑方案创新理念和措施的验收 了规定。
5.1.5信息只有共享、避免信息孤岛”,方能发挥其最大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11.2.10条的验收,对规划设计阶段BIM技术的应用做 出了规定。
5.2.1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以及集中供暖系统热 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要求,空 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的要求。
2014第5.1.2条、第5.2.4条、5.2.5条和11.2.2条的验收。 5.2.4条和11.2.2条对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做出了 规定,5.2.5条对暖通空调系统设备性能做出了规定。 5.2.2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是多种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主 要节能措施包括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系 统控制策略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6条的验收,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贡献率 做出了验收规定。
5.2.4条和11.2.2条对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做出了 规定,5.2.5条对暖通空调系统设备性能做出了规定。 5.2.2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是多种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主 要节能措施包括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系 统控制策略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6条的验收,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贡献率 做出了验收规定。 5.2.3多数空调系统都是按照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 的,而建筑在绝天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 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合理的系统 分区、水泵变频、变风量、变水量等节能措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 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 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并能够指导系统在实际运行 中实现节能高效运行。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8条的验收,对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情况下的暖 通空调系统节能措施提出了要求。 5.2.4暖通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设计工况,还要考虑全年 运行模式。无其在过渡季,空调系统可以有多种节能措施,包括冷 却塔免费供冷、全新风或可调新风的全空气调节系统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7条的验收,对过渡季的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提 山之西书
本条对应手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 2014第5.2.6条的验收,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能 做出了验收规定
5.2.4暖通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设计工况,还要考虑全年
运行模式。尤其在过渡季,空调系统可以有多种节能措施,包括冷 却塔免费供冷、全新风或可调新风的全空气调节系统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7条的验收,对过渡季的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提 出了要求。
5.3.1公共建筑各部分能耗的独立分项计量对于了解和掌握建
5.3.1公共建筑各部分能耗的独立分项计量对于了解和掌握建
筑各项能耗水平和能耗结构是否合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改进措施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分项计量系统一般由数据采集子 系统、传输子系统和处理子系统组成。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1.3条的验收,对公共建筑的各部分能耗独立分项计量 系统做出了验收规定
5.3.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
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自标值”,其中, 现行值”是新建建筑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自标值”要求更高,是 努力的方向。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1.4条和第5.2.10条的验收。5.1.4条要求建筑室内 各房间及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5.2.10条要求主要功能房 间或所有区域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3.3在建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照明系统的分区控制、定时控 制、自动感应开关、照度调节等措施对降低照明能耗作用很明 显。
5.3.3在建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照明系统的分区控制、定时控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9条的验收。照明系统分区需满足自然光利用、功能 和作息差异的要求。公共活动区域(门厅、大堂、走廊、楼梯间、地 下车库等)以及大空间应采取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5.3.4电梯、扶梯、变(配)电等动力设备的用电在建筑能耗中
有一定比例,因此,均应满足节能型电气设备要求。电梯控制需满 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的规定,配电 变压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2005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本条对应王国家标准《绿色建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11条和5.2.12条的验收,对建筑中的动力设备做出 了验收要求。
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为止 据当地能源政策、峰谷电价、能源紧缺状况和设备系统特点 采用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 2014第5.2.14条的验收,对建筑的蓄冷蓄热系统做出了规
5.4.3生活用能系统的能耗在整个建筑总能耗中占有不容
的比例,尤其是对于有稳定热需求的公共建筑。用自备锅炉房满 足建筑蒸汽或生活热水,不仅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而且其能 源转换和利用也不符合“高质高用”的原则,因此,鼓励采用热泵 空调余热、其他废热等供应生活热水。在靠近热电厂、高能耗工厂 等余热、废热丰富的地域,如果设计方案中很好地实现了回收排水 中的热量,以及利用如空调凝结水或其他余热废热作为预热,可降 低能源的消耗,同样也能够提高生活热水系统的用能效率。一般 请况下的具体指标可取为:余热或废热提供的能量分别不少于建 筑所需蒸汽设计日总量的40%、供暖设计日总量的30%、生活热 水设计日总量的60%。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15条的验收,对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生活用能系统的 需求做出了验收规定。
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 石能源。”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 系统。”根据自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比较成熟 的技术包括: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 统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5.2.16条的验收.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做出了验收规定
5.4.5分布式热电冷联供系统为建筑或区域提供电力、1
热(包括供热水)三种需求,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在应用分布式 热电冷联供技术时,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从负荷预测、系统配置、运 行模式、经济和环保效益等多方面对方案做可行性分析,严格以冷 热定电,系统设计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11.2.3条的验收,对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的利用做出 了规定。
到和优化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药自标,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明 确建筑对于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量。建筑碳排放计算在设计 阶段主要分析建筑固有的碳排放量。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11.2.11条的验收,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的技 术措施的利用做出了验收规定。
6.1.1为避免阀门、给水末端、储水设备及其他设施和管网等漏 失水量,给水系统中的阀门、管材、管件、接口、节水器具、水表、设 备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选用,施工中应保证各连 接部位的密封。室外理地管道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应严格按照设 计要求实施,并应保证施工质量。应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 级计量水表,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应达100%,下级水表的设置应 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进行水平衡 测试,确保管网和设施无泄漏点或溢水。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2条,对避免管网漏损措施做出了验收规定。 6.1.2为控制给水配件超压出流现象,需在满足用水器具最低工 作压力要求基础上,尽可能降低用水点供水压力。主要的技术措 施有给水系统合理压力分区、合理选用减压阀和减压孔板等减压 产品。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3条,对给水系统用水点供水压力做出了验收规定。 6.1.3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 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 “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能够统计不同用途用 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自的。
6.1.1为避免阀门给水末端、储水设备及其他设施和管网等漏 水量,给水系统中的阀门、管材、管件、接口、节水器具、水表、设 备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选用,施工中应保证各连 接部位的密封。室外埋地管道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应严格按照设 计要求实施,并应保证施工质量。应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 级计量水表,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应达100%,下级水表的设置应 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进行水平衡 则试,确保管网和设施无泄漏点或溢水。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 第6.2. 2 条.对避角 验收规定
6.1.3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 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 “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能够统计不同用途用 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4减少调温时“无效冷水”的流失和避免无人时“长流水”的
浪费是建筑节水的重要途径。合理选用具备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 功能的淋浴器能够减少调温时“无效冷水”的流失;设置用者付费 没施及采用带有感应开关、延时自闭阀脚踏式开关等无人自动关 团装置的淋浴器,能够避免无人时“长流水”的浪费。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5条,对公用浴室节水措施做出了验收规定
6.2.2节水灌溉系统方式一般包括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
等。在采用再生水作为绿化用水时,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鼓励 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可同时增加雨水 渗透量和减少灌溉量。鼓励采用王壤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 的调节控制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 因而不需要设置永久灌溉系统。 本条对应手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6.2.3空调设备或系统的节水冷却技术包括水处理装
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8条,对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的节水冷却措施做出了 验收规定。
6.3.1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进行合理的方案设计,采取用水安 全保障措施,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各类不 同水质要求的给水管线应有明显的管道标识,设置防止误接、误 用、误饮的措施。对于住宅、办公、商店、旅馆类建筑,非传统水源 利用可包括室内冲厕、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酒、洗车用水等方面: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时应重点考察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的实施 情况。对于其他类型建筑,核查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用水及 冲厕等所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1.1、6.1.2、6.2.10条,对非传统水源利用做出了验收 规定。
6.3.2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只要其水质能够满足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11条,对空调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做出了验 收规定,
5.3.3设有水景的项目,除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利
奋近的河水或湖水作为水体补水外,水体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 源。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 洗用水合用水表。景观水体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结 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的项目,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 补水量应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以保 障水体体质,合理控制雨水面源污染。生态水处理技术包括在雨 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设置前置塘、缓冲带等前处理设施,或将屋面 和道路雨水接入绿地,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处理后再进入景观 水体。利用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时,景观水体应采用非硬 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必要时可采取其 也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确保水质安全。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6.2.12条,对景观水体雨水利用及水体净化处理技术措 施做出了验收规定。
7.1.1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能够有效地节 约材料用量。当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木结构,或工业化生产的预 制构件用量比例达到60%时,可认为采用了资源消耗小、环境影 向小的建筑结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2、11.2.5条的验收,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 件做出了验收规定。 7.1.2设置大量的没有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不符合绿色建筑节 约资源的要求。而通过使用装饰和功能一体化构件,利用功能构 件作为建筑造型的语言,可以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表达美学 效果,并节约资源。对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 作用的板、格栅、构架和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件,应对其造价 进行控制。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1.3条的验收,对建筑中纯装饰性构件做出了验收规定 7.1.3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要求对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统一协 调,在土建设计时考虑装修设计需求,土建开工前需完成装修设 计,施工方案需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查,施工方案中包含 土建和装修两个施工阶段的内容;事先进行孔洞预留和装修面层 固定件的预理,避免在装修时对已有建筑构件打凿、穿孔,可保证 结构安全,减少材料消耗,并降低装修成本。 对于工程中存在的拆除和返工现象,新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若 对结构构件进行了破坏和拆除,或进行过较大的修改,则判定本条
验收不合格。对于改建、扩建类的项目,不破坏和拆除新改造加固 后的建筑构件和设施,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及设施的拆 改不违反本条的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3条的验收,对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与施工做 出了验收规定
7.1.4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指实际采用的可重复使
7.1.4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指实际采用的可重复使用隔断 墙)围合的建筑面积与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面积的比 直。在办公、商店等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尽量多地采用可重复使用 的灵活隔墙,或采用无隔墙只有楼隔断的大开间敲开式空间,可减 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坏,节约材料,同时为试用 期间构配件的替换和将来建筑拆除后构配件的资源利用创造条 牛。除走廊、楼梯间和前室、电梯井和前室、厨卫间、设备用房、公 共管并以外的室内空间均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灵活 隔断可使用玻璃、预制板等材料或可再利用材料组装、可单独拆除 的隔断形式。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4条的验收,对建筑灵活隔断做出了验收规定。 7.1.5预制构件是指在工厂或现场采用工业化方式生产制造的 各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预制柱、预制楼板面、预 制阳台板、预制楼梯、雨棚、栏杆等。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5条,对工业化预制构件做出了验收规定。 7.1.6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是指按照人体工程学、炊事操作工 字、模数协调及管线组合原则,采用整体设计方法而建成的标准化 时房。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卫浴间指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洗面、沫 浴、如厕等多种功能的独立卫生间单元。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墙)围合的建筑面积与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面积的比 直。在办公、商店等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尽量多地采用可重复使用 的灵活隔墙,或采用无隔墙只有楼隔断的大开间敲开式空间,可减 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环,节约材料,同时为试用 期间构配件的替换和将来建筑拆除后构配件的资源利用创造条 牛。除走廊、楼梯间和前室、电梯井和前室、厨卫间、设备用房、公 共管并以外的室内空间均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灵活 隔断可使用玻璃、预制板等材料或可再利用材料组装、可单独拆除 的隔断形式。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7.1.6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是指按照人体工程学、炊事操作工 予、模数协调及管线组合原则,采用整体设计方法而建成的标准化 时房。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卫浴间指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洗面、沐 浴、如厕等多种功能的独立卫生间单元。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6条的验收,对工业化预制产品做出了验收规定
用量,同时也可减轻结构自重、减小地震作用及地基基础的材料消 耗。高耐久性混凝土性能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 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相关规定,耐候结构钢须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耐候型防腐涂料须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224中Ⅱ型面漆和长 效型底漆的要求。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1.2条、7.2.10条和7.2.11条的验收,对高强度结构材 料及高耐久性结构材料做出了验收规定
7.2.3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产品性能稳定
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预拌砂浆与现场 拌制砂浆相比,不是简单意义的同质产品替代,而是采用先进工艺 的生产线拌制,增加了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得到显著增强。预拌混 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预 拌砂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及现行行业
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GJ/T223的规定。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2014第7.2.8条和7.2.9条的验收,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使用做出了验收规定。
耗和能源派资。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 14第7.2.12条的验收,对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 做出了验收规定
7.2.5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和使用 性能的前提下,使用废弃物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的建筑材料,其中 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料和生活废弃物。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7.2.13条的验收,对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 用的验收做出了验收规定
7.2.5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
8.1.1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
8.2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1建筑布局一方面应保证有良好的视野,另一方面也
8.2.1建筑布局一方面应保证有良好的视野,另一方面也要避免 产生私密问题,可通过保持一定的直接间距以及避免房间内视线 无干扰来实现。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5条的验收,对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户外视野要求做 出了验收规定。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 14第8.2.6条的验收,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要求做出 收规定。
采光不足的情况。通过下沉庭院、下沉空间、采光井、反光板、折光 棱镜玻璃灯或光导管等设计手法或技术措施,可以有效改善这些 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7条的验收,对建筑室内天然采光要求做出了验收规定
8.3.1可调遮阳措施包括活动外遮阳设施、永久设施(中空玻璃 夹层智能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等措 施。对于住宅建筑,300mm以上的挑檐、阳台或立面构造,以及建 筑设计图纸中明确安装可调节内遮阳并体现在住宅售房合同中 时,都可算作可调节遮阳措施。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8条的验收,对可调节遮阳措施的面积比例做出了验 收规定。
气,应加以控制。随着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和不断提高,围护结构 主体部位出现结露的可能性很低,特别是采用了外保温体系的建 筑,除了窗口、檐口等少数节点外,结构性热桥都得到较好的处理 但是,对于内保温、夹心保温体系,仍然存在大量热桥节点。需要 特别说明的是,本条验收标准是“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这一前提 条件下不结露。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1.5条的验收,对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房间内表面 的防结露措施做出了验收规定。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4第8.1.6条的验收,对屋顶和东西外墙的隔热做法做出了 规定。
8.4.1对于居住建筑,卫生间是一个主要空气污染源,卫生间开 设外窗有利于污浊空气的排放:针对不容易实现自然通风的公共 建筑,适宜的自然通风优化设计或创新设计,如风墙、拔风井、拔风 中庭等的设计,可以保证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平均自然通风 换气次数大于2次/h。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0条的验收,对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要求 做出了验收规定。
8.4.1对于居住建筑,卫生间是一个主要空气污染源
.41对了建巩,工生 主安全飞污源,工生间升 设外窗有利于污浊空气的排放;针对不容易实现自然通风的公共 建筑,适宜的自然通风优化设计或创新设计,如风墙、拨风井、拨风 中庭等的设计,可以保证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平均自然通风 换气次数大于2次/h。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0条的验收,对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要求 做出了验收规定。 8.4.2供暖通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应满足功能要求,避免冬 李热风无法下降,气流短路或制冷效果不佳,确保主要房间的环境 参数(温度、湿度分布、风速、辐射温度等)达标。卫生间、餐厅、地 下车库等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应通过有效的气流组织避免污染 物串通到其他房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1条的验收,对建筑功能区域的气流组织要求做出 了验收规定。 8.4.3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比较成熟且使用方便,在入员密度较高 且随时间变化的区域,设计和安装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采用二 氧化碳浓度作为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并与通风 系统联动,既可以保证室内的新风量需求和室内空气质量,文可实 现建筑节能。相比于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氨、甲醛、笨、、可吸入 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比较复杂,有些 简便方法不成熟,受环境条件变化影响天,因此只提出实现超标实 时报警。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2条的验收,对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设计做出
8.4.2供暖通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应满足功能要求,
参数(值皮、皮力布、 小 地 下车库等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应通过有效的气流组织避免污染 物串通到其他房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1条的验收,对建筑功能区域的气流组织要求做出 了验收规定。 8.4.3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比较成熟且使用方便,在入员密度较高 且随时间变化的区域,设计和安装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DL/T 5161.10-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0部分:66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质量验收,采用二 氧化碳浓度作为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并与通风 系统联动,既可以保证室内的新风量需求和室内空气质量,文可实 现建筑节能。相比于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氨、甲醛、笨、、可吸入 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比较复杂,有些
且随时间变化的区域,设计和安装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采用二 氧化碳浓度作为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并与通风 系统联动,既可以保证室内的新风量需求和室内空气质量,文可实 现建筑节能。相比于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氨、甲醛、笨、复、可吸入 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比较复杂,有些 简便方法不成熟,受环境条件变化影响大,因此只提出实现超标实 时报警。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2条的验收,对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设计做出 了验收规定。
8.4.4地下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
8.4.4地下牛阵空气流通不好,容勿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 人体造成伤害。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 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一定的量值时需报警,并立刻启动排风系 统。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8.2.13条的验收JTS 265-4-2017 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和联 动控制系统设计做出了验收规定
8.4.5本条所指创新性或高性能技术,是指对空气的冷去
加湿、过滤、净化等处理措施及相关设备装置(如空气冷却器、加热 器、加湿器、过滤器)较常规技术作了收效明显的改良或创新,或其 效率(热交换率、过滤效率等)等技术性能较相关标准规定有显著 提升,且同样能够保障或进一步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4第11.2.6条的验收,对主要功能房间采用创新性或高效的 空气处理措施做出了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