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2-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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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5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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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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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552-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552-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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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控制中心设施

6.6.1综合调度系统在中央控制室宜配置调度工作站、综合显示屏、调度操作台等设备;在中心设备 机房宜配置计算、网络设备及信息安全等设备。 6.6.2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宜配置操作终端等设备及软件系统;控制中心的设备机房宜配置计算、网 络及信息安全等设备及软件系统,宜与综合调度系统共享硬件平台。 6.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运营控制中心宜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 报警器、图形显示装置等。 6.6.4消防广播宜与业务广播合用

T/CBDA 18-2018 建筑装饰装修室内吊顶支撑系统技术规程16.6.4消防广播宜与业务广播合用

16.7.1车场的机电设备宜接入综合调度系统统一监控和管理。 6.7.2综合调度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在控制中心、车站、综合车场的设备用房宜与其他设备系统合用。 6.7.3综合调度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电源宜采用集中UPS供电,UPS后备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6.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6.7.5综合调度系统在车站的设备机房应设置数据采集和控制装置、网络接入设备等。

7.1.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系统进行控制。 17.1.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内部空气环境范围包括车站(站厅、站台、设备用房) 综合车场。

7.1.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通风、空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a)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保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b)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7.1.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通风、空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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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布置应为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预留空间位置。 17.1.5通风、空调系统的管材、消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材料采用不低于难燃B级的防火材 料。管材及保温材料应具备有防潮、防腐、防、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7.1.6综合车场、主变电所等地面相关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设计,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并应符合地 面建筑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17.1.7地面和高架车站的站台、站厅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通风。 17.1.8车站、综合车场的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系统,设计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 17.1.9车站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就地控制、控制中心控制的两级控制

17. 2 给水与排水

a)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b)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采取其他可 靠的给水水源; c)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或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用水要求时,应设置给水加压 设施; d) 综合车场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分开布置; 给水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 2) 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铜管或薄壁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 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管材; 3) 敷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管的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管道穿越屋面或钢筋混凝土水池的池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7.2.2排水 a)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各类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水标准和排水体 制的规定; b)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 c)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d)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按当地2~5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 按5min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e) 屋面排水天沟及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3%; f) 地面和高架车站的排水应按重力流排水方式设计,不能按重力流排放时,应设排水泵提升排入 城市排水系统: g) 综合车场的含油废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经过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至城市 排水管网; h 综合车场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集中后按重力流方式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如不能按重力 流方式排放,则应设污水泵站提升并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A 1) 排水管材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重力流排水管宜采用阻燃型硬聚氯乙烯排水管或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及管件; 2)压力排水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3)室外理地排水管宜采用理地塑料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a)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b)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采取其他可 靠的给水水源; C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或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用水要求时,应设置给水加压 设施; d) 综合车场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分开布置; e) 给水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 2) 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铜管或薄壁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 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管材; 3) 敷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管的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f) 管道穿越屋面或钢筋混凝土水池的池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2.2排水 a)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各类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水标准和排水体 制的规定; b)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 c)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d)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按当地2~5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 按5min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e) 屋面排水天沟及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3%; f) 地面和高架车站的排水应按重力流排水方式设计,不能按重力流排放时,应设排水泵提升排入 城市排水系统: g) 综合车场的含油废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经过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至城市 排水管网; h) 综合车场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集中后按重力流方式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如不能按重力 流方式排放,则应设污水泵站提升并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A i) 排水管材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重力流排水管宜采用阻燃型硬聚氯乙烯排水管或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及管件; 2) 压力排水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3)室外埋地排水管宜采用埋地塑料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17.2.3给排水设备监控

a)给水与排水系统设备宜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b) 生产、生活给水设备应在综合调度系统显示设备运行、手/自动及故障等状态信息; C 排水泵应采用液位自动控制、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方式; d)排水设备应在综合调度系统显示设备运行、手/自动、故障等状态及液位信息

18.1.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设置综合车场,用于列车日常停车、洗车、检修维护等。 18.1.2综合车场的用地范围宜按远期规模控制,列车运用检修设施、站场线路和机电设备等宜按近期 现模建设。 8.1.3综合车场的功能定位、设计规模、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线网规划、线网综合车场布局规划、线 路建设计划、既有综合车场的能力、既有线网列车通道条件、综合车场选址条件、收发车条件、资源共 享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8.1.4综合车场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8.1.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设置综合车场,用于列车日常停车、洗车、检修维护等。 3.1.2综合车场的用地范围宜按远期规模控制,列车运用检修设施、站场线路和机电设备等宜按 模建设。

18.2.1综合车场的功能、规模根据其在线网中的地位和集中检修的原则合理确定。 8. 2.2 综合车场应包含以下作业范围: a) 列车管理和编组工作; b) 列车停放、充电、日常维修、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 c) 列车的日常检修和临修; d) 车场检修设备、机具的维修; e) 工程车的整备及维修; f) 列车动力电池组的日常维护、检查、更换和充电: g) 事故救援工作: h) 车站巡视人员的办公、休息。 18.2.3 综合车场的资源共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路长度较短的情况下,可多线共用综合车场,此时综合车场宜选址在联络线附近; b) 多条线路可共用,各线设维修工班:不 c)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共用机电、房建、自动化等系统的大修设施; d)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附近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共用仓储物流设施。 18.2.4车辆检修周期可执行表10的规定

表10车辆检修维护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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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修中,行驶里程和时间周期两个指标按先到者为

18.2.5车辆、设备设施的检修宜从定期检修向状态修过渡,以降低车辆、设备设施的寿命周期成本, 提高利用率。 18.2.6综合车场中,检修线为有人区。停车线、洗车线、出入线等线路为无人区。 18.2.7无人区应设安全隔离带封闭,其安全防护要求与正线要求相同。穿越无人区线路的通道应下穿 或上跨轨道,困难条件下采用平交时,过道两端应设置与列车控制系统的隔离门。无人区与有人区之间 应设置不同信号制式转换的停车位、操作人员上下车平台等设施,

18.3.1列车运用整备设施包括停车线、检修线和列车清洁洗刷设备及相应线路等设施,并根据生产需 要配备办公、生活房屋。应根据不同自然条件下选择停车库、车棚及露天停车线等停放方式。 18.3.2停车库和检修库宜合建成运用库;检修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厂房合建。 18.3.3运用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预留远期发展条件。近、远期规模变化不大或厂房扩建困 难时,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运用库设计时,停车列位数应按配属列车数在扣除每天在修车列数后计 算确定(设有独立综合车场的线路,还应扣除其综合车场的停车列数)。检修列位数应按检修工作量计 算确定。 18.3.4运用库各库线的列位设置应根据车库形式确定。 18.3.5综合车场应设机械洗车设施

18.3.5综合车场应设机械洗车设施。 18.3.6综合车场宜根据其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牵出线,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定。 18.3.7综合车场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与防灾调度宜合设,

18.3.5综合车场应设机械洗车设施。

18.4.1综合维修中心功能应满足全线导轨梁、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以及 通信、列车控制、道岔、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18.4.2检修库规模应根据检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8.4.3转向架间一般在检修库内设置,也可毗邻检修库。转向架间规模和检修台位应依据转向架检修 任务量、作业方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转向架间应设有转向架检修及零部件的检修、清洗、试验及探 伤设备和轮胎拆装、充气机存放设备。 18.4.4应根据国家标准GB/T31486、GB/T31485、GB/T31467中的相关规定和制造商的建议,确定 列车动力电池的检修项目和更换周期,配置列车动力电池的检修和更换设施。

4.6综合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

a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 b 设于综合车场内的综合维修中心,其供风和供水设施宜与相关设备和设施统一设置;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配备必要的设备,以及相应的工程车; d 综合维修中心宜设置工程车库,供工程车的存放和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车库的股道数量和面积 应根据配属工程车的台数确定,

19.1.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具有对火灾、冰雪、风灾、地震、雷击、停电和停车事故等灾害的应 急救援措施。 19.1.2防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同一条线路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9.1.3车站站厅的乘客疏散区域、站台不得设置商业用房。车站内的商店及车站周边连体开发的商业 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应进行防火灾设计,且应与站厅设置防火分区,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9.1.4车站、区间及综合车场应配备防灾救援设施。 19.1.5控制中心应具备全线防灾及救援的调度指挥,以及和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通信的功能。 9. 1.6 消防给水与灭火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站应配置灭火器。有充电设施的车站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其他车站按中危险等级配 置灭火器。车站及附属用房防排烟设施应满足GB50016及GB51251的要求; b) 散开式车站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c) 体积>5000m3的车站,其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 d) 设备集中站的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 19.1.7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 b) 地面站和高架车站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 c) 地面及高架车站站厅、站台和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C时能连续有效工作 30min,烟气流动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19.2.1乘客疏有以下方式:

a) 横向疏散一一救援列车停于故障列车对面轨道,两车平齐,车门对齐,在侧门(客室车门)之 间搭设水平扶梯搭桥,进行乘客转移疏散; b) 纵向疏散分以下方式: 1)乘客由列车两端的紧急疏散门行至导轨梁中间的疏散通道,并沿线路疏散通道行至逃生楼 梯或车站等安全地带; 2) 救援列车在同一条轨道线上行驶至故障列车前方或后方,同时开启两车紧急疏散门,乘客 通过安全疏散梯由故障列车转移至救援列车; 3)利用救援列车或自身动力电池将载客的故障列车运送至车站疏散。 .2.2疏散通道应尽量降低与疏散梯之间的高度差,以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至临近车站的安 区域。 .2.3疏散通道直线和曲线上宜保持水平。 2.4疏散通道在两端与车站有效衔接。 .2.5疏散通道结构应尽量轻便,且应具有通透性。 .2.6疏散通道材料应选不燃材料,燃料性能等级不低于A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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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坏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0.1.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防护对象应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所确定的环境保 护目标及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来确定。 20.1.3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20.1.4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全省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 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0.2.1系统运行引起的噪声应符合HJ453 及GB3096的相关要求。 20.2.2系统运行引起的振动应符合GB10071的相关要求

20.3.1系统应与周围环境电磁兼容。系统运行时,无论是否传导、辐射或诱发,该系统应不会产生干 扰现场和周围所使用电磁装置或设备正常运行的电磁辐射。列车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TB/T3034中 的规定,其他相关设备、子系统应符合其各自的行业标准要求,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24338的 规定。 20.3.2确保系统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影响及其产生的无线电将不会干扰工 程四周电磁环境。轨道交通营运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会对沿线居民电视等讯息接收有影响,本系统在设 计上应符合GB8702的规定。

20.4.1由运营线沿线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标准的规定。 20.4.2系统应尽可能采用可回收的环保材料,正常运营时产生的废弃物(如轮胎,电池,易损零部件 等)应当得到妥善回收和利用。

20.5.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并应 符合GB8978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0.5.2车站及综合车场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已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均不得排入水 源保护水域。 20.5.3当车站或综合车场附件无市政污水排水系统时,应对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并应符合 GB8978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图A.1单开道岔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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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2单渡道岔线型

图A.3三开道分线型

图A.4对开道岔线型

A.2道岔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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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5平交道岔线型

表A.1主要技术参数

B.1高架区间直线段车辆轮廓、车辆限界、设

表B.1车辆轮廓线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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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车辆限界坐标表

表B.3设备限界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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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2高架直线车站车辆轮廓、车辆限界

表B.4车辆轮廓线坐标表

表B.5车站车辆限界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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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地下区间直线段车辆轮廓、车辆限界、设

表B.6车辆轮廓线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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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7区间直线地段车辆限界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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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8区间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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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013-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pdf图B.4直线车站车辆轮廓、车辆限界

表B.9车辆轮廓线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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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360 360 345 313 313 223 223 192 192 54

SL582-2012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通则表B.10地下车站直线地段车辆限界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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