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1-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立即转移物品并远离周围乘客,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及时进行 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a)列车正点率:独立路权线路应≥96%,半独立路权线路应≥94%,混合路权线路应≥90%:
b)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独立路权线路应≥96%,半独立路权线路应≥94%,混合路权线路应≥92%; c)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100%
7.2.1电车驾驶员应接受所驾驶车型的基本构造、驾驶手册、列车整备、故障处理、行车组织及应急处 置内容的培训; 7.2.2电车驾驶员上岗前亲自驾驶列车运行里程累积不低于5000公里; 7.2.3工程车驾驶员应接受工程车辆操作及维护、施工管理规范和列车救援等内容的培训,每月需参与 至少2次应急救援培训: 7.2.4电车驾驶员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或发生行车事故的,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并重新进 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3.1值班室主任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人员担任;值班室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 工作经验,熟悉电力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 7.3.2行车调度员T/CECS587-2019 侧向流倒V型斜板沉淀池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应接受运营调度、行车组织、客运组织、施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3电力调度员,应接受安全作业、电力指挥规程、电力倒闸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4环控调度员,应接受环控系统、屏蔽门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及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程 和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5设备调度人员应接受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应急处置、抢修等内容培训。
7.6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7.6.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7.6.2运营单位应按资格证书有效期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证件复核审查。 7.6.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1.1车辆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8.1.2车辆所使用的材料、部件或产品应满足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8.1.3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 8.1.4车辆段及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
8.2.1车辆适用条件
8.2.1.1 自然环境
8.2.2车辆基本参数
8.2.2.1车辆轮廊尺寸
a)列车长度:最小长度≥20m;最大长度≤45m; b)车体宽度:≤2650mm; c)车体高度:≤3600mm。 8.2.2.2载客能力 a)定员按站立面积6人/m²的载重; b)超员按站立面积8人/m²的载重。 8.2.2.3车辆轴重 平均轴重:≤12.5t。 8.2.3主要设备技术标准 a)车辆应设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 b)每列车每侧设≥4对电动塞拉门,车门开度1300mm,车门高度≥1800mm; c)客室设贯通通道,贯通通道宽度≥1300mm,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通过门。 8.2.4车辆维修保差
8.2.2.2载客能力
平均轴重:≤12.5t
8.2.3主要设备技术标
8.2.4车辆维修保养
a)车辆维修工作,应根据车辆特点,制定相应的维修流程,并参照维修手册及供货商建议,编制 具体的维修内容; b)车辆应实行以行走里程为主的定期检修,具体应以车辆行驶里程和时间间隔为衡量标准; c)根据车辆检修的情况,设置配套的车辆维修班组,满足维修能力需要; d)应有充足、完善的技术资料储备。如车辆维修与保养手册、零件目录、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 路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 e)应根据车辆修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各类车辆维修操作文件; f)应建立车辆维修的各类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作业记录制度
8.3.1车辆基地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b)配备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c)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 d)保持救援所有装备、器材和人员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3.2车辆基地应具有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设施。 8.3.3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状态。 8.3.4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 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b)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 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鉴定。 8.3.5在寒冷地区,车辆基地应具备车辆存放的供暖条件。 3.3.6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置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 管理,确保安全。 8.3.7车辆基地宜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装卸场地。 8.3.8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无电区之间 应有隔离设施: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宜设安全设施。
9.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防系统、给排 水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以及安全门、土建设施等。运营单位应建 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预计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 内容。 9.1.2运营单位应保障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无侵界现象。 9.1.3由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装置,应设置标识或使用说明,便于操作,避免误操作危及人身及行车 安全。 9.1.4运营单位应对有轨电车交通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测试和维修,保障设施 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和运行正常。 9.1.5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应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实 行区域化维修管理。 9.1.6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 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 9.1.7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应经控制中心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9.1.8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 9.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万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行区域化维修管理。 9.1.6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 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 9.1.7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应经控制中心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9.1.8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 .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万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f)自动扶梯可靠度:≥98.5%; g)电梯可靠度:299%; h)列车旅行速度:独立路权线路≥25km/h,半独立路权线路≥20km/h,混合路权线路≥15km/h
9.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f))自动扶梯可靠度:≥98.5%; g)电梯可靠度:≥99%; h)列车旅行速度:独立路权线路≥25km/h,半独立路权线路≥20km/h,混合路权线路≥15km/h
9.2.1.1有轨电车交通供电系统包括外部电源、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杂 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包括牵引变电所和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 力照明配电系统。 9.2.1.2运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主变电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网(轨)、地面 供电、电力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不间断供电。 9.2.1.3主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 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9.2.1.4运营单位应通过巡视、检测等手段,对接触网(轨)、地面供电进行状态监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a)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巡视,对接触网(轨)外观等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 的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如遇大风、暴雨、 大雾、大学等恶劣天气,运营单位应加强巡视; b)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检测,利用测量仪器等,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轨)的技术状态:
利用检测车等动态检测装置,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轨)的技术状态;准确记录检测结果,做好数据分 析,及时处理问题; c)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暴风、洪水、雷击等)后,应对相应接触网(轨)的状态变化、损伤、 员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d)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保养维护,并根据接触网(轨)状态进行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 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 9.2.1.5在双边供电情况下,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线路高峰小时列车最小行车间隔的牵引用电量。 9.2.1.6运营单位不应撞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向外单位转供电。 9.2.1.7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9.2.1.8低压AC380/220V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应超负荷运行。 9.2.1.9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态挂电缆走向标识牌。 9.2.1.10交叉路口采用接触网形式供电的,交叉路口路段应设置限高提示、有轨电车交通运行提醒等警 示标识。
9.2.2.1外部电源供电方式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供电和混合式供电。当城市电网能够满足有轨电 车交通建设的技术要求时,宜采用分散式供电, 9.2.2.2外电源可采用110kV、66kV、35kV、20kV、10kV电压等级。集中式供电可选择110kV、66kV 电压等级,分散式供电应按照城网中压电压等级选择。 9.2.2.3供电系统与城市电网的管理分界处应设置隔离开关
9.2.3中压供电网络
9.2.3.1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城市电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综合比较确定,并考虑电缆线路对系统无功补偿的影响。 9.2.3.2中压网络宜采用牵引动力照明混合网络形式。 9.2.3.3中压网络应按列车运行的远期通过设计能力,对互为备用线路,一路退出运行另一路应承担其 、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5%。 9.2.3.4不考虑同一供电分区的两路中压网络线路同时故障
9.2.4.1牵引负荷应根据运营高峰小时行车密度、车辆编组、车辆型式、线路条件等计算确定。当采用 大双边供电时,牵引整流机组容量应满足在一座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时,相邻的两座牵引变电所依靠牵 引机组的过负荷能力提供大双边供电分区的牵引负荷。 9.2.4.2牵引变电所可根据线路条件设于地面、地下和高架桥。当设在地面和高架桥下时,应与城市规 划相协调,并考虑电缆引入、引出的措施
9.2.5.1牵引网由接触网和回流网组成;接触网为正极,回流网为负极,并分别通过上网电缆和回流电 览与牵引变电所连接。 .2.5.2隧道内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4000mm。地面专用线路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 4400mm,非专用线路或平交道口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4000mm。 9.2.5.3正线、车辆段试车线与出入线的架空接触网,可采用补偿简单链型悬挂或补偿简单悬挂;车辆 段中的其它线路宜采用补偿简单悬挂。 9.2.5.4接触网系统应架设贯通的架空地线,所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通过绝缘隔离的金属部分皆连接至 架空地线。 9.2.5.5对易受其它机动车辆损伤的支柱,应采取防护措施。
9.2.5.6平交道口处架空接触网两侧道路应设置限界门
9.2.6电力监控系统
9.2.6.1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站)及传输通道。 9.2.6.2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班的运行要求。 9.2.6.3监控对象应包括遥控、通信、遥测和遥调对象四部分,
9.2.7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系统防雷、接地
8.1动力照明系统的低压配电采用220/380V三机
a)一级负荷:变电所所用电、应急照明、地下区间照明、废水泵、雨水泵、消防系统设备等; b)二级负荷:车站公共区正常照明、区间检修电源、设备管理用房照明、不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 电梯、污水泵、普通风机及相关阀门、检修电源等; c)三级负荷:电热设备、清扫电源及其它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且停电后不影响有轨 电车交通正常运行的负荷。
9.3.2专用通信系统
9.3.2.6广播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辆段子系统。控制中心应设有对各车站广播 区域进行广播的功能。 9.3.2.7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有轨电车交通控制中心列车调度、车辆段调度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等 移动人员之间的语音通信的需要。 9.3.2.8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全线闭路电视系统实时的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 9.3.2.9闭路电视系统应为调度人员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系统 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0天。控制中心宜具备对列车实现视频监控功能,至少实现 一路可供选择的监控摄像实时传输,
9.3.3公安通信系统
9.3.3.1公安通信系统由公安无线引入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视频监视、电源及接地4个子系统 构成。 9.3.3.2无线系统应支持从指挥中心或现场任意一台手持机到各个分部门的全呼、一对多组呼、一对 单呼、PABX/PSTN呼、状态呼、短数据呼、跨前缀跨对呼叫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强拆、强插等集群调 度功能。 9.3.3.3公安视频监控及电源系统宜与专用通信系统合建。 9.3.3.4计算机网络应保证该系统的独立性、保密性、安全性。
3.4.1政务通信应满足在紧急或灾害情况 交通进行应急指挥的需求。 3.4.2政务通信的无线覆盖方 公安消防通信系统合建两种方式。
9.4.1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应配置调度管理、正线道岔控制、车辆段信号控制、路口信号控制、车载 信号等子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 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 9.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进路、道岔控制、信号机控制、时刻表编辑、路口优先等功能,同时进 路排列可由调度人员人工或授权司机车载、轨旁控制。正常运行时线路按双线单方向右侧行车,特殊情 况下应能组织反向运行。信号机应设置在运行方向右侧,因地理位置条件不足在不导致混淆的前提下经 运营单位批准也可设置在运行方向左侧 9.4.3控制中心应设有信号系统工作站,具有监督和控制列车运行功能。 9.4.4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9.4.5信号设备操作规定: a)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设备正常时,应实现系统自动进路功能,或由行车调度员人工排列进路; 当进路无法手动办理时,行车调度员可授权司机使用车载或轨旁设备办理; b)行车人员使用安全相关的操作命令时,应检查列车进路,确认进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方可 操作; c)正常情况下,列车已经占用道岔区段时,不应人工解锁进路;如需解锁已准备好的进路时,应 确认列车安全: A d)不应擅自中断信号系统,不应进行与行车无关的操作; e)运营期间内,除需转换的道岔外,应把各站所有道岔开通正常运营方向,并单独锁定; f)列车所经的道岔无法实现进路锁闭时,应将道岔单独锁定在正确位; 9)设备管理人员需操作工作站时,应征得行车调度员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操作,
9. 5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9.5.1封闭空间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 9.5.2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各类通风模式,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协作, 及时启动相应的模式。 9.5.3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需要。 9.5.4地面车站及区间变电所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可仅设置就地控制;区间隧道内的通风系统的控制可设 置中央控制、就地控制两级。 9.5.5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9.5.6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应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修程,可采用日常 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或年度检修。
9.6.1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9.6.2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6.3运营单位车站应张贴相应的安全逃生标示。 .6.4工程作业中需使用燃气设备和明火时,应按程序申报并采取消防监护措施。 9.6.5消防系统应采用两路供水,确保当其中一路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另一路供水系统能满足全部消 方用水量。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消防给水的两路供水系统进行检查。 9.6.6当市政自来水的供水水量和水压都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可不设置消防泵房。 9.6.7应采取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对系统的腐蚀。 9.6.8消防设施不应擅自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灭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和加压泵进行 全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7.1运营单位应确保沿线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9.7.2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 防用水的需要。 9.7.3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污水、废水和雨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9.7.4运营单位应在隧道低洼排水处设置排雨水泵站,雨水超过设备排水能力时应采取防洪措施。 9.7.5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并充分利用城市自来水水压。当沿线无城 市自来水时,可采取其它可靠的给水水源。
9.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9.8.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对通风空调、供电、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和应急后备电源 系统设备的监控功能。 9.8.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能耗统计分析功能。 9.8.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中心级联动功能,并保持24h不间断运行
9.1售检票系统应适应网络化运营需要,应与公交交通票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9.2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宜与市公共交通系统一致,充分实现资源共 检票系统采用独立运营、半封闭管理;票务制式应适应票价政策,可采用全程一票制或计程票
9.10电梯、自动扶梯
9.11.1安全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 运营单位应确保安全门系统工作正常。 9.11.2安全门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9.11.3运营单位应合理确定安全门与车门的开关顺序。 9.11.4运营单位应对安全门进行日常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门体外观完整无损,门体玻璃无划伤、裂痕; b)开关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 9.11.5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门的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修程,修程可 采用日常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巡检和年度检修,
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设等, 9.12.2轨道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工程进行检测和维护,轨道的标高、轨距应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定 期对正线和辅助线钢轨伤损情况进行无损检测,发现钢轨伤裂应及时进行更换;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结构进行检测和维护,轨道结构的强度、刚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应符合 使用要求;应保持轨道减震地段减震降噪措施的有效性,并定期检测; c)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岔进行检测和维护,道岔维修后,应及时进行道岔与信号的联合调试,确 保道岔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道岔异常时,运营单位应查明问题,及时处理,检测合格后再组织行车; d)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挡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挡处于良好状态;当列车以设定的速度冲撞车 挡时,车挡应能承受列车冲击,阻挡列车至停止; e)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进行检查,确保无积水,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 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 9.12.3路基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投入运营的路基工程进行检修和保养,路基结构强度及变形应满足承载轨道 结构和列车运行的要求;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路基工程的防水、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排水设施完好正常,防止 路基不均匀沉降和边坡塌陷。 9.12.4线路附属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附属工程进行检查,确保线路附属工程完好;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 整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晰度,安装位置不影响电车驾驶员的望。 9.12.5隧道、桥梁、车站建筑的管理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隧道结构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隧道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 标范围内,隧道结构的水渗透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隧道结构进行修补;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桥梁及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桥梁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 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桥梁结构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c)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 标范围内; d)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段、运营控制中心、变电所房屋建筑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9.12.6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a)运营单位应保持建筑物完好和正常使用,并采用日常保养、临时补修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维修 模式; b)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制定相 应的修程,可采用日常巡检、半年巡检、年度巡检或故障检修方式; c)运营单位组建土建设施维修班组时,应根据土建设施布局特点,合理配置维修班组和值班人员: d)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维修班组的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 e)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在确定需要大修前,应由专业单位进行鉴
9.12.6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
定和论证,并应经专项设计批准后再开展大修工程
9.12.7线路铺设与管理 a)地面及高架线路两侧(含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物体; b)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建筑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检修竣工图纸、房屋建筑检修设计、施工 技术和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地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c)轨行区设有绿化植物的应有相应的维护管理部门,定期对绿化植物修理。绿化植物灌溉设施设 备应纳入对口专业部门统一监管,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d)线路铺设主要利用既有或规划道路地面敷设;在路段处宜采用独立路权,在一般路口处,采用 与道路平面交叉共享路权方式;在社会车流较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路口,可采用全立交(上跨或下穿) 的独立路权方式; e)线路平纵面设置应因地制宜,确保排水及景观的需要;对局部平交路口或混行地段,应保障转 面应与道路面齐平,以满足道路行车的平顺性;采用地面线的独立路权地段,轨面宜高出相邻道路面,
9.12.7线路铺设与管理
10. 2 安全管理制度
10.3.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0.3.2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事项,认真组织实施。 0.3.3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0.3.4运营单位应及时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可将事故案例编制成册,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并吸取事故 发生的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10.3.5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做好记录。
10.4 安全隐患排查
GB/T 30966.1-2022 风力发电机组 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通信 第1部分:原则与模型.pdf10.4.1一般要求如下
10.4.1 一般要求如
0.4.2安全隐惠排查内容
U.4之安生稳思非查内谷
a)运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责任书情况; b)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 c)职工执行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 d)安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和考核情况。 10.4.2.2试运营基本条件执行情况: a)已开通线路的试运营评审情况,包括组织流程的规范性和评审意见、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b)试运营评审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c)拟开通线路的试运营筹备情况。 0.4.2.3运营安全保障情况 a)土建设施、车辆、供电、通信、信号以及自动扶梯、屏蔽门与环境设备监控系统等机电设备的 维修保养措施: b)运营线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c)运输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措施。 10.4.2.4设备质量保证情况: a)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防灾、报警和监控等系统设备是否满足运营安全要求; b)信号系统设计是否具备故障导向安全功能。 10.4.2.5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a)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0.4.2.3运营安全保障情况
0.5.1为保证有轨电车交通安全运营及道路交通功能,应结合有轨电车交通线路布置及沿线交通组织方 案T/CBDA 28-2019 建筑室内安全玻璃工程技术规程,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0.5.2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设施、隔离护栏、反光道钉、闪光灯等。 0.5.4有轨电车交通非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行车提醒标志。 0.5.5当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与社会交叉线路交叉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12.5.6在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有轨电车交通专用信号灯、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交通车道线,并根 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交通车道的标志、设施,
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建立专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 材、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12.1.1有轨电车停止时,车厢噪音≤60dB;运行时,车厢噪音≤85dB。 12.1.2有轨电车实行年检,降低有轨电车喇叭声级,减少鸣笛次数,禁止夜间鸣笛。 12.1.3道路两侧应结合城市绿化、修建绿篱及草坪相结合的路结构,增加吸音消音效果,大幅度改善噪 音污染。 12.1.4采用重型钢轨或者减震降噪型钢轨,或者在刚腹板两侧粘贴减震橡胶和钢板,实现衰减震动和降 噪。 12.15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制度,规定列车车体和客室的保洁周期,定期对列车进行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