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74-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2274-2018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1.5.7大跨径桥梁应考虑车道荷载纵向折减,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桥梁计算跨径天于150m时,应按表11.5.7规定的纵向 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2桥梁为多跨连续结构时,整个结构应按其最大计算跨径 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表11.5.7纵向折减系数
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CECS 533-2018-T 空调用铝合金材耐热聚乙烯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图11.5.9一辆人力劳动车荷载
11.6.1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周边环境、地面建筑、地下管线等公 用设施、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 响,并应综合考虑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建设与公路隧道功能的相 互影响。 3隧道的埋深、平面布置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公路总体规 划与设计、公路等级、综合功能定位、环境、地形及相关条件确定。 4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11.6.2隧道可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类,并应符合表11.6.2的 规定。
表11.6.2隧道分类
:封闭段长度系指隧道两端洞口之间暗理埋段
11.6.3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6章的公路 建筑限界及横断面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3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6章的公路 建筑限界及横断面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隧道内宜设置检修道。其他等级公 路隧道,应根据隧道所在地区的行人密度、隧道长度、交通量及交 通安全等因素确定人行道的设置。 2检修道或人行道宜双侧设置。 3检修道或人行道的宽度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 规范》TGD70的规定选取,检修道或人行道的高度可按20cm~ 80cm取值。 4单向单车道隧道应设应急车道。 5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 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6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 限界。 7高速公路上的短隧道与城市出入口的中、短隧道,宜与路 基同宽。 11.6.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将机动力道 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在同一孔内设置;对长度小于或等于 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与机动车之 间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11.6.5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隧道洞口内外侧在各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 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时,经技术经济比较 论证后,洞口内外平曲线可采用缓和曲线,但应在洞口内外设置 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 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的过渡段,保持横断面过渡的 顺适。 3洞口外路段应满足相应等级公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 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11.6.5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下
4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 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11.6.6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合理确定 结构形式与适应于地层特性和环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1.6.7隧道防排水设计应保证隧道结构、设备和行车的正常运 行与安全,并应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隧道、引道与接线路 面衔接处宜设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 11.6.8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技术标准应根据公路的功 能、类别、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附属设 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11.6.9对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宜设运营管理中心,选址应 符合规划要求,并应有利于对隧道进行维护管理。对长度小于 1000m的隧道,可按需设置设备监控、应急事故处理管理所。 11.6.10隧道必须进行防火、防灾设计,其防火、防灾、逃生等要 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隧道设计规范》DG/T 08一2033的规定。 11.6.11隧道出入口、通风设施等设计应与周边环境景观等方 面相协调。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尚应满足国家有关环保的要 求。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好隧道进出口的光照过渡及隧道内照明 设计。
4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 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11.6.6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合理确定 结构形式与适应于地层特性和环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1.6.7隧道防排水设计应保证隧道结构、设备和行车的正常运 行与安全,并应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隧道、引道与接线路 面衔接处宜设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 11.6.8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技术标准应根据公路的功 能、类别、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附属设 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11.6.11隧道出入口、通风设施等设计应与周边环境景观等方 面相协调。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尚应满足国家有关环保的要 求。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好隧道进出口的光照过渡及隧道内照明 设计。
11.6.12隧道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结合环境、地形、地质、路线 总体、运营状况、应急救援、原有隧道现状等,对增建隧道、原址折 建、原有隧道改造及其组合方式等进行多方案比选。 2原址扩建和新建的隧道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利用原有隧 道加固改造时,隧道主体结构可维持原标准,交通工程及附属设 施应采用现行标准,同时应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3应根据原有隧道运营状况,做好改扩建交通组织方案 设计。
12.1.1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人行 道及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6.2.3条的规定。 12.1.2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应与公路沿线的村镇、居住区、商 业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12.1.3行人交通较多的路段,可设置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12.1.4非机动车交通包括自行车交通、电动自动行交通、三轮 左六通
12.2.1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 地道等。行人交通设施应根据行人的流线和流向来确定,满足行 人的交通需求,保障行人交通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12.2.2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8节及第6.4.4条的 相关规定。 12.2.3人行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交通枢纽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2高速公路及一级干线公路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m~ 1000m;二级干线公路宜为400m~600m;一、二级集散公路宜为
12.2.1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 地道等。行人交通设施应根据行人的流线和流向来确定,满足行 人的交通需求,保障行人交通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12.2.2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8节及第6.4.4条的 相关规定,
12.2.3人行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交通枢纽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2高速公路及一级干线公路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m~ 1000m;二级干线公路宜为400m~600m;一、二级集散公路宜为 300m~500m;三、四级公路宜为200m~300m。
3平面交叉口处人行过街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人行横道。
1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在公路中心 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宜小 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2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 定,必要时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横道宽度不应小于3m,宜采用 lm为单位增减。 3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 应设醒目标志。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 行车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12.2.5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大桥或人行地道;一级 干线公路行人过街宜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公路可根据 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 与两侧建筑或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 过街设施。 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根据需要设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4在非机动车过街交通量不大的情况下,可与人行结合设 黑可工州湾
1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在公路中心 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宜小 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2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 定,必要时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横道宽度不应小于3m,宜采用 lm为单位增减。 3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 应设醒目标志。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 行车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12.2.5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大桥或人行地道;一级 干线公路行人过街宜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公路可根据 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 与两侧建筑或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 过街设施。 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根据需要设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4在非机动车过街交通量不大的情况下,可与人行结合设 置可推行的天桥或地道
12.3.1公路机动车道设计速度大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应 与机动车道间应采用物理分隔设施: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40km/h时,宜采用交通标线分隔。 12.3.2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及第6.4.3 条的相关规定
13.1.1公路设计中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公交专用车道、有 轨电车道和公交停靠站的设计。 13.1.2与公路有关的公共交通可分为快速公交、常规公交、出 租车和有轨电车四类。 13.1.3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可根 据需求设置非机 丽梦
13.1.3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可根
13.2.1公交专用车道可分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和常规公交 用车道。
13.2.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
1单向客运量大于8000人次/h,且单向车道数大于2车道 的公路宜设置快速公交专用道。 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公路中央或公路两侧,中央 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文可分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 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宽度应满足大型车车道宽度要求,且 不宜小于3.5m。 4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隔离或交通标 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理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小于300m。 5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
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II136的规定。
1高峰小时单向公交车流量大于90辆,单向公交客运量大 于3000人次/h且单向车道数大于2车道的公路,宜设置常规公 交专用车道。 2带有辅路的高等级公路,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辅 路上;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的车道上。 3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宽度应满足大型车车道宽度,且不宜 小于3.5m。 4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
13.3.2有轨电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2有轨电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公路有敷设或规划有轨电车道时,公路几何设计、交通 工程及沿线设施应同时满足本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建标104)的规定。 2有轨电车地面运行段宜设置专用道为主:局部路段可允 许地面交通在非高峰时段借道混行。
13.4.1快速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靠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考虑与常规公交 及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的衔接。 2停靠站可分为单侧停靠站和双侧停靠站,双侧停靠的站 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3多条线路在停靠站区间应单独布置停车道,停车道的宽
度不应小于3m。 4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 要求。 5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 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 确定。 6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停靠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 统设计规范》CJJ13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 范》CJJ/T15等标准的规定。 13.4.2常规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靠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轨道交通 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停靠站间距一般为 400m~800m。 2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布置停靠站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 停靠站设在进口道一二侧。停靠站的具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靠站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一侧时,离开停车线的距 离:进口道有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 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m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停靠 站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 车道时,停靠站位置应在右侧车道最大排队长度再加 15m处,并不得小于50m。 2)停靠站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时,离开对侧停车线距 离: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情况下,应设在展宽段向前至少 15m处;右侧不展觉但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一、二级 公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50m,在高等级公路的辅路及 三、四级公路上不应小于30m。 3停靠站可分为直线式和港湾式。有条件的公路特别是
度不应小于3m。 4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 要求。 5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 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 确定。 6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停靠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 统设计规范》CJJ13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 范》CJJ/T15等标准的规定。
、二级公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宜与交叉 口渠化进行一体化设计。 4多条公交线路停靠同一停靠站时,停靠站通行能力应与 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 靠两辆车布置,最长宜不超过同时停靠四辆车的长度,否则宜分 开设置。 5停靠站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 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一96的规定
13.4.3有轨电车站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点设计应满足客流规模和运营管理的需求,车站规模 型式、限界、布局及附属设施等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建标104)的规定。 2当有轨电车停靠站与常规公交站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 13.4.4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 租车停靠站。 2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 路交通的干扰。 3停靠站根据道路交通条件采用直线式或港湾式。 4停靠站设计可参见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
1站点设计应满足客流规模和运营管理的需求,车站规模、 型式、限界、布局及附属设施等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建标104)的规定。 2当有轨电车停靠站与常规公交站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
13.4.4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 租车停靠站。 2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 路交通的干扰。 3停靠站根据道路交通条件采用直线式或港湾式。 4停靠站设计可参见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 设计规程》DGJ08一2106的规定。 13.4.5公交停靠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14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14.1.1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 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综合论证确定。 14.1.2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 要求,相互匹配,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公路的整体效益。 14.1.3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应按照“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 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体现“安全公路、智能公路、数学公路”的 理念。
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体现“安全公路、智能公路、数字公路”的 理念。
理冠。 14.1.4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 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 配置,并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14.1.4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
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 配置,并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14.1.5新建公路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应与公路同
14.1.6对于改扩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应配合公路主体 工程的改扩建方案,提供配套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的设计与施 工组织方案。对于现有公路应注意与现有设施协调和匹配,必要 时需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14.2.1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 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等
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等
营条件等设置,以满足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的需求
规定: 1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总体布局、合理设置,重要信息应重复 设置或连续设置。 2交通标志的位置应保证其视认性,与其他标志或设施不 应相互遮挡。 3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应互为补充 含义一致,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
14.2.4公路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路侧净区的宽度不足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确定是 否设置护栏。 2桥梁与高路堤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路侧有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 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5设置辅道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应设置防撞护栏,以保 证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6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结合公路设计速 度、几何指标、交通量、交通组成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栏防护等级。 7不同形式的护栏相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 14.2.5公路活动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2设有中央分隔带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 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3活动护栏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 置,设置的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活动护栏的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 致。
1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2设有中央分隔带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 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3活动护栏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 置,设置的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活动护栏的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 一致。
5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活动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义,服务 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连接道、中央分隔带开口以及避险车 道等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 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郭标,其他路段视需要 可设置轮廓标。 3隧道内应设置轮廓标, 4视线不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小半径弯道外侧,应设置线 形诱导标。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义,服务 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连接道、中央分隔带开口以及避险车 道等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 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 可设置轮廓标。 3隧道内应设置轮廓标。 4视线不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小半径弯道外侧,应设置线 形诱导标。 14.2.7公路隔离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一一级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路段两侧宜连续设 置,也可利用天然屏障间隔设置。 2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4.2.8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设置公路防落网: 1公路跨越铁路、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和城市 道路时。 2公路路堑边坡段或地道敞开段可能有落石并影响交通安 全时。 14.2.9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防眩设施。没有设置照明 设施有中央分隔带的二级公路宜设置防眩设施。 14.2.10设计速度天于50km/h的双向四车道及以上二级公路 整体式断面中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14.2.7公路隔离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一一级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路段两侧宜连续设 置,也可利用天然屏障间隔设置 2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公路跨越铁路、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和城市 道路时。 2公路路堑边坡段或地道散开段可能有落石并影响交通安 全时。 14.2.9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防眩设施。没有设置照明 设施有中央分隔带的二级公路宜设置防眩设施。 14.2.10设计速度大于50km/h的双向四车道及以上二级公路 整体式断面中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14.2. 11弹性交通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方便行人过街,在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中间设 置了独立安全岛,应在安全岛边缘设置弹性交通柱。 2在临时分隔道路、分隔危险区、收费口等其他需要设置临 时分隔的区域,宜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14.2.12下列情况下,应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设置突起路标:
14.2.12下列情况下,应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设置突起路标:
14. 2. 12 下列情况下,应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设置突起路标: 1长隧道内。 2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
14.2.13其他情况下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
1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邻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 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2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公路,没有设置过街 设施时,应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交通标志,必要时设置交通信 号灯。 3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告标或者 安全防护设施。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 警告标志。 4平面交义口设置信号灯的条件,应根据相交公路(道路 等级、交通流量、行人及非机动车的过街需求等因素确定。特大 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或设施养护要求设置 车道信号灯。可变车道、收费口和检修通道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5公路两侧及分隔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等不得遮挡路灯、交 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6公路养护作业时,应设置限制速度等醒目的交通警示诱 导等交通安全设施。 7公路两侧的交通噪声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宜采用安装声 屏障等技术措施
4.3.1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和停车
14.3.1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和停车区
4.3.1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和停车区 14.3.2服务区和停车区的设置应根据区域路网、建设条件、景 观和环保要求等规划布设。公交停靠站的位置宜根据地区公路 交通规划、公路沿线城镇分布、出行需求布设。
14.3.3服务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应设置服务区,作为干线公路的一、二级公路宜 设置服务区。 2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停车场、加油站、车辆维修站、公 共厕所、室内外休息区、餐饮区、商品零售点等设施。 3作为干线公路的一、二级公路宜设置停车场、加油站、公 共厕所、室内外休息区等设施
14.3.4停车区设置应符合下列
1高速公路应设置停车区,作为干线公路的一、二级公路宜 设置停车区。 2停车区应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室内外休息区等。
3当桥梁、隧道设置结构监测、养护检测等设施时,应与路 段的监控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协调管理
14.4.3收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
1收费设施应与公路设计采用的服务水平相协调。收费 场出口及入口的收费车道数不应小于2条。新建收费设施应同 步建设ETC车道。 2省界主线收费站宜采用合建方式。 3收费系统机电设备可按开通后的第15年交通量配置;收 费岛、收费广场、地下通道、收费大棚等设施宜按开通后第15年 交通量配置;收费广场用地、站房用地、建筑和土方工程用地应按 开通后第20年的交通量实施。 4客车应采用分车型收费方式,货车宜采用计重收费方式。
14.4.4管线、照明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5章节的有关规定。 14.4.5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管理站(所)应结合公路管理需 求确定。 14.4.6养护设施应根据公路养护业务需求设置养护工区和道 班房。高速公路宜设置养护工区,其他等级公路宜设置道班房。 14.4.7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设施宜结合地形和业务范围选址 合建。 14.4.8公路管理用房建筑应布局合理、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房屋建筑规模宜根据设计交通量确定
15.1.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严禁敷设纵向地下管 线;二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不应敷设纵向地下管线;三级公路和四 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纵向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宜在分隔 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辅路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敷设其他要 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等标准的规定。
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纵向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宜在分隔 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辅路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敷设其他要 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等标准的规定。 15.1.2地上杆线应设在公路设施带内,不得侵入公路建筑 限界。 15.1.3应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 线交叉,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5.1.4各类管线应按规划要求预理埋过路管道,过路管道规模宜 适当并留有余地。在建成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下实施过路管 道时,应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二级公路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5.1.5当局部路段确有困难,导致管线覆土深度或交叉净距不 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管线设施影响路 基或路面结构强度时,应采取加固或补强措施。 15.1.6公路下管线的沟槽回填必须达到公路路基压实度要求。 15.1.7管线与桥梁或隧道合并敷设和管线跨越桥梁或穿过隧 道敷设时,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5.1.3应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
15.1.4各类管线应按规划要求预埋过路管道,过路管道
适当并留有余地。在建成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下实施过路管 道时,应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二级公路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5.1.5当局部路段确有困难,导致管线覆土深度或交叉净距不 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管线设施影响路 基或路面结构强度时,应采取加固或补强措施 15.1.6公路下管线的沟槽回填必须达到公路路基压实度要求。 15.1.7管线与桥梁或隧道合并敷设和管线跨越桥梁或穿过隧 道敷设时,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5.1.8公路范围内输送流体的管渠系统应保证其严密
渗漏。输送腐蚀性流体的管渠系统还应耐腐蚀,严禁渗漏
15.2.1公路管道排水设计应以城镇的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 刘为主要依据,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 15.2.2公路路面应根据公路所在区域和公路等级采用适当的 路面排水方式及可靠的排除措施,保证路面水迅速排除。公路路 面排水可采用边沟式排水,规划有雨水管道的应采用管道排水。 15.2.3当公路的地下水可能对公路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取适 当的排除或阻隔措施。公路结构层内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排 水或隔水措施
15.2.3当公路的地下水可能对公路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取适 当的排除或阻隔措施。公路结构层内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排 水或隔水措施,
15.2.4公路排水宜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
15.2.5公路雨水管道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公路排水采用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气候特征、地形条件、公 路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短期积水即能弓起严重后果的公 路宜采用5年~10年;其他公路宜采用3年~5年;隧道(地道) 敬开段宜采用30年~50年,且不应低于所在排水系统的设计 标准。 2当公路排水工程服务于周边地块时,设计暴雨重现期取 值尚应符合地块的排水规划要求
15.2.7公路雨水口的形式、设置间距和泄水能力应满足公路排
水要求。雨水口的布置方式应确保有效收集雨水,雨水不应流人 路口范围,不应横向流过行车道,不应由路面流人桥面或隧道。 一般路段应按适当间距设置雨水口,路面低洼点应设置雨水口: 易积水地段的雨水口宜适当加大泄水能力。
排至洞外时,应设置排水设施;当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洞口 上方应设置截水、排水设施
15.3.1公路照明工程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 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照明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应符合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15.3.2公路应全线连续设置人工照明设施,隧道入口段、过渡 段、出口段照明应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组成,并进行调光控制 设计。公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一01和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照明建设技术规程》DG/TJ08一2214 的规定;当公路照明光源选用LED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和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道路LED照明应用技术规范》DG/TJ08一2182的 规定。
15.3.2公路应全线连续设置人工照明设施,隧道入口
15.3.3公路照明宜按现行
CJJ45分级,高速公路与一级公路分别参照快速路与主干路标 准,二级公路参照次于路标准,三、四级公路参照支路标准。
15.3.4照明灯具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型式、宽度、照明要
有特殊设施和场所照明要求的机场、航道、铁路、天文台等附近区 域,应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
15.3.5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照明光源应优先选择节 能及环保产品。
15.3.5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照明光源应优先选择节
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遥控系统
15.3.7公路照明设施选型应与沿线景观相协调
16.1.1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 等要求,并应与沿线城镇风貌协调一致。 16.1.2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人公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 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 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16.1.3绿化和景观设计应与市政公用设施统筹安排,有条件时 可结合路侧防护绿化统一设计。 16.1.4绿化和景观设计宜在简洁、统一的基础上,考虑行车动 态视觉,根据车速有节奏的适当变化,保证驾驶员信息感知的连 续性和警觉性,营造安全的驾驶视觉环境。 16.1.5绿化和景观设计应根据自然环境,结合水土保持与环境 保护,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16.2.1新建、改扩建公路时,红线范围内应进行绿化设计,有人 行道的区段宜种植行道树。 16.2.2公路绿化设计应优先选择适生乡土植物GB/T 50115-2019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易于移植和管 理的品种
16.2.3新建公路应绕避或利用有价值的原有树木;改扩建公路 应保留、利用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进行保护,宜原地保留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
16.2.3新建公路应绕避或利用有价值的原有树木:改扩建公
16.3.1景观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线、建(构)筑物、排水防护工程、 绿化、沿线设施等各项景观要素,使公路景观与沿线自然、人文景 观和谐统一。 16.3.2公路隧道洞口、人行天桥、声屏障等设施应根据所处的 自然和人文环境,通过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合理的景观设计,宜
16.3.2公路隧道洞口、人行天桥、声屏障等设施应根据所处的 自然和人文环境,通过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合理的景观设计,宜 体现地方特色
16.3.3公路景观设计应注意防止视觉污染DB11/T 1607-2018 建筑物通信基站基础设施设计规范,避免干扰行车视
线。当路两侧有影响视觉的场所时,宜采取绿化或工程措施予以 遮蔽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