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62-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一般规
6.0.1地名规划成果应包括地名规划文本、地名规划说明书和地名规划图。 6.0.2地名规划文本应说明规划思想和规划内容等,应表述准确、含义清楚。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A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 5规划实施计划。 6.0.3地名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应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B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说明; 5规划实施计划及保障。 6.0.4地名规划图包括地名规划现状图及名称设计方案图。制图宜使用矢量图, 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且应满足附录C的详细要求: 1包含图名、图界、指北针、比例尺、图例、规划期限、署名、编制日期等 内容; 2使用叠加有城乡规划方案的地形图; 3以不同颜色或不同粗细线条区分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地理实体; 4文字、数字、代码表达清晰、准确、规范,编排整齐
7.0.1地名规划成果初稿应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 7.0.2应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评审会纪要,专家应包括规划、 地名、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俗等领域,评审原则为: 1符合城乡规划需要: 2指位清晰、使用方便; 3符合历史文脉传承 4符合地域特色和使用*惯。 7.0.3地名规划成果应在地名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规划区域内的特定场所向社 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公示时 间应为30日。 7.0.4地名规划成果应由属地区政府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材料包括:要 求审查地名规划的申请文件、地名规划成果、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公示情况报告 等。 1审查内容应包括:地名规划与各级、各类规划的结合情况及有无必须调整 的内容,确定的规划方案是否具备批准条件; 2一般地区的地名规划,可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城市特定功能区 地名规划和其他重要地区的地名规划,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后发布。 7.0.5地名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即为地名命名的依据,未按规定程序调整,不得 变更。地名管理部门应在地名规划批准后,将地名纳入相应管理系统中并在官方 网站对社会公布。 7.0.6因城乡规划调整导致地名规划需调整时,应调整地名规划,并按原程序报 批
地名规划文本须准确表达规划意图、规划目标和规划内容。文学表达应规范CECS 557-2018-T 屋面现浇泡沫混凝土节能防水一体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唯确、肯定、含义清楚。
务来源,简述规划需求、规划缘起等背景
A.1.2规划原则和指导思想
1提出规划重点。一般以道路、桥梁等名称规划为重点。 2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区域和地名文化遗产密集区,应将地名文 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规划重点。 3在存量地名资源相对缺之的地区,应注重设计与末来城市发展功能及特 色相适应的创意地名。 A.1.6规划依据 列出规划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等文件名称,应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规划区 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说明规划区域的四至范围,应与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范围相一致 A.1.8规划期限 说明规划的起止年限,应与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A.2地名资源分析 A.2.1区域发展特征 简要说明规划区域发展特征, A.2.2区域地名资源特征 简要说明地名资源的基本特征。 A.2.3地名文化遗产分析 说明地名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和文化价值。 A.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和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应编制地名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 A.3.1保护原则及标准 A.3.2地名评估体系 A.3.3保护内容 A.3.4保护名录 A.3.5配套措施 A.4名称设计方案 A.4.1片区 A.4.1.1规划范围: A.4.1.2规划思路及原则 A.4.1.3名称设计 13
A.2.1区域发展特征
A.2.2区域地名资源特征
A.2.3地名文化遗产分析
A.4.1.3名称设计
A.4.2.1数量及布局
A.4.2.2规划思路及原则
A.4.2.3名称设计
1文字说明:列出不同等级规划道路数量、名称、命名原因等。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3道路名称设计方案图区分不同等级道
A.4.4.1数量及布局
A.4.4.3名称设计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A.4.5.1文字说明
A.4.5.2规划方案一览表
A.4.5公园、广场、绿地等
A.4.5.3名称设计方案
《地名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包括以下 内
B.2.1区域发展特征
介绍规划区域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等。
B.2.2区域地名资源特征
1正在使用的地名数量、类别、分布及可识别性评价。 2存量地名(包括道路、行政区、片区、基础设施、建筑物、名胜、古迹、 景观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沿革与特点、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及存量地名资源 与区域功能定位的关系。 3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4当前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5已消失地名的收集和分析,包括历史上已消失的地名和*年来消失的地 名。 B.2.3地名文化遗产分析 在对区域内地名资源的数量、种类、分布、文化价值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和重要地名保护名录。 注:在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因地名规划文本中设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专篇,此处的地名文化遗产分析可省略。
保护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
B.4.1主要规划意图阐述
B.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B.4名称设计方案说明
B.4.2规划方案概要及地名体系解释 总结、提练出规划方案的宏观特色。方案所表达、传承的思想,与既有地名 的结合情况,地名体系总特点,地名景观总特点,主干道名称系统的特点,各组 团间地名群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的特点等。 B.4.3规划名称的结构类型 1规划名称类型表述:如以保留历更地名、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点为主;还 是以体现区域未来发展的新地名为主,或者是兼而有之。 2规划名称技术路线表述:用序列化的命名形式,还是单元式采词方式。 3采词思路表述:列表呈现历史地名、派生地名、创意地名三种命名的数量、 原起及它们分别占全部规划名称数量的白分比。
B.4.2规划方案概要及地名体系解释
B.4.4片区,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绿地,其他类型地 理实体的名称设计方案说明 可根据需要,在规划文本基础上,分别对片区,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车站 公园、广场、绿地,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设计做出相应说明,
可根据需要就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B.5规划实施计划及保障
附录C《地名规划图》制作导弓
C.0.1地名规划图应包括规划准备中的地名原点图及地名规划成果中的地名现状 现划图和名称设计方案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名原点图记录历史时期地名状况和地名原点; 2地名现状规划图呈现规划区域内正在使用的地名及分布; 3名称设计方案图反映地名规划意图和规划成果,包括名称设计方案总图和 名称设计方案专项图。 C.0.2地名规划图应包含图名、图界、指北针、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 编制日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名应反映图幅主题,位置醒目且不覆盖规划图内容,优先选择图纸上方 正中或左、右的任何一侧。 2图界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相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地名规划 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3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的有关规 定。 4比例尺应反映地名规划图图形尺寸与实际地形尺寸的比例关系,每格的长 度应为整数,标绘位置应在图界的正下方。
图上一小格代表地形实物实际长度为50m
图A.0.4比例尺图式
图A.0.4比例尺图式
5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一致,现状地名图只标注现状年份,应用公元 纪年表示,标注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 6图例应表现地名规划图的内容,位于规划图下方的一侧,不覆盖规划图内
容。图例中的地图符号及条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参考图例》与《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图例应体现道路的等级和片区的划分。 7署名应为地名规划编制单位的全称,位于规划图的右下方。 8编制日期应反映地名规划原版图纸完成的日期,位于署名位置的下方。 C.0.3地名规划图可分为规格幅面的规划图和特型幅面的规划图,图幅规格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 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 图纸。 2规格图幅宜符合下列的格式
3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 4特型图幅的地名规划图宜有一边长与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一般为宽度
一致)。 5同一规划的图纸规格应一致。 C.0.4地名规划图图号顺序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宏观内容的图纸在前,微观内容的图纸在后; 2基础图在前,规划图在后; 3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 C.0.5地名规划图底图应使用叠加有城市规划方案的地形图,能看清原有地形、 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以便确定地名原点和自然特征。 C.0.6地名规划图应以不同颜色或不同粗细线条区分各级规划道路。以线条粗细 区分时,应依次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C.0.7地名规划图中的文字、数字、代码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规范汉学,选用易认字体,不得使用篆体或美术学体。 2使用阿拉伯数字,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代码应使用规范英文字母。 4笔画清晰、编排整齐,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运用准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不同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不同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17693) 2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1.0.12009年由原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在北京市地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指导了地名规划编制,收到了较好 的社会效果。本标准结合北京市地名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导则》的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提炼、规范而成。本标准旨在为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提供有力的依 据,规划者可依据本标准,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地名规 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本标准可使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 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依,实现指导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城市 文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而提高地名管理水*的目的,促进北京成为国 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将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 编制的技术标准。其中地名的主要类型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片区,道路,桥 梁,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和其它类型的地理实体等。 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等方面。 1.0.3地名规划编制的总原则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为依据,结 合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现实需要,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为保证地名规划编制目标 的实现,地名规划应遵循尊重历史、传承文脉,以人为本、照顾*惯,全局把握、 规范有序,立足服务、好找好记的原则,符合中央提出的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 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 1.0.4本标准的编制以《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为依 据,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
.3通名generaltermsofgeographicalname
通名为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在地名中用来表示地理实体属性 或共性特点,即一类地理实体的通用名称,如长安街中的“街”即为通名。 2.0.4 专名 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专名为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在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的个 性特点,即个体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如长安街中的“长安”即为专名
历史地名的含义,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是指历史时期产生的地名;二是指 力史时期曾经使用的地名。本标准采用前者,因为历史地名与历史建筑、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概念具有共通性,它不应仅指代现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而应更强调历史时期留传下来的地名及其内涵。北京的许多老地名从古沿用至今 反映着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和地方特色,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 因其仍在使用,而被排除在历史地名的范畴之外。“历史时期”这一概念一般指 新中国成立以前(1949年10月)的时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新中国成立 后开始使用,尤其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并已广为认知的地名,也应视为历史 地名。
2.0.9地名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ofgeographicalname
地名文化遗产是指承载一定区域内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传统生活 方式等信息的地名。根据2012年联合国第十届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形成的地名文 化遗产保护鉴定标准,地名文化遗产的衡量主要包括下列因素:1.地名产生的 时间;2.地名持续使用的时间;3.地名的珍稀程度;4.地名的纪念性特征;5.地 名的吸引力:6.当地人的使用*惯
2.0.11 片区 district
片区是人为划定的地名命名区域,是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围合的片状 地名命名区域。片区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划中较为常用,如“劲松”、“双榆 树”等,内部还可划分为次一级的片区如“劲松南里”、“劲松北里”等,有较强 的指位性和实用性。如今,片区命名方法适用于有片区命名需求的新建区域
3.0.1地名规划编制应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其中 规划准备是地名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即在规划开始阶段对规划区域进行全面的资 料收集与实地调查,为地名规划编制提供依据。规划设计是地名规划的主体部分 即依据规划准备,对规划区域的地名进行统一命名,使地名在社会活动、公众生 活中发挥空间指位、寻址找路、传承文化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规划成果是地名规 划的呈现方式,成果编制是用系统、清晰、美观的图文展示地名规划。 3.0.2、3.0.3地名规划应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委托市规划国土委分 高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明确地名规划的意图与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分局可自主进行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亦可委托相关机构组成规划编制组进行工作,所委托机构可为城市规划、遗产保 护、环境设计、文史研究等领域的规划设计院所、高等院校和研究、咨询机构等。 规划编制组成员宜具有地名、规划、历史、地理、中文、社会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除市规划国土委分局、规划编制组外,应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专 家及公众等多方参与。地名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过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公安 交通、交管、市政、民政、规划、建设、园林、邮政、消防等)意见,相关领域 专家(地名、历史、地理、规划、文化、艺术、民俗、方志等)评审,对社会公 示和报审批准等环节,方可对社会公布使用,实现地名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透 明和科学决策。 3.0.5地名规划中除名称设计外,还应包括地名体系构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 专项内容。地名体系是规划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或空间关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整 体。当规划区域较完整,有较突出的地域特点时,地名规划中应整体考虑规划区 或的空间结构和历史传承,既不应割裂同一区域内地名之间的空间联系,亦不能 忽视规划区域的内在联系。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是地名规划编制的延伸,在地名文 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应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注重地名的保护价值 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3.0.7旧城内地名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北京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范畴。北京市地名数据库中收录的15方余条各类地名中大部分为历史 地名,随着建成区建设改造活动升级,历史文脉可能被人为割裂,承载历史文化
的老地名的消失趋势加剧。在城市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进行地名规 划时,应以历史地名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依据,制定地名分级保护 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使 用。
5.1.9使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使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尽量贴*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在存量地名资源丰富的区域,应选择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当地历史、文 化特点的名称。选用地名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原则: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 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 3在存量地名资源相对缺乏的新建区域,应采用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创意地名 5.1.10应遵守下列有关重名的规定: 1、2同一类型的地理实体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如中山路与中山街, 视为重名。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之间专名相同者,如中关村一街与中关村一桥, 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读音相同一般是指汉字的声母、韵母 和声调完全相同。 4在市域范围内,拟采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 加限定词等来区别,此限定词可以表示方向、位置、大小等,如海淀黄庄、北太 *庄、东八里庄等。
5.2.1应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街区范围设定地名片区,地名片区应有明确界线, 般以道路围合的区域为宜,也可借助于水域、山岭、沟谷的自然地貌为界。 5.2.2片区命名以方便人们生活为目的,应选用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 指位性强的存量地名,如双榆树、双井等。新建地区片区名应在特定区域内具有 地标性意义,使其成为可以较好地保留原有乡土文化,传承历史文脉的新载体,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片区时,应在其前冠以具有指位性的现有地名作限定,使 之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同类功能区相区别,如丽泽金融商务区、中关村科技园 区等。 5.2.4片区范围较大时,可采用以数字、方向等序列化命名的方式,如三里河 区、劲松南里等。序列化命名时,应做到有规律可循,好找好记。
5.3.1通名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道路通名的命名应与道路等级相匹配,做到名实相符。“大街”、“街” “路”、“巷”、“条”等均可用作道路通名。其中,“大街”应用作主干路的通名 或次干路商业街的通名,不得用于非商业街的次干路;“巷”、“条”等仅可用 作支路的通名,“条”应与次干路或片区名称配套,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用于 成组道路命名,如“南礼士路二条”等。“快速路”只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快速路 通名。 3“胡同”作为北京历史地名的重要部分,应保留并保护。 4地名规划中,可根据当地*惯,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向。北京各区因处 在不同方位,有不同的道路通名使用*惯,如有的地区*惯东西走向道路称“街” 有的地区*惯南北向称“街”,对此不作统一规定。当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 句时,如果道路走向非正东西或正南北时,可根据与该道路夹角不大于45度的 东西或南北的道路确定其通名的使用
5.3.2专名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可采用数字、方位等序列化命名方式,对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相 互*行或对称的道路序列化命名。序列化命名道路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并 加强单个地名的可识别性,做到有规律可循,好找好记。
5.3.3道路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在有特殊需要时,桥的前面可加反映桥梁特征的词,如“石”、 架”等。
架“等。 5.4.2一般情况下,桥梁专名宜采用当地正在使用的地名,如片区名、村名等, 以增强指位性。特殊情况下,如当地确无可以使用的地名,需采用所跨河流或道 路名作桥梁专名时,宜在河流前加限定词,以示区分,避免与该河流或道路上的 其它桥梁重名。 5.4.3相距过远的两座桥梁若使用序数词命名,当两桥之间新增桥梁时将难以排 序,易造成指位混乱,故应尽量避免。 5.4.4立交桥常有多条引桥,命名桥段应是两条主要道路相交处的主桥,引桥附 属于主桥,一般不单独命名。当主桥或引桥过长,跨越了其他城市干道需要另行 命名时时,亦应在道路交叉处命名。 5.4.5城市道路桥梁往往横跨多条道路,可根据桥梁跨越不同道路的具体情况分 别命名,不作桥梁整体命名
5.5.2应选用附*地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认知感强、 稳定性高的地名命名轨道交通车站。为避免误导乘客出行,不宜使用地名与方位 组合的车站名称。 5.5.3以道路命名轨道交通车站时,为方便公众使用,应优先选取与该条轨道交 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不宜采用与轨道交通线路重合或顺行的道路名称, 当确需以与轨道交通线路顺行道路命名车站时,应增加方位等指位明确的限定词 避免使用中的混乱
5.6公园、广场、绿地等
GDGC-2021-01 35~750kV输变电工程安装调试定额应用等2项指导意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标准).pdf5.6公园、广场、绿地等
5.6.1公园、广场、绿地等作为城乡公共空间,通名选择应与其功能、面积等相 符,不可夸大或失实。公园、广场、绿地等通名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 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1除上述类别外,可对没有名称且确需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进行名称设 计,如城乡建设中需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命名时应遵循一般规定要求,通名 应准确反映地理实体的类别和特点,不宜夸大,且应考虑当地使用传统和*惯。 专名应充分符合当地自然、人文特征,如“雁栖湖”因每年春秋两季常有大雁来 湖中栖息而得名,既符合当地自然特征,又优美好记
7.0.1地名规划成果初稿编制完成后,应首先通过会议、函件等方式征求属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公安、交通、交管、市政、民政、建设、园林、邮政、消防等 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地名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 项规划,与多个政府部门存在使用上的相关性,如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组织、 管理规划区域的社会生活,交通委主管全市公路运输,交管部门组织和指挥交通 公安部门的工作涉及区域治安管理、门牌号码编制,市政部门主管市政设施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行政事务管理,邮政、消防部门日常工作中寻址等,都需频繁 使用地名。因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必要的,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是完善地名规 划的重要依据。 7.0.2地名规划成果修改稿完成后,应由市规划国土委分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 会,组织规划、地名、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俗等领域的专家,对地名规 划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会由规划编制组进行汇报,专家组从城乡规划需要、指位 清晰及使用方便、历史文脉传承、地域特色及使用*惯等方面逐条评审,形成专 家评审会议纪要。规划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地名规划。 7.0.3一般情况下,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地名规划成果由市规划国土委在其官方网 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规划区域较小或网络公示不便,可在规划区域内的特 定场所,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公告栏等处公示。公示内容 应包括地名规划成果和意见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为30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后, 立将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根据已采纳意见修改地名规划成果。 7.0.4地名规划成果完成后,应由规划属地区政府报市规划国土委审查。报审时 需提供:审查地名规划申请书、地名规划成果、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公示情况专 题报告等内容。参加审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包括:公安、交通、交管、市政、民 政、建设等。 规划面积较小、地名命名数量较少的普通城市街区地名规划,由市规划国土 委批准并发布;新城、城市副中心、城市周边的规划组团、具有一定规模的功能 园区及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点等地名规划,须经市规划国土委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后,由市相关部门发布。 7.0.5地名规划批准后,规划区域内新建成的道路、桥梁等应按地名规划命名,
如在命名时需微调,应按原程序申请报批。 7.0.6当地名规划区域城乡规划调整时,须按新的城乡规划调整地名规划,地名 规划调整程序与原地名规划编制程序一致GB51428-2021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及条文说明.pdf,应按原程序申请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