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民宿、溶洞探险、洞穴及树屋酒店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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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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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民宿、溶洞探险、洞穴及树屋酒店监理招标文件

细微偏差评审标准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均视 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第六章:废标条款中列出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每出现 处细微偏差扣0.25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

雅表3:详细评审记录表

附表6: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Q/CR 2.2-2014 铁路电缆槽盖板和人行道步板 第2部分:无机复合混凝土型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记录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00年二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上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 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曾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 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 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 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关并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关的时 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 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合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 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 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 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 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 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 艮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 斤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术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 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 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 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 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替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提前或超过, 上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 章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 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 乍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 受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 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 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 威偿表在流曲险偿主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 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 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 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 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 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尝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 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 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 寸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 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 呆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 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 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 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 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 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 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 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 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 日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 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 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 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 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 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 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女 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至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季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一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 市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 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 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工程监理服务为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 2、投标单位拟派人员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每人的违约金按8万元计算,直接从 工程监理费款中扣除缴纳。 3、主要监理人员承诺:项目总监人1人、总监代表1人,土建监理工程师1人,造价工程师 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人员4人,必须驻监理现场项 目部,每月必须达到21天,达不到21天,每人每天的违约金按10万元人民币计算,直接从工程 监理费款中扣除缴纳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5、营业执照扫描件··· ) 6、财务证明(如要求)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如要求)...· 9、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如要求) 1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11、投标承诺函 12、其他材料 13、监理大纲·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 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可以本人名义代表本公司参加(招标人名称) 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报名、投标、开标、评标等投 标活动中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的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二月 日

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本授权委托书可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我公司拟派出 (姓名)(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担任 (项目名称)的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系本公司正式职工,我 公司承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本工程的监理期间能 及时到位,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如违背上述承诺或承诺不实,我 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

2.业绩证明: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Q/CR 807-2020 隧道喷射混凝土用液体无碱速凝剂.pdf9、投标人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

注:业绩证明:附投标人类似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监理承包合同、监 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如要求)

注:须附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证(含注册证)、职称证书等的 复印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 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附件1: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近3年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结果。

DB35/T 1864-2019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自检质量控制基本要求附件1: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近3年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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