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5-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598.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ICS 01.140.30
B12/T598.5—2
GBT 13477.8-2017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8部分:拉伸粘结性的测定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5Municipalinfrastructureprojects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98.52015
DB12/T 598.52015
DB12/T598一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一2015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DB12/T598一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一2015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 、吕利昭、陈婧。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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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DB12/T598一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市1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 目及具配套工程
段规模Scaleofco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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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 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 等。
用地规模Landusescale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Areaofstructure 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
5.1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1供水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5.1.2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严格控制工业和 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 5.1.3供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 置: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5.1.4水厂用地应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水 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5.1.5水厂按规模(60~100万m/d、30~50万m/d、10~30万m/d、5~10万m/d)分别提出用地 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 确定。规模小于5万m/d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d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 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表1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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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续)
5.2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1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5.2.2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JTJ052-2000)[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溷合料试验规程》,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 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5.2.3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 5.2.4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d)分为下列五类: a) I类:50~100 II类:20~50 6 c) III类:10~20 a) IV类:5~10 e) V类:1~5 5.2.5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5.2.6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不超过表2规定
表2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7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应不超过表3规定。
GB 51363-2019 干熄焦工程设计标准DB12/T 598.52015
表3排水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3燃气供应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