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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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1/T 1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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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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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155-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6.14.12.1.5检查器具:卷尺、

6.14.12.2保护对象

6.14.12.2.1技术要求

6.14.12.2.1技术要求:

DB33 T2523-2022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与评价规范.pdfDB61/T11552018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 风措施; b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当 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14.12.2.2重要程度:

a/ 风措施; b)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当保护 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6.14.1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12.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4.12.2.1b)为B类项。 6.14.12.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4.12.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观察检查挡风措施的设置,测量空气流动速度(不宜>2m/s); 检查遮挡物;尺量检查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 6.14.12.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数字风速计

6.14.13系统功能

6. 14. 13. 1一般规定

6.14.13.1.1技术要求: a)干粉灭火系统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选择阀应具备手 动、自动控制打开的功能; b) 瓶头阀应具备手动、气动、电动等开启方式 c)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 d)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置在储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位置,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 剂的全部动作。 6.14.1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13.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4.13.1.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4.1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模拟探测器报警或手动报警,观察检查其自动控制功能;在 消防控制室(盘)观察是否能远程启动打开驱动装置的电磁阀、选择阀等;现场手动启动机械应急操作装 置,观察系统相关设备动作情况:核查设计、调试报告及编程联动关系说明。

6.14.13.1.1技术要求

6.14.13.2模拟启动功能

6.14.13.2.1技术要

6.14.13.2.1技术要求: a) 模拟火灾信号,灭火控制装置和报警控制装置在接到火灾信号后应能发出启动信号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c)有关声、光报警信号符合设计要求; d)联动设备、驱动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6.14.1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13.2.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4.13.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4.13.2.4检测方法: a): 手动模拟启动检查: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 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 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b) 自动模拟启动检查: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 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1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 的负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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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1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 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d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 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 阀等)。 14.13.2.5检测器具:秒表。

14.13.3模拟喷射功能

6.14.13.3.1技术要求:

系统功能检测时,应进行模拟喷射试验,并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按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进行 1次模拟喷射功能的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b) 延迟时间、增压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有关控 制阀门工作正常; c) 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d) 储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e) 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上,且应能从每个喷嘴喷出。

6.14.1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13.3.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4.13.3.3抽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等预制灭 火系统应各取1套。

6.14.13.3.3抽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6.14.13.3.4检测方法

宜采用氮气进行模拟喷射试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 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 设计要求执行: 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1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 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 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 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驱动装置响应等)。 4.13.3.5检测器具:秒表

6.14.13.4干粉炮调试

6.14.13.4.1技术要求

14.13.4.1技不安求: a 采用液(气)压源作动力的干粉炮,其液(气)压源的实测工作压力需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 b) 电动阀门全部调试,无线遥控装置全部调试; c) 系统调试以氮气代替干粉进行联动试验; d 装有现场手动按钮的干粉炮灭火系统,现场手动按钮所控制的相应联动单元全部调试。 6.14.13.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13.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4.13.4.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4.13.4.4检测方法: a) 有反馈信号的电动阀门反馈信号应准确、可靠; b) 无线遥控装置的遥控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多台无线遥控装置同时使用时,没有相互干扰或被控 设备误动作现象; c) 联动试验按设计的每个联动单元进行喷射试验时,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13.4.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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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性能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6.15.1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

6. 15. 1. 1送风机

6.15.1.1.1技术要求: 风机铭牌清晰,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e) 风机上应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 f) 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g) 风机启动后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震动与声响: h) 风机的动作信号反馈正常; i)1 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6.15.1.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1.1.3 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1.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检查风机铭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扑 告;直观检查风机外观、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风机控制柜、风口、消防控制室启动风机各一次,检查风 机运转是否正常。

6.15.1.2送风机控制柜

6. 15. 1. 2. 1技术要求:

6.15.1.2.1技术要求: a)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b)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灵活可靠; c)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6.15.1.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2.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5.1.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1.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 15. 1.2. 1 技术要求: a)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b)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灵活可靠; c)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6.15.1.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2.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5.1.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1.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15.1.3加压送风阀/送风口 6.15.1.3.1技术要求: 送风阀/送风口表面应平整,阀体安装应牢固,无锈蚀及机械损伤;

6.15.1.3加压送风阀/送风口

6.15.1.3.1技术要求

送风阀/送风口表面应平整,阀体安装应牢固,无锈蚀及机械损伤; j)送风阀/送风口有效面积、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符合设计要求; k) 常闭送风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 1) 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m)加压送风口的出口风速不应大于7m/s。 6.15.1.3.2重要程度: 本标准6.15.1.3.1中的a)、b)为B类项; 本标准6.15.1.3.1中的c)、d)、e)为A类项。 6.15.1.3.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1.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试验送风口的手动、电动及远距离开启是否正常 手动操作能否复位,执行机构动作是否灵敏;送风口风速测量方法参考附录A。 6.15.1.3.5检测器具:数字风速仪、卷尺、激光测距仪

6.15. 1.3.2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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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联动功能

6.15.1.4.1技术要求

6.15.1.4.1技术要求: a)应能自动、手动启动和远程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b)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能同时启动: C 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及部位的送风机启动、送风口开启;各部件, 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6.15.1.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1.4.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1.4.4检测方法:自动控制方式,触发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 一只火灾报警按钮,检查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开启送 风阀,检查送风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送风阀,检查送风 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6.15.1.5机械防烟系统压差

6.15.1.5.1检测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 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值应为40Pa~50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6.15.1.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5.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1.5.3抽样方法:全数检查。 6.15.1.5.4检测方法: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模拟火灾,打开送风口,联动启动加压送 风机,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测 式该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 6.15.1.5.5检测器具:数字微压计

6.15.1.6机械防烟系统门洞风速

6.15.1.6.1检测要求:按规范条件下开启疏散门,各门洞处的风速符合设计要求。 6.15.1.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6.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1.6.3 抽样方法:全数检查。 6.15.1.6.4检测方法: 对于地上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一层 楼梯间的防火门: d) 对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大于等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下一层楼 梯间的防火门;对于地下楼梯间,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楼梯间的防火门; e)在开启的门洞处模拟划分3等分区块,分别测试每个区域中间位置的风速后取平均值。 3.15.1.6.5检测器具:数字风速计。

6.15.1.6.4检测方法:

3.15.2机械排烟系统

6. 15. 2. 1排烟风机

5. 15. 2. 1排烟风机

6.15.2.1.1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执行。 6.15.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2.1.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2.1.1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执行。 6.15.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2.1.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5.15.2.1.4检测方法:应按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执行。

6.15.2.2排烟风机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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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1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6.15.1.2中的要求执行。 6.15.2.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2.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5.2.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2.2.4检测方法:应按本标准6.15.1.2中的要求执行

6.15.2.2.1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6.15.1.2中的要求执行。 6.15.2.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2.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5.2.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2.2.4检测方法:应按本标准6.15.1.2中的要求执行

6.15.2.3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及补风量

6.15.2.3.1技术要求

15.Z.3.1汉不安求: a) 内走道排烟量、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中庭的排烟量、地下车库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 规范要求; b)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c)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15.2.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3.1中的要求为B类项。 15.2.3.3抽查数量:按设计在每个系统中选择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防烟分区全数检查。 15.2.3.4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各系统的排烟风口、补风口位置和数量; 非烟口风速、排烟量、补风量测量及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15.2.3.5检测器具:数字风速仪、卷尺、激光测距仪

6.15.2.4排烟阀(口)

6.15.2.4.1技术要求

a) 排烟阀(口)安装牢固,开启和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 b) 排烟阀(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自动、手动开启时动作应正常,并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阀 门开启信号。 6.15.2.4.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5.2.4.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5.2.4.1b)为A类项。 6.15.2.4.3抽查数量:每个防烟分区抽1处。 6.15.2.4.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排烟阀(口)位置;手感检查开启和复位 操作灵活度;自动、手动开启排烟阀(口),联动排烟风机动作,查看信号反馈。 6.15.2.4.5检测器具:激光测距仪,卷尺

6.15.2.5排烟管道

6.15.2.5.1技术要求: a)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隔热层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b)排烟管道水平安装,风管支、吊架的间距符合下列要求,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间 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 6.15.2.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5.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2.5.3抽查数量:每个防烟分区检查1处。 6.15.2.5.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排烟管道材质,尺量检查排烟管道与可燃 物的距离,支、吊架的间距:目测并辅以手感检查风管表面及内部平整度,检查风管表面的连接状态。

6. 15. 2. 5. 1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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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5.5检测器具:激光测距仪、卷尺。

6.15.2.6排烟防火阀

3.15.2. 6. 1技术要求

6.15.2.6.1技术要求: a)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280℃; b)排烟防火阀应设在排烟风机的入口处以及排烟支管穿过防火墙处; c 排烟防火阀平时的状态应与设计文件相符,手动、电动操作时动作应正常,并向消防控制中心 发出排烟防火阀动作信号,手动能复位; d)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并反 馈排烟防火阀及风机动作信号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15.2.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6.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2.6.3抽查数量:按排烟防火阀规格(型号),每个防烟分区抽查一处。 6.15.2.6.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要求,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 检验报告;检查排烟防火阀状态和反馈信号。启动排烟风机,关闭排烟防火阀或短接联锁端子,观察风 机是否停止。

6. 15. 2. 7 挡烟垂

6.15.2.7.1技术要求: a)挡烟垂壁表面应平直、整洁,各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 b)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其最小值不小于500mm; c)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 6.15.2.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7.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5.2.7.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2.7.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尺量检查。

6.15.2.7.1技术要求

6.15.2.8机械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6.15.2.8.1技术要求

a)触发开启相关部位排烟窗、排烟口或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同时停止该部位的空气调节 系统,关闭相关部位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排烟窗、排烟口或排烟阀启动信号触发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部位排烟风机启动(双 速排烟风机切换至高速排烟状态),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启动相关部位的补风机,并接收其反 馈信号: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

a) 触及升后相大部位排烟、排烟口或排烟伐,开接收其反债信号,的停正该部位的至 气调 系统,关闭相关部位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b) 排烟窗、排烟口或排烟阀启动信号触发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部位排烟风机启动(双 速排烟风机切换至高速排烟状态),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启动相关部位的补风机,并接收其反 馈信号;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 6.15.2.8.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2.8.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2.8.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2.8.4检测方法: a) 自动控制方式,触发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火灾报警按 钮,检查相应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空调系统的动作情况,活动挡烟垂 壁动作情况,有补风要求的补风机、补风口开启情况; b) 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开启排烟窗、排烟口或排烟阀,检查送风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c) 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送风阀,检查送风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6.15.2.8.4检测方法

钮,检查相应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空调系统的动作情况,活动挡烟垂 壁动作情况,有补风要求的补风机、补风口开启情况 b) 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开启排烟窗、排烟口或排烟阀,检查送风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C)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送风阀,检查送风机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6.15.3.1自然排烟开口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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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1.1技术要求: a)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c)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d) 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e)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6.15.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3.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5.3.1.3 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尺量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尺寸,计算自 然排烟口面积, 6.15.3.1.5检测工具:激光测距仪、卷尺

6. 15. 3. 2排烟窗

6. 15. 3.2.1技术要求

6.15.3.2.1技术要求: a)电动排烟窗开启动作应灵敏、可靠; b) 同一防火区域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 c) 电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d)电动排烟窗有效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6.15.3.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5.3.2.1中的a)、b)为B类项 b)本标准6.15.3.2.1中的c)、d)为A类项。 6.15.3.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5.3.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手动操作排烟窗按钮进行开启、关闭试 验,检查排烟窗开启动作;尺量电动排烟窗尺寸。 6.15.3.2.5检测工具:激光测距仪、卷尺。

6.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6.1消防应急照明

6. 16. 1. 1设置场所

6.16.1.1.1技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类别、型号、数量、设置场所、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 求。 6. 16. 1. 1. 2 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1.1.3 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6.1.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直观和尺量检查。 6.16.1.1.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6.1.2安装位置

6.16.1.2.1技术要求:安装位置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 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城市交通隧道内安装高度不宜大于1.5m。 6.16.1.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2.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1.2.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6.1.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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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3安装质量

5.16.1.3安装质量

6.16.1.3.1技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固定牢固,照明方向无遮挡。 6.16.1.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3.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6.1.3.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6.1.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

6.16.1.4.1技术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外观完好,外表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 裂痕等机械损伤;内部电池外观规整,无变形及爬碱、漏液现象;状态指示灯自带电源程序型应设状态 指示灯,设有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无锁按钮,但不应设其它开关。 6.16.1.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4.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6.1.4.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6.1.4.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

6.16.1.5应急时间、照度

6. 16. 1. 5. 1技术要求

电电源后,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表17应急照明最低水平照度规定表

b)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低于表18的规定

表18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表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不应小于90min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而积大于20000m的地 不应小于90min 下、半地下建筑 其他建筑 不应小于90min 6.16.1.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5.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6.1.5.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6.16.1.5.4检测方法: a)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排除干扰光源的条件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 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设置的备用照明,使用照度计测 量作业面最不利处的最低照度:

5.16.1.5.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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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场所在地面照明最不利处测量;照 按走廊连续布置型的找中点测,房间内找地面 最不利点,商场、地下室等大空间选几盏灯中间地面最不利点测。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 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1.5.5检测器具:数字照度计、卷尺、激光测距仪、秒表

6.16.1.6应急转换功能

6.16.1.6.1技术要求: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 照明,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 于0.255。 6.16.1.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1.6.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1.6.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6.16.1.6.4检测方法:模拟交流电供电故障或强制启动应急照明,观察能否顺利连续转换照明状态, 用秒表记录其转换时间。 6. 16. 1. 6. 5 检测器具: 秒表。

6. 16. 1. 7 相关联动控制

应按照本标准6.1.19中的要求执行。

应按照本标准6.1.19中的要求执行

6.16.2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6. 16. 2. 1设置场所

6.16.2.1.1技术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6.16.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2.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2.1.3抽查数量:全数检查。 6.16.2.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

6.16.2.1.1技术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6.16.2.2安装位置

6.16.2.2.1技术要求

19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6.16.2.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2.2.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2.2.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6.16.2.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安装位置、测量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高度及 标志间距。

16.2.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2.2.1中的要求为B类项。 16.2.2.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 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16.2.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安装位置、测量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高 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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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6.2.3安装质量

6.16.2.3.1技术要求: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安装应固定牢固, 外观完好,手动试验时状态指示灯正常。疏散方向指示应正确、清晰无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能保证视 觉连续性。 6.16.2.3.2 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2.3.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6.2.3.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6.16.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灯具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固定牢固、疏散 方向是否正确、视觉是否连续:手动实验检查指示灯是否正常。

6.16.2.4应急时间、照度

6.16.2.4.1技术要求:切断止常供电电源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止常,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水平 照度不应低于1.01x;在工作状态下,持续时间不低于表20的要求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水平照度 仍不应低于1.01×。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表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不应小于90min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而积大于20000m的地 不应小于60min 下、半地下建筑 其他建筑 不应小于30min 6.16.2.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6.2.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6.2.4.3抽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取、且不少于5台。 6.16.2.4.4检测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排除干扰光源的条件下,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的通道 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6.16.2.4.5检测器具:数字照度计、卷尺、激光测距仪、秒表。

6.16.2.5相关联动控制

应按照本标准6.1.19中的要求执行

1.1测量送/排风口的风

面风口(风口面积小于0.3m),可采用5个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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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检测送/排风口风速、排烟量方法

图A.1小截面风口测点布置

当风口面积大于0.3m时,对于矩形风口(见图A.2),按风口断面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 矩形,测点布置在图每个小矩形的中心,小矩形每边的长度为200mm左右

图A.2矩形风口测点布置

1.3对于条形风口(见图A.3),在高度方向上至少安排两个测点DB11/T 1579-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规范,沿其长度方向上可取4个~6

.3条缝形风口测点布

风罩(见图4),并至少取5个测点,测点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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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4圆形风口测点布

式中: V+V,+V,+......V,各测点风速,单位为米/秒(m/s); 1一—测点总数。

Q/SY 06520.10-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10部分:灭火器.pdfA.2. 2 按公式(A.2)计算排烟量

式中: L一一排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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