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2-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GB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C.3.2临界氯离子浓度可按表C.3.2采用。
表C.3.2临界氯离子浓度M.
注:1括号内数字为占胶凝材料的重量比:
2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40时,混凝土强度每增加10MPa,临界氯离子浓度增加 0.1kg/m
.3.3近海大气环境下,混凝士无通挡构件按保护层锈胀开裂评估的耐久年限JTG/T 3650-02-2019 特大跨径公路桥梁施工测量规范, 可根据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和保护层厚度实测值按表C.3.3进行评估。
C.4冻融环境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评信
C.4.1冻融环境下钢筋混凝土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根据混凝土仅出现轻微表面损 劳,且无明显钢筋锈蚀作为耐久性失效的时间。 C.4.2冻融环境耐久年限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现场推定值和保护层厚度实测值按表 C.4.2进行评估
注:1表中符号C表示引气混凝土
2IⅡID有盐环境及ⅡE环境应依据本标准表4.2.5环境类别IⅢI、IV确定环境作用等级,并 应同时满足表C.3.3要求: 3粉煤灰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20%,且不应大于30%
D.1.1本附录适用手一股大气条件下民用建筑普通钢结构的耐久性评估。 D.1.2钢结构构件(含节点,以下同)的耐久性评估,应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若安全性鉴定不合格,应待采取加固措施后进行评估。 D.1.3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根据其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对下列项目进 行调查、检测和计算: 1涂装防护层的质量状况; 2锈蚀(或腐蚀,以下同)损伤状况。 注:涂装防护层指防腐涂膜和拉索的外包裹层。 D.1.4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包括耐久性等级评定和剩余耐久年限评估。
D.2.1钢结构构件耐久性等级的评定,应以涂装防护层质量和锈蚀损伤两项目所 评的等级为依据,按其中较低一级确定。 0.2.2当评定钢结构构件涂装防护层的质量等级时,应按表D.2.2的规定,分别 评定构件本身和节点的每一子项目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涂装防护层 质量等级
表D.2.2钢构件涂装防护层质量等级的评定
0.2.3当评定钢结构构件锈蚀损伤时,应按表D.2.3的规定分别评定构件本身和 节点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构件锈蚀损伤等级
表D.2.3钢构件锈蚀损伤等级的评定
注:表中!为板件厚度。
0.3.1当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等级评为aa级,且今后仍处于室内正常使 用环境中,并保持涂装防护层定期维护制度不变时,其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宜符 合下列规定: 1已使用年数不多于10年者,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50年~60年:
2已使用年数送30年者,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30年~40年: 3已使用年数达50年者,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10年~20年。 注:当已使用年数为中间值时:其剩余耐久年限可在线性内插值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 进行调整。 D.3.2当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等级评为ba级时,其剩余耐久年限可按 D.3.1条规定的年数减少10年进行估计,但最低剩余耐久年限应不少于10年。 D.3.3当需对气条件下,处于相对均匀腐蚀的使用环境中,对采用腐蚀牺牲层 设计的钢结构构件,评估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按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式中,Y一一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a): α一与腐蚀速度有关的修正系数,年腐蚀量为0.01~0.05mm时取1.0,小 于0.01mm时取1.2,大于0.05mm时取0.8; t——剩余腐蚀牺牲层厚度(mm),按设计允许的腐蚀牺牲层厚度减去已经 腐蚀厚度计算: 一以前的年腐蚀速度(mm/a)。 D.3.4当需评估在其他环境使用的钢结构的剩余年限时,应在现场调查、检测基 础上,结合本章第D.2及D.3节的评定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D.3.5在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评估基础上,评定其整体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时, 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应以主要构件中所评的最低剩余耐久年限作为该结构的剩余耐久年 限: 2当一般构件的平均剩余耐久年限低于按主要构件评定的剩余耐久年限时 取该平均年限为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
E.1.1砌体结构或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 周查与检测: 1结构所处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2块体与砂浆强度: 3砌体构件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 4近海大气氯离子含量、近海砌体结构中混凝士或砂浆表面的氯离子浓度: 5微冻、严寒及寒冷地区块体饱水状况: 6块体、砂浆的风化、冻融损伤程度。 注:环境温度和湿度取年平均值的历年平均值。 E.1.2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本标准表4.2.5取用。 E.1.3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以及现场调查与检 测结果按本附录E.2节及E.3节进行评估,并根据两节的评估结果,按最低的剩余 耐久年限取用
.1.1体结构或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对下列项自进行现场 周查与检测: 1结构所处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2块体与砂浆强度: 3砌体构件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 4近海大气氯离子含量、近海砌体结构中混凝士或砂浆表面的氯离子浓度: 5微冻、严寒及寒冷地区块体饱水状况: 6块体、砂浆的风化、冻融损伤程度。 注:环境温度和湿度取年平均值的历年平均值。 E.1.2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本标准表4.2.5取用。 E.1.3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以及现场调查与检 测结果按本附录E.2节及E.3节进行评估,并根据两节的评估结果,按最低的剩余 耐久年限取用
E.2块体和砂浆的耐久性评估
.2.1当块体和砂浆的强度检测结果符合表E.2.1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时,其结 、构件按已使用年限评估的剩余耐久年限(tse)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已使用年数不多于10年,剩余耐久年限1se仍可取为50年; 2已使用年数为30年,剩余耐久年限1sc可取30年; 3使用年数达到50年,剩余耐久年限1sc宜取不多于10年。 注:!当使用年数为中间值时,1可在线性内插值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进行调整: 2若砌体结构、构件有粉刷层或贴面层,且外观质量无显著缺陷时,以上三款的1% 年数可增加10年。 表E.2.1块体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当块体和砂浆的强度检测结果符合表E.2.1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时,其结 构件按已使用年限评估的剩余耐久年限(tse)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已使用年数不多于10年,剩余耐久年限1se仍可取为50年; 2已使用年数为30年,剩余耐久年限1sc可取30年; 3使用年数达到50年,剩余耐久年限1sc宜取不多于10年。 注:当使用年数为中间值时,可在线性内插值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进行调整: 2若砌体结构、构件有粉刷层或贴面层,且外观质量无显著缺陷时,以上三款的1 年数可增加10年。 表E.2.1块体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注:1当墙面有粉刷层或贴面时,表中块体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不 合M2.5)
含M2.5); 2Ⅲ类环境构件同时处于冻融环境时,应按Ⅱ类环境进行评估: 3对按早期规范建造的房屋建筑,若质量现状良好,且用于1A类环境中,其最低强度 等级要求允许较本表规定降低一个强度等级。
等级要求允许较本表规定降低一个强度等级。 E.2.2当块体和砂浆的强度检测结果符合表E.2.1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时,其结 构、构件按耐久性损伤状况评估的剩余耐久年限(tsc)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块体和砂浆未发生风化、粉化、冻融损伤以及其它介质腐蚀损伤时,其剩 余耐久年限可取50年: 2块体和砂浆仅发生轻微风化、粉化,剩余耐久年限可取30年;发生局部 轻微冻融或其它介质腐蚀损伤时,剩余耐久年限可取20年: 3块体和砂浆风化、粉化面积较大、且最大深度已达到20mm,其剩余耐久 年限可取15年:若较大范围发生轻微冻融或其它介质腐蚀损伤,但冻融剥落深度 或多数块体腐蚀损伤深度很小时,其剩余耐久年限可取10年。 4按本条第2、第3款评估的剩余耐久年限,充许根据实际外观质量情况作 向上或向下浮动5年的调整。 E.2.3当块体或砂浆强度低于表E.2.1一个强度等级(不含M2.5),且块体和砂浆 已发生轻微风化、粉化,或已发生局部轻微冻融损伤时,其剩余耐久年限宜比第 .2.2条规定的剩余耐久年限减少10年。若风化、粉化的面积较大,且最大深度已 接近20mm,其剩余耐久年限不宜多于10年:若发生较大范围冻融损伤或其它介
质腐蚀损伤,其剩余耐久年限不宜多于5年。 .2.4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砌体结构、构件的耐久性不能满足要求: 1块体或砂浆的强度等级低于表E.2.1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强度等级; 2构件表面出现大面积风化且最大深度达到20mm或以上:或较大范围发生 冻融损伤,且最大剥落深度已超过15mm; 3砌筑砂浆层酥松、粉化。
E.3钢筋的耐久性评估
E.3.1当按钢筋锈蚀评估砌体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评估:但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应取钢筋表面至构件外边缘的距离:若组合砌体采 用水泥砂浆面层时,其保护层厚度要求应比本标准附录C相应表中数值增加 1Omm E.3.2对I、Ⅱ类环境的灰缝配筋,其耐久年限可根据砂浆强度推定值和砂浆保 护层厚度实测值,按表E.3.2进行评估。
2.3灰缝中钢筋耐久年
主:1实测保护层厚度可计入水泥砂浆粉刷层厚度:
2外墙的内、外墙面应按室内、室外环境分别划分环境作用等级。 E.3.3对Ⅲ类环境的灰缝配筋,其耐久年限的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不锈钢筋配筋或采用等效防护涂层的钢筋,或有可靠的防水面层防 护时,其耐久年限可评为能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2当采用普通钢筋配筋时,应评为其耐久性不满足要求。 E.3.4按钢筋锈蚀评估的砌体构件的耐久年限,应减去该构件已使用年数以确定 其剩余耐久年限。
F.1.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F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F.1.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情况,其实体工程质 量检测可仅抽取少量试样。若抽样检验结果满足相应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的,可评 定为施工质量合格:当抽样检验结果不满足相应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的,应按第2 款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评定。 2对于结构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 构实体质量的检测内容、抽样数量和合格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业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的规定。 E.1.2、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以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 量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验合格:或虽有少数项目不合格,但已按 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采取了技术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后检验合格的建筑 工程,可评为质量验收合格。 2对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为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按本附录第E2节的 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安全与抗震
F.2.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若按本标准F2节补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则应根 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对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进行验算和构 造鉴定。 F.2.2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其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应依据调查、检测结果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和抗震性能分析,并考虑建筑 物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现状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
2当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以 au级和A级为合格标准。 3应按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构造等进行分析,给 出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结果。 4当未经工验收房屋满足本标准au级和A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 应予以验收:当不满足a级和A.级标准或不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 固处理,并应对加固处理部分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 震鉴定。 E2.3本标准第5.1.4条的规定,对未经峻工验收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不适用
附录G民用建筑灾后鉴定
1.1对房屋建筑灾后的应急勘查评估应按国家、行业部门的规定,划分建筑物 破坏等级。当某类受损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划分无明确规定时,可根据灾损建筑物 的特点,按下列原则划分为五个等级: 基本完好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 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轻微损坏:附属构、 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轻微损伤:结构未发生倾斜或超过规定的变形。 股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轻微损坏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 用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 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明显损坏;结构未发生影响使 用安全的倾斜或变形:附属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损坏。经 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 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 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立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后,可以有限制地使用。在恢复重 建阶段,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严重破坏级。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受到损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 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塌: 无法保证建筑物安全,一般情况下应予以拆除。若该建筑有保留价值,需立即采 取排险措施,并封闭现场,为日后全面加固保持现状。 局部或整体倒级。其宏观表征为:多数承重构件和抗侧向作用构件毁坏引 起的建筑物倾倒或局部塌。对局部塌严重的结构应及时予以拆除,以防演变 为整体塌或期塌范围扩大而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G.1.2房屋建筑灾后的检测鉴定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灾后检测鉴定与处理应在判定预计灾害对结构不会再造成破坏 后进行。
2应根据灾害的特点进行结构检测、结构可靠性鉴定、灾损鉴定及灾损处理 等。结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抗灾鉴定应符合相应的现行抗灾鉴定 标准的要求。
2.1建筑物在处理前,应通过检测鉴定确定火后结构现有的承载能力、抗火能 力和使用功能。灾损鉴定应与结构可靠性鉴定结合。 G2.2建筑物灾后的检测,应对建筑物损伤现状进行调查。对中等破坏程度以内 有加固修复价值的房屋建筑,应进行结构构件材料强度、配筋、结构构件变形及 损伤部位与程度的检测。对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可仅进行结构破坏程度的检查与 检测。 G2.3建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检测应针对不同灾害的特点,选取适宜的检测方法 和有代表性的取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抗灾主要构件的检测。 G2.4建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其损伤特点,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和需要确定,宣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与非结构构件鉴定。 G.2.5建筑物灾后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检测分析与校核应考虑灾损后结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 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及损伤等。 2应调查核实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以及风、地震、冰雪等作用的情况;结构 分析所采用的荷载效应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应按实测结果取值。 G.2.6建筑物灾后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地震灾害,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鉴定:对 其他灾害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抗灾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 2应对影响灾损建筑物的抗灾能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给出明确的鉴定 结论和处理建议。 3对严重破坏的建筑物应根据处理难度、处理后能否满足抗灾设防要求以及 处理费用等综合给出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的评估意见,
附录H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
1一基坑或沟渠:2一建筑基础
1一基坑或沟渠:2一建筑基础
地下隧道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Ⅱ类影响区,
1一地下隧道:2一建筑基础
一地下隧道:2一建筑基硼
损环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4当建筑基础处于Ⅱ类影响区范围时,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 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结 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5考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时,其调查工作除满足 本标准3.2节有关条款的要求外,还应通过调查取得以下资料: 1邻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地下工程设计图、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及专家评审意见。 2已进行的地下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验收记录。 3已进行的建筑和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变形监测记录。 H.0.6当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采用了降 水等措施造成周围地表的沉陷和邻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 损坏与变形的监测并采取防护措施:若遇到下列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之 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应对地下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的最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或水平变形 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天(2mm/天)。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 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于30mm,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 于3mm/天(2mm/天)。 4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建 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2mm):预制构件 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5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迹象。 注:地下工程毗邻的建筑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 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H.0.7当地下工程施工未考虑对周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而在事后发现建筑 物有疑似其影响的裂缝、变形或其他损坏时,应立即由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对 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对判定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损伤的结构、构件及时 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附录J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J.0.1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作用(荷载)适用于建筑物下列情况的验算: 1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及其加固设计; 2与建筑物改变用途或改造有关的加固、改造设计。 J.0.2、对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以下简称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附录的规定。 J.0.3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 应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尺寸,充许按结构详图估 算。 J.0.4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当规范 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如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时,取下限值 J.0.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现行荷载规范尚无规定: 2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 3有理由怀疑规定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时。 J.0.6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 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sup=mg Vn S 表J.0.6计算系数t值
gk.sup=mg n S 表J.0.6计算系数t值
J.0.7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若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 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J.0.8当对本附录J.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 应考虑加固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估计的荷载低于现行荷载规范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 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值采用。 2当估计的荷载高于现行荷载规范规定值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1.0.9当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和风压值应按现行荷载规范 采用。 J.0.10对本附录J.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值、基本 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 目标使用期,乘以本附录表J.0.10的修正系数ka予以修正。 下一自标使用期,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表J.0.10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k
中间值,允许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当α<10时,按a
附录K老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K.0.1本规定适用于龄期已超过1000d、且由于结构构造等原因无法采用取芯法 对回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的混凝土结构构件。 K.0.2当采用本规定的龄期修正系数对回弹法检测得到的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 算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龄期已超过1000d,但处于干燥状态的普通混凝土: 2混凝土外观质量正带,未受环境介质作用的侵蚀; 3经超声波或其他探测法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士内部无明显的不密实区和蜂 窝状局部缺陷: 4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在C20级~C50级之间,且实测的碳化深度已大于 6mm。 K.0.3混凝士抗压强度换算值可乘以表K.0.3的修正系数α,予以修正。
K.0.1本规定适用于龄期已超过1000d、且由于结构构造等原因无法采用取芯法 对回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的混凝土结构构件。 K.0.2当采用本规定的龄期修正系数对回弹法检测得到的测区混凝抗压强度换 算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龄期已超过1000d,但处于干燥状态的普通混凝土: 2混凝土外观质量正带,未受环境介质作用的侵蚀; 3经超声波或其他探测法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士内部无明显的不密实区和蜂 窝状局部缺陷: 4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在C20级~C50级之间,且实测的碳化深度已大于 6mm。 K.0.3混凝士抗压强度换算值可乘以表K.0.3的修正系数α,予以修正。
表K.0.3 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龄期修正系数
附录L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
L.0.1当需从被鉴定建筑物中取样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性能时,除应按该种材料 结构现行检测标准的要求,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受检构件应随机地选自同一总体(同批): 2在受检构件上选择的检测强度部位应不影响该构件承载 3当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材料强度值(即单个构件的强度推定值) 时,应符合该现行检测方法的规定。 .0.2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受检构件仅2~4个,且检测结果仅用于鉴定这些构件时,允许取受检 构件强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为材料强度标准值。 2当受检构件数量(n)不少于5个,且检测结果用于鉴定一种构件集时 应按下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f):
L.0.1当需从被鉴定建筑物中取样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性能时,除应按该种材料 结构现行检测标准的要求,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受检构件应随机地选自同一总体(同批): 2在受检构件上选择的检测强度部位应不影响该构件承载 3当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材料强度值(即单个构件的强度推定值) 时,应符合该现行检测方法的规定。 .0.2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受检构件仅2~4个,且检测结果仅用于鉴定这些构件时,允许取受检 构件强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为材料强度标准值。 2当受检构件数量(n)不少于5个,且检测结果用于鉴定一种构件集时, 应按下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f):
式中,m 一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均值: S—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一一与a、和n有关的材料标准强度计算系数,可由表L.0.2查得: α——确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数,一般取α=0.05: 可取=0.75对砌体,可取=0.60。
表L.0.2计算系数k值
头衣 k值 k值 n C=0.60 n C=0.90 C=0.75 C=0.90 C=0.75 C=0.60 8 2.754 2.190 1.880 30 2.080 1.869 1.736 9 2.650 2.141 1.858 35 2.041 1.849 1.728 10 2.568 2.103 1.841 40 2.010 1.834 1.721 12 2.448 2.048 1.816 45 1.986 1.821 1.716 15 2.329 1.991 1.790 50 1.965 1.811 1.712
L.0.3当按n个受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差算得的变差系数(也称变异系数):对钢 材大于0.10,对混凝土、砌体和木材大于0.20时,不宜直接按(L.0.2)式计算构 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而应先检查导致离散性增大的原因。若查明系混入不同总 体(不同批)的样本所致,宜分别进行统计,并分别按(L.0.2)式确定其强度标 准值。
附录M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M.0.1当建筑物受到明显的振动作用并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建筑结 构产生可察觉的损伤时,应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M.0.2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振动安全性等级 评定。 1结构产生较大振幅的振动或可能产生共振现象: 2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开裂或其它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M.0.3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宜采用现场测量方 法获取结构振动强度的幅值、频率等相关参数;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大于表 M.0.3的限值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将振动影响涉及的结构或其中某种构件集的 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或Du级。
DB31T 1267-2020 车道偏离报警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pdf表M.0.3结构振动速度安全限值
王:1表列频率为生振频率, 2振速的上、下限值宜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的高低选用,安全性等级高可取上限值,反 之取下限值
M.0.4: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虽小于表M.0.3的限值,但已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 全的担心时,应对建筑结构产生的裂缝和其它损伤进行检查:对振动作用明显的 梁、板构件,应根据振动对结构构件的作用进行验算分析。结构考振动影响的 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表M.0.4进行
表M.0.4结构振动影响的安全性评定
主: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根据结构、构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级或D.级,根据其 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M.0.5当上部承重结构产生的振动使人产生不适感时,可进行人体舒适性评定: 对设备仪器正常工作以及结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结构振动的使用 性等级评定。 M.0.6振动对人体舒适性的影响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的规定进行评定,当区域环境振动Z振级超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规定的标准值时,:可根据实际超标程度将人体舒适性等级评为B,级或 C,级。 M.0.7当高层建筑的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值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士结构技术规程》 G3的规定且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时,应将振动作用涉及的结构构件的使用性等 级定为C级。 M.0.8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影响的评级时,可按表M.0.8进行检 查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
DB63/T 1936-2021 1:25000地球化学测量规范.pdf表M.0.8结构振动使用性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