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69-2019 城市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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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6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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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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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66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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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技术

DBJ/T15-168-2019 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数据元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系统架构、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系统接口、数据及系 统安全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设计、实施、验收及维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5135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DB11/T1576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规范

附属设施affiliatedfacilities 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 监控与报警、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GB513542019,定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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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宜实现信息集成、数据共享、动态管理、管控可视、交互联动、分析决策等功 能,满足综合管廊智慧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4.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架构层级与功能等级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所在区域、入廊管线种类、 运营管理模式等确定。 4.3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实现与综合管廊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通信系统等的关联协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控制。 4.4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营管理需求,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入廊管线单 立相关监控平台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系统联通的信息传输接口。 4.5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网络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5.1.1城市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从功能上宜划分为城市级、公司级、项目级

1.1城市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从功能上宜划分为城市级、公司级、项目级,总体架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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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城市级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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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项目级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以物联感知层、

2.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以物联感知层、网络通信层为基础,具有支撑平台层、应用服务层,

物联感知层应具有信息采集的功能, 并与综合管廊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 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通信系统等进行信息对接。 网络通信层应包含数据交换与网络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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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支撑平台层应具有存储基础数据和衍生数据、对外提供数据和业务服务的功能。

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综合管廊综合监控、维护管理、应急管理、资产管理、入廊 收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2.1应对综合管廊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系统、通信系统、入廊管线监测系统等所采集的数据进行集成显示,显示宜采用GIS方式,且应按GB50838 与GB/T51274的要求与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各子系统进行远程联动与控制。 6.2.2可具备将综合管廊运行数据与廊内环境、廊外环境、入廊人员等状态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发现 替在故障或危险源并进行预警报警的功能。 6.2.3可具备对长期积累的综合管廊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建立设施设备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模型,进而 预测设施设备的故障、预估其使用寿命的功能。 6.2.4应具备对隐患信息进行记录、存储、查询、统计等功能,并宜对其处置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6.2.5应对预警、报警信息进行优先显示、重点提示、通知及上报。显示、提示通知及上报的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位置、类型、等级等信息。 5.2.6可具备采用GIS、二三维切换、关键字查询、动态更新等方式对预警、报警信息进行定位、显 示等功能,并可将异常位置的监控画面进行实时显示。 6.2.7可根据职责、权限自动向有关人员、部门及单位发送已确认的预警、报警通知。 5.2.8可具备通过通风系统、照明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人员 定位系统、GIS的联动,对温湿度、照明等廊内环境进行自动调控的功能。

3.2.1应根据维护要求,按照巡检结果、数据分析及其他信息 合GB51354和DB11/T1576的相关规定。 3.2.2宜采用表单形式对维护计划进行编辑录入。 3.2.3宜提供维护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核、查询、统计等功能

6.3.3.1宜具备发布作业任务功能,可具备自动按计划时间向对应人员推送任务提示的功能。 6.3.3.2宜采用表单形式对作业情况与作业结果进行记录。 6.3.3.3可具备自动生成最佳作业路线的功能。 5.3.3.4可通过移动终端与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关联,移动终端可具备任务工单查询、设备信息查询与 定位、文字与影像信息记录、报告生成与上传等功能。 6.3.3.5可具备自动生成作业记录,并与数据库联动实时存储等功能。 5.3.3.6可具备将维护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实时更新设备设施状态信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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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可具备利用综合管廊BIM,对维护作业人员进行三维仿真模拟培训的功能

6.4.2应急培训与演练

4.2.1应具备应急培训资料的上传、发布、查询、查看、下载等功能。 4.2.2应具备对应急演练进行计划、记录及总结等功能,并宜具备测评、优化应急预案等功能 4.2.3可具备结合综合管廊BIM,进行三维模拟仿真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的功能。

可具备对专业队伍、储备物资、救援装备、交通运输、通信联络和医疗救护等应急资源的分布 行动态监控、更新与共享的功能,并可具备基于GIS对应急资源进行定位、查询等功能,

6.5.1应具备对综合管廊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移交、转固、盘点、报废等工作进行管 并应建立资产台账。

6.5.2应具备对备品备件采购的计划制定、申请、审核等功能。

a)应对备品备件的入库、出库、领用进行记录; b) 应对备品备件的库存信息列表进行查看与展示; 应对备品备件的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查询与追踪; d) 宜通过巡检、养护、维修工单提出备品备件的出库申请。 6.5.4宜对备品备件的库存数量设置预警值,并在库存数量低于预警值时自动报警,生成相应的采购 清单,并将相关流程与文件推送给对应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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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应具备对新生成的资产进行注册登记与审核的功能。注册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的基础信息、位 置信息、价值信息等,录入方式应具有批量导入功能。 6.5.6应具备资产转固、转移流程的审核功能。 6.5.7应具备对资产盘点计划、盘点结果进行记录与上报的功能。 6.5.8宜具备通过对固定资产状态的分析,自动生成固定资产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的功能。 6.5.9应具备对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维护信息、财务信息等进行记录与审核,并对资产台帐进行动 态更新的功能。 6.5.10当综合管廊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向对应人员发送提请报废申请的提示。 6.5.11应具备对综合管廊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功能,并能对报废相关文件进行记录、存储、查询、统 计等操作。

6.6.1.1应具备人员入廊申请、相关资料上传、审核审批、流程进展查询、通知许可发送与接收、表 单文件下载与打印等功能。 6.6.1.2应具备对非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人员进行信息核对、身份识别、实名登记、设备发放等功能。

5.6.1.1应具备人员入廊申请、相关资料上传、审核审批、流程进展查询、通知许可发送 单文件下载与打印等功能。

单文件下载与打印等功能。 6.6.1.2应具备对非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人员进行信息核对、身份识别、实名登记、设备发放等功能 6.6.1.3宜具备通过身份识别与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自动控制人员出入口启闭的功能。 6.6.1.4可具备通过GIS地图显示入廊人员位置的功能。 6.6.1.5应具备对非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入廊人员的身份信息、出入廊记录、廊内活动等数据进行查 询与追溯的功能

5.6.2.1应具备管线入廊作业计划申报、相关资料上传、审核审批、流程进展查询、通知许可发送及 收、表单文件下载及打印等功能。 5.6.2.2应具备对入廊作业材料、设备及相关物资进行核查、登记等功能。 6.6.2.3应具备对廊内作业情况进行监控,并通过监控中心定时与作业人员进行通信联络的功能。 6.6.2.4应具备对所有入廊管线的信息进行记录、查询与统计的功能。 5.6.2.5可具备利用综合管廊BIM与GIS,标识入廊管线已使用的引入孔口、引出孔口、支架(墩) 乔架等廊内空间信息,为管线单位提供可视化的管线敷设路径规划,并估算管线入廊费用等功能

6.7.1宜具备对入廊管线的收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存储、查询、统计,并生成报表等功能。 6.7.2宜具备对技术咨询等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收缴情况进行记录、存储、查询、统计,并生成报表 等功能。

9.1宜具备对环境与设备监控数据、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出入口监控数据、报警信息、运维管 、工作人员交接班信息、运营管理系统登录数据、运营管理系统错误信息等进行自动归档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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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大于30日,其他信息数据的保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9.3应具备对综合管廊监控、运维、资产、应急等数据进行备份的功能,备份宜为自动。影响备份策 略制定的因素应包含备份的内容、方式、执行频率,数据的安全性、实时性要求,数据的重要等级等。 6.9.4可具备对数据进行融合、挖掘、建模分析,为管理决策与优化提供支持的功能。 6.9.5可通过对管廊设施设备能耗、故障率的分析,对管理流程、作业标准、维护计划、采购计划、 应急预案提出优化方案, 6.9.6可形成综合监控、维护管理、应急管理、资产管理、入廊管理、营收管理知识集,应用于系统 的分析决策。

6.10.1应具备对系统工作流程进行管理与维护的功能。 6.10.2应具备对系统相关参数进行配置的功能。 6.10.3应具备对系统登录、操作、安全等进行日志记录的功能。 5.10.4人 应具备对系统所涉及的企业、机构、部门、岗位、角色、职位、用户等进行权限配置管理的功 能。 6.10.5J 应具备对综合管廊综合监控、运维管理、资产管理、应急管理等数据进行备份的功能,备份宜 为自动。

7.1.2 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系统管理员用户,仅系统管理员具有增加、修改、删除其他用户信息的权限: b) 应禁止除系统管理员以外的其他用户对数据库进行维护操作; C) 应通过日志记录用户登录、使用重要模块等信息: d) 应通过日志记录非经授权的软件使用或数据访问; e) 应规定系统密码设定要求,包括有效期、最小长度、复杂度、非空设置、大小写敏感度等 7.1.3 系统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运行过程中的操作错误、非法数据不应引起系统异常退出或程序损坏; b) 不应存在因数据破坏、缺损的重大缺陷导致软件无法运行、崩溃、中断; c) 应对重要数据进行校验; d) 应对错误准确提示; e) 在对重要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时,应有警告及确认提示; f) 应对相关数据输入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对非法数据输入有明确的提示: g) 应能对数据进行备份与恢复操作。 7.1.4 系统易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操作简单,并对关键操作提供向导或者帮助说明; b) 应以易观察、易读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信息,并在必要时向用户发出警报; c) 人机界面设置和提示信息应易于理解; d) 用户手册内容应全面详细、易于理解; 人机界面宜简洁、美观、实用,风格相对一致,并应采用简体中文。

7.1.5系统可移植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7.1.5系统可移植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可适应不同运行环境的能力; 依据用户安装手册,应能在指定环境中成功安装; c) 软件的运行不应影响其他同时运行软件的运行结果。 7.1.6 系统可扩展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功能间应采用粗粒度衔接; b) 应采用成熟的数据库及语言; c) 预留扩展接口应采用成熟通用的技术; d)宜采用中间件的关联应用与服务

7.2.1控制命令在系统平台中的响应时间应小于2s。 7.2.2 系统设备状态变化在系统平台软件的响应时间应小于2s。 7.2.3 系统实时画面在工作站的调用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 7.2.4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应小于17000h。 7.2.5 系统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不应大于0.5h。 7.2.6 系统时间分辨率不应大于10mS。 7.2.7 系统具备统一的时间管理功能,系统内设备时间应保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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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控制命令在系统平台中的响应时间应小于2s。 7.2.2 系统设备状态变化在系统平台软件的响应时间应小于2s。 7.2.3 系统实时画面在工作站的调用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 7.2.4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应小于17000h。 7.2.5 系统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不应大于0.5h。 7.2.6 系统时间分辨率不应大于10mS。 7.2.7 系统具备统一的时间管理功能,系统内设备时间应保持与统一时间源一致

7.3关键设备性能指标

3.1系统主机切换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穴余服务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b) 网络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C) 前置机切换时间不应大于Is。 系统关键设备负荷率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器中央处理器负荷率业务高峰时不应超过60%,平均负荷率不应超过30%; b) 工作站中央处理器负荷率业务高峰时不应超过60%,平均负荷率不应超过30%; C) 前置机中央处理器负荷率业务高峰时不应超过60%,平均负荷率不应超过20%; d) 局域网负荷率业务高峰时不应超过60%,平均负荷率不应超过30%。

1智慧运营管理系统应提供标准的接口形式且具有兼容性,协议应采用标准协议或公开的非标 于相应接口实现与综合管廊内各子系统、入廊管线单位监控系统以及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行 部门等各层级管理系统的相互连通。

8.2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接口类型宜包括TCP/IP、SOAP、HTTP/HTTPS、T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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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接口

8.4与入廊管线单位监控系统接口内容应符合

a)宜包含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监测到的与专业管线运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宜包含入廊管线运营管理单位监测到的影响人身安全、综合管廊本体安全、其他入廊管线安全 的有关信息。

邮官线安全 的有关信息。 与相关管理系统接口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定期上传与管廊运行安全有关的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通信系统等的关键数据与预警报警信息数据; b)应及时更新的综合管廊基础数据信息; C)宜定期上报的资产管理、入廊管理、营收管理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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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基础数据是综合管廊与入廊管线在规划、设计、建设阶段所产生的数据,内容应包括管廊本体 基础数据、管廊附属设施基础数据、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基础数据,展现形式应包括管廊GIS数据、 管廊BIM数据 9.1.2应采用规范化的方式对基础数据进行定义和描述,所使用的属性描述应包括名称、标识、版本、 定义、约束性、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单位、值域、备注等,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9.1.3应对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分类与存储。基础数据采集应支持初始化方式导入。 9.1.4应展示管廊本体基础数据、入廊管线基础数据、管廊附属设施基础数据,展现形式可包括二维、 三维等。

9.1.5管廊本体基础数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舱室类型、详细分区划分、舱室结构尺寸、设备间、出入口等数据: 管廊本体数据应包括位置标记,位置标记应与廊内设施的物理位置标记对应,位置标记的表 达方法应具有易读性; 设备间数据应包括设备间位置、设备与管廊连接通道、设备间空间大小等数据; 出入口数据应包括出入口类型、出入口位置、出入口尺寸、出入口具体坐标及桩号等数据。

9.1.6管廊附属设施基础数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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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设备设施厂家、型号、维护保养要求等信息。

9.1.7入廊管线基础数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据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类型 尺 颜色、部署位置、所属单位等数据; 宜包括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时间、材质、维护保养要求等信息。

9.1.8管廊GIS数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管廊舱室、分区、设备间图层数据,图层数据中应包括舱室类型、分区名称、设备间 编号信息; 宜符合地图展示的基本要求,包括行政区划、道路/街道、小区、关键建筑、管廊出入口位置 等信息。

9.1.9管廊BIM数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管廊本体建造结构BIM数据,数据应与管廊本体结构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应包括所有入廊管线建设BIM数据,数据应与入廊管线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应包括所有附属设施建设BIM数据,数据应与管廊附属设施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应包括所有设备单体BIM数据,数据应与管廊设备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9.2.1衍生数据是在综合管廊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在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运行中产生的数据,按照应用 业务规则计算、汇总生成的数据,其应包括综合监控数据、维护管理数据、应急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 据、入廊管理数据、营收管理数据、档案管理数据、系统管理数据等。 9.2.2综合监控数据应包括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通信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其各系统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数据应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数据; 一安全防范系统数据应包括视频、人员位置等数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应包括消防探测器等数据: 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数据应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数据; 通信系统数据应包括广播、语音等数据。 9.2.3维护管理数据应包括管廊本体结构、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数据。维护管理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管理本体结构运行维护数据应包括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结构的运行检查、维修养护数据; 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数据应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系统的运 行维护。 智慧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应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数据库的运行维护; 维护管理数据还应按照DB11/T1576执行。 W 9.2.4应急管理数据应包括应急处置过程中记录的事故类型、应急响应时间、处置流程等数据。 9.2.5资产管理数据应包括资产登记、移交、转固、盘点、转移、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维护过程中产生 的数据。 9.2.6入廊管理数据应包括管线、人员进入与使用管廊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 9.2.7营收管理数据应包括入廊管线收费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数据。 9.2.8档案管理数据应包括对综合管廊及入廊管线的建设、运营相关记录、文件、资料等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活动中所产生数据。

Q/SY 06520.1-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9.2.9系统管理数据应包括用户登录、动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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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应结合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工、安全培训进 运营管理系统建设。 .1.2系统应按GB/T22239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第二级及以上要求保护

10.2.1系统关键网络设备、通信链路和数据处理设备应硬件穴余、软件可定义。 10.2.2系统应采用主流网络结构,通讯方式为全双工。 10.2.3综合管廊内环境及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等应具有向综合管廊智慧运营管理 系统传输信息的功能,并在系统发出信息传输指令后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信协议传送给智慧运营管理 系统。 10.2.4系统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系统及任何设备操作的影响。

10.3.1系统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防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通信系 统等之间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和标准通信协议进行信息互通。 10.3.2系统网络设备业务处理能力应具备穴余空间,网络带宽应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10.3.3系统应划分不同的网络区域,并应避免将重要网络区域部署在边界处,重要网络区域与其他网 络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 10.3.4系统应实现对网络设备、网络流量及用户行为的日志审计。 10.3.5系统应实现对主机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入侵防范,并配置防病毒软硬件设备, 实现恶意代码防范。 10.3.6系统应用软件应实现系统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性检查、通信过程加密及 资源控制。故障发生时,系统软件应具备容错功能。 10.3.7 系统应能检测重要业务数据传输过程完整性,并采用加密或其他保护措施实现存储保密。 10.3.8系统应能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与恢复。不 10.3.9系统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的安全应满足GB/T22239的相关要求。

10.4外部接口系统安全

10.4.1系统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等外部接口系统之间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和 标准通信协议进行信息互通。 10.4.2系统与外部接口系统网络边界应部署防火墙、入侵防范等防攻击设备,监视并防护端口扫描 强力攻击、木马后门等攻击行为。 10.4.3系统与外部接口系统通信应采用校验码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 10.4.4系统与外部接口系统建立通信连接前,应采用密码技术进行会话验证,并对通信过程中的敏感 信息字段进行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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