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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苏规规[2018]1号 苏州市规划局2018年1月)苏规规【2018】1号
关于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一苏州市 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 准,我局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 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以 下简称《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 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予以公布, 自2018年2月22日起执行。2018年2月22日前经规划部 门审定方案的项自,可按原规则执行,2018年2月22日前 未经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2018年2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 准,我局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 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以 下简称《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 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予以公布BD-01包件-SCADA远动系统-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甲供物资SCADA远动系统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 自2018年2月22日起执行。2018年2月22日前经规划部 丁审定方案的项自,可按原规则执行,2018年2月22日前 未经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2018年2月
22日之后报方案变更的项目,仅局部调整的,可按原规则执 行,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户型、布局调整),应按本规则 执行。
2018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7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知 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酉 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 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 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 的规定执行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
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 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围 合的天并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 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栏杆)外无其他 围护。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 长对外开敲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
长对外开敲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 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不封团的汽车
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不封团的, 皮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敬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 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 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 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 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敬开式 亭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团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 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3.2.5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 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
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 十算容积率。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 民)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3.2.6位于公共空间、开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 建筑可不计入
3.2.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 上没有门窗;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 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 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超出以上规定的,视 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
3.2.8层高不大于2.20米的技术层(夹层)中,符合9.8和9.9规定的
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以及避难层可不计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 层(夹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2.20米的 所有技术层(夹层),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2.9地上建筑物内的各类管道、封闭空间(即使标注为“不利用空 间”或“造型空间”),均按其通过的自然层数计算容积率。 3.2.10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填土”(或 “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室,层高不小于 业
3.2.11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
3.3经营性项目中,产权不可分割销售以及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 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同)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 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
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 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结构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 大于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进深不大于3.0米且长 边不大于18.0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边不大于18.0米下沉内庭 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理长度;超出 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3.3.2.1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
公 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 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4.5米 2.0倍:4.5米<层高≤6.0米 3. 0倍: 6. 0 米<层高< 7. 5米
3.3.2.2商业类建筑,层高天于6.0米、不大于8.0米的部分,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 米,增加1.0系数计容
3.3.2.3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 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 加3.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8.0米 2.0倍:8.0米<层高≤11.0米 3.0倍:11.0米<层高≤14.0米
3.4经营性项目中,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 (如住宅、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型公寓等)按以下规则计算:
3.4.1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
3.4.1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 米的,应明确其独立使用范围(不含公用部分),该部分可按3.3条计 算容积率
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建筑被 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 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理长度 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时,建筑外墙及单元
间分户墙视为被掩埋;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边 不大于3.0米的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
户墙视为被掩埋;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
.4.3住宅建筑中,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 无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下沉庭院(采光井 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超出以上规 核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元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下沉庭院(采光井)进深 不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超出以上规定的 该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4.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全额计入容积率:1、主体结构内的;2、总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 3、最大进深小于1米未封闭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出本层总水平 投影面积(包括阳台部分)2%的部分;4、住宅建筑中:(1)阳台水平 投影面积之和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2%的部分,或每 个单元内的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卧室和客厅)个数的部分;(2)阳 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体墙除外)宽大于0.6米的。 3.4.5低层住宅建筑中,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 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2、至少有一个 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 或等于两个自然层;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5、开洞 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6 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 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除低层住宝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除符合“3.4.9条”
3.4.5低层住宅建筑中,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规定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3.4.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1、与建筑内 部空间或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板隔断;2、每个单元空调板的数量不超 过居室(指住宅建筑中的卧室、客厅、书房、餐厅等独立的空间,下 司)或主要功能空间的个数;3、每个空调板进深不大于1.0米,面积 不大于1.5平方米(宽度小于0.15米的局部凹凸不计);4、至少有一 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实体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 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 结构外;2、整栋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集中空调(现房销售并经规划核 实),且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及空调机位;3、与阳台紧邻的, 用实墙或实体栏板隔断(局部可设检修孔);4、每个单元的居室或主 要功能空间个数大于或等于3个,设备平台不多于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 不大于4.0平方米;5、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设置的装饰柱 墙(分户墙及主体墙除外)每边不得超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 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1、
3.4.8住宅建筑中,建筑围护墙体外的各类水平建筑构件(如花池 花架、板、梁、构件等),除符合3.4.6和3.4.7条规定的空调搁板、 设备平台及建筑凹槽处两户(或公共部位)之间因结构需要设置宽度 不大于0.6米的结构梁、板外,均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9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
光厅等共享空间)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 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 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4.9.1住宅建筑、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层高大于3.9米、 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 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3.9米 2.0倍:3.9米<层高≤5.4米 3.0倍:5.4米<层高≤6.9米 3.4.9.2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 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 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1.0倍:层高≤4.5米 2.0倍:4.5米<层高≤6.0米 3.0倍:6.0米<层高≤7.5米 3.4.9.3除住宅、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 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层高底层大于5.0米、不大于6.5米,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 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 增加1.0系数计容。
:1住宅建筑、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层高大于3.9米、 于5.4米的部分DB31T 1267-2020 车道偏离报警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pdf,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 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 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 增加1.0系数计容
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
4.2坡屋顶建筑CECS 215-2017-T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 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 但高檐需满足累计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周长的1/4)的垂直高度;建筑 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 高度。
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 可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 筑高度。
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 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 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