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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南(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18年6月)6.1.1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
城币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组织 相关单位对城市规划体系因地制宜的进行更新或修订,以国家、省, 市的海绵城市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作为编制依据,科学合理 的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规划中,并将 其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南京规划建设现行制度,完善城市规划 审查的程序,将海绵城币建设评价机制纳入控详编制过程中。在审查 程序、报批程序和公布阶段等环节中,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
6.1.2规划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实 施管理中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年版)(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遵循法制化、程序化、公开化、科学性原则,贯彻落实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有关内容和要求,
6.1.2.1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工程 提出的引导和控制要求,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准则。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踏勘现 场,在充分了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规划条件。若 已批准详细规划还未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则应依据《南京市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本规划建设指南中相关用地一般要求作为规戈
条件编写依据。 在规划条件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宗地类项目,应提 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其中,用地面积≥20ha的应提出附属水面率, 用地面积≥2ha的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且每公顷建设不小于 100m的雨水调蓄池。道路类项目,应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其中, 路幅超过70米的应结合附属绿地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公园 绿地广场类,应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其中,带状绿地面积≥5ha 且宽度≥30m,以及块状绿地≥5ha应提出附属水面率。水体类,应 提出生态岸线的建设要求。地下人防,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设 项目,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6.1.2.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落实规划条件中关于海 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重点需加强对各建设项目关于海绵设施布局 类型、规模、竖向等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文件要素的审查。 宗地类、道路类和公园绿地广场类项目,应审查“五图一表”: 建设项目区位图,建设项目汇水分区图,建设项目场地竖向及径流流 句设计图,建设项目下垫面种类图,建设项目海绵设施平面分布图 建设项目海绵方案设计自审表。水体类项目,应审查生态岸线的建设 要素。地下人防,应审查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建设要素。
6.1.2.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审查海绵设施的施 工图。 宗地类、道路类和公园绿地广场类项目,应审查建设项目海绵设 施平面分布图、海绵设施施工图。水体类项目,应审查生态岸线的施
工图。地下人防,应审查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施工图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海绵设施的竣工 测量图,核实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是否实施到位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南 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考核办法》 《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海绵 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等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 技术规定。并依此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竣 工备案等关键管理环节,加强对海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6.2.1施工图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审查其设计是否达到规划约束性指标、相关规 范等要求,审查各类海绵设施的位置、规模、材料、施工要求等,审 查合格后出具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材料存档 备案。 6.2.2建设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海绵设施建设施工前期准备阶段中的原材料 质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一亘发现建设行为不当 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有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整 改,合格后记录备案,并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监督。对于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2.3峻工验收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组织设 计、规划、园林、水利、市政、交通、环保等单位部门进行海绵设施 的峻工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 水土保持、绿化种植等关键设施和环节做好验收记录,对雨量、水位、 流量、PH及悬浮物等数据实施在线监测,为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效益 提供依据。在必要时进行专项验收,均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对凡申请雨水排 放许可证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对达标的发放雨水排 放证,达不到的限期整改,对不按标准排放的进行高额罚款。 6.2.4峻工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峻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予交付使用。
附录7.1南京市年径流总量与设计降雨量之间的关系 南京市域范围呈南北长(约150千米)、东西窄(约80千米) 的特点,降雨量南北偏差较大。南京市气象局依照南京国家基准气候 站和六合、浦口、高淳、溧水四个国家一般气象站30年(1986~2015) 降雨资料,给出了南京市江南地区、江北地区、溧水高淳地区南京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关系见附表7.1.1。
附表7.1.1南京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对应一览表
附录7.2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 付表7.2.1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一览
附录7.2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
表7.2.1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一览表
续表7.2.1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
续表7.2.1控规单元规划管控指标一览表
滁北 NJJBa010 1127.8 85% 60% 0.45 5% 排 NJJBa020 1034.7 80% 55% 0.50 5% 涝片
附录7.3规划建设分类技术指弓
附表 7.3.1 建设项目类别指引分类
建筑与场地类项自雨水控制利用策略为实现中小降雨的就 纳,控制面源污染,进行适度雨水回用。 1)居住用地类(R1、R2) 居住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制目标要求见附表7.3.2。
附表7.3.2居住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类(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制目标要求见附 表 7.3.3。
表7.3.3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新建 改建 指标性质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70% 60% 约束性 面源污染削减率 60% 50% 约束性 下凹式绿地率 ≥40% ≥20% 鼓励性 透水铺装率 ≥50% ≥30% 鼓励性 绿色屋顶率 ≥30% / 鼓励性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制目标要求 见附表7.3.4。
附表7.3.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类(M、W) 工业、仓储用地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制自标要求见附表 73.5.
附表7.3.5工业、仓储用地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5)交通设施类用地(S2、S3、S4) 交通设施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
附表7.3.6交通设施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2、市政道路类 市政道路类项目应最大限度地增加滞蓄空间,通过植物根系和土 壤削减初雨污染,降低道路外排污染物负荷。 市政道路用地总控制目标和海绵设施控制目标要求见附表7.3.7。
附表7.3.7市政道路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①道路的下凹式绿地指具有一定调蓄容积的户义下沉式绿地,蓄水深度》 300mm,下凹式绿地仅布设于道路侧分带。 ②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应结合附属绿地建设配建雨水蓄水设施。 ③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控制。 3、公园绿地、广场类 公园绿地及广场应为周边客水预留滞蓄空间,以使排水区域整体 达到目标要求。公园绿地及广场也是雨水回用的主要对象,通过绿化 浇洒等措施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
注:①道路的下凹式绿地指具有一定调蓄容积的广义下沉式绿地,蓄水深度 300mm,下凹式绿地仅布设于道路侧分带。 ②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应结合附属绿地建设配建雨水蓄水设施。 ③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控制。 3、公园绿地、广场类 公园绿地及广场应为周边客水预留滞蓄空间,以使排水区域整体 达到目标要求。公园绿地及广场也是雨水回用的主要对象,通过绿化 浇洒等措施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
公园绿地、户场用地总控制自标和海绵设施控制自标要求见附表
附表7.3.8公园绿地、广场用地规划指标要求
注:表中控制指标均为下限指标
附录7.4南京市海绵城市植物推荐
DB31T 1233-2020 植物铭牌设置规范.pdf長7.4.1南京市居住区绿化植物选择推荐
附录7.4.2南京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推荐
附录7.4.3湿地植物推荐表
污染物种类 植物名称 科属名 耐水湿耐干旱 氮 磷 氨 重金属
附录7.4.4雨水花园植物推荐表
2019年注册道路专业案例真题(上午)附录7.4.5绿色屋顶植物推荐表
附录7.4.6下凹式绿地植物推荐表
间的水涝、水淹,水退后必呈衰弱,即使有一定萌芽力也难恢复生长; 草本植物不能耐受15d 深水浸淹,植株枯萎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