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指引(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

昆明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指引(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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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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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项目用地与规划指引(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办事指南

1、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出让土地规划调整);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②取得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③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需 要提供环保部门对地块的环评意见;④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 规范。

1、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出让土地规划调整);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②取得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③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需 要提供环保部门对地块的环评意见;④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 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6)《昆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五区土地出让工作有关事项 为通知》。 3、实施机关。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4、许可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2)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5、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6、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7、申请材料(见附表24)。

SL582-2012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通则附表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申请材料且录

8、办结时限。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土 地评估、上报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缴纳出让价款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9、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10、办理流程

附图1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办理流程示意图

1、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 申请条件:(1)没有进行司法查封的;(2)办理完土地出让手续和不 动产登记的;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 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5)《昆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五区土地出让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3、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4、许可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5、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7、申请材料(见附表25)。 附表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自录

十四、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昆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办理。 (四)受理条件: 1.新办件:(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a.符合第 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已取得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c.已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d.已取得该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或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不符合第一条规定, 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c.未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在有效期内;d.未 取得该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a.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已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c.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a.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b.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c.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无效(含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情况)。 2.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 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4】34号 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予变更。 3、许可证延期:申请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 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土地用使用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需延期,自动有效。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2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 审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 审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附图21.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办

1八、城多建设用地指域理钢项目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昆明市建新方案)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准申请。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 合项目报批受理条件。 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不符合国家政策和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③项目拆旧区选址范围和规模不符合增减 挂钩项目设置要求和规定。 (二)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乡建设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昆明市建新方案)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准申请。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 合项目报批受理条件。 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不符合国家政策和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③项目拆旧区选址范围和规模不符合增减 挂钩项目设置要求和规定。 (二)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乡建设

附表2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附表2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方案申请材料目录

主: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以从云南省自认资源厅网站下载或者在受理部门领取

附图23.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办理流程

土七、临时用地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抢险 救灾或军事需要、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土地,根据国土 资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自然资源部批准试点矿区范围内对地表浅层等 采矿用地在3到5年内复垦的,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复垦条例》 (2)办理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8】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 王资【2012】313号)。 (三)实施机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1.予以办理的条件:①申请材料齐全;②在临时用地界定范围内;③用 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 合同);④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补偿标准;③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③土地复垦 方案经评审通过;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 护文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文件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 2.不予办理的情形:要件不齐全、不符合临时用地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30)。 (六)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补件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24)。 1.申请: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2.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 定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 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 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本办理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

附表30.临时用地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附图24.临时用地办理流程图

十八、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指南

十八、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使用设施农用地。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设施农用地用 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 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使用设施农用地。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设施农用地用 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经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 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依据。 1:设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2.办理依据:《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云国土资 【2016】174号。 (三)实施机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予以办理的条件:①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条件:a.项目选址和设 施用地合理;b.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不 超过规定面积;d.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e.不存在非农建设用地 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条件:a.项目设立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b.建 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C.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 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d.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31)。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不含补件时间。 7.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8.办理流程(见附图25)。 1.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 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 村(居)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 组织选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2.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乡(镇、街道)和村集 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 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 过乡(镇、街道)、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 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

31.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申请材料目

土九、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 2.土地权属无争议。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土地权属有争议。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3.《昆明市城乡规 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条件: 1.新报件:准予受理的条件:a.在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且符 合城乡规划;b.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且土地权属无争议;c.设计 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d.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E.临时建筑应满足《昆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 筑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昆规通【2015】21号);f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 修满足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历史建筑的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划规定。 2.设计方案变更:(1)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进行调 整;(2)附图变更内容不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建筑规 模以及建筑物栋数、层数变更;(3)附图变更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应先按 程序完善上位规划调整后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条件:(1)工程许可证未 核发或工程许可附图尚未盖章确认;(2).附图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建筑规模以及建筑物栋数、层数变更;(3)附图变更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但未完善上位规划的。

3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材料目

附图26.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流程图

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程)、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交通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 五类。 (一)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且建设项目符合上位 规划; 2.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四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条件: 1.新报件:a.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且建设项 目符合上位规划;b.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且土地权属无争议。C.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且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要求;d.项目方案 已审查通过且取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E、临时建筑应满足《昆 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f.文物保护建筑修 鳝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予受理的情形:a.建设项目不在本 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且不符合上位规划;b.未取得有关土地证明材料(含《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有争议。C.设计单位资质 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

业技术规范要求;d.项目方案未审查通过且未取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定 通知书》;E、临时建筑不满足《昆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 理的通知》要求;f.文物保护建筑修缮不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规划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行政 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4】 34号)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予变更。 3.规划许可证延期:因项目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 证,申请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不 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33)。

附表3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审 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专家评审、现场踏勘、 缴费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其础设施配态费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审 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专家评审、现场踏勘、 缴费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一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

符合减免范畴的项目,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市政配套费减免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27)。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27)

附图27.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1个 1.申请人范围: 昆明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的建设单位。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实施机关: 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昆明市主城 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4.办理条件: (1)新报件:a.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取得建 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c.村镇公益类项目,不含农 房修和宅基地建设;d.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 和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不予受理条件:a.不 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未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C.村镇公益类项目,含有农房修和宅基地 建设;d.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 (2)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行政许 可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4】 34号)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予变更。 (3)许可证延期:因项自在乡村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申请单位可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不 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5.申请材料(见附表35)。

附图28.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类) 1.申请人范围: 昆明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统一建设的,村(居)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村民个人建设的,申请人为个人。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实施机关: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4.办理条件: (1)新报件:a.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建房申 请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属地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c.设 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不予受理条件:a.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建房申请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未经属地街道办 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c.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 计文件和图纸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 (2)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行政许 可撤撒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4) 34号)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与变更。 (3)许可证延期:因项目在乡村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申请单位可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不 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5.申请材料(见附表36)。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类) 1.申请人范围: 昆明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统一建设的,村(居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村民个人建设的,申请人为个人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实施机关: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4.办理条件: (1)新报件:a.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建房申 请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属地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c.设 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不予受理条件:a.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b.建房申请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未经属地街道办 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c.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且设 计文件和图纸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规范要求。 (2)许可证变更: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局行政许 可撤撒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管理内部规定>的通知》(昆规通【2014) 34号)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与变更。 (3)许可证延期:因项目在乡村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申请单位可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不 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5.申请材料(见附表36)。

附表3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房建设)申请材料录

附图29.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一)申请人范围: a.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b.项目已建成且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四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 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9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昆明市主城范围内由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里。 (四)受理条件: 1.予以受理的条件: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划; (2)建设工程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4)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5)管线工程还需取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 (6)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违法建设已处罚完成。 2.不予受理条件: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 (2)建设工程未完工、没有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未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划; (2)建设工程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4)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5)管线工程还需取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 (6)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违法建设已处罚完成。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划; (2)建设工程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4)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5)管线工程还需取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 (6)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违法建设已处罚完成。 2.不予受理条件: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划 (2)建设工程未完工、没有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未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4)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5)管线工程未取得地下管线跋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且符合上位规划; (2)建设工程未完工、没有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 (3)未取得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和竣工图; (4)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5)管线工程未取得地下管线跋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违法建设未处罚完成

(五)申请材料(见附表37)。

附表3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电请材料目录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审 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现场核查、违法查 处等时间。

注:1.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2.凡规划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不需另行提供。 3.其他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是否作为规划审批前置要件由地方具体审批机关依法 依规自行决定。 4.上述范围之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 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若由于相关部门意见未及时回复造成的审 批后果由此部门负责。 5.所有规划编制成果材料靡页均应加盖城乡规划成果电子章方为有效。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现场核查、违法查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舍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现场核查、违法查 处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30)。

(六)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昆 明市主城范围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现场核查、违法查 处等时间。 (七)收费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见附图30)。

GB 38189-2019 与通信网络电气连接的电子设备的安全附图30.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含选址、用地、工程、核实及其变更、延续)

附图30.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二十三、建设工程档案归档

()建设工程业务审批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 建设项目审批完成后,昆明市自然资源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辖区 自然资源局均需按相关要求向昆明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业务审批管理及业务技 术档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T/CHTS20008-2020 “美丽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指南.pdf,在建设工程 竣工后6个月内向昆明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表》办理 (1)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前期立项报批及设计技术文件、庭院综合管网竣工测量成果、 声像档案合格移交,建设项目施工部分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成初步整理及 预立卷工作。

(3)办理时限 1、合格移交建设项目前期立项报批及设计技术档案至昆明市城市基本建 设档案馆;(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2、合格移交建设项目声像档案至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资料齐 全2个工作日办结) 3、合格移交建设项目庭院综合管网峻工测量档案至昆明市城市:(资料

齐全2个工作日办结)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办理 (1)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6个月以内,建设单位应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 设档案馆按国家及昆明市相关要求完整齐全移交建设工程跋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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