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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版(建筑、结构篇)(沪建质安[2018]3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8.3.4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 或紧靠板底; 2圈梁在本节第8.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 代圈梁; 3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8.3.4的要求;按本规 程3.3.2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 于412
表8.3.4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配筋要求
8.3.7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 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p6的通长钢筋和c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 结网片或$4点焊网片。 8.3.10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8.3.11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度时不应 采用。 8.3.14丙类设防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 章表8.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 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 凝土板。 3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 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 体连接
DL/T 5161.6-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6部分:接地装置施工质量验收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结构专业(2.0版)
8.4.3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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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一一抗震墙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一一抗震墙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nVW一一剪力增大系数,按表8.6.8取用 表 8.6.8: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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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存在底层架空楼板时,架空板应作为一个层面建立模型。 3顶层如设有坡屋面时,其层高按屋面结构实际情况确定, 4等效规整模型的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得到的全部层间墙肢剪 力应按错层高度h乘以下列增大系数β:
h≤0.6m β=1.1 0.6m
β=1.1 β=1.2 β=1.3 β=1.4
5错层房屋的墙肢除应满足轴压或偏压强度外,并应选择最不利危险截面按 上述增大后的地震剪力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抗震强度要求。 6对于多级错层的情况,其错层高度h按每级错层高度确定,计算模型可 按本节的有关规定采用。 8.7.3多层错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砌体的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2楼板:楼板应现浇,板厚不应小于120mm。 3圈梁:每层的高、低楼面各自均应设置封闭圈梁,且相邻高、低楼面的圈 梁在与错层部位垂直的墙上应有不小于1000mm长的搭接。当错层高度不大于 600mm时,错层部位墙上的高、低圈梁应连成整体。 4构造柱 1)房屋的纵、横墙交接处均应设置构造柱; 2)错层墙体平面轴线有偏移时,在轴线转折处应增设构造柱; 3)错层部位相邻开间纵墙的门、窗洞口两侧应设构造柱:错层部位横墙的 门、窗洞口两侧也应设构造柱,且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3m; 4)当利用主楼梯错层时,楼梯间的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 240mm(墙厚为190mm时不应小于24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4Φ18, 箍筋沿柱全高加密,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00mm; 5)门洞构造柱及过梁(圈梁)的纵筋不应少于4Φ16,沿全高或全长箍筋 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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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一多遇烈度地震作用下计算楼层的层间位移: 一一计算楼层层高: ZN一一计算楼层以上全部竖向荷载之和; 之V一一计算楼层以上全部多遇烈度水平地震作用之和。 这时该楼层的各构件的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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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Mb十αMin +一 hZv
1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 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1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 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3;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 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2;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 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2。 9.1.23柱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9.1.23柱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下列
13/235/fay 翼缘外伸部分: 40/235/fay 两腹板间翼缘: 52/235/fay 腹板: 历下
9.1.24梁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下列
4梁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翼缘外伸部分: 11/235/fa 两腹板间翼缘: 36/235/f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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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7框架柱接头宜位于框架梁上方1.3m附近。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 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壁 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9.1.30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 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入)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3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支撑端部全 节点板最近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方向的距离(由节点板与框架构件焊缝的起点垂 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件宽厚比不应超过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 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
11.2.17(大跨度屋盖建筑)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 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 计算假定。 2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 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38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 12.1.3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结构高宽比宜小于3,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程对非隔震结构的具体规 定,其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程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 比大于3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建筑场地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当在IV类场地土上建造隔震建 筑时,需明确建筑场地水平地运动的卓越周期,保证隔震建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
定,其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程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 比大于3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建筑场地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当在IV类场地土上建造隔震建 筑时,需明确建筑场地水平地运动的卓越周期,保证隔震建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 的基本周期远离建筑场地水平地运动的卓越周期,并保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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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等效黏滞阻尼比天于10%。 3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 构总重力的10%。 4橡胶隔震支座在水平使用荷载和结构自重及竖向使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 不应发生不可恢复的永久水平剪切变形。 5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侧向刚度应能保证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复位能力;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 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5消能部件应能对应不同的工作状态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摩擦消能器在 10年一遇标准风荷载作用下不应进入工作状态,金属消能器和防屈曲支撑不应 产生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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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3.0.4、3.0.5、5.2.1、5.2.3、5.2.4、6.2.2、6.4.6、6.5.3.4、6.6.2、6.6.3、 6.6.5、7.1.4、7.1.5、7.1.8.2、7.1.10、7.1.11.2~5、7.1.13、7.2.1、7.2.6、7.3.5.1~2、 7.3.5.5、8.4.2、8.4.6、12.3.2
12.2.8、12.3.10
3.2.2、3.4.3.1、3.4.3.3、3.4.4、3.9.5、4.2.4、4.3.6、5.1.2.3、5.5.1、5.5.2、 5.5.5、6.1.4、6.1.5、6.1.7、6.1.11.4、6.1.12、6.1.17、6.1.18.2~3、6.1.20 6.1.21、6.1.22、6.2.12.1~4、6.2.15、6.2.16.1、6.3.2、6.3.6、6.3.8.4、6.3.9 6.4.1、6.4.2、6.4.5、6.4.6、6.5.1.1、6.6.2.1~3、6.6.3、6.6.7、6.6.8、8.1.1 8.1.3、8.1.5、8.1.8、8.1.9、8.2.7.2、8.3.2、8.3.4、8.3.7、8.3.10、8.3.11 8.3.14、8.4.2、8.4.3、8.4.5、8.4.6、8.4.7、8.5.1、8.5.2、8.5.3、8.5.5、8.5.6、 8.5.7、8.5.10、8.5.11、8.6.6、8.6.8、8.7.2、8.7.3、9.1.1、9.1.2、9.1.8、9.1.11 9.1.13、9.1.14、9.1.17.1、9.1.19.1、9.1.23、9.1.24、9.1.27、9.1.30.2~3、9.1.32 11.2.17、12.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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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结构专业审查要点附件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附件选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进一 步细化的地方标准条款。 附件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应强制执行。具体掌握 尺度同时参见对应的地方标准条款。 当地方标准条款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时,设计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按违反“强条”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 性条文但不符合地方标准条款按违反“审查要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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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2低、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 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mm,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 3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100200mm。 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2~0.004(沉降差小于 0.0021~0.0041);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1 0.002(沉降差小于0.00110.0021)。 注:1为相邻柱、墙基础或建筑外边轴线的中心距离。
1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2低、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 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mm,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 3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100~200mm 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2~0.004(沉降差小于 0.002~0.0041);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1 0.002(沉降差小于0.0011~0.0021)。 注:1为相邻柱、墙基础或建筑外边轴线的中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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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充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1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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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6筑物地基客许变形值
备注:符合5.1.2条时,可不验算地基变形。
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1.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与实际的基础平均沉降量相当 2.表中1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为室外地国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3.工业厂房桥式吊车就面慎斜容许值(接不调整轨道计),级向0.004、模 向0.003 4.地上式例油罐地基如使用前采用充水预压法加固,在满足其底板结构强度 条件下,基础中心计算容许况降量一般无产格要求,领斜容许值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石袖化工钢镇增地基与基磁设计规范》SH/T3068规定; 5.电厂及其基础的桩基容许交形值,可参考现行行业规范火力发电厂土建结 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并根据电厂容置、机组类型及布置情况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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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 混凝土框架柱嵌砌轻质填充墙,柱与周围墙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
3.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IV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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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 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岩石 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 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 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 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 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 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 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 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当考虑构造影响进行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 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 的楼层。 4抗震加固后使结构重量明显增大时,还应对被加固的相关结构及建筑物地 基基础进行验算,
5.3.7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 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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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 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 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16.3.7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 等级。
1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级,且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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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 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 明显的警示标志,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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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子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3.0mm
8.1.2(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 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2(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
3.2.2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 8.0MPa
3.2.2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 8.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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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花岗岩板材的弯曲强度应不小于8.0N/mm²,大理石不小于7.0N/mm², 其他石材不小于6.0N/mm²。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12.2.5横梁与立柱采用角码和紧固件连接时,角码壁厚应不小于被连接横梁和 立柱中较大者的壁厚,且不小于3mm。每个连接点的螺钉或螺栓应不少于2个, 黄梁为开口型材时宜不少于3个。螺钉或螺栓直径应不小于5mm。不应采用沉 头、半沉头螺钉或螺栓。 12.2.7钢结构横梁与立柱采用焊接时,横梁每间隔6m应设一伸缩自由端,该 节点纵向应能自由滑动,并符合强度要求。同一区段内横梁和立柱的连接构造应 一致。
5.7.11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 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2.3.4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铝合金连接件材料厚度应 不小于8mm,钢连接件材料厚度应不小于6mm。每一连接处的螺栓应不少于2 个,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采用焊接时,应标注焊接要求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
GB/T 42019-2022 基于时间敏感技术的宽带工业总线AUTBUS 系统架构与通信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结构专业(2.0版)
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 固定。
12.3.5幕墙上、下立柱的连接构造应结合紧密,满足荷载传递,适应节间变形。 上下立柱间应设置不小于15mm的缝隙,立柱接缝宜封闭防水。幕墙立柱上终 端外露型材腔口应封闭。 12.3.6幕墙上下立柱的连接插芯可采用与立柱相同的材质。插芯一端与立柱固 定连接,另一端应能滑动伸缩。插芯单端与立柱的结合长度应不小于型材长边边 长,且不小于120mm。插芯应有足够的刚度,壁厚应不小于立柱的壁厚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
4.2.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 于1/300(1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XJJ 133-20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pdf,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 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当有扭矩作用时还应考虑扭转作用产生的变形。在首重标准值作用下,局部 相对挠度尚应满足GB/T21086规定的df,lim不大于1/500且不大于3mm的要求 12.5.5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立柱相对挠度限值df.lim宜按下列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