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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其他防洪工程设计参考以下标准:
注:1、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2、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 3、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
第一白十九条城市防洪防涝要求 (一)防治工程的规划建设,宜与水质改善、生态恢复、水文化营造、城 市景观和航运布局紧密结合,防治工程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河道规划在满足城币防洪要求的同时应采用生态堤岸,并保持天然 走向。河道、渠道不应被覆盖,已覆盖的河道、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打 开并恢复河道、渠道的自然形态。 第一百四十条河道、水域堤岸管理与保护要求 河道、水域等堤岸管理与保护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城 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 蓄洪区和堤防以及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线20米宽的地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 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上口线两侧外延各30米宽的地域。在保 护范围内建设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 (一)益阳历史城区范围 益阳历史城区范围东至白马山大桥,南到滨江路、云树路、会龙路、杨帆 路,西抵志溪河,北到金花湖路、向仓路、五一路,跨资江两岸,面积587.1 hm?。 (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 分名码头和东门口两个历史文化街区: 1.石码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北抵资阳区五一西路,南至资江风 貌带,东接古道街,西连将军庙街,面积4.99hm²。 2.东门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东至鲁肃堤古城墙遗址、南到资江 风貌带、西到西流湾大桥、北到五一路,面积4.82hm²。 (三)历史地段范围 分兔子山、信义大学及会龙山三个历史地段: 1.兔子山重要历史地段核心保护区范围以遗址四向相邻的街坊为界线,北 至铁铺岭巷道路南侧延伸线,西至轻工路,东至铁铺岭巷道路西侧延伸线,南 至益阳兔子山遗址南侧边缘以南50米JGJ/T 464-2019 建筑门窗安装工职业技能标准,面积6.29hm²。 2.信义大学一般历史地段包括信义大学教学楼、信义大学东宿舍楼和信义 大学西宿舍楼,三处保护建筑核心区总面积0.8hm²。 3.会龙山一般历史地段包括栖霞寺、百鹿等等重要历史建筑群,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何凤山墓,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曾士峨纪念碑,周立波铜像等,核心区
范围至两等用地边界,总面积2.03hm²。 4.羊舞岭古窖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包括龙光桥街道早禾 村、高岭村,沧水铺镇白马坝村、水井坳村等48座古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核心保护区面积100hm²。 第一百四十二条历史文化保护建设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 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 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 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 专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三)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 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益阳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第一百四十三条文物保护要求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 移的,优先就近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及异地迁建。 (三)建设项目用地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可以不计入 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地下文物保护要求 严格依法保护已探明的地下文物理藏区及历史遗迹。确需在该区域内进行 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先调勘、发掘,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定程序报批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护建设控制用地及环境协调区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和环境协调区范围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文 物行政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历史风貌建(构)筑物 除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外,应建 立全市历史风貌建(构)筑物名录,应建立全市历史风貌建(构)筑物名录, 并予以挂牌保护
第一目四干七茶山体水体保护范围 保护山体水体的名录、控制范围等应严格按照《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 本保护条例》《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与《益阳市城市规 到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山体水体分级条件 一级保护山体:重点保护山体属高敏感型区域,是构成规划区生态格局的 关键组成部分,具有特别重要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对保障 成市绿地的合理分布、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用。将“形态完整、植被丰富、景观性好、生态价值高、相对高度≥50米或相 对高度不足50米但有其他重要价值的山体,已建设或规划为城币公园绿地、旅 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公益林地的山体”列入一级保护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一般保护山体属中、低敏感型区域,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 景观价值。规划将“形态基本完整、景观较好、生态价值较高、相对高度30 米或相对高度不足30米但有其他价值的山体”列入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水体:重点保护水体属高敏感型区域,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且为 成市十线水系、景观价值高、系统特征明显、功能作用显著的水体,综合考量 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作为一级保护水体。 二级保护水体:一般保护水体属中、低敏感型区域,生态价值较高,景观 性较好,功能较明显的其他水体作为二级保护水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山体水体管控要求 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水体,根据其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与 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分一级和二级两个保护 级别予以保护。 一级保护自然山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与山体自然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与 利用,一级保护自然水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破坏水体生态功能、影响水质的开 发与利用活动。二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项目时,须对其建筑风格、建筑密 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景观通透性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 下列建设行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审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范围内,按规划建设的市政基础、安全防护、旅 游景点等配套设施。 2.已列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但在实际施工中对原分图图则进行了局部优 化的建设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规划核实要求 建设单位(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等)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及 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买。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 收,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不得提供供应条件。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总体竣工时,应 对其总体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应电子文件,核实后应 将成果录入规划信息平台归档。 规划核实分为放、验线核实和工程峻工核实。应在不同阶段分别根据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规划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报 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对照核实。核实与审批情 况不相符的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经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和币政工程项目的信息化数据,须作为 周边项目规划管理的规划条件数据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内容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内容包括地下室外轮廓转折点控制坐标、建筑物外轮廓 转折点控制坐标、小区道路中心线及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绿化外边线转折点 控制坐标,以及地下室标高、建筑物底层室内标高、室外场地标高等。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竣工规划核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 主宅同步实施。整体峻工规划核实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 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百五十六条道路工程放线内容
第三节道路及市政管线核实
道路工程放线内容包括道路中心线及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管线及横断面 转折点控制坐标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线(沟)工程放线内容 管线(沟)工程放线内容为中心线及管沟边线转折点控制坐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线工程覆土前核实内容 管线工程覆土前核实内容包括管线中心线转折点控制坐标、中心线转折点 标高、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管线工程峻工规划核实内容 管线工程峻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线规格、 材质及电缆孔数,理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 接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一百六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峻工规划核实内容 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平面位置、管线及横断面布 置、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工程规模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市政工程核实标准 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达到下列标准:峻工测 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 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配套设 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 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 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益阳币城乡规划委员会例会审 查批准,可以通过规划审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应当经 过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书或已审定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内容执行,因 自身原因对原审定规划进行调整的按本规定执行,因公共利益对原审定 规划进行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规定同一事项有多项规定时,应以较严的标准为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规定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容积率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需纳入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率(%)。 3.绿地率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率(%)。 4.低层建筑 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仓库等其 他非住宅建筑。 5.多层建筑 四层以上(含四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其他非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超过 100米的其他非住宅建筑。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商业建筑
各类综合商店、商场、超市、市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铺, 以及包含餐饮、酒吧、旅馆、度假村等各类服务业的建筑。 9.综合楼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混合的建筑。 10.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 属建筑。 11.遮挡建筑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 和拟建建(构)筑物。 12.被遮挡建筑(场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 建筑物(场地)。 13.飘窗(凸窗) 突出建筑外墙面的、楼(地)板未延伸出去的窗,飘窗(凸窗)的窗台应 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板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14.公共停车位 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泊位。 15.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16.贴线率 贴线率是指由多个建筑的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跨及所在街区长度的百分
比,即临路建筑物的连续及底层建筑物的退让程度,是建筑物的长度和临街红 线长度的比值。
二、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益阳市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
一、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 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 例之和不超过40%。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 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 地性质。 二、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配套设施用地(或 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 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 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应符 合本币商业设施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2.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批发市场用地(B12)配套的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的配套设施应符合公园、绿地等相关设 计规范要求。
注: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和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 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 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 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 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3、工业倍增示范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附录五(甲) 规划控制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注:FAR一容积率 D一建筑密度 GAR一绿地率
E:FAR一容积率 D一建筑密度 GAR一绿地率
现划控制Ⅱ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划控制Ⅱ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注:FAR一容积率 D一建筑密度 GAR一绿地室
规划控制川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规划控制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建议指标
注:FAR一容积率 D一建筑密度 GAR一绿地率
说明: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S为两株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H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单位为米, ③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采用双控,满足技术规定计算公式要求的同时满足日照的要求。④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为参照进行计算,5当条式建筑进深大于16米 塔式建筑进深大于25米时,按建筑平行布置的要求计算建筑间距。③非住宅建筑按相应系数增加或者折减。④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间距要求与日照标准的要求, 旧城改造项目,当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后建筑间距可适当放宽。
说明: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S为两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H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单位为米 3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采用双控,满足技术规定计算公式要求的同时满足日照的要求。④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为参照进行计算,5当条式建筑进深大于 塔式建筑进深大于25米时,按建筑平行布置的要求计算建筑间距。③非住宅建筑按相应系数增加或者折减。④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间距要求与日照标准的要 旧城改造项目,当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后建筑间距可适当放宽。
附录七 日照分析要求
附录七 日照分析要求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以阳台内侧(贴外墙面)洞口为计算基准 面,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以阳台外侧(栏杆处)洞口为计算基准 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
(二)日照分析范围及原则 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在对拟建高层建筑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 应将其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分开划定。日照计算范围应符合《建筑 日照参数计算标准》的要求,在不明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1.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确定为其建筑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平径 为150米的北侧近似扇形区域,见示意图。 2.建设项目内有多栋建筑,其遮挡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分析范围的集合,
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
3.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挡分析范围的确定按以上 京则进行反向设置,见示意图。
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分析范围
4.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 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已建、在建及拟建的高层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 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5.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多层、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 照叠加分析,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6.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 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均应参与日照计算。 7.日照计算仅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线内的建筑叠加影响,当拟建高层建筑 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只需划其遮挡分析范围。 8.日照分析范围线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其遮挡建筑需结合相 邻多层、高层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来确定。 9.对拟建建设用地红线外邻近的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照影响模拟
附录士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附录十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附录十一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 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 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同加油站一侧的增为无门窗洞日的实体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日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 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 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
附录士四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米)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 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 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 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第一条 计算原则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等容量指标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国 家相关标准、规范未明确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净用地面积计算 净用地面积计算以两相交道路红线直线相交划定计算面积范围,并以国 土部门发证面积为准。 第三条地下空间及平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的指标计算 (一)地下空间、半地下空间的界定方法是以地下空间最外边线垂直方向 2~5米的地面标高为参照点,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值H超 过该空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空间,当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平均高度 值H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空间。因场地地形原因 利用地形设置有不少于1/3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视同于半地下空 间。 H=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立面面积/地下空间周长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但对利用广 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的地下建(构)筑物,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符合上述规定的半地下室建筑空间,作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等配套设施 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但半地下室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按全面积 计算容积率。 (三)完全地下空间以及顶部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且进行了绿化 (满足绿化种植条件,覆土深度≥1.2米)的半地下空间,其占地面积不计算
建筑密度。 第四条架空层的指标计算 (一)建筑物底层架空空间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1/2面积计算容积率。底层作为停车库的净空不大于 2.5米,不改变用途,不计算容积率。 做共享使用(公共休闲、绿化、游想等使用且不对社会进行商业销售、出 租),层高≥3.9米的建筑底层架空开放空间(包括利用地形高差或裙房屋顶 没置的塔楼底层架空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二)因工程地质条件原因不能建设地下、半地下空间,允许项目建筑底层 整体架空做停车空间使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这种底层整体架空、顶 部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且进行了绿化(满足绿化种植条件,覆土深度≥ 1.2米),其占地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 第五条建筑物顶部的指标计算 (一)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 层)正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指标,超过1/8则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指标。 (二)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含其他斜面结构),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六条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的指标计算 在建筑物内,设备层的设备区域、管道层的管道区域、避难层的避难区域 结构转换层的转换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其他用途(如楼梯间 电梯并、其他功能用房等)则须计算容积率。 第七条阳台、套内花园、升敞式空间的指标计算 (一)突出居住建筑主要外墙面的阳台(如凸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外的
日台,按止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其他形式的阳台(如 阳台等)认定为建筑结构内的阳台,均按止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 (二)套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二)开敲式(没有封闭)空间,当其挑高高度不小于二个标准层层高时, 开散式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挑高高度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或外侦 有围护结构,则按其所跨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八条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6米,窗台的结构高度距 司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米。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米、出挑宽度≤ 0.6米或窗台高度≥0.3米且<0.45米、窗高≤2.1米、出挑宽度≤0.6米时可不 计算建筑面积,飘窗超过以上规定时则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 积率。 第九条半面积控比的规定 (一)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部分(如外挑 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板等),其正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 内建筑面积的15%,超过15%的,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包括墙体)建筑面 积之和。 (二)办公楼、会所、餐饮、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商业建筑按止投影面积的1 /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部分(如外挑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 版等),其止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同层建筑面积的5%,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止 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十条建筑高度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 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 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算建筑高 度。 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 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要求 的,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筑层高 (一)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除主要功能空间外 的其他配套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如商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 功能控制)。 (二)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2.8至3米,且不得超过3.9米。低、多层住宅、 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的门厅、客厅、餐厅挑空部分层高不得 超过7.8米。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0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 和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溜冰场、大型商业用房(2000m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 单一空间)等有层高要求的建筑空间除外。 (四)办公建筑(含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商业服 务和商务办公等)层高不得超过4.5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和因功能 需要(如阶梯教室、大型会议室等)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绿地率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 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三)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四)植草的隐形消防通道计算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若满足居住配套地 面停车位不大于总停车位的20%、商业配套地面停车位不大于总停车位的30% 的要求则按50%计算绿地面积,否则不予计算绿地面积。 (五)符合本规定的完全地下空间、半地下空间顶部绿化,以及本规定的项 目底层整体架空层顶部绿化可视同于地面绿地,计算绿地率。 (六)屋顶绿化折算 为鼓励建设项目进行立体绿化,丰富城币景观,亦考虑到集纳节约用地项 目的特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将屋面能够 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的覆土种植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折算 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所算公式为:F=MXN 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一有效系数(见
卡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
二、总平面图设计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出入口方位、用地红线 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拟建建筑物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化控制线)、轨道控制线 河道、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 距; 3.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坐标及高程GTCC-091-2019 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地上停车位的布置 方式,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4.总平面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附件1)要求标明的各项规划技术 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应按使用性质分类计算; 5.建(构)筑物汇总表(附件2)要求标明的各建(构)筑物的栋号、名 称、使用性质、使用用途、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 6.消防、交通组织及用地竖向规划: 7.管线综合规划; 8.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文字说明及附件 1.文字说明; 2.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须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3.日照分析报告(须做日照分析的项目)。 二、建筑方案设计要求: 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并体现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须达到前款要求); 2.建筑单体设计: ①主要平立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 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②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③立面染图(标明立面色彩色号及材质); ④新建重要建设项目须将项目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主要建筑纳入三维仿 真分析范围,建立三维模型并贴附实际场景和设计材质对建筑环境和体量关系 进行分析。 3.鸟瞰图、日景效果图、夜景亮化效果图。 (二)文字说明 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 2.构思说明; 3.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 4. 其他。 三、建筑报建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报建图应包括完整的平面、立面、剖图纸,平面图标注不少 于3道的尺寸线,所有房间须按规定用语标明使用性质,空中花园、飘窗和空 周外机搁板等应提供大样图; (二)局部总平面定位图须注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边线、用地红 线的最小距离和拟建建筑物每栋不少于2个角点的坐标及其定位轴线编号; (三)日照多点分析图及户型日照情况统计表(须做日照分析的项目); (四)新建重要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报建图经审 查并确定已修改完善后,须根据场地和建筑尺寸合理确定比例制作建筑模型, 莫型应尽可能如实反映新建项目设计的建筑空间形象和色彩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
四、交通影响啊评价报告应包含次下内谷: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 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 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交通系统的管 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3.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 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①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 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②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 度; 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 停车、慢行等。 5.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①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 ①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 施;
②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 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报 审方案进行调整; ③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 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 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五、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 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他建成区),应提供工 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 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 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 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 经、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 4.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 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 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 (二)文字说明 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 没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 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 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 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理)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 施控制保护界线; 7.燃气用量计算及管道敷设方式;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以上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规划原则及环境设计主题, 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 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 护坡的艺术处理,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 (二)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三)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 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四)建筑主要立面效果图,标明外墙材质及色彩(按《中国建筑色卡》 标明数值)Q/GDW 11809-2018 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模型交互规范,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厢的高层 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性建(构)筑 物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 (六)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 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七)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