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9年版))6. 11. 2. 1
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 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 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 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 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 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 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 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 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 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间或无障 碍厕位。 类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放处、休息处、停车处场、化妆整容处 母婴宏以及淋浴问笔
T/CCIAT 0007-2019 风积沙路基填筑(湿压)施工标准6. 12. 2. 2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 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设置比例应为1:2~1:3 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1:1。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7m;当室内设有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净 高,但应不低于3.3m。 (2)附设式公共厕所的室内高度不得低于其所附建筑物的同层高度,且不宜低 于3.2m。 (3)当净高不能满足6.12.2.4(1)~(2)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D 公共厕所主出入口处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4m,男女分室出入口处的走道宽度 应不小于1m。设有残疾人专用单间的公共厕所,其内部应有不小于1.5m× 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等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享
上普通停车库层高不得大于3.9m;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层高不宜大 5.6m。多层立体机械停车库层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深圳市城市 见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换算。设计文件中应标明车位数据指标,并 在图纸中详细标出车位编号。
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 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 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当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2500m时,地下停车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不应超过地上公共绿地面积的60%。 2)车库上方公共绿地种植土覆土厚度不得小于3m,且覆土顶面高于周边原始 地面的高度不超过0.3m。 (3)停车库上部结构应做排水层,确保绿地内潜水能排入周边的土壤中
6. 14. 1. 1
1)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散、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 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2)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3)普通生产厂房不得设置裙房
6. 14. 1. 2内天并
一般不得采用内天并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并的最小 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 14. 1.3室外透空空间
房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4. 1. 4建筑高度
房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同一宗地内厂房之间的建筑高度比(单层 房除外)不得大于2.5。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 建筑高度比可进行相应调整,
6.14.1.5场地设计
普通工业用地内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或其他配套设 施;合理布置生产活动场地,合理疏导人流、普通车流和货流,充分考虑人 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安全性:货运流线与其他车行流线宜分开设置,避免 相互干扰。 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台货 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普通工 业用地内卸货场地应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4. 1. 6
6. 14. 1. 6
也内各类型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
[4. 2. 1一般规定
6. 14. 2. 1
1)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非单层厂房 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1台载重3吨以上货梯,当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 时,超过部分需按每15000平方米设置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超出 部分不足15000平方米时按15000平方米计算)。 2)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 空间,主要进深不宜小于15米。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 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 小于1000平方米。 3)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 厂房内。
6. 14. 2. 2室内透空空间
6. 14. 2. 2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
6.14.2.3建筑层高
6. 14. 2. 3
(1)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 厂房,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 值为8m)。 (3)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 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4)厂房屋面结构找坡<3%时层高按最低点计。 5)厂房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5)厂房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4. 2. 4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 15. 1. 1
6. 15. 1. 2
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 多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内天并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并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 15m,否则应按6.15.2.2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面宽5米以内的凹槽,凹槽面 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1.4室外透空空间
1)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景 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因造型或结构需要,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简之 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 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 1.5建筑高度
新型产业用地(MO)中主导用途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50米:商业配套建筑 高度不得大于24米,其他配套建筑高度按照各自规模及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15.1.6场地设计
研发用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 台货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卸 货场地应满足中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5. 2. 1一般规定
(1)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等非新型产业建筑功
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新型产业建筑功能规定建 筑面积指标。 2)研发用房可独立设置客梯,应配备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当与厂 房同栋布置时,应满足厂房货梯的配置标准。 (3)研发用房的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露含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 等应集中设置。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6.15.2.2室内透空空间
6. 15. 2. 2
仅限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 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1)公式1 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5. 2. 4阳合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 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新型产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1.6.5 1)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6. 1. 1一般规定
6. 16. 1. 2内天并
6. 16. 1. 3室外透空空间
6. 16. 2. 1
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 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²。
6.16.2.2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
6. 16.2.3建筑层高
6. 16. 2. 3
(1)单层仓库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非单层保税 仓库,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 值为8m)。 (3)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仓库首层层高超过8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4)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5)半地下及地下仓库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6. 2. 4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 1. 1一般规定
6. 17. 1. 1
1)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总建筑面积的40%。
(2)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 分类设计要求。
6. 17. 1. 2内天并
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 15m,否则应按6.17.2.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17.1.3室外透空空间
(1)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 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 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 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 2. 1
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 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1)公式1另行计算地 核减建筑面积:
(1)当S≤50000时,S=SX5%。
6. 17.2.2建筑层高
6. 17. 2. 2
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保税物流建 筑,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 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1)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首层层高超过6.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 高超过4.5m。 (2)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 高超过6.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4m。 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保税物流建 筑,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 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1)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首层层高超过6.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 高超过4.5m。 (2)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 高超过6.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4m。 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7. 2. 3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比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7. 0. 1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适用本规则, 7. 0.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 0. 3 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 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7. 0. 4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 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7. 0. 1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适用本规则, 7. 0.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 0. 3 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 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7. 0. 4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 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
A. 0. 1非功能性凹槽
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应用指南(2019-11-01开始实施)对表A.0.1 非功能性凹槽全部计地上核减建筑
A. 0. 2 室外透空空间 附表 A.0.2室外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
A. 0. 2 室外透空空间
A.0.3室内透空空间
附录 C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C. 0.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注:1.总建筑面积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十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T/CECS G:J50-01-2019 桥梁混凝土结构无损检测技术规程.pdf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三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十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 4.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容积率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6.规定容积率三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三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十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 4.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容积率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6.规定容积率三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