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渝建质监[201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9年5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渝建质监【2019】015号
DB11/T 1322.30-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0部分:尾矿库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方盛经开区、 双桥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X建质【2017 57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等文件的要求,深入开 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 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质监总站在《工程 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手册(试行)》(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手册》),现印发给你介们,并 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手册》。各单位应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关的检查、落实《质量管理手册》的制度, 开将工程质量要求落实到每个项自、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 过程。 二、要以执行《质量管理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管理“双 随机、一公升”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自给予评优评先 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并曝光。 三、总站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本《质量管理手册》自通知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 问题请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9#5月9
工程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95月
重庆市建设程质量管理册(试行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等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 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手册》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 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质量管理手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行为准则 2.1基本要求 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 量负责。 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 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 责任。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 责任。 2.1.5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 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升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2.1.7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峻工验收。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 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者指定生产、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手册》的执行承担全面责任 对本单位执行《质量管理手册》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检查记录(参照附表 1),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组织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排 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不力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参 建各方进行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峻工验收。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质量管理手册》要 求,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执行《质量管理手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检查 记录(参照附表2、3),每月不少于一次。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管 理人员与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发米工记录实时记录放工过积质昌悠理的中究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1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 工技术标准组织进行施工,针对工程具体情况,根据《质量管理》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指导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 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隐蔽前均 应按照《质量管理手册》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参照附表5、7、 8),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质量技术部门应对在建项目执行《质量管理手 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15)按规定落实好监理报告制度。 (16)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针对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细则》编制监 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并严格按规划和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项目监理部对执行《质量管理手册》进行自查,形成检查记录(参 照附表4),每周不少于一次。监理部应每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对《质量管 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不力 的,监理部应结合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5检测(监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监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及所检测(监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监测)。 (6)应当对检测(监测)数据和检测(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 (7)应当将检测(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 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
3.1.14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
3.2模板工程 3.2.1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 商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3.2.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 战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2.3模板及支架的制作、安装、拆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施工方案的 。 3.2.4模板及支架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3.2.5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3.3钢筋工程 3.3.1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3.3.2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3.3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3.4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5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6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7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3.8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9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0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2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3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预应力工程 3.4.1预应力筋、成孔管道、预应力筋锚具、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 规格、级别、数量和位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2预应力筋张拉机具及压力表应定期维护。张拉设备和压力表应配 套标定和使用,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 3.4.3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前,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 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4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 过设计及规范允许值。 3.4.5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 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4.6预留孔道灌浆后,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3.4.7现场留置的灌浆用水泥浆试件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4.8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混凝土工程 3.5.1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3.5.2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5.3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3.5.4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3.5.5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5.6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3.5.7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3.5.8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5.9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3.5.10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1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2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3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3.5.15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5.16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3.5.17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5.18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3.5.19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3.6钢结构工程 3.6.1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6.2、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3.6.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 。 3.6.5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6.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7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6.8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 3.6.9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 和规范要求。 3.6.10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 范要求。
3.7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7.1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理件、预 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 能符合设计要求。 3.7.4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 设计和规范要求。 3.7.5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 要求。 3.7.6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7.7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 要求。 3.7.8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7.9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0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3.7.11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12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3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砌体工程 3.8.1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3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8.4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
3.8.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8.6构造柱、圈梁、过梁、拉结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防水工程 3.9.1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9.2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4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9.5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9.6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9.7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9.8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9.9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10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9.11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9.12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9.13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14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15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装饰装修工程 3.10.1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3.10.2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10.3外门窗安装牢固。 3.10.4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10.5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
3.10.6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0.7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 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 防松动措施。 3.10.8幕墙工程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3.10.9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10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10.11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10.12饰面砖粘贴牢固。 3.10.13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14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1.1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2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3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4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5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6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7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11.8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9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 12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0.6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 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0.7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 立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 应有防松动措施。 3.10.8幕墙工程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3.10.9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10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10.11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10.12饰面砖粘贴牢固。 3.10.13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1.1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2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3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4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5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6水泵安装牢固GTCC-037-2018 交流传动机车异步牵引电动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7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11.8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通风与空调工程
3.12.3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3.12.4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5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 3.12.6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7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12.8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 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9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建筑电气工程 3.13.1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3.13.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 干线相连接。 3.13.3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3.13.4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3.5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3.6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13.7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 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3.13.8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14智能建筑工程 3.14.1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3.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3.14.3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3.14.4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 3.14.5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
施。 3.15节能工程 3.15.1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 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 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5.2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5.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 及规范要求。 3.15.4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 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拨试 验。 3.15.5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理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 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拨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 现场拉拔试验。 3.16道路工程 3.16.1路基填方应对填料进行天然含水量、标准击实等试验,填料质量 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16.2路基填方填筑前应对基底进行清理(倾斜地段应做成台阶形)。 3.16.3路基填筑应水平分层填筑碾压密实,厚度、坡度、压实度、中线 立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搭接处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6.4路面各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中线位置、高程、宽度、坡 度、平整度、抗滑性等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指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6.5水泥混凝土面层混凝土强度及龄期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16.6水泥混凝土面层涨缝、缩缝、施工缝的设置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
3.16.7道路工程的路缘石、雨水口、人行道、排水沟、护栏等附属构筑 物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桥梁工程 3.17.1地基与基础 (1)桩基础基底承载力及嵌岩深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桩基直径、桩长、桩位、桩身垂直度、完整性检测、混凝土强度 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桩基顶端混凝土应伸入承台15cm以上,桩顶钢筋应呈喇叭形锚入 承台。 (4)最小边尺寸不小于1m的承台混凝土施工应满足大体积混凝土施工 的技术要求。 (5)成型承台尺寸、水平位置及高程、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 要求。 (6)防雷及综合接地分段电阻或总电阻的测试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2下部结构 (1)墩柱钢筋锚入承台的位置及长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成型墩柱、桥台的平面位置与高程、结构尺寸、垂直度应符合设 计及规范要求。 (3)防雷及综合接地分段电阻或总电阻的测试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3支座 (1)支座应由具备生产资格的厂家提供,支座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等质保文件应齐全规范SJG 33-2017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非定型支座同时应满足设计的有关要 求。 (2)支座垫石尺寸、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支座垫石和梁底支承接触面应平整,高程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4钢构梁桥上部结构 (1)悬臂浇筑结构挂篮组合试验参数应满足规范要求,挂篮组装后 应全面检查安装质量,并应按设计荷载作载重试验,以消除非弹性变形。 (2)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 (3)悬臂浇筑梁跨体系转换时,支座反力的调整应以高程控制为主, 反力作为校核。 (4)成型梁体轴线偏位、顶面高程、断面尺寸、长度、横坡、平整度 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结构表面应无孔洞、露筋、蜂窝、麻面和宽度超标 的收缩裂缝。 3.17.5斜拉桥上部结构 (1)索塔施工中应按设计和方案设置劲性骨架。 (2)当施工塔、梁非固结形式时,必须采取塔、梁临时固结措施,在 解除过程中必须对拉索索力、主梁标高、索塔和主梁内力与索塔位移进行监 控。 (3)拉索和锚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制作,按标准和设计要 求制作生产和检查验收,交货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 批号、设计索号及型号、生产日期、数量等。 (4)拉索架设施工不得损伤拉索保护层和猫头,不得对拉索施加集中 力或过度弯曲。 (5)拉索施工中,必须对索管与锚端部位采取临时防水、防腐和防污 染措施。 (6)拉索张拉的顺序、批次、量值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拉索应按 设计要求同步张拉。 (7)斜拉索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个阶段的的索力、主梁标高、 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将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
确定下一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直至 合龙。 (8)斜拉桥施工过程中,在主梁悬臂施工阶段应以标高控制为主,在 主梁施工完成后,应以索力控制为主。 (9)索塔轴线偏位、垂直度、断面尺寸、塔柱壁厚、拉索锚固点高程 索管轴线偏位、横梁位置和尺寸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0)斜拉索拉力、长度、PE防护厚度、墩头尺寸、锚板孔眼直径应 将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6悬索桥上部结构 (1)锚锭施工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猫道形状及各部分尺寸应满足主缆工程施工的需要。边跨和中跨 的承重索应对称、连续架设。 (3)猫道面层应从塔顶向跨中、锚锭方向铺设,并且上、下游两幅猫 道应对称、平衡地铺设。 (4)索股两端的锚头引入锚固系统前,必须将索股理顺,对鼓丝缎进 行梳理。 (5)索股锚头入锚后应进行临时锚固。索股应设一定的抬高量,并做 好编号标志。 (6)索股线形调整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紧缆工作分预紧缆和正式紧缆两步进行,各紧缆目标空隙率应达 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8)主缆涂装应均匀,涂装材料应有良好的防水密封性和防腐性。缠 丝应紧密均匀,缠丝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 (9)索鞍安装应根据设计提供的预偏量就位,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逐步 按设计提供的数据顶推到永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