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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2018年9月)4.4.1.2除界外为城市道路以外,沿规划用地界线的地上建筑物,退后 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 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 4.4.1.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 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 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要求。 4.4.2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蓝线等的距离 4.4.2.1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新城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退后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20米。 (二)建筑退后城市王、次十路和支路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 4. 2. 1 的规,定
表4.4.2.1建筑退后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表(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 流和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 足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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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脚不得小于6米。 (二)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 度不得大于3米。 4.4.2.5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 应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4.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 得小于3来,下缘与建筑物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米。挡土墙高于1.5米时 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5建筑物高度 4.5.1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2019年注册道路专业案例真题(上午),还 立符合本节规定。 4.5.2城市主、次于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 计确定。 4.5.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 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5.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 计方案报批。 4.5.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城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 建筑退后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 (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例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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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 制高度。 4.6高层建筑面宽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 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70米。 4.7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 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城 这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 以上的多户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建筑可增设电梯, 4.8绿色建筑 城区范围内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 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新区建设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按照不低于 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规划建设;点军新城、东站片区、唐家湾片区作为国 家及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 饭店、商场、写学楼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科技馆 大剧院(音乐厅)等公共建筑项自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规划建 设;具体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执行。 4.9配建停车场(库) 4.9.1住宅、公共建筑等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4.9.1的规定,未 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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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1车位配建标准一览表
注:①居住小区、组团等有建筑或建筑局部使用功能为商业、办公、医疗、文体等性质 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②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 筑使用功能为居住、商业、办公等性质的,其建筑面积纳入停车位配建指标计算基数 ③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应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④一般情况下,公共建筑、商品房 安置房地下停车位比例不宜低于80%,廉租房、公租房地下停车位比例不宜低于50%。 4.9.2停车位设置要求 4.9.2.1室外停车位垂直式布置时,每个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5米×5.5 米;室内停车位垂直式布置时,每个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4米×5.5米,双 向通行的停车道最小宽度不小于6米;停车位采用其他布置方式时,按照 相关规范执行。 4.9.2.2地下配建停车库层高不得低于3.6米。 4.9.2.3地下配建停车库设置机械式停车的,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应超 过地下总停车位的50%,且一层停车位层高不应小于2.1米,二层及以上停 车位层高不应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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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城市道路等级及规划指标 5.1.1城市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级,其等级由 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网专项规划等确定。 5.1.2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表5.1.2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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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停靠站。 5.3机动车出入口 5.3.1快速路、主十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和人流的公共建筑物 机动车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3.2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70米 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 应小于5米;距轨道交通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 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隧道进出口 不应小于50米。路口之间的距离按相邻一侧路口缘名转弯曲线切点计算。 5.3.3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间距要求时,其机动 车出入口应合并设置。 5. 4慢行交通 5.4.1自行车交通及绿道系统 5.4.1.1主、次十路应结合专项规划,合理设置自行车道,并与机动车 道隔离。 5.4.1.2自行车道独立设置时,宽度宜按单向单车道不小于1.5米,单 句双车道不小于3米,双向双车道不小于3.5米设置,且其2.5米净高范 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4.1.3绿道系统可结合自行车道设置,其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生态 最小十预的原则,尽量不开山、不填河、不改变原有道路的线路,并借河 堤、公园路、林荫道等现有道路进行改造利用。绿道严禁设置在易发生滑 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穿越滨水地带应注意防洪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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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防落水设施。 5.4.2人行交通 5.4.2.1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米,并应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主、次十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 5.4.2.2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米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 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米,困难 况下不应小于1.5米。 5.4.2.3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与两侧道路的距离 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宜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5.4.2.4在商业文化集中区、交通枢纽站点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在保证 建筑外社会交通通畅的情况下,可将商业建筑内的步行系统与城市道路的 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无缝连接。 5.4.3人行天桥与地道 5. 4. 3. 1 设置条件 (一)平面交义口或路段交通量达到设置要求时,应设置人行地道或 人行桥,且应优先设置人行地道。 (二)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三)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的商业集中 这域,应为人行地道或天桥的设置预留用地。 5.4.3.2人行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 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米,地道通道净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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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小于3.75米。 5.4.3.3人行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 道)的净宽1.2倍以上,且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米。考虑兼顾自 行车推车通过的,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米。 5.4.3.4人行天桥桥面及人行地道最小净高为2.5米。天桥桥下为机动 车道时,最小桥下净高为4.5米;桥下行驶电车时,最小桥下净高为5米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时,最小桥下净高分别为3.5米、2.5米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5.5城市轨道交通 5.5.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的规定。 5.5.2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 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自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并 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 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自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 护地界: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光 内。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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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有多条轨道交 通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 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规划控制区和规 划影响区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 线外侧不少于10来(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处边线外侧不少于15来)划定 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 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 通规划影响区。 5.5.3设定轨道交通站场规划控制区应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环保 安全、消防等要求。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 定控制范围。 5.5.4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 规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相关接驳交通设施用 地规模根据交通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并宜与轨道交通车站统一规划,同步 建设。 5.5.5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应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并尽量满 足城市人行过街功能的需要。 5.6机动车停车场(库)
5.6机动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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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库),其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确定。 5.6.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 其他合适的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 其场(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5.6.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 等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 30米,距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梯道口及桥梁或隧道等引道的距离不 小于50米。 5.6.4出入口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地下停车库,其出入口坡道顶端至 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5米。 5.6.5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 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 米,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平方米。非机 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1.8平方米。 5.6.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其净距宜大于30米,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 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净宽应按单 句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设计。 5.6.7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5.6.7的规定,相邻出入口 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 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机动车库出入口 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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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7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5.厂加油(气)站和充电站 5.7.1加油(气)站和充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 和防火安全等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5.7.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 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5.7.3加油(气)站和充电站宜靠近城市于路,但不宜设置于城市道路 的交叉口及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其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 与施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5.7.4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 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5.7.5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 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7.6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 表 5. 7. 6 的规定
表5.7.6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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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供应设施 5.1.1供应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开团所应靠近负荷中心,耳 宜采用户内式布置。 6.1.1.2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公共建筑区、商贸街区和居住小区规划 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 6.1.1.3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宜设置于道路红线 外,并尽量结合路旁绿化带或保留山体集中设置。特殊困难地段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于道路红线内时不得占压盲道,并应保留不少于2来 宽人行道。 5.1.1.4道路红线外的市政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 柜、交接箱等)应考虑与相邻建筑物的相互避让。 5.1.1.5液化名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 地带,并远离人员密集的地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分输站、门站和液化 天然气储备库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安全地带,宜靠近气源基地或长输管线。 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接近负荷中 心、交通便利的独立安全地带。高压管网阀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形开 阔和地势较高的安全地带。 5.1.2饮用水水源保护 3.1.2.1城乡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 术规范》要求,划定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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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地段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6.1.3.5输电线路穿越尚未形成的规划道路,杆(塔)宜采用占地面利 较小的角钢塔或者钢管杆。 5.1.3.6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和集中林区时,为避免砍伐宜加高杆 (塔)跨越。 6.1.4管线综合 6.1.4.1城区内提倡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 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路, 以及配合兴建地下轨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新城区主于路。 (五)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六)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七)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5.1.4.2管线设置方位的原则: (一)沿规划道路敷设的管线,同类管线应尽量单边合并设置;道路 红线宽度36米以上的、单边布置确有困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局 部路段可两侧设置。 (二)设置方位原则上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给水管、电力电 缆,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燃气管、通讯线缆等;路灯类和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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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的其他线缆,可根据现场和实际情况敷设。 (三)城市排水管(雨水、污水)在车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原 则上理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两侧。具体管位一般按下列规则排列: 1、在一块板(二块板)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或规范允许的其 他管线。 2、在三块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快车道下原贝 上不安排管线)。 3、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热力管、通讯线缆和 条件允许的其他管线。 (四)工程支管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工程十 管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6.1.4.3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 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让主于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6.1.5地下管线 6.1.5.1各种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北 京坐标系、黄海高程系统。 5.1.5.2城区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讯等各种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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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范险部位一般不宜 小于200米;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退后红线不小于15米。 6.3.1.4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并宜靠近道路交叉口。 (二)城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消防通道净 高和净宽不小于4米。 (三)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2城市防洪 5.3.2.1城区长江防洪考虑三峡库区调蓄后以100年一遇为标准,柏临 河、黄柏河、桥边河和运河等河流的重点区域以50年一遇为标准,其他区 或和河流防洪、山洪以20年一遇为标准。 5.3.2.2防洪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岸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 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江河堤岸应采用生态护坡,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相连接。 6.3.3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3.3.1重大危险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用地选址在地形 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必须满足建设要求,与周边工程设施的安全和 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大型油气仓库区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应相对集中布局,远离城 市建成区,宜利用山体形成天然的安全屏障,并充分考虑运输的安全和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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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 及水利工程、变电站、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5.3.3.2重大危险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单元,并在防灾单元周边设置防 治灾害蔓延空间分隔带,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应设置消防供水、应急救援行 动支援场地、救援疏散通道、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地等设施。 6.3.3.3大型油气仓储区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 施,在规划建设时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 3.4 紧急疏散与避难 6.3.4.1绿地与户场、户外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停车场等在规划设计时 应考虑兼作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城中农林用地可规划作为防灾察急疏散 安置空间。 5.3.4.2城市主十路、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为主要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 结合城市道路交通、人防疏散通道和消防要求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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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相结合的雨水控制利用系统。 7.2.3提倡清洁能源应用,降低能源消耗,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太阳能 环境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利用太阳能,大力推户建筑物太阳能 利用技术,因地制宜采用空气源、水源和地源式等热泵技术,有效利用环 境热源。 7.3城市景观 7.3.1滨水景观 7.3.1.1加强对现有江河、水库、湿地的保护,严禁随意填占。严格保 护江河、水库等水体的自然岸线,除必要的港口和市政设施外,其他建设 活动应留出足够自然岸线,其中长江应留出50米以上自然岸线。合理配置 岸线资源,尽量减少生产岸线,生活岸线应注重不同断面的设计,增加亲 水空间。 7.3.1.2滨临长江、水库等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 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 线通廊。 7.3.1.3加强视线分析和建筑体量控制,强化三峡大坝、葛洲坝、磨基 山、求雨台、东山山脉等附近区域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控制。 7.3.2建筑景观 7.3.2.1同一建筑群体的凤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建筑屋面及附 属设施的色彩应与建筑外墙面色彩相近,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7.3.2.2城区建筑色彩应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为主色调,建筑室外坏 境中的景观小品、户外产告、围墙院落、大门及门卫等附属设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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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王体建筑色彩相协调。 7.3.2.3涉及已建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 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7.3.2.4封团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宜 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7.3.3道路景观 7.3.3.1道路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城市景观要求设置道路绿化,其面积应 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 物,形成开散的绿化空间。 7.3.3.2新城区范围内道路红线外两侧应控制连续性的绿化景观带,快 速路、主十路和景观性次十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10米和5米的 绿化景观带。 7.3.3.3沿城市道路的建筑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币设计确定的原 则,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同时,应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 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 间,丰富城市景观。 7.3.3.4沿城市道路的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 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 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7.4城市“六线” 城市“六线”包括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具体管控 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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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夜景照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 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 7.5.2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下列各类灯光照明: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基 础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广告照 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等。 7.5.3下列范围应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十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城区高层建筑 及标志性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中央 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厂场、街头绿地、公园 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机场应根据航空管制要求适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五)长江、黄柏河、柏临河、桥边河、运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 地带。 (六)户外厂告设施及商业性招牌、学号、标识。 (七)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7.5.4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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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牌、厂告内容合法、健康,用学规范,书写工整, (二)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应避免光污染。 (四)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 (五)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 7.5.5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 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 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 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7.5.6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力控制设备与 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未尽要求的,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 有关夜景照明技术文件设计。 7.5.7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霓虹灯 照明和灯箱照明。商业广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居住建筑可采 用轮廓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 7.6户外产告及门店招牌 7.6.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与隔声窗(隔声墙),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户告设施的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厂告设施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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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厂告设施。 7.6.2户外户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 持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 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7.6.3居住建筑的墙面和屋顶、高层建筑主体的墙面、60米以上建筑 屋顶、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影响建筑天际线景观要 求的建筑物墙面和屋顶不应设置户外产告设施。 7.6.4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户告设施,老城 这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户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厂告设施不得设 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上。 7.6.5建(构)筑物顶部设置连续性非镂空面板的户外厂告设施,其高 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厂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 面积的30%。 7.6.6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宜采用新型户外广告形式和载体,以及使 用新型广告材料。 7.6.7提倡在商业性户外产告设施内安排一定版面发布公益告。 7.6.8除交通标志牌、地名牌、公交设施、派出所及公厕指示牌以外 道路红线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及其他指示牌。其他指示牌根据城市规划 要求在道路红线外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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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开发原则 8.1.1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层 利用。 8.1.2同一层面地下空间设施建设应按照以下优先原则协调处理:人和 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 政设施优先;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市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8. 2地下交通空间 8.2.1地下交通空间王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和地下行人通道 等。 8.2.2地下行人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采 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 宜在100米之内。 8.2.3地下行人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来,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 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 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8.2.4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米以 内。 8.2.5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等地下交通设施应符合本规定第5章的有 关规定。 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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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考虑利用山体岩洞或地下空间建设仓储设施的可能性。 8.7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1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桥、地 订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 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8.7.2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 化带、相邻建筑物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地下停车库等设置通 采光井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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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等用地的选址、布局及规模进行对接。 9.2.3.4宜结合住宅群落布置相对集中的绿地与广场,作为村民民主议 事、开展和谐村组创建活动、休闲和锻炼身体的场所。集中绿地要以植物 绿化为主,硬质铺装活动场地面积不大于30%,适当设置健身器械和休息坐 凳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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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是对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及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未列入本 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 行。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宜 昌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经验, 若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三、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本规定由宜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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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区:是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亭区、白洋镇、顾家 占镇,以及夷陵区的小溪塔街道、三峡坝区、乐天溪镇、三斗坪镇、太平 溪镇、龙泉镇、鸦鹊岭镇的行政辖区范围。 三、规划建设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四、老城区和新城区:宜昌市老城区系指以石子岭路、夜明珠路、体 育场路一东山大道、白沙路、长江所围合的区域及夷陵区中心区域;新城 区系指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五、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活动。 六、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 且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七、改建:改变建筑物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 筑物基础和结构主体的建设活动。 八、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九、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十、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进行 容积率计算时,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定应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 十二、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投影总面积占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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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的比例(%)。 十二、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三、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檐和 室脊的平均高度。 十四、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 的建筑。 十五、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 或等于24米的建筑。 十六、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十七、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 的非居住建筑。 十八、塔式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 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十九、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目照、通风 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十、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一、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二、踏步:指连接不同标高地坪之间的台阶。 二十三、女儿墙:指建筑物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二十四、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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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的1/3,且不超过1/2者。 二十六、建筑重叠面:是指在建筑间距的计算中,建筑之间在南北或 东西方向上重叠部分在其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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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二、建筑密度的计算 (一)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当其顶面自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0.5米 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且与室外环境成为一体,能满足各种室外空间正 常的使用要求和荷载规定时,可不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二)单独建设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利用地形高差而建 设的围合空间,一面开散,其顶板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面2.8米,其相邻 两侧覆土坡度小于30度,且按绿化进行处理,可不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两面开敲且另两面被土覆盖的 其占地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三面开散且另一面被土覆盖的,其占 地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三、绿地率的计算 (一)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有关规定。 (二)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 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一)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有关规定。 (二)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 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四、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计算 本款所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均仅用于规划指标控制核算。 (一)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 的计算方式执行,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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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层高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建筑设计一般原则规定要求。特殊情 况下,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以及大型会议室、宴 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 积。 (2)居住建筑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等于6.6米(即4.4+2.2)时 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 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或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 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以此类推。 (3)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 或等于6.7来(即4.5+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7米且小于或等 于8.9米(即6.7+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 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4)住宅底部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应大于4.8米。层高大于 4.8米且小于或等于7米(即4.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 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且小 于或等于9.2来(即7+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5)商业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和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除 外)层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米(即5.4+2.2)时,不论层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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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 大于7.6小于或者等于9.8米(即7.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6)建筑设备及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 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 计入容积率。 (7)避难层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 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 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做设备层时层高 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 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工业)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未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 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 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TB 3074-2017 铁路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2018-01-01实施),其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室外地面1.2来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因 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2米水平投影部分的 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地形高差开挖形成的围合空间按以下规则计算容积率: (1)一面或两面开散的,围合空间使用功能为车库或设备用房,四周 覆土绿化坡地坡度小于30度,无出入口直接临城市道路的,其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若围合空间有除车库或设备用房以外使用功能,并有实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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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和设备用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 率,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住宅主体结构外阳台进深不超过2.1米,否则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 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每套户型主体结构外不超过2.1米的阳台(含超过2.1 米的阳台不超过2.1米的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 (不含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 率。 5、住宅每套户型的露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含 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 6、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设置的阳台(含符合规定的各类形式 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 面积不得超出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 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7、凸(飘)窗在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及 装饰柱等构件,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 实体墙封闭;凸(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结构净高 在2.1米以下,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 米,且宽度不大于每个房间开间或进深尺寸60%。凸(飘)窗符合以上条件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8、高层住宅不得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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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 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9、结构板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结构机 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照阳台规则 计算。 10、每套住宅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等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 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 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进深不得大于0.7米,集中设置的设备平 台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否则按照阳台规则计算。 11、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GB/T 51339-2018 非煤矿山采矿术语标准,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 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为鼓励建筑新材料的使用,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12、装配式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按相关规 定执行。 13、构筑物形态的地面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 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 (二)规划建筑设计图纸上应分别注明实际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实 际建筑面积,以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建筑面积。 五、建筑间距的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若 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等的累计长度为 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其间距以最大外凸出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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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的地面 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三)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的建筑,当其山墙大于14米时 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 当山墙大于16米时,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 (四)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檐口挑出宽度 应视同建筑高度纳入间距核算范围):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非透空女儿墙的 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非透空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 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六、建筑层数的计算 按建筑物楼板结构自然分层的层数计算,顶板超出室外地面1.2米的 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