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01-2017 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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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01-2017 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10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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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TB 10054-2010 铁路工程卫星定位测量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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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及其 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 廊、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广告设施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或者影响公共空间可视视域设立的,用于发布 广告内容的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 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 案等非广告设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4.1.1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CH/T 9007-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测试规程.pdfDB3302/T10012017

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2 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1.5m,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4.2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道路峻工后3年内不得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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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 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DB32/T 3490-2018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至少保证1.5m有效宽度 并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避免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 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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