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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3610-2019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9.1.5同一工点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者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安 全技术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3610—2019)
9.1.1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内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坚固,安全警示标志应醒目。必要时,宜设置夜用 警示灯或反光标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 性和有效性。
施工单位在下列与路基施工相关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和沿线各交叉口; (2)施工便道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 (3)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4)民用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5)填方边坡的边缘、挖方边坡的边缘、沟槽和基坑边缘、桩孔口、洞穴口、施 工形成的土台边缘; (6)边坡防护作业区; (7)强夯作业区:
DB11T 1298-2015 公园数据元规范(8)滑坡影响范围; (9)崩塌地段施工的剧坡范围; (10)采空区塌陷影响范围; (11)路基施工涉及的其他危险部位
作业场所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域称为警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相关要求。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域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9.2.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的相关规定。 9.2.3施工现场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9.2.4人工开挖抗滑桩桩孔、人工开挖渗水井和人工开挖排水隧洞以及在采空区或 溶洞内实施砌石加固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下有限空间内作业,现场应配备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并满足现行《缺氧危 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的相关要求。 2在作业人员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之前,应预先通风15min,并经检测确认孔内空 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2012)规定的三级标准浓度限值。人工开挖 或砌筑作业期间,应持续通风。现场应至少备用1套设备。 3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区,地下空间内作业应至少每2h检测一次有毒有害气体 及含氧量,保持通风,同时应配备不少于5套且满足施救需要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等 应急救援器材。 4在地下空间内实施爆破时,应待孔内炮烟、粉尘消散后,或者经通风,使炮烟 粉尘全部排除后,再人孔作业。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36102019
9.3.2降水方案以及软土地基处理方案制订时,应充分考虑地基湿度或孔隙水压力 变化对毗邻区域既有结构物或设备安全的影响,降水施工不得危及周围既有道路及结构 物安全。 9.3.3施工过程中,应对降水影响 人的 通设施、 管线 结构物等的沉降、位 移、倾斜等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 时 采取措施 9.3.4施工结束后, 应清理场地并恢复地貌,地面遗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 回填密实。 9.4施工便道 9.4.1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运输车辆、交通量和现场状况,确定运输路 线、施工期间社会临时交通疏导与施工便道修建方案。 9.4.2施工便道应根据工程特点、 使用功能、车辆荷载和环境条件修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施工便道应平整、坚实,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施工便道不得破坏原有水系和 降低原有河道泄洪能力。 2双车道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6.5m。单车道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4.5m,并 宜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置在视野好的地段,间距宜不大于300m。设置错车道路段 的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6.5m,有效长度宜不小于20m。 3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4施工便道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施工便道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 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5施工便道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管线外设 限高标志。 6施工便道穿越结构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结构物外设限高
3施工便道设置的警示标志包括: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 度,在道路明显位置设置的限速标志;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设置的警示 标志;在施工便道中易发生落石、滑坡等危险路段设置的警示标志;在邻近河岸、峭壁 的一侧设置的安全标志,夜间加设的警示灯;在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设置的 道口警示标志。
9.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
9.5.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5.2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态。机械设备进场后,应向 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5.3机械设备上各种安全防护、保险限位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 有效。
4机械设备必须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 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操作、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安全绳。悬吊绳和安全绳应分别锚固且应
好悬吊绳和安全绳。悬吊绳和安全绳应分别锚固且应牢固。 9.6.6拆除既有路基支挡结构与防护设施,应保证既有路堑边坡稳定。必要时应设 置临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并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拆除,严禁一拆到底。 9.6.7拆除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放置。
9.7路堑、基坑和沟槽开挖
9.7.1开挖之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对结构物、既有管线、排水设施实施迁移或加 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部位,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在施工范围内可不 迁移的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应确定其地下位置和分布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保 护措施。
9.7.2路堑开挖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面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岩土体的稳定性进行 监测和巡察,监测人员的位置应在落石、滑坡体危险区域之外。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 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条文中所谓“发现异常”是指,通过直接观察或者通过观测和评估,确认山体 电滑动、崩塌迹象及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
9.7.3公路改建路堑拓宽时,应按横断面自上而下进行。开挖过程中,应随时观测 坡面稳定情况,如有危石、裂缝和塌方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 9.7.4结构物基坑开挖,应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 撑防护。当基坑开挖深或者边坡稳定性差时,应分段、跳槽开挖。在施工过程中,应观 察或按规定监测作业面周围岩土体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坑 槽边临时堆放弃土或材料时,应控制弃土或材料与坑槽边缘的距离及堆放高度,不得影 响基坑边坡的稳定。机械在基坑周围作业和行驶不得影响施工安全
支撑防护是路基排水和防护结构基础开挖时关系到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 包括支撑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拆除。这些内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可避免坑壁失 稳,出现塌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支撑防护是路基排水和防护结构基础开挖时关系到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 包括支撑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拆除。这些内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可避免坑壁失 稳,出现塌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9.7.5边坡设置混凝土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挡结构时,应待支挡结构强度达到 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9.7.6机械挖掘时,应避开既有结构物和管线,严禁碰撞。严禁在距既有直埋缆线 2m范围内和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采用大型机械开挖作业。在既有结构物和管线附近 作业时,宜有专人现场监护。
9.8.1路堤施工应先做好临时防水、排水系统。路基基底、坡脚及影响路基稳定的 范围内不得积水浸泡。傍山修筑路堤时,应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渗人路堤结构各部位。 9.8.2使用振动压路机碾压路基前,应对附近地上和地下结构物、管线可能造成的 振动影响进行分析,确认安全
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9.8.4路基下存在管线时,管顶以上0.5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碾压。采用重型压 实机械压实或有重车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铺设一定厚度的压实填土。填 土最小厚度应根据机械和车辆的质量与管道的设计承载力等情况,经计算确定。
9.9支护结构与排水设施施工
9.9.1在边坡上或在基坑内作业之前,应首先检查边坡或坑壁的稳定状况。对影响 施工安全的危岩、危石、松动土石块应予清除,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9.2在边坡上或者在基坑内施 应设置攀 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由专人随 时检查和定期监测边坡稳定性,并确认安全。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采取 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9.9.3作业高度超过1.2m时,应设置脚手架。脚手架应通过专业设计,必须进行 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并符合现行 《公路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的相关规定。 高的脚手架平台 应米用锚杆锚固在岩壁上 。脚手架搭建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脚手架,发现松动、变形或沉陷应及时 加固。 9.9.4挡土墙高度超过2m时,应按现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高处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9.9.5砌筑作业时,脚手架下不得有人作业或停留,不得重叠作业,不得采用顺坡 滚落或抛掷传递的方式运送材料。 9.9.6用提升架运送石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和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使用提 升架载人。临时起吊设备的制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9.7 拆除墙背向内倾斜的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模板时,应在墙背侧设置必要的临 时支撑。 9.9.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制订详细的吊装方案,所有起重设备必须
9.9.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制订详细的吊装方案,所有起重设备必 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工技术规范(JTG/T3610—2
9.9.9喷浆作业应按自上而下顺序施作。喷浆作业时应密切注意压力表变化,出现异 常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并及时排除故障。作业区内严禁在喷浆嘴前方站人。处 理堵管时,作业人员应紧握喷嘴,防止管道甩动伤人。管道有压力时不得拆卸管接头。
施工过程中处理故障时停机、断电、停风主要是防止机械误动作造成事故。故障 结束,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通知有关作业人员,防止有人处于危险位置因突然 而受到伤害。
施工过程中处理故障时停机、断电、停风主要是防止机械误动作造成事故。 理结束,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通知有关作业人员,防止有人处于危险位置因 机而受到伤害。
9.9.10锚杆和锚索钻孔施工,吹孔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孔的侧边,以防吹出泥 土伤人。
9.9.11张拉作业区域应设为警戒区。张拉作业平台应稳固,张拉设备必须安装 。张拉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千斤顶旁严禁站人。
张拉预应力锚杆(索)时,可能会发生断丝和锚具楔子滑脱沿轴向飞出伤 或由于锚固不可靠而可能发生整个锚杆(索)连同张拉设备一起被弹出。故 千斤顶旁严禁站人,以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8挖孔作业人员的头顶部应设置护盖。弃渣吊斗不得装满。出渣时,孔内作业人 员应位于护盖下。 9孔内照明电压必须为安全电压。应使用防水带罩灯泡。电缆应为防水绝缘电缆 10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 11孔深超过15m的桩孔内应配备有效的通信器材。作业人员在孔内连续作业不 得超过2h。桩周支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上的爬梯应每间隔8m设一处休息平 台。孔深超过30m的应配备作业人员升降设备。 12滑坡监测应与施工同步进行。当滑坡出现险情并危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及时 通知人员撤离。 13孔口应设专人看守。孔内作业人员应检查护壁变形、裂缝、渗水等情况,并与 孔口人员保持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 9.9.13·机械成孔渗水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施工场地及便道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 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施工中严禁人员进入孔内作业。 4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采用机械钻孔或吊装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 机械边缘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5井管安装宜由起重机进行,吊装时吊点应正确,拴系应牢固。往井孔吊放井管 时,严禁将手、脚置于井孔口上。 6井管口应高出地面0.5m以上,必须封闭并设安全标志。 9.9.14人工挖孔渗水井的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不稳定的土层中施作渗水井时,应根据土质状况对渗水井井壁及井口采取相 应的支护措施。 2渗水井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土方,井口应采取防坠落、防滑 措施。 3井内作业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作业不得超过2h。上 下并筒应走安全梯。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 4井内掏挖作业时,应随时观察井壁、支护的稳定状况。当土壁有塌征兆、井 筒发生扭斜或支护位移、变形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处,待采取安全技术 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5井深大于1.5m,井内掏挖作业时,并上应设专人监护。安装预制并筒时,并内 不得有人。用吊斗出土时,防止发生碰撞或脱钩,并通知井下人员暂时避开。 6利用排水的间歇时间掏挖渗水井时,井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
9.9.14人工挖孔渗水并的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不稳定的土层中施作渗水井时,应根据土质状况对渗水井井壁及井口采取相 应的支护措施。 2渗水井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土方,井口应采取防坠落、防滑 施。 3井内作业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作业不得超过2h。上 下井筒应走安全梯。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 4井内掏挖作业时,应随时观察井壁、支护的稳定状况。当土壁有塌征兆、井 简发生扭斜或支护位移、变形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处,待采取安全技术 昔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5井深大于1.5m,井内掏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护。安装预制并筒时,并内 不得有人。用吊斗出土时,防止发生碰撞或脱钩,并通知并下人员暂时避开。 6利用排水的间歇时间掏挖渗水井时,井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 合,并穿绝缘胶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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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吊和运输设备靠近渗并边缘作业时,应加强对地基稳定性的检查,防止发生 地面塌陷或设备倾翻事故。 9.9.15排水隧洞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应根据危险源辨识情况编制排水隧洞塌、突水突泥、触电、火灾、爆炸、室 息、有害气体等应急预案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2当地层完整、地质条件好时,排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和灌浆三个施工过程可依 次进行,即先将隧洞全部挖通,以后再进行衬砌和灌浆。当岩层破碎、地质条件不良 时,应边开挖边衬砌。 3排水隧洞开挖,可依据滑坡具体地质情况,选择人工开挖方法或钻孔爆破方法 进行。使用钻孔爆破法时,需根据岩层完整程度,确定全断面开挖或导洞开挖。在地下 水丰富的地段,宜采用下导洞开挖 4对不稳定地层, 在开挖爆破后,永久衬砌前,应采取木支撑、钢支撑或喷混凝 土锚杆支护等临时支护措施。在松软或流沙地层中掘进, 永久性支护至掘进面之间,应 架设支护或特殊支护 5在特别软弱或大量涌水的地 层 中开挖隧洞 应采用超前灌浆或管棚加固方法, 先将地层预先加固 然后再进行开挖。 6孔内通风要 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在瓦斯地层开挖时, 应符合现行《公路 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CF90)中含瓦斯隧道施工作业的安全 要求。 7通风机、抽水机等安全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 8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灯具, 瓦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灯具 9.9.16高 高边坡截水沟施工, 应设置防止作业 员跌落的设施。 9.9.17渗沟的开挖应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应随开挖随支撑并迅速回填,防止造成 塌。停止施工或完工后,应及时加盖封闭。
9.9.19边坡防护和支挡结构以及排水设施施工作业应设警戒区,并应设置明显的警 戒标志。停止施工的抗滑桩桩孔和渗水井及其他排水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栏及明显的警 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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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路基施工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利 用、能源利用、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控制污染,保护 环境。
国家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等。
10.1.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条件以及 既有结构物状况进行调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以及节约资源、 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施工环境,编 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与节能减排技术方案。 10.1.3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环境保护设计的各项要求,针对 施工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制定具体防止措施和方案,并实施。公路路基施 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1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措施; 2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3水资源保护与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
4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 节能减排措施; 既有结构物保护措施: 8文物保护措施。
施工工法和工艺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边坡开挖、填筑堆载、振动、噪声、粉尘、 污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0.1.4路基施工中,应重视对农田水利和环境的保护,节约土地,少占耕地,临时 占用土地应及时做好复垦工作。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的规划应尽量利用既有 道路、荒地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0.1.5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路基施工方案应有利于生态 保护和生态恢复。 10.1.6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应符合环保规定,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能环 保型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定期保养、维护,减少油料跑、冒、滴、漏对环境的影响
10.1.6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应符合环保规定,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能 呆型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定期保养、维护,减少油料跑、冒、滴、漏对环境的影响。
10.2土地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
10.2.1路基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的数量。 10.2.2路基施工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 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 10.2.3路基土石方调配宜移挖作填,充分利用挖方材料,节约土地。不能利用的弃 方应集中堆放和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0.2.4路基施工水土保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便道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 进行迹地恢复。 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宜作为复耕地、林草 地的覆土。 3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期填筑土方时应 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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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使用功能
10.3.7在草、木密集的地区施工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10.3.8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没路段进行路基施工时,应设置预告、禁 上鸣笛等标志,并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习性及迁徒季节、路线和活动规律,合理安 非施工计划,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必要的通道。 10.3.9生态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回填、整平、压实,地面坡度
10.3.8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没路段进行路基施工时,应设置预告、 鸣笛等标志,并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习性及迁徒季节、路线和活动规律,合理 施工计划,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必要的通道
10.3.9生态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回填、整平、压实,地面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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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小于5°,并利用储存的表土进行复垦。施工结束后应对开挖面恢复植被。 2公路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临时占地、施工营地、临时道路、设备及材料堆放 场地等进行有计划的复垦。复垦后,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和景观。原属性为农田的应 复耕。 3项目区的裸露地,适应种植林草的应恢复植被。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人工设计和恢复措施,在受干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恢复 和重新建立一个具有自我恢复能力的健康的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 系统和半自然半人工生态系统)。 复垦是指公路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 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0.4水资源保护与废弃物污染控制
10.4.1在施工及生活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场地堆放生产及生活废弃物,并定期处理。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运至指定堆放场地。 10.4.2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过程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得 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农田、鱼塘中。
生产污水主要包括清洗施工机械设备的污水或废油以及地基处理施工中溢出的 生活污水主要包括人类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厨房用水、洗涤用水和卫生间用水所产 排放水。这两类水如直接排放,会污染水质、土质,影响人们的饮用水源和鱼类的 、农作物的生长,因此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10.4.3岩溶水发育地段,路基修筑不应切断岩溶(地下和地表)水的径流通道, 不得造成阻水、滞水或农田缺水。 10.4.4严禁采用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废渣作为路基填料。 条文说明 利用工业废渣作为填料或外加掺料时,使用前进行有害物质的含量测试,避免有害 物质超标,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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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路基施工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稳 止环境噪声污染。
10.6.1路基施工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稳定,防 止环境噪声污染。 10.6.2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对环境敏感点附近路段施工期间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 机械作业时间、施工方式等做出规定。施工场界声级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10.6.2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对环境敏感点附近路段施工期间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 机械作业时间、施工方式等做出规定。施工场界声级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限值》(GB 12523)的规定。
10.6.3在居民聚集区或噪声敏感区,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在施工过程中场界 环境噪声有可能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 对噪声超过限值规定的,可采取调整作业时间、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组合、改变施工 方法、增加消声装置、布设临时性的噪声隔挡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技术规范(JTG/T3610—2
条文说明 路基整修包括自检后的整修和交接验收后的整修。整修的目的是使路基工程达到设 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11.1.2路基表层的整修,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案与工艺。补填 的土层压实厚度应不小于100mm,压实后表面应平整,不得松散、起皮。整修后的坡 面应顺适、美观、牢固,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1.1.3防护与支挡工程应检查泄水孔是否有遗漏和是否通畅,结构物是否有变形位 移等,如有质量缺陷应进行处理。 11.1.4排水系统的沟、槽表面应整齐,沟底应平整,排水应畅通不渗漏。如有质量 缺陷,应进行处理。 11. 1. 5应对临时 然环境协调
11.2.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间交接检查 验收。
1.2.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间交接检查 。 1.2.2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恢复施工段内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验收中要求和可能 要的其他标志桩。
11.2.2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恢复施工段内的导线点、水准点JTS/T 119-2018 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以及验收中 需要的其他标志桩。
土建工程》(JTGF80/1)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编制符合要求的交接资料, 申请进行交接验收。
11.3路基竣(交)工验收
11.3.1路基峻(交)工验收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 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跟踪监测
11.3.1路基峻(交)工验收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 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项目JGJ/T187-2019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应按要求进行跟踪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