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浙江省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2019年9月)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浙江省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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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浙江省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2019年9月)

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工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人防办,杭 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综合测绘改革,根据《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实施以来各单位反馈 的意见和建议,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 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 测量技术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

第四条控制测量应统一实施,控制点布设应综合考虑 规划测量、消防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建设用地 复核及不动产测量等工作需要,确保成果精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结合《规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细化,相关部位建筑面积测 算以细化内容为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见附件2。 第六条房产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涉及房屋建筑 面积测算的应同步开展,按本规定第四条及《规程》第5章、 第6章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草图绘制应考虑人防、消防测量有关要求 一并绘制。 (二)地下车位测量时人防区域内车位必须标注“人 防”并统计车位总数量,其余车位应结合地方实际需要,选 择测注车位范围线、尺寸、编号及面积。 (三)测量封闭空间等无法进入部位时,可实测其外围 数据,结合设计尺寸,计算建筑面积, (四)分层分户图应按《规程》附图B.0.3样式绘制, 图上还应标注飘窗、阳台、室外设备平台、花池等房屋附属 设施名称、面积、各层结构层高、主体结构范围线;飘窗、 阳台、室外设备平台等面积宜按套型列表表示,对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应备注说明;计算全部面积的房屋附属设施用实线 表示,计算一半面积的用虚线表示,飘窗、室外设备平台、 花池等用虚线表示并标注面积计算情况

(五)套内建筑面积即专有建筑面积,当住宅套内阳 台、飘窗、室外设备平台、花池等空间面积超过《规程》5.2.5 条和5.2.6条限定条件时,超限部分面积计入相应的套内建 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公共建筑中的室外设备平台面积 计入相应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 (六)地下共有建筑面积按《规程》6.3.13条第2款“位 于地下部位的共用面积均不作分摊,在成果报告中作相应说 明”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测量应与绿地测量同步开展,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竣工地形图测绘应结合绿地面积计算有关要求 并采集相关要素,在每块绿地地貌特征点处测注高程值, 反映地貌起伏变化。 (二)平面位置测量不再编制《规程》附图C.0.1建筑 物平面位置关系图和细部点成果表,在附图C.0.7竣工规划 总平面图上标绘细部点及间距,代替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 进行规划比对。 (三)高度及层高测量以竣工立面图为底图,统一绘制 高度和层高测量略图。当房屋地上空间净高2.10m及以上的 部分占标准楼层建筑面积的2/3及以上时,该空间计入房屋 自然层数。 (四)建筑基底面积测量按《规程》6.2.1条要求单独 绘制建筑基底测量草图;采用坐标解析和实地量距相结合的

万法采集各幢建筑基底数据;绘制各幢建筑基底平面图,计 算基底面积;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小于《规程》3.2.5 条二级精度限差时,采用设计尺寸计算基底面积,否则应按 实测边长计算基底面积。 五)建筑物面积测量不再绘制《规程》附图C.0.4各 层外轮廓测量与面积计算略图,利用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 编制《规程》附表C.0.5实测建筑面积汇总表,依据分层分 户图进行规划比对。 (六)车位测量与统计工作一并开展,竣工地形图测绘 时一并采集室外车位范围线,室内(外)车位范围线均测至 车位线宽中间;室外车位范围线、尺寸和编号在工地形图 上标注,室内车位数据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为准 (七)附表C.0.9中地下室建筑面积应按人防建筑面 积、普通地下室建筑面积、兼顾人防建筑面积三个子项分类 汇总。 (八)竣工规划比对不再编制《规程》附表C.0.6实测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和附表C.0.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比 对差异结果意见。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有绿地率要求时,绿地测量按 《规程》第8章规定执行,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地块的集中绿地面积计算按《规程》8.2.1 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附录D.0.1要求执行。 (二)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

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时,地下设施顶板必须低于室外地坪 1米以上时,才能计入地下设施顶面绿化;如地下设施顶板 氏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则按《规程》8.2.1条第4款规定计 入屋顶绿地面积(住宅地块屋顶绿化不计绿地面积)。 (三)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等路边的护石(侧 石)、挡墙、护栏等围护设施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消防测量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 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消防设施等测量。各地可结合国家、省消防验收管理有关规 定和工作实际实施消防测量。 第十条人防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兼顾人防工程的有关测量参照《规程》第10章 规定执行。 (二)地下工程平面图测量时应在平面图上明确人防 工程轮廓线及位置和人防单元划分线等信息。 (三)《规程》附表F.0.1中项目基本信息、战时功能、 平时功能、防护等级、防化等级、抗爆单元数量、口部数量 等数据由建设单位依据人防审查意见书及设计资料填写并 盖章确认。建筑结构、地上建筑面积、地上住宅建筑面积、 地上其他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层数、地下层数、 主宅户数、人防区停车位数、非机动车位数等测量数据由测 绘单位直接采用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数据填写。 第十一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开

展建筑工程地下管线测量,不开展地下管线专项测量时,应 在竣工地形图上表示与市政管线相连的建筑工程地下管线 检修并,并调查检修并理深及连接方向。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测量应利用规划测 量和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以宗地(海)为调查 单位,对宗地(海)、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实施一体化 调查,编制符合《规程》12.6节要求的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工综合测量成果数据应符合浙江省政务 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要求,不动产测量成果数据应满足当地不动产登记需 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 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 职责解释。各地应做好《规程》和本规定衔接工作,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 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附件:1.竣工综合测量各项工作内容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

附件1竣工综合测量各项工作内容序号专项分项主要工作内容备注(1)测量草图绘制;房屋及其附属按《规程》6.1.5条(2)房屋及附属设施数据采集;6.1.6条及6.2节要设施测量(3)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求执行。按《规程》6.2.2条第3款、第4款及分层分户图绘人(1)房屋及附属设施边长、层高数据平6.2.3条第2款要求差处理;房屋建制执行。按本规定参(2)绘制分层分户图。筑面积照分层分户图附图测算B.0.3样式绘制。按本规定及《规程》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书,计算面积计算第5章、第6章6.3并分摊共有建筑面积。节要求执行。按《规程》6.4节要成果报告编制编制成果报告书求执行。按《规程》第4章竣工地形图测(1)控制测量;和第7章7.5节要求绘(2)峻工地形图测绘,执行。由竣工规划总平面(1)根据建筑类别及规划要求选取细平面位置图代替平面位置关部点;系图,不再编制细(细部点坐标)(2)采集细部点坐标;部点成果表。按《规测量规划(3)竣工总平面图标绘细部点及间距。程》第7章7.2节要2测量求执行。(1)参考峻工剖面图、立面图或各层平按《规程》第7章面图确定高度、层高、室内外地坪7.3节要求执行。施测位置;高度及层高测(2)采集各幢房屋高度、层高、室内外量地坪数据;(3)以立面图为底图,统一绘制高度和层高测量略图(不再单独绘制)。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计价定额使用疑难200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19年3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

瓷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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