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guihua编制标准国家级开发区、 巾管省级 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 2建筑密度的计算,可不计工业用地内部的道路面积。
4.3.4老城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点研究现状人口及居住状况、土地利用、建筑物、道 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 口数与拆迁量。 可调整土地权属范围,促进整体更新改造;明确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要求,明确天际线控制要求;应增加绿地 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 3根据更新改造时序、环境品质、地域文化等因素确定地 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5新城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规划地区的地形、地貌、水域、山体、市政基础设 施廊道等生态要素,确定生态保护范围;分析交通与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条件,做好与区域设施、老城区现有设施的对接;估算用 地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口数量,提出拆迁安置方案。 2根据规划管理单元的功能组织和单元控制要求,确定重 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 3根据景观风貌、生态环境、人口容量、公共服务与市政 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6工业园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GB/T 41883-2022 粉末床熔融增材制造钽及钽合金,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城一体化发展的工业园区,道路网应衔接好城区道路 系统,可降低路网密度;其他类型的工业园区,宜降低主、次干 路宽度,合理确定道路断面形式。 2根据园区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园区综合服务设施体系 和标准,确定园区服务设施类型与用地规模。 3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确 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7历史文化街区、城区绿地及滨水地区等特殊珠地区地块控 规的编制,应依据专业规划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8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应明确规划地区的界面控制、景观 风珀制工柯组组 已坠宏
风貌控制、开放空间组织/建筑控制与引导等内容○宜细化建筑.Cn
4.4.1控规通则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应包括编制自的、适用范围、编制组织、编制要求 和实施管理等; 2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四线控制、地块开发控制指标、市政 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等;
1图示内容包括地块位置、地形图,规划道路红线、坐标 与标高,规划地块用地边界线、用地性质、地块编号,控规通则 之外的特殊控制,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控制和城市设 计引导图示等; 2表格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代号、用地面积、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和用地兼容性等规定性指标, 城市设计控制、环境保护控制等特别控制要求,以及重要公共服
务设施与公用设施的具体项自内容、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布局 定位和管理规定的配套设施控制要求; 3文字内容包括对图示、表格和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等。
5.1一般规定 5.1.1编制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规划条件规定。 5.1.2规划净用地面积1公顷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 5.2编制内容 5.2.1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建设条件分析、总平面布 局、道路交通组织、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 5.2.2建设条件分析应分析场地条件,确定规划原则;进行现 状条件、建设内容、开发要求等规划条件的综合分析。 5.2.3总平面布局应确定用地布局结构、道路交通系统、空间 布局和环境规划设计,确定各类建筑的具体位置和用地界线,提 5.2.4道路交通组织应确定用地内道路走向 红线宽度、横断 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 5.2.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给水、排水、电力、电 信、燃气等工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用地、容量和走向,并 进行管网综合规划。 5.2.6竖向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竖向标高、坡度、主要建筑 物和构筑物标高。
5.1.1编制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符台 空制性详细规划,满足规划条件规定。 5.1.2规划净用地面积1公顷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 羊细规划。
5.2.7 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应进行日照分
5.3.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6.0.1县城均应编制道路交通、竖向、给水、排水、电力、电 信、环保、环卫、综合防灾、绿地系统、绿道、商业网点、教育 设施和地下空间等专业规划。 6.0.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与县城总体规划同时并单独编 制。 6.0.3编制县城专业规划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该专业的有关技 术规定,应与其它专业规划衔接和协调。 6.0.4编制专业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明确各规划 管理单元配套设施的类别、用地规模等建设要求和管控措施。 6.0.5有条件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 单独编制生态网络、绿色生态城区、风貌特色、水系、加油加气 站、燃气等专业规划。 6.0.6县城专业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成果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 标准的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应按...….执行”。
为了便于广大城乡规划编制、科研、学校和城乡规划管理 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小组根据标准内容制定了本标 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本标准使用中如发 现条文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 市规划处,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 编 : 230051 ) 。
1.0.1制定本标准的背景:一是针对县城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 文件缺失。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主要是针对 城市、镇、村而制定;其中城市主要针对设市城市,镇主要针对 乡村地区的建制镇,县城作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既不同于城 市,又不同于镇,在经济社会特征、发展阶段、规划建设、管理 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关于城市还是关于镇的标准、 规范对县城来说具有一定的不适宜性。二是安徽省县城众多,差 异性明显,需要明确分类分区发展思路。从县城的自身条件、区 位特征、发展动力、发展趋势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依托中心城市而快速发展县城;第二类是县域人口众多、县城集 聚人口能力较强县城;第三类是自然环境独特、历史文化底蕴丰 富、有利于塑造特色风貌的县城。从区域整体特征来看,大致可 分为五大片区:皖中和沿江片区的县城多数已经进入工业化和城 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皖北片区的县城多数正处在工业化的起步阶 段,城镇化水平较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较差,但人口众多;皖 南和皖西片区的县城〇生态环境质量突出,历史文化和人文资源 丰富。这些分区分类的差异,需要各县在县城规划中采取不同的 发展模式、发展自标和和发展路径史舍理定位彰显特科学 发展。三是新形势下县城面临更高的发展要求。在安徽省新型城 镇化建设中,县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据预测,未来 全省城镇人口中将有近40%的人口集中在县城,县城能否健康发 展将直接关系到全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明确县 城规划编制体系,规范县城规划编制内容,通过县城的科学规 划,引领县城又好又快发展
2.0.3城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和相关控制 文域,如县城的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式县城的主城区和副城 区等,但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镇及乡的建成区和规 划建设用地。县城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划定城区范围,作为城区 规划的基础。 2.0.5城市设计所涉及的空间形态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 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 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 的城区空间和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 广场,直至整个县城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态。城市设计的目的 在于提高城区的环境质量、城区景观和城区整体形象的艺术水 平,创造和谐宜人的生活环境。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县城规划的 全过程。 2.0.6远景规划是对快速发展中的县城作出的战略性、结构性 规划,侧重于空间上的安排。远景规划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可 稳定、县城扩展到稳定发展阶段的战略性、结性安排。播或其 2.0.7~2.0.9中等城市的设立标准和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政策或文件的要求确定。 2.0.10中心城市应是城镇体系规划中所确定的,处于”核心" 或首位”地位的城市,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 空间尺度的不同,中心城市可以指整个市域行政范围,也可以仅 仅指中心城区范围。本标准中的中心城市特指设区的市。
稳定、县城扩展到稳定发展阶段的战略性、结性安排。播或其他用途 2.0.7~2.0.9中等城市的设立标准和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政策或文件的要求确定。 2.0.10中心城市应是城镇体系规划中所确定的,处于”核心" 或首位”地位的城市,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 空间尺度的不同,中心城市可以指整个市域行政范围,也可以仅 仅指中心城区范围。本标准中的中心城市特指设区的市。 2.0.18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域;二是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增长边界或者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三是区内建设行为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 开发强度、开发规模和开发模式;四是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执 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城镇建设要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均用地指标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划定适建区是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0.24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4号 令),黄线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 自调整。 2.0.25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5号 令),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划定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 调整。 2.0.26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2号 令),绿线的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批准的城区绿线要向社会 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0.27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19号 令),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
据,划分规划管理单元。以工业用地为主的规划管理单元的用地 规模可适当放大。 4土地利用的关联性。应依据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 关联、合理的交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 因素划定规划管理单元。 5空间界限的明确性。宜以河流、道路、铁路、公路等天然 或人工的地理界限划分规划管理单元。 2.0.29单元控制主要内容为容量控制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包 括规划管理单元的人口容量与建设强度,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 用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用地控制等。 2.0.33地块图则包括图示内容、表格及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 内容: 1图示内容为:图示内容包括地块位置、地形图,规划道 路红线、坐标与标高,规划地块用地边界线、用地性质、地块编 号,控规通则之外的特殊控制,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 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图示等。 2表格内容为: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代号、用 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和用地兼容性 等;特别控制要求包括城市设计控制、环境保护控制及其他控制 要求;配套设施控制是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具体项目内 容、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布局定位及管理规定的控制要求。( 3文字说明是对图示、表格和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番或其
3.1总体要求 3.1.2将规划区规划作为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单独层级,一是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总体规划中规划区 的规划深度应满足规划区管理的需要。二是支撑县城发展的区域 性重要设施和廊道大多在建成区以外,区域设施的建设与利用需 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保护好规划区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 源。三是随着城区规模的快速扩展,县城的发展应有序推进城乡 一体化发展,做好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镇(乡)、村协调发 展、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重要问题,实现城乡 统筹发展。 1被纳入上级城市规划区的县城,规划区不再重复划定 按照上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制定规划区规划;有条件的县 城,针对实际情况可扩展规划区的研究范围。 2县城规划区范围与县域行政范围一致时,可省略规划区 规划工作层次,但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规划区 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与规划区规划中 重复的内容,位按规划区规划的要疲进行。请勿传播或其 3县城规划区范围与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时 可省略规划区规划工作层次,但应将规划区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落 实在城区规划中;规划区规划与城区规划中重复的内容,应按城 区规划的要求进行。
3县城规划区范围与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时, 可省略规划区规划工作层次,但应将规划区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落 实在城区规划中;规划区规划与城区规划中重复的内容,应按城 区规划的要求进行。 3.1.4为保持县城的长远健康发展,避免短期行为,有效指导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深化远景规划研究内容,并依据远景规 划,明确建设时序、分阶段发展目标和空间利用方案,据此确定
规划期限内的规划内容。远景规划可不设年限。
3.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区以及动植物栖息地等为组成要素。 3.2.6县域范围内空间管制要素一般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区、镇区等)、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土 地和水资源(基本农田、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湿地和水系等)、 能源(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 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下文物理藏区等)、 重大设施廊道(区域交通设施廊道、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等)、公 共安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行洪区、分滞洪区等)等七大类 规划应提出其范围界定与空间管制原则或措施。特殊的县,可根 据实际条件的差异、县城特征确定空间管制要素,并提出相应的 空间管制原则或措施。 3.2.10规划区的空间范围一般包括建成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区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地区。划定县城规划区,应综合 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保护、空间发展需求和规划管 理能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划定县城规划区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区域协调的原则。被纳入到上级城市规划区的县城,不 再单独划定县城规划区,按照上位规划划定的范围和要求执行。 2统筹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 协调,促进保护、集约、优化土地与自然资源可将具有密切联 系的县域副中心、中心镇及重要的功能区纳入规划区范围,实现 县城和镇村在资源调配、生活服务设施共享等方面的相互依 存、紧密联系、统一管理。 3兼顾保护的原则。根据城区发展水平、空间演进特点、 空间拓展方式与需求、城区增长边界等因素,在有利于城区与周 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廊道、 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的保护要求。 4规模适度的原则。应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和能力,合理确 定规划区规模。一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应位于相应层级的行政
营辖范围内,以完整的行政管辖区为界线;特殊情况下,可以治 目然界线、交通、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等为界划定,确定 见划管理能力相符的规划区范围。
(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采煤塌陷 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庄安全需要, 必须进行整体拆迁的村压。新建村压应做到选址安全、 布局合理,并按新型社区标准进行建设。其中,规划将 被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的村庄,应按城镇标准建设新社 区。 3)旧村整治型村庄。主要指配套设施不完善但近期需要
1)生态性。保护、保育地区生物多样性,修复景观生态格 局,促进生态平衡与过程的良性循环,营建生态化的人 居环境。 2)安全性。构建地区生态安全格局,有效避免并防控水、 生物、地质等灾害以及各类污染的威胁,保障县城健康 与生态安全。 3)系统性。构建规划区、县域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完整连
续的生态系统,推进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 4)统筹性。构建合理、高效的生态功能网络,在保障生 态效益的同时,优化生态网络与建设用地的关系,充 分体现其对于县城在生态环境、经济消费、社会游想、 景观形象等方面的综合作用。 5)特色性。依据规划区自然地貌、资源条件、历史文化、 空间结构以及形态等特征,因地制宜地构建生态网络结 构形态,提升自然与人文景观特色,彰显地域特色。 2生态网络由生态枢纽与生态廊道两人要素构成。生态枢 纽是指重要的、具有区域生态保护价值的、高度敏感性的大型生 态要素(包括森林、草地、湿地、水体、农田,或各类保护区、 风景区、大型绿地等);生态廊道是指枢纽之间起生态连接作用 的带状空间(包括河流生态廊道、道路绿地廊道、重大基础设施 郎道及各类防风、防沙或隔离廊道等)。规划区生态网络规划主 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态适宜性评价。分析规划区资源、环境、景观以及 生态安全格局,评价生态用地的敏感性、适宜性,作 为生态网络规划的基础研究。 2)构筑网络化生态空间结构。以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具有 生态意义的人工绿地为载体!构筑在结构上具有高度 础设施等多元综合性生态网络,从空间上衔接城区真 县域或更大范围的完整生态系统。 3)明确生态功能分区。依据生态适宜性评价与城区建设 空间发展需求,划定生态保护与利用分区,包括生态 保护区、生态协调区、生态化发展区以及城乡综合建 设区。皖南片区、皖西片区的县城,可按照地形关系 进一步细分为山体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低山 生太块调反一生太块调区低强度生太化原区
注:根据实际条件、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 可将表中限建区中部分地区作
划定,但应满足相关专业的法规、规范要
1明确用水量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 际条件,确定规划区内的城区、镇区、中心村及自然村的用水量 标准。 2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雨水总量受雨强度、径流系数 汇水面积等的不同而差异较大,一般不便做具体数值预测。按照 总体规划编制深度的要求,合理确定暴雨强度公式,以便对专业 规划和下位规划的深化起到指导作用。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 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县城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 气候相似的近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B.4.4制定城区基骨组织弃流花功绍播善
的关联性。功能是县城发展的动力因素,结构是县城功能活动的 内在联系,形态是发展变化看的构成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空间特 征;应根据三者的紧密相关性,综合城区产业分布、地形地貌条 件、水文与水文地质条件、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 求、重大设施廊道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的组织城区功能、空间 结构与形态。 城区空间组织方案要加强城区建设用地与生态网络、交通
组织、服务设施的衔接,突出提升生态效益、彰显地域特色 求。条件合适的城区宜采取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方式组织 空间布局。
求。杀件合适的城区且采取相对集中 适度散的工式组织城区 空间布局。 3.4.5 2该处所指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及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正文条文中提出的”确定县级和片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 模”,是指根据城区空间结构、功能结构等,合理确定县级中心 及副中心或片区中心的位置和规模要求;规模较小的县,应结合 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中心和居住区级中心或社区中心的位置和规 模。 3.4.7在城区空间管制规划中,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具 体范围的划定和控制规定的确定,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2】112号令)、《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3】119号令)、《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4 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5号令)的要 求。其中,各县可根据管理控制需要,将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列入黄线范围。
1正文条文中提出的慢行系统是城区道路交通体系中的一 项重要组成部分,要包含人行步道、自行车道、人行天桥公 交换乘等内容。慢行系统一般可分为交通性慢行系统和非交通性 慢行系统,交通慢行系统主要是解决步行、自行车等交通方式及 其与公交协调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问题,非交通慢行系统则是 以提供散步、休闲、娱乐等空间为主要目标。 3.4.10划定规划管理单元,确定单元控制要求,核心目的是强 化县城总体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单元控制中的建 设强度一般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各县 可根据实际条件和管理需要,确定控制指标构成。各县可根据需 要确定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具体类型,一般应包括基
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有需要的县,可在规 划管理单元中提出社区管理、小型商业、农贸市场等社区商业和 服务设施的控制要求。 3.4.11深化工程管线规划内容,主要是供水、排水工程的干 管和支管的走向、管径、敷设要求等,电力、电信工程支线的走 可、敷设要求等,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卫、防灾等有关 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等内容。以上内容可根据县城当地 实际和建设需要,有选择的在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中予以完善。
3.5成果要求 3.5.2正文条文中所要求内容是县城总体规划成果中,规划文 本必须具备的内容。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充许适当调整文本表 达方式和顺序,以便更好的阐述规划内容和要求。文本中强制性 内容的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5.3正文条文中所列的规划图纸为表达县城总体规划内容的必 备图纸,但规划图纸的组织方式可根据内容表达需要适当调整。 基础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的内容,应符合3.2、 3.3、3.4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各专项规划图纸名称不再一一单 列;成果表达时,可以根据专项类别分别单独成图,也可相关专 项规划合并图纸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应附规划道路断面图?rO 根据县城特点、管理要求和规划的表达需要,规划图纸史 收录在说明书中。有条件的县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时,可根据需要补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等其它图纸。 规划图纸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区位关系图应标明县城在区域中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 县城等的空间关系。 2县域镇村分布现状图应标明县域各乡镇行政区划、城区 与镇区分布和规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
位置;防洪堤走向,重大防洪工程设施位置等;消防设施、防洪 设施;重大危险源、地质隐患点的分布;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 难和救援通道的位置等;有条件的还应标明燃气气源,分输站、 门站、储配站的位置,输配气干管布置,供热分区,热源位置、 供热干管布置等。 19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应标明县级、镇级(片区 级)的行政、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 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 20城区用地规划图应标明规划城区范围内的主要地名、山 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场资源分 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 范围;规划城区范围及其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规划城区 范围内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 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布局。 21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应标明绿地性质、布局,县级(片 x级)公园、河湖水系和风景名胜区范围。 22城区空间管制规划图应标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 和范围;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范围:对城区布局和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用地控 制界线。 httb.bzxx.abz.or 23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并标明城区道路等级、于路断面示 24城区单元控制规划图应标明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管 理单元编号等;有条件的可在图中标明单元控制内容。 25城区远景规划图应标明远景城区范围及其各类建设用地 布局、周边镇村的建设用地布局,以及主要地名、山体、水系, 风景名胜区、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场资源分布区、森株 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区域 交通设施田地区域公田设施田地特殊田地一平矿用地及甘室
3.6.1卫星城市需要充分研究与中心城市在产业发展、空间利 用、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衔接;县级中等城市需要 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确定县城长远发展的目标与路径。因此,卫 星城市和县级中等城市应通过县城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研究确 定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特色 雯七先制定县城总体规划纲要或者对涉及县城发 县城总体规划纲的主要内容应苞括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 略、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空间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确定生态 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 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明确各级镇村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 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提出规划区范围、县城性质和发展标 明确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确定规划区远景规划 目标、结构和布局,优选规划区用地方案,提出重要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发展自标和布局,明确城区
发展方向选择、空间形态和功能结构。 .6.3正文条文中所列的图纸为表达县城总体规划纲要内容的 必备图纸,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其它图纸。
4.1总体要求 4.1.1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编制工作计划 分期、分批地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各规划管理单元的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 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地块控 规。
4.2.3由于县城与中心城市有较大差异,县城控规通则中的控 制指标、设施配置要求等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中心城市控规通则 的相关规定确定,但不应该是直接套用,而应根据地方实际条件 和能力,进行适当调整,使控规通则更加适用;调整后的内容 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有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时,地块控规中可直接引用控规通则要 求,或省略该部分内容,不再重复规定。 地块控规要明确的设施除标准正文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外,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条件和管 理需要,明确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 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是以小型商业、农贸市场等居住区级商业设
施为主;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是指集社区管理、健身、娱乐、医 疗、信息、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以某种服务功能 为主的社区服务设施。 绿色生态城区的地块控规编制,宜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 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 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 4.3.4~4.3.6地块控规编制的核心内容是合理确定控制指标与 控制要素。 1控制指标是指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环境质量进行控制的 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环境控制指标、交通控 制指标和经济效益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居住人口等,环境控制指标包括绿地率 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及数 量和停车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益 等。 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与指标取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县城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域环境特征 2)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控制要求; 3)单元控制的要求; 4)规划管理单元和地块在城区的区位和环境特点 6)规划用地的经济估算和分析,请勿传播或其 7)城市设计研究与相关专题研究; 8)国家与省、市相关的规划与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 2控制要素是对地块配套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建筑建造 等的通用控制要求以及对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等的特别控制 要求。 地块配套设施控制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单元控
地块配套设施作为控制要素进行控制GBT 50476-201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以保证总体规划和单元控 制确定配套设施得以有效实施。地块配套设施应包括基础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管理、小型商业、农贸市 场等社区商业和服务设施;各县可根据需要明确单元控制中社区 商业和服务设施的类型。地块配套设施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 素: 1)县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县 级、片区级配套设施; 2)单元控制所确定的配套设施; 3)县城发展建设机制的变化要求; 4)规划地块在城区和规划管理单元中所处区位: 5)规划地块的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与规 划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 6)配套设施项目特点。 公共开放空间的控制是根据地块的区位环境特点,对公共 开放空间的围合类型、围合界面(高度、建筑风格形式、材质 等)、绿地面积、建筑小品设置等相关控制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建筑建造控制是提出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建筑 空间组合等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和建筑檐口高度、广告标识物、 建筑小品设置等特殊要素控制要求。 文物保护控制是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控制和单元控制要 对已有保护规划的地块,应按照其护规划提出控制要。地卡 空间开发控制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范围、通道出入口位置、其他 地下设施以及其与地面建筑物的关系提出控制要求。 4.3.8为地块控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的城市设计,其研究成果 的表达应便于转化为指标控制和引导性控制,用以指导地块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此类城市设计研究的重点应 包括以下内容: 1 界面控制。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
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规划地段的界面 景观特征、贴线率(建筑物贴建筑红线的长度与建筑红线总长度 的比例)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 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 出引导要求。 2景观风貌控制。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中对规划 地区的控制与要求,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 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 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 3开放空间组织。以广场、街道、滨水空间、临山空间为 主的开放空间,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合理安排公共交通 与慢性系统,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 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4 建筑控制与引导。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 位、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 素,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 筑高度分区,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分析 现状建筑风格与色彩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 统、强化县城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 格引要求
4.4.1~4.4.2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的成果内容,各县可在标准 正文的要求下适当调整;成果表达方式和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总体要求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 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明确管理要求,本标准规定规划净用地面积在1公及以上的建 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是指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区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 城乡规划控制用地以外的用地面积。
经开拍物,应包拍总片 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居住区规划还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5.3.3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图 纸。正文条文中提出的图纸内容深度要求如下: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区的位置以及和周 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 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 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 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 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交坡 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 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 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6.0.1正文条文中提出的各专业规划,各县可制定编制计划, 分期分批组织编制。 5.0.3专业规划的编制可在县城总体规划审批或纲要审查之 后,依据总体规划制定。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等与县城空间布局 关联性较强的专业规划,应与县城总体规划同步启动,需要编制 规划纲要的在规划纲要阶段进行综合协调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0-2009,其他在规划成果编制 阶段同时深化专业规划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