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D14-050-2020 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起实施)7.1.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给水排水管道,供暖、通风和空调管道,电气管线, 燃气管道等宜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 7.1.2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应满足通用性和 互换性的要求。 7.1.3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在共用部位 设置集中管井。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横向管线宜避免交叉。 7.1.4预制结构部件中管线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预理套管。 7.1.5集中管道并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7.2.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地面的架空 层或空腔中,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7.2.2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23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层高、楼板跨度、设备及管线等设计要求。 2同层排水的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渗漏水措施。 3整体卫浴同层排水管道和给水管道应预留外部管道接口位置。 4同层排水设计应满足维护检修的要求。 7.2.3共用给水排水立管及控制阀门和检修口应设在共用空间管道井内。 7.2.4给水排水管道穿越预制墙体、楼板和预制梁的部位应预留孔洞或预理套管 7.2.5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应符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和部品通 用化的要求,并应满足预留预理的条件。
7.2.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 层或空腔中JGJ/T 480-2019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7.2.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地面的架空
7.2.2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
7.3供暖、通风和空调
7.3.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供暖、通风和空调及新风等管道宜敷设 空层内。
/.3.1 空层内。 7.3.2供暖系统共用管道与控制阀门部件应设置在住宅共用空间内。 7.3.3供暖系统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 7.3.4厨房、卫生间宜设置水平排气系统,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 止污染墙面和对周围空气产生污染等措施。 7.3.5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宜设置水平换气的分户新风系统。 7.3.6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通风和空调等设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品。
7.4.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和 隔墙空腔内等部位。 7.4.2当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电气管线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 安全措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7.4.3电气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和防火相关标准的规定,与热水 燃气及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 7.4.4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设施应符合通用性的要求。 7.4.5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 控制系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 要求。
第二章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施工技术导则
1.0.1为推动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发展,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生产、施 工、验收和运维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工业化建造水平,做 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安装以及整 体建筑的质量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中涉及到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 案并应经专家论证通过。 1.0.4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生产、施工、验收和运维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 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2.0.2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 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2.0.3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 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2.0.4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 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2.0.5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和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内装系统应 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2.0.6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 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钢生拓耐式在宝建鑫告 哺
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2.0.8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 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2.0.9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 整体性能和品质。 2.0.10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 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 境管理体系。 3.1.2建筑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 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3.1.3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 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3.1.4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 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3.1.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 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 制进行巡回检验。 3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 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 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3.1.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
1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 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 制进行巡回检验。 3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 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 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
厂检验,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 库。
1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 送样。 2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3.1.7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 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1.8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 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1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 送样。 2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3.1.7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 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1.8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 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3.1.9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3.2.1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3.2.2钢构件和装配式楼板深化设计图应根据设计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构件清单、布置图、加工详图、安装节点详图等。 3.2.3钢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工作业。 3.2.4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起加工制作。 3.2.5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合格的工艺进行焊 接。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3.2.6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制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3.2.7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a2.5级。 32.8钢构件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室内进行防腐涂装,防腐涂装应符合环保要求。 2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 同部位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3涂装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规定执 行。 β.2.9必要时,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 数字模拟预拼装,
3.2.10预制楼板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型钢板应采用成型机加工,成型后基板不应有裂纹或划痕。 2钢筋桁架楼承板应采用专用设备加工。 3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 程》JGJ1 的规定。
3.3.1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3.3.2外围护部品生产,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控制。 3.3.3预制外墙部品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的预理件设置应在工厂完成。 2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避免电化学腐蚀,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生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 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3.3.4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完成生产。 3.3.5建筑幕墙的加工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合下列规定: 1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 格等。 2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 进行质量追溯。 3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 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3.4.2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24一内准部点产加 皮维进送业 京能华振市
4.0.1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 不变形。 4.0.2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4.0.3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 置保护衬垫。 4.0.4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 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 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4.0.4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 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 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速提检上维新尚辰控下航宝
4.0.5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
倾斜角度宜大于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未垫块隔 开;运输时应固定牢固。 2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 支垫稳固。 3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
5.1.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 康管理体系
康官理体系。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下列技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1施工组织设计及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专项方案。 3环境保护专项方案。 5.1.3施工单位应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制 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并应尽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用量,提高施工效率。 5.1.4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在合格检 定有效期内。 515钢结构装配式住宝建筑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
度等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协同管理。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结 件、建筑部品和设备管线等进行虚拟建造
5.1.6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并应采取可靠有 效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5.1.7施工单位应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
5.1.8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月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5.2.1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5.2.2必要时钢结构施工前应进行施工阶段分析,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 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的规定。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规定。 5.2.3钢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顺序进行安装,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单元 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 5.2.4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计入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 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措施。 5.2.5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监测,监测方法、 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 5.2.6钢结构现场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5.2.7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 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
5.2.8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的施工应按现
5.2.11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3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前 应根据设计图和安装方案: 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
5.3.1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 格后进行。
5.3.2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尺寸和 外观要求进行检查,并应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应进行技术交底。 3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理件和连接件进行清理和防护。 4应按部品排板图进行测量放线 5.3.3音 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起吊和就位应平稳,防止磕碰。 5.3.4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 2墙板应在轴线、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 3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开。 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 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5.3.5现场组合骨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龙骨安装应平直,不得扭曲,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空腔内的保温材料应连续、密实,并应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 装。 3面板安装方向及拼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外侧接缝不宜在同一根竖向 龙骨上。 4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1的规定。
1坡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璃幕墙工程技不规范》JG102的 规定。 2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GJ133的规定。 3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5.3.7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的规定。 2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 规定。
3.8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并做好成品保
5.4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5.4.1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设备管线应设置在 地面架空层、墙体空腔层、饰面薄夹层或楼(屋)面吊顶层中,施工前应对基层 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5.4.2设备管线若需要穿越钢结构构件时,应预留连接件,并对钢结构构件进行 加强。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5.4.3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 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5.4.4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5.4.5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5.4.6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 连接。 5.4.7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5.4.8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 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5.4.9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5.4.10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5.4.4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5.4.5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5.4.7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5.4.8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 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5.4.9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5.4.10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5.5.1钢结构装配式任宅建筑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后进行,并宜采取装配式装修。 5.5.2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等的 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5.3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
2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部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性能检测报告。 3在全面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5.5.4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5.5.5对钢梁、钢柱的防火板包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承件应固定牢固,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2防火板表面应洁净平整。 3分层包覆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4防火板接缝应严密、顺直,边缘整齐。 5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填充的防火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有空鼓、外 露。
5.5.6装配式隔墙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I 15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类条板隔墙时,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2龙骨隔墙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竖直、平整、位置准确, 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面板安装前,隔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面板拼缝应错缝设置,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5.5.7装配式吊顶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3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5.5.8架空地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2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对地暖加热管进行水压试验并隐蔽验收合 格后铺设面层。 5.5.9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
5.5.9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
5.5.10集成式厨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
1橱柜安装应牢固,地脚调整应从地面水平最高点向最低点,或从转角向两 则调整。 风帽应安装牢固, 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6.1.1钢结构装配式任宅建筑日 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 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 求。 6.1.2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 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6.1.3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 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6.2.1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在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基础上按设 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执行。 6.2.3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同时尚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
3.1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或峻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安装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6.3.2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或提供相应的实验报 告: 1受力性能、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隔声性能、热工性能、防 水性能等。 2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 6.3.3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6.3.4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6.3.5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10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 3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 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 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3.6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6.3.7外围护系统的保 范能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6.3.8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6.3.9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 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执行。 6.3.10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 规范》GB/T50361的规定执行。 6.3.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6.3.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执行。
6.4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6.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执行。 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规定执行。 6.4.3消防给水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执行。 6.4.4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 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执行。 6.4.5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执行。 6.4.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6.4.7智能化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 6.4.8暗敷在轻质墙体、楼板和吊顶中的管线、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 方可隐蔽。
6.4.9管道穿过钢梁时的开孔位置、尺寸和补强措施,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6.5.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系统工程宜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 阶段验收,
6.5.2住宅建筑内装工程验收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分段竣工验收。 6.5.3装配式内装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和《公共建筑吊顶 工程技术规程》JGJ345等的有关规定。
6.5.2住宅建筑内装工程验收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分段工验收。
6.6.1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和山东 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的有关规定进行装配率核定。 6.6.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 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3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6.3竣工验收的步骤可按验前准备、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单 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 工程验收。 6.6.4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用、保养、
6.6.4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
6.6.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 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7.1.1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7.1.2《建筑质量保证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部品部件 的保修期限与保修承诺。 7.1.3《建筑使用说明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 禁止部分。 2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 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7.1.4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除应满足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外,尚应满足设计文件和《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7.1.5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共同制 定物业管理规约,并宜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7.1.6使用与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 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7.2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7.2.1《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承重结构 位置、使用荷载、装修荷载、使用要求、检查与维护等。 7.2.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 建立对主体结构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明确检查时间与部位。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 包括主体结构损伤、建筑渗水、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火保护损坏等可能影响主 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内容。 7.23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
7.2.3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
环境。 7.2.4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不应损伤主体结 构。 7.2.5建筑的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经原设计单位或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 收。 1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或使用荷载。 2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的相关保护及构造措施 3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的构造措施。 7.2.6二次装修、改造中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层的,应按现行相关防水 标准制定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环境。 7.2.4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不应损伤主体结 构。
7.3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7.3.1《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外围护系统的部分,宜包含下列内容: 1外围护系统基层墙体和连接件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2外围护系统外饰面、防水层、保温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3外墙可进行吊挂的部位、方法及吊挂力。 4日常与定期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7.3.2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 规定对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外围护部品外观 连接件锈蚀、墙屋面裂缝及渗水、保温层破坏、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检 查记录。 7.3.3当遇地震、火灾后,应对外围护系统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7.3.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中 建筑外围护部品及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资料,对接近或超出使用年限的进行安全 性评估。
7.3.2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 现定对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外围护部品外观 连接件锈蚀、墙屋面裂缝及渗水、保温层破坏、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检 查记录。
GB/T 42203-2022 智能制造 工业数据 云端适配规范7.4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7.4.1《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设备与管线的系统组成、特性规格、部品寿命、 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规定对设
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制度,保证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安全使用。 7.4.2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维护重点包括水泵房、消防泵房、电 机房、电梯、电梯机房、中控室、锅炉房、管道设备间、配电间(室)等,应按 《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7.4.3装修改造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 7.4.4智能化系统的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智能 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方案,
DA/T 76-2019 绿色档案馆建筑评价标准7.5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7.5.1《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内装系统做法、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 明等。 7.5.2内装维护和更新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应满足《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相 应的要求。 7.5.3正常使用条件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内装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限不 应低于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的防渗漏不应低于5年。 7.5.4内装工程项目应建立易损部品部件备用库,保证使用维护的有效性及时效 性。
附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主要节点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