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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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9年12月)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容积率控制指标

SL 758-2018 水情预警信号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指标

2、表中公建项目为一般配置项目,视具体情况可予以变更或增减 3、重点中心村包括:卧铺、牛头、道口、留吕、王高、田马、王望。

第150条【适用范围】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 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内容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 本节规定执行(村规民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第151条【建筑间距】在满足第140条规定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新建低层 主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 设。其他村民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 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2)住宅主朝向间距可以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适当降低标准,通过村民 协商解决。 (3)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原址重 建的,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 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退宅间小路不应小 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 道路不应小于2米,退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 于4米。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 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 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153条【临公路退让】国省道、县乡级道路,县乡公路结合村庄改造选 证避免从村庄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应适时进行规划调整 第154条【集体建筑退让】村庄各类集体建筑退国省道道路红线不小于 30米,退县乡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退村庄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退道路、河 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15米,且沿河绿化带宽度不小于30米;退沟等应当满 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20米。

配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要求;凸 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 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 第172条【规划撤并村庄控制】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 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 的村庄统一规定

第173条【公共空间布局引导】结合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 施和住宅,形成公共空间体系化布局;从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考虑现代化 衣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形成具有地域文化气息的公共空间场所,同时积极引 导住宅院落空间建设。 (1)村口空间 村庄可利用原有历史构筑物或小型入口广场等方式强调入口的空间感,需彰 显村庄的文化品牌的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采用广场形式的村口空间应避免大块 水泥的滥用,推荐使用透水性佳的铺装材料,提倡使用乡土材料,如弹石、砖块 等,采用图案式铺装的图案应和村庄风貌相协调,以体现本村风土人情为佳。山 地丘陵村庄可在进村口利用古树名木或既有塔、碑、石、祠堂等构筑物打造出村 主依山而上的序列感。不推荐在入村主路新建尺度夸张、比例失调的(跨路)牌 坊等构筑物。 (2)公共广场与绿地 中国传统乡村一般不专门建造公共广场,多依附于其它功能存在,例如宗祠 堂、戏台或村中大树的周边空地会自然形成集散地,可将它们改建为公共广场和 绿地,加设花台、坐具、灯具等小品提升空间的使用性。 村民活动中心、文化大讲堂等公共建筑周边可梳理或配建公共广场,成为村 民操办红白喜事和举办重要民俗活动的场所;一些村落会围绕村中的重要水体形 成集中的公共活动广场

公共厂场应考虑合适的硬地比例和绿化形式,不应过度铺装。中心位置应开 、边角处宜有树荫并设有坐具;公共广场也可与村民健身设施组合布置;应控 制此类广场的停车面积,适当位置设置车档,保障村民在广场内的使用安全。 (3)街巷节点空间 传统街巷节点是村民邻里交往的天然场所,应加以梳理;背靠墙体设置遮蔽 物和坐具可使邻里空间更具亲和性及归属感;或使用花台树池等小品制造视线焦 点,使之更具有观赏性;村内宅间荒地应充分利用,加以梳理改造后可成为新的 邻里交往场所。 传统村落的街巷应具有合适的高宽比,节点处避免压抑需适当开散;限定街 巷道路的院墙也不宜过长过实过于均质,需设定其合理的高度,优先使用镂空花 墙、绿篱等隔断手法,虚实相间、使内外空间产生渗透,并增加节点处的视线焦 点。 衣村公路和车行道应使用透水沥青、混凝土或较平整的石板路面等;生活性 街道应使用乡土材料,避免使用水泥粗暴覆盖原有路面层;在生活性街道应考虑 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可选用水泥、混凝土、合成树脂、天然石材或传统青砖立砌 等;区分路面的路缘高度应整齐统一,可采用与路面材料适配的花砖或石料或使 用平缘石;绿地与混凝土路面、花砖路面、石材路面和砂石路面的交界处可不设 路缘。 第174条【风貌特色保护引导】保护原有的村落聚集形态,处理好建筑与 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村庄街巷尺度、传统民居、古寺庙以及道路与建筑 的空间关系等;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适当建设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突出不同地 或的特色风貌。 第175条【绿化景观设计引导】充分考虑村庄与自然的有机融合,合理确 定各类绿地的规模和布局,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的措施,确定本土绿化植物种 类,整体风格应去城市化,兼顾经济性、实用性和观赏性。

合理划定开窗面积;「窗选用应考虑经济性;可考虑中空坡璃、塑钢窗框等 经济易行的节能门窗技术;窗框与玻璃的颜色应与乡村建筑的色彩基调相适应 推荐使用木质或仿木窗框,切合乡村风貌。 遮阳的运用合理将显著减少空调制冷所需的能耗,特别针对西向和南向窗 推荐使用绿化遮阳,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适用于低层建筑:可在窗外种植 蔓藤植物,以及离窗一定距离外种植树木,兼具实用性和美观度,胜在就地取材, 既有效遮挡烈日文使人感觉清凉。 (3)可再生能源利用 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立足于因地制宜的原则,尽可能选用适合当地地理环境和 经济条件的类型。如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沼气和生物质燃料。 乡村应避免使用烧制过程污染大的红砖,改用新型砖砌快,如烧结砖、清水 砖等;提倡本土材料的应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荐使用新型建材或现代施工工 艺,在符合乡村风貌的同时提升农村生活质量;鼓励房子拆掉后产生的建筑材料 的更新利用:提倡老民居的改建利用。

第八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179条【一般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 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 第180条【规划核实内容】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1)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 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 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 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 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 筑物是否已拆除。 其他规划要求。 (2)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 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其他规划要求。 (3)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 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道路横断面布置;其他规划要求 第181条【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为准 计容面积以技术规定为准,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一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一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 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峻 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 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 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 形。 第182条【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2)20一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3)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 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 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 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 术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 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183条【建筑间距及退界】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 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行: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 符合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 要求整改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2)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正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186条【分期实施】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 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 建筑面积误差

第187条本导则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 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188条本导则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导则实施过 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并定期评估本导则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导则进行补充完善,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89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寿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同时废止。

1.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为寿光市市域范围,包括圣城街道、文家街道、古 城街道、落城街道、孙家集街道、化龙镇、营里镇、台头镇、田柳镇、上口镇、 侯镇镇、纪台镇、稻田镇、羊口镇等14个街镇,总面积为1990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东至永丰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 北环路,总面积为195平方公里。 3.市属重点园区:包括渤海海洋精细化工园、先进制造业园区、寿光市侯 镇海洋化工园。 4.旧区改造: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 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寿光旧区改 造范围原则上指《寿光市中心城区(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范围 其体项目需在设计过程中根据相关文件和专项研究确定。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任 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任宅用地、任宅兼容商业设 施用地、商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按照旧区改造标准执行。 5.地下空间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 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6.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 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7.住宅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公寓等。 8.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 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9.建筑高度:平顶房屋建筑(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按建筑室外设计地 面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坡顶房屋建筑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二、计算规则”中的“建筑高度”一项。应符合下列规定:烟 窗、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大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楼 弟间、电梯塔、装饰塔、跳望塔、屋顶窗、水箱间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 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标准层面积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 平顶房屋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坡顶房屋建筑按建筑室列 没计地面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 铺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联排式住宅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 屋顶部分。 10.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 谱顶部)相对于相邻被遮挡住宅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 11.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 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总建筑密度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4.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 也面积的比率(%)。 15.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 16.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 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 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建设单位不应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 段规避层高限制

30.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信筒、公交车站、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 出租汽车招停牌及自助银行亭设施。

1、建筑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 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 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r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 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 争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 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 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有永久性屋盖的地下室出入口,建筑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 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层高在2.2m 以下的按1/2计算面积。出入口坡道上无永久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 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 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 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 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 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 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并应按一层计算面积 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 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 本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装饰性阳台计算 规则咨询房管部门。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 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 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 注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图、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 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2、建筑层高与室内净高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 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即层 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室内净高。

3、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

(1)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内的 面积。一般的计算规则是:对规则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对 室外有质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的不规则形状和造型的建筑,应按立 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对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的建筑 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雨篷、阳台(不论 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2)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 按凸出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3)底层架空的建筑,其架空高度在2.5米以上的,按建筑基底面积的50% 计算建筑密度,其他情况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

1)建(构)筑物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当该建(构) 筑物层高超过8米时,该层建(构)筑物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 米的露天设备、容器、装置等的覆盖面积应加倍计算。 2 圆形(圆锥形)构筑物及挡土墙面积计算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贮罐区面积计算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 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天桥、栈桥的面积应按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架空敷设的室外管廊可按管廊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米乘以管廊长度 计算;单柱支撑的室外管架可按管架最外边缘宽度乘以管架长度计算, 6)露天设备、容器面积为独立设备、容器时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为 成组设备、容器时应按设备、容器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②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面积应按堆场(操作场)实际区域面积计算;当 原料垛高超过8米时,应加倍计算。 主厂区范围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或改扩建工厂的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0187)》的有关规定,

除位子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计(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 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的建筑外,楼梯间、电梯机房、水 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1/4,不计 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 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范围之内。

6、绿地率 (1)绿地率概念 绿地率为基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实际种植树木、灌木、花草的用地面积。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2)计算规则

(图中阴影建筑为住宅建筑)

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 正南向为A、B点(上图) 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

四、附表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范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市政公用绿地号建设项目一类居佳二类居住三类居售行政办公科教文卫体育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总险品设施用地R1R2A1A2—A5B1, B2B3M1M3WIW2 G1Q1低层独立式住宅::0x00xxxx2其他低层住宅建筑::00xxxxxx3多层住宅建筑x..00xxxxxx4高层住宅建筑x.00XX5单身宿舍x·:0x00xx6居住小区数育设施(幼托机构)·..xx.0xxxxxxx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0x0xxx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等)....0xxxxxx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x0xxXx0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xx0xx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00.x0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0x0x0xx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X:0:X0X14小型农贸市场X0x0X:00X015小商品市场000x0:0x0xxx0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x::·0xxxxx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x::x:x00x0xxx居住区缓以上文化设施(图18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x0000xxx乐厅等>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19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xxx0xx0xxxx厅、夜总会)101

备注:余许相客设置:X不分许相案设置:O分连或不允连组密设置,由或惠提划管理部门器据具体务性和提划更求确定,

000人目以下展准小区(街坊)品套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总期:1、表中0为必或置的联目,O为可选置的目

步加系城市基党建工作的实施受见(实行》》《(2018年8月1日)

市级公共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区/羊口镇片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镇公共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

备注:1、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达到并超过5.80米的部分,按每2.20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核增系数加1。 2、商业建筑设计层高达到并超过6.70米的部分,按每2.20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核增系数加1。 3、以上层高要求不包括门厅、大堂、天井、中庭、大型餐厅、宴会厅、阶梯教室以及对高度有特 殊要求的房间,如学校舞蹈教室、幼儿园音体活动室、体育馆、室内风雨操场等。 4、工业、设备区层高达到并超过8米,按每4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核增系数加1。

五、城市设计导则成果控制引导

五、城市设计导则成果控制引导

1、基本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 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 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2、成果内容 2.1总则 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 2.2整体控制 2.2.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 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 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2.2.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协调 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散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控制要求 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2.2.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 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 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 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 (1)空间景观 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 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 ②视线景观: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 向。

(2)建筑群体形态 ①建筑群体组合: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 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 ②建筑高度及天际线: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片区的高度及天 际线的控制意向。 ③建筑界面: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明确各片区道路界面的控制意向和一般控 制要求。 2.2.4开放空间与公共环境:提出对水体等自然景观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功能及景观结构 明确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的控制原则和意向。其中,应注重公共环境的塑造,提出城市 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 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2.2.特殊控制 (1)对自然景观相邻地区(临山、滨水地区)的要求:落实并明确“三边”管 理规定、相关城市规划等控制要求。 (2)对历史文化区保护的要求:维护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落实并 明确传统风貌区、保护区与协调区划定等控制要求。 2.3片区控制 2.3.1对非重点片区根据整体控制要求,结合项目特色,提出通则式控制要求 2.3.2对重点片区提出细则式控制要求。 (1)提出各重点片区的控制性要求 ①用地功能:明确区段的主导功能,对重要片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进行详细 安排,对可开发地块提出适宜或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 ②交通组织:人行车行组织、停车布置、主要交通流线、疏散通道控制等。 ③建筑界面:提出不同功能片区建筑后退道路距离、贴线率、建筑开散度等控制 要求。 ④视线景观:明确视点、视廊、视景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控制主要内容一览表 控制内容

城市设计导则控制主要内容一览表

六、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3)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06)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19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的通知>》(鲁防发[2019」1号) 《关于调整建设比例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通知》(寿行审发[2019]6号) 《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鲁 房字[2018]27号 《关于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8]22号 《关于印发寿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寿政发(2017)18号

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指南《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3)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06)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19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 )的通知>》(鲁防发[2019」1号) 《关于调整建设比例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通知》(寿行审发[2019]6号) 《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鲁建 房字[2018]27号 《关于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8]22号 《关于印发寿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寿政发(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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