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马政[2015]82号 马鞍山市政府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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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马政[2015]82号 马鞍山市政府2015年12月)

马政【2015】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1.1制定自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币 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 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马 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适用范围:本控规通则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为的控规编制、审批、实施和城市相关建设开发活动。各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可参照执行。 1.3控规体系:马鞍山币控规由“控规通则”、“管理单元控 规”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 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管理单元控规”是对统一编码的控规编制、审批、管理的 基本控制单元,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落实有关规划建设总量和各类 城市配套服务设施等,并分层级明确规划实施管理的控制重点和 要求。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 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

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地块图则”的编制应以“管理单元控规”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 制定。 1.4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 “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 区域TB 10426-2019 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 格实施。控规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进行控规的动态 维护和优化调整,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第二章强制性规划控制内容

2.1强制性控制内容:是保证城币健康发展中必须控制的内 容,包括“四线”控制和公益性公共设施控制。 2.2“四线”控制:“四线”是指基础设施黄线、绿地绿线 水系蓝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 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控制线与相关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控制要 求等。 2.3公益性公共设施控制: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一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 2002年修订版)以及城币总体规划,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 上,明确地区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内容构成、数量要求、用地面积 设施规模、设施点位、建设要求等控制内容。

(1)公益性公共设施应按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管理 单元)三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的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 置要求。 (2)新建地区,应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单元的地域划分组织 建立居住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幼儿园等需 独立设置的设施外,还需确定居住社区综合中心的用地规模、用 地位置及设置要求。 (3)城市已建设地区,应逐步增补和完善各级、各类公共 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的居住社区综合中心的,尽可能采 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第三章管理单元分类及建筑容量控制要求

3.1“管理单元”按功能分公共设施单元、居住单元、工业 单元及混合单元四类,由城市主次干道、铁路、公路或河道、山 体等自然界线围合而成。其中工业单元根据其产业布局和自然界 线确定用地规模,公共设施单元、居住单元、混合单元的用地规 模一般为1一2平方公里。 3.2公共设施单元主导属性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 业服务业设施两类用地,可兼容居住用地、绿地与户场用地。 公共设施单元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 地率不小于20%。 可兼容的居住用地不超过总用地50%。

3.3居住单元王导属性为居住用地,用地规模相当于居住区 级用地,人口规模3一5万人,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用地。 居住单元容积率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可兼容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 超过总用地20%。 3.4工业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物流仓储两类用地,可兼容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用地。 工业单元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 不大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 实施。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重(不大于)6%。 3.5混合单元主要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混合和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两类。混合用地的控制指标按 以上三个管理单元的主要用地指标进行控制。 3.6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部门论证确定,但应在每个管理单元平衡, 总体指标不得增加。 3.7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保 障性住房等,在符合相关规范及控规通则、管理单元的基础上,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部门论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建筑容量指标。 3.8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 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规 范及规定执行。

四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控制事

4.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的规定执行。 4.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用地(W、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5类性质 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表 4一1)。 (2)《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中“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 制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并经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表 4一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4.3土地混合使用基本原则:鼓励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 旦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 励各类性质用地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混合使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 性。 4.4土地混合使用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 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必须优先保 障。 4.5用地性质表达:符合《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规定

的适建范围和控制比例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若确有 不同用地兼容要求,或超出《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控制比 例要求的,应增加相应的用地性质。 4.6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宜成片开发。 4.7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4.8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 建设: (1)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5.1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通 风、采光、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 间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8:00一16:00。 5.2.1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建筑的,可采用日照间距系数 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为1.26(旧区 改建的项目日照间距系数为1.24),以住宅的室内地坪计算;住宅 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时,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的间 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万位为止南向(0°)偏东、偏西的万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 宅之间。

5.2.2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 距,以住宅的窗台面计算。 5.3住宅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日照间 距应以最底层住宅计算。 5.4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 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住宅建筑面宽长度不宜大于80米。 5.5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

考虑。 5.6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按平行布置建 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5.7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5.2条及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 按下列规定执行: 5.7.1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1.低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多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6米。 3.中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4.高层住宅之间: (1)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JGJ/T 448-2018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面宽长度小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2)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8米; (3)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米; (4)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5米。 5.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 (1)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 16米

考虑。 5.6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按平行布置建 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5.7住宅之间的间距在符合第5.2条及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 按下列规定执行: 5.7.1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1.低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多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6米。 3.中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4.高层住宅之间: (1)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2)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8米; (3)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米; (4)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5米。 5.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 (1)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 16米:

(3)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其间距 不宜小于18米; (4)南侧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其间距按中高层、高层住 宅间距控制。 5.7.2住宅垂直布置时: (1)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8米; (2)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垂 直于住宅主朝向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 距控制; (3)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5米;垂直于住宅主朝向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 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5.7.3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在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按下 列要求确定: (1)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2)高层、中高层与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米: (3)高层、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5.8非居住建筑与住宅之间距离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 司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5.8.1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平行布置: (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2米,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

非居住建筑高度1.3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南侧为住宅,其 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0.8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北侧 为住宅,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14米;南侧为 住宅,不应小于12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北侧为住宅,其间 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南侧为住宅,不应小 于18米。 5.8.2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 (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2米,其间距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其间 距不应小于8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9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其 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 5.10幼儿园、托儿所生活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 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 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11非居住建筑之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 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 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 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6.2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居住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 别有关规定执行。 6.3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 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建筑物距东、南、西三侧边界不小于3米,距北侧达 界不小于5米; (2)相邻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应充分考虑相邻用地的 日照; (3)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 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时,建筑物退 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4)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理置深度 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 退让边界或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 旦最低不应小于3米。 6.4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

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 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符合交 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2)主次十道交义口范围内,沿主十道80米、次十道60 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增加5米; (3)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其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4)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后,在项目规划条件 中确定,但不得占用道路红线; (5)围墙、门卫等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道路红线 与建筑红线距离的1/3,且不应小于3米; (6)场地内的各类管线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6.5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城际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3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 不应小于15 米: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6.6建筑后退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 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退让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电力线边导线的 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1一10kV,5米; 35一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7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相关专项规划规定外, 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 于3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6.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 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5)互通立交及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申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6.6建筑后退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 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退让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电力线边导线的 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1一10kV,5米 35一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DB34/T 3145-2018 长输天然气埋地管道外腐蚀非开挖检验方法,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7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相关专项规划规定外, 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 于3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6.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 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5)互通立交及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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