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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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5.1.1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在城市基

设施的各相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抗震防灾的总体要 求,结合对城市基础设施抗震性能评价,提出城市基础设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划的抗震防灾措施。重点针对规划布 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设防标准和需特别采取的抗震措施。必 要时,可对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中突出的抗震防灾 重点进行专题研究。

5.1.2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

的重点是城市抗震应急期间保障对象的迫切需求,不是所有的 基础设施都需要必须在震时及震后投入使用,就目前四川省的 经济发展情况而言,还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将城市基础设施的抗 震能力全部提高到能抵抗罕遇地震作用的影响。经过多次破坏 性地震验证表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在震时及震后快速有效运 转JZGCP-BIM1:建筑工程P-BIM软件功能与信息交换标准合集(一),可以有效减轻地震灾害。

.1.3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

划分及其对应的基本目标。鉴于地震对城市破坏所产生的后果 影响,以及城市抗震应急期间的抢险救灾工作各时段的重点和 保障对象的迫切需求,其应急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 别也有所不同。I级基础设施主要是涉及国家和区域公共安 全,影响城市应急指挥、抢险救治、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 活动。其应急功能中断即可能导致应急指挥无序、疏散混乱, 以及可能发生特别严重的次生灾害或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特 别重大灾害后果。Ⅱ级基础设施主要涉及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 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应急 医疗卫生、生活用水用电及物品储备分发等重大应急救援活 动。其应急功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或导致较多人员伤 亡等重大灾害后果。Ⅲ级基础设施主要涉及影响救援和人员集 中避难活动,其应急功能的中断可能导致较大灾害后果。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考虑的主要原则:I级应急功能保 障的要求是即使在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也不能中断,或启用备 用设施或通过紧急抢修等处置可立即恢复使用,确保城市或规 划区域的重要应急功能正常运转;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的要求是

即使在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重要应急功能基本保持不中断,可 能发生的损坏对重要应急功能影响较小,且通过紧急抢险修复 或转换其他措施可在抗震应急期内迅速恢复应急基础设施的 运转,基本不影响城市的抗震应急救灾能力;Ⅲ级应急功能保 障的要求是即使在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应急功能因应急基础 设施发生破坏可能导致短时的中断,但重要应急功能保持不瘫 ,应急功能或可由其他措施替代或紧急引人设置即可投入使 用,通过紧急抢险可在抗震应急期内尽快修复并投入使用。不 发生危及保障应急救灾和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破坏。 5.1.4本条规定了用于这些建筑工程的交通、供水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为I级,主要是考虑到这些 应急功能保障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和区域安全的建筑工程、城市 应急指挥中枢系统,供水、交通的核心工程,应急救灾的核心 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的交通、供水一旦不能保障,整个城市 的抗震救灾局面将会陷入极度的混乱,可能导致发生特别严重 的次生灾害。 5.1.5本条规定了用于这类建筑工程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为Ⅱ级。城市区域应急指挥中心是指超 天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以及山地城市中据中心城区距

即使在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重要应急功能基本保持不中断,可 能发生的损坏对重要应急功能影响较小,且通过紧急抢险修复 或转换其他措施可在抗震应急期内迅速恢复应急基础设施的 运转,基本不影响城市的抗震应急救灾能力;Ⅲ级应急功能保 障的要求是即使在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应急功能因应急基础 设施发生破坏可能导致短时的中断,但重要应急功能保持不瘫 痪,应急功能或可由其他措施替代或紧急引入设置即可投入使 用,通过紧急抢险可在抗震应急期内尽快修复并投入使用。不 发生危及保障应急救灾和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破坏。

用,通过紧急抢险可在抗震应急期内尽快修复并投入使用。不 发生危及保障应急救灾和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破坏。 5.1.4本条规定了用于这些建筑工程的交通、供水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为I级,主要是考虑到这些 应急功能保障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和区域安全的建筑工程、城市 应急指挥中枢系统,供水、交通的核心工程,应急救灾的核心 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的交通、供水一旦不能保障,整个城市 的抗震救灾局面将会陷入极度的混乱,可能导致发生特别严重 的次生灾害。

1.4本条规定了用于这些建筑工程的交通、供水应盒

5.1.5本条规定了用于这类建筑工程的应急保障基

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为Ⅱ级。城市区域应急指挥中心是指超 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以及山地城市中据中心城区距 离较远,根据抗震防灾体系的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应急指挥中 心。本条规定的应急功能保障对象为涉及震后维持基本生活的 核心建筑工程、应急救灾的重要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涉及抗 震应急期维持灾民避难场所最低生活、伤员紧急救治、疾病污 染等次生灾害紧急防控的应急保障,同时也涉及抢险救灾后续

工作的应急保障,这些建筑工程的应急功能一旦不能保障,抗 震应急期间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应急救灾的顺利进行将受到重 大影响。

5.1.6本条规定了用于这类建筑工程的应急保障基

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为Ⅲ级。之所以规定城市供水系统中服 务人口超过30000人的主干管线及配套设施作为保障对象,一 是考虑到通过提高市政供水系统的主干管线的抗震能力,强化 震后市政供水系统的恢复能力,二是考虑可通过分段设置紧急 切断开关,利用主干管线作为应急储水设施。

5.1.7规定了用于这类建筑所依托的变配电建筑及

的应急保障功能级别确定的原则。鉴于城市供电的电力系统多 为区域电网形式,提高市政供电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能力非常 复杂,因此,城市抗震防灾的应急供电保障主要考虑采用多路 供电和配置应急电源保障方式。鉴于应急电源配置所需的经济 代价,本条只规定应急救灾必需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 供水、通信等工程,以及需要强制机械通风条件的特殊类型物 资储备工程、必须配置强制机械通风设施的避难建筑(如采用 地下人防工程进行避难)。

5.1.8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原则要求,补充规定了城市应急医疗卫生建筑 消防站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抗震要求。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在震时及震后的正常运转,能有

5.2.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在震时及震后的正常运转

减轻地震灾害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的抗震能力,就是有效增强城市的抗震防灾能力。就抗震防 灾目标要求总体而言,均应考虑到遭遇罕遇地震袭击时的最不 利影响,但根据本标准第3.0.6条规定,我省绝大多数城市的 抗震防灾规划均应采用甲、乙类编制模式,其他城市也要求不 低于丙类编制模式。鉴于城市抗震防灾应急基础设施的重要 性,本条规定对应急基础设施的系统的抗震性能和应急保障能 力的评价,原则上是要求考虑在罕遇地震状况下进行。对于采 用丙类编制模式的城市,有条件时也应考虑罕遇地震的状况下 进行评价。对于一些设防烈度不高、城市规模不大、地震地质 不复杂、地震次生灾害源不突出的丙类编制模式的小城市,其 城市抗震应急基础设施系统的抗震性能和应急功能保障能力 的评价,可按设防烈度进行评价;对于地震地质较复杂的山地 小城市、地震次生灾害源较为明显且次生灾害导致的影响较大 的小城市,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应急基础设施考虑在罕遇地震状 况下进行评价。 5.2.2本条与5.2.3条对不同重要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定 了不同的要求。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方式方法众多,既有 针对单体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抗震鉴定类的评价方法,基于 震害经验的半定量评估方法,基于分类或抽样原理的群体评价 方法,还有针对基础设施工程系统特性和网络特性的连通性评 价、可靠性评价以及针对单系统的供水能力、交通通行能力评 价等。本条考虑到基础设施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量大面广,各 地城市规模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基础设施系统特点、建设标准

也有很大差异的状况,要求采用统一的评价方法与城市规划层 面的特点也不相符且不现实,因此,本标准重点明确了需要评 价的范围,具体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根据城市具体特点选 用适宜的评价方法,为规划提供依据。

2.3本条规定了抗震应急基础设施中需要进行单体

震性能评价的重要建筑工程范围。其目的是使这些抗震应急基 础设施所依附的建筑具有符合要求的抗震性能,以保障这些应 急基础设施不因所依附的建筑和关键节点的桥梁、隧道等工程 的地震破坏而导致应急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受到影响。对基础 设施中其他一些重要建筑物和工程,应根据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

要的直接影响。在抗震应急期,应急供水系统对伤员救治、消 防和疾病防疫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保障功能,其影响更为显 著。本条规定在对城市应急供水系统进行抗震性能评价时,要 求从取水、主干管线及与应急保障对象供水管线连接等环节进 行系统抗震分析评价。由于城市供水的主干管可能埋设于有条 件适宜和不适宜的用地,以及供水管线连接中的薄弱环节等, 在对城市应急供水系统进行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对影响供水系 统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供水系统功能失效影响范围和 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以利为应急供水系统的抗震防灾规划建 设、应急配置对策提供依据。

5.2.5城市交通系统是复杂的命脉网络系统,既温

坡等工程因素,还涉及应急管制措施等因素。汶川特大地震的 抗震抢险救灾实践证明,抗震抢险救灾尤其需要靠应急交通畅 通提供可靠的保障。因此,本条规定在对城市应急交通系统进 行抗震性能评价时,要求对应急交通系统的主干网络中的道 路、桥梁、隧道等进行抗震性能,以及与应急功能保障对象连 接的应急通道的可靠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应着重对影响 应急交通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应急交通系统失效的影 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以利为应急交通系统的抗震防灾 规划建设、应急防控措施提供依据。应急交通系统的抗震性能 分析评价,除了要考虑道路本身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影响道路 的通行能力以外,还应结合城市建设、地理环境、地震地质的 特点,综合考虑危及应急交通通行能力的影响因素,如道路穿 越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的用地、道路边坡、距道路较近的建筑 物等。

5.2.6城市供电系统对城市地震灾后的生产、生活均具有

要影响。在抗震应急期,应急供电系统对抗震救灾指挥、医疗 卫生、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保障功能,其影响更为显著。 本条规定在对城市应急供电系统进行抗震性能评价时,要求从 发电、输电、变电,以及与应急保障对象供电连接等环节进行 系统的抗震性能分析评价。评价应着重对影响应急供电系统的 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应急供电系统功能失效的影响范围 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以利为应急供电系统的抗震防灾规划建 设、应急配置对策提供依据

重大危险源,因此,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应针对产气、储气、 输气环节的重要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系统的抗震性能分析评 价。评价应着重对影响供气系统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 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以 利为供气系统的抗震防灾规划建设、应急处置对策提供依据。

5.2.8本条对城市抗震救灾

章基础设施中的重要设备设施,规定了结合专业规划的规定和 保障对象抗震应急功能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价。城市基础设施和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各系统专业均有着大量的设备设施维持 正常运转。在城市遭遇地震袭击时,要使城市的基础设施,特 别是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能在预期的防御目标下维持运转,除要 求基础设施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所依附的建筑及工程具有相 应的抗震能力外,这些基础设施中的设备设施也应具备相应抗 震能力,或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对策。另外,对医院 水厂、供气站、加油站和物资储备库等可能存在的特殊设备 设施的情况,特别指出应对具有危害安全的放射性、毒性、 爆炸性、易燃性等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装置的抗震性能进行 分析评价,并对破坏或失效后可能产生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 度进行分析。

5.3.1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及要

5.3.1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及要

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及 基础设施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具有城市生产、生活保障 和抗震救灾应急保障性功能,因此,基础设施的抗震防

规划极为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既要符合城市发 展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总体要求,还要根据城市现状和 发展的特点、地理环境、产业和经济状况,以及地震灾害和抗 震的特点等因素,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分轻重缓急地进行建 设和改造规划。在进行基础设施的抗震规划时,应充分结合基 础设施系统各专业的技术和功能特点,以及所承担的应急保障 功能等,针对抗震性能评价中的结论和发现的问题、隐患、薄 弱环节,提出建设与改造的目标、安排和要求,以及防控次生 灾害对策和措施。对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除 考虑基础设施本身的抗震性能外,还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应 急需求,以及其功能失效后可能产生的灾害影响危害性等因 素,可作为建设与改造的重点安排

5.3.2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中必须清楚地确定

5.3.2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中必须清楚地确定

重要的建筑及工程设施并明确要求,目的在于突出重点,在建 设和改造的规划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位于或穿越有条件适 宜和不适宜用地上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交通和 供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的线路、管道和道路等线状基础设 施,也必须清楚地确定,并针对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安排。当 线路、管道和道路等线状基础设施难以避让适宜性差的用地 时,必须采取有效抗震防灾措施和安排相应的应急措施,以 利保证场地发生破坏性位移及灾害效应时,基础设施功能基 本能运行。

5.3.3本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对象的主要范围

套规划安排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条文中所列的应急

对象,在抗震救灾的应急期间发挥看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本身 就是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的重点,但要实现应急功能保障性能 的任务和自标,除这些保障对象的建筑工程具有相应抗震性能 外,还需要配套相适应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鉴于保障对象的应急功能需求不同,以及与之配套 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和采取保障途径、方式的不 司,因此,在规划时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应急功能需求的具体情 兄,结合应急基础设施系统各自专业的要求,选取元余设置 曾强抗震能力或多种组合的保障方式。

3.4本条规定了抗震应急期城市应急供水基础设施表

要求,主要考虑应急供水设施的抗震性能、应急供水保障对象 的需求,以及应急期间人员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等因素。考虑 到地震灾后对应急保障对象的应急供水重要性,本条要求采用 市政应急供水和设置备用水源两种应急供水体系进行应急功 能保障,并规定了市政应急供水核算中应考虑抗震应急期人员 基本生活用水和医疗救治人员基本用水的定额,还应考虑地震 后管线可能破环造成的漏水损失估计。紧急或临时阶段的用水 定额,国内外通常考虑范围为3~5L/(人·d),3L/(人·d) 寓于国内外研究中最低生存用水量。 对于抗震应急期间的消防供水,应根据震后次生火灾等灾 害的评估,按照消防供水的规定设置应急消防供水系统,但应 尽可能利用应急储水和其他天然水系取水方式,综合考虑市政 应急供水保障系统进行规划,以利减轻市政应急供水的压力。

式;规定了对影响应急通道的主要出入口、交叉口的建筑物 以及通道上的桥梁、隧道、边坡工程等关键节点,应提出相应 抗震要求和保障措施;规定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确保抗震应 急车辆通过的通道净空高度。这些措施包括新建建筑物和既有 建筑物的改造,从保证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考虑建设规划的红 线;或是对影响应急通道的这些工程采取抗震加强措施。本条 第3款的相关规定中,使用了标准中很严格的用词“严禁”, 这是因为应急通道的最小有效宽度是保障应急车辆通行的最 小宽度,并未考虑应急通行流量的需求,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 最低技术要求。保障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震后畅通还应重视跨 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问题。根据应急救灾车辆的 通行要求,汽车车载高度不应超过4.0m,加上车辆自身颠簸 和安全高度等因素,穿行建筑物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5.3.6本条规定了应急供电保障基础设施中市政供电的允余 保证的技术措施,第1款和第2款属于确保城市要害系统基本 运行必须执行的最低要求。对于具有抗震应急供电功能保障要 求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相应负荷的供电保障要求。 2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 抗震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 31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国家现 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

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Ⅱ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 相当于一级负荷,Ⅲ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 于二级负荷。 4考虑到我国目前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难 以全部满足抗震要求的具体情况,因此,按照本标准设置的抗 震应急供电保障系统大体如下。 1)1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2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1组可选蓄电池组。 2)Ⅱ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1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1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 3)Ⅲ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或市网两 回线路,或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5.3.7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卫生建筑工程的规划布局和设置 要求。目前我国城镇中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机构的布局很不均 衡,抗灾能力也参差不齐,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配置缺少相关规定。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应急医疗卫生 体系的构成可考虑两大方面:具有抗灾能力保障的医疗卫生机 构,灾时支撑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临时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 卫生体系的规模配置按照受伤人员规模和考虑卫生防疫要求 进行配置,应急医疗治疗的受伤人员保障规模通常不宜低于城 镇常住人口的2%。应急医疗卫生场所布局和规模可统筹考虑 满足灾时卫生防疫的要求,对避难场所及人员密集城区可统筹 规划安排灾时卫生防疫临时场地。

要求。目前我国城镇中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机构的布局很不均 衡,抗灾能力也参差不齐,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配置缺少相关规定。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应急医疗卫生 本系的构成可考虑两大方面:具有抗灾能力保障的医疗卫生机 构,灾时支撑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临时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 卫生体系的规模配置按照受伤人员规模和考虑卫生防疫要求 进行配置,应急医疗治疗的受伤人员保障规模通常不宜低于城 镇常住人口的2%。应急医疗卫生场所布局和规模可统筹考虑 满足灾时卫生防疫的要求,对避难场所及人员密集城区可统筹 规划安排灾时卫生防疫临时场地。

6.1.1在现有城市建设管理中,对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建 设均有比较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为了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相 协调,在传统的工程抗震基础上,提出重视建筑密集或高易损 性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问题。许多城市都有较大区域的 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这些地区中往往存在建筑和人 口密度高、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或抗震能力低、建筑物抗震性能 差等问题,有时还存在较多的危房,这些问题应在抗震防灾规 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的目的是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现有资 源,将城区建筑的抗震性能做到最优。城市中重要建筑的功能 使命是有效保障城市抗震救灾工作快速有序地进行,且其一旦 遭受地震影响后会妨碍抗震救灾工作的快速有效开展,以及易 造成严重后果等。虽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了划分,但它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的最低要求,故在条件允许时,还可以对其豹情提高。

6.1.3本条规定了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

以这类建筑不需要再进行深入的抗震性能评价。

按照统计调查的基本原理,先分类后调查,抽样的目的是针对 分类抗震性能评价和统计估算而进行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 强评估的准确性。城区建筑的预测单元划分可根据城市具体特 点进行,既要考虑覆盖面,同时要求各预测单元中的各种类型 的建筑抽样和总量保持均衡。若某种类型的建筑在小范围内不 足以统计推断,可局部扩大预测单元。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 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是评价重点。

.2.2在建筑结构类型较单一小区,可采用较低抽样

对已有抗震性能评价资料的工作区,可补充新的资料进行估 计;对于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地区,可根据不同年代抗震 设计规范的变化整体评价;对于按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 建筑,可只针对存在的抗震问题进行整体评价。

6.2.3本条规定了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要求。

规定了城区建筑抗震防灾规划应确定的内容要求。重 城市抗震能力的重要支撑,薄弱城区和高危险性城区

要建筑是城市抗震能力的重要支撑,薄弱城区和高危险

是城市抗震能力的主要薄弱环节,规划时需要加以确定并作为 主要内容。

6.3.2本条规定了城区建筑抗震防灾规划还需要包括的主要

6.3.2本条规定了城区建

内容。减轻城市地震灾害中非常重要和难度很大的一个环节是 改善高密度、高危险城区的抗震防灾能力。这些分区单元一般 位于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这些城区的特点是人口密度大,房 室老旧或抗震性能差,城区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陈旧落后, 防地震次生灾害能力差,地震造成的直接灾害和次生灾害一般 较其他城区重,震后抢险救灾也较为困难。针对城市抗震防 灾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和薄弱工程类型,可根据其灾害后果 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 自下而上”的原则,提出城区抗震建设和改造要求。

6.3.3四川大部分城市为山地、丘陵型城市,而这些城市内 给在然其大目依山热决决体之间道略宝度公左阳

6.3.3四川大部分城市为山地、

的建筑基本都是依山势而建,建筑之间的道路觉度十分有限, 抗震性能低的建筑在地震中容易倒塌或局部损环,从而阻碍人 员的及时疏散和安全转移、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的及时到达和快 速施救。

7.1.1地震次生灾害是指由于地震造成的地面破坏、城区建

筑和基础设施等破坏而导致的其他连锁性灾害。在我省,地震 欠生灾害主要有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 性污染、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堰塞湖等灾害类型。 7.1.2由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可能会对城市造成灾难性后 果,预防地震次生灾害是减轻城市地震灾害的重要内容,应对 地震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分类分级确定次生灾害 源,并进行危险性分析和风险区划。 7.1.3考虑到重天危险源保障安全需要交通、供水和供电等 系统的保障,明确了重天危险源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要求。重 大危险源的分级,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筑和基础设施等破坏而导致的其他连锁性灾害。在我省,地震 次生灾害主要有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 性污染、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堰塞湖等灾害类型

,预防地震次生灾害是减轻城市地震灾害的重要内容, 震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调香,分类分级确定次生 并进行危险性分析和风险区划

系统的保障,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要求。重 大危险源的分级,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7.2.1次生火灾的抗震性能评价,主要是划定高危险区。高

7.2.1次生火灾的抗震性能评价,主要是划定高危险区。高 危险区的划定一般与结构物的破坏、易燃物的存在与可燃性

危险区的划定一般与结构物的破坏、易燃物的存在与

人口与建筑密度、引发火灾的偶然性因素等直接相关,通常可 在现场调查和分析历史震害资料相结合的基础上划定。对于 甲、乙类模式城市,在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专题抗震防灾研 究时,多采用理论分析与经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可在城区建 筑、基础设施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划定在不同地震动强度 下,发生次生火灾的高危险区,有条件时可进一步建立火灾发 生与蔓延模型,进行数值模拟,确定次生火灾的影响范围,为 编制城市发展或改造规划提供参考。

下,发生次生火灾的高危险区,有条件时可进一步建立火灾发 生与蔓延模型,进行数值模拟,确定次生火灾的影响范围,为 编制城市发展或改造规划提供参考。 7.2.2对次生水灾的评价,主要在城市地震次生水灾灾害源 调查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对大 中型水库,应调查水库规模、建筑年代、设防烈度以及发生次 生灾害的主要隐患;对江河堤防,应调查建筑年代、设防水准 河流的洪水期及发生次生水灾的主要隐患。对堰塞湖,应制定 相关应急预案。

7.2.2对次生水灾的评价,主要在城市地震次生水

调查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对大 中型水库,应调查水库规模、建筑年代、设防烈度以及发生次 生灾害的主要隐患;对江河堤防,应调查建筑年代、设防水准 河流的洪水期及发生次生水灾的主要隐患。对堰塞湖,应制定 相关应急预案。

.2.3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不易

觉,一般被发现时,就已经造成较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可 能产生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的次生灾害危险源,应采取紧急 防护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7.2.4由于我省特有的地理地质环境,在强震作用

易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严重的次生山地灾害,其 危害程度甚至可能超过了地震本身。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首 先普查城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 施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对策。防治对策

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充分利用其他有关专业资料进行综合 防治。

7.3.1由于地震次生灾害的多样性及其链式效应,城市折

震防灾规划应考虑到各种次生灾害的特点,划分为一般次生 灾害源和重大次生灾害源。对于一般次生灾害源,制定单灾 种地震防灾对策;对于重大次生灾害源,应进行地震安全性 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需要对其研究分析进行防护改 造或迁出的对策,制定分隔和防护措施,确定搬迁或改造的规 划要求,并作出相应规划安排。

7.3.3为降低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严重程度,应制

生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除了应包括防震减灾法规定的规范 性内容外,还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地震次生灾害的特点,以对 次生灾害源的评价和事故预测结果为依据,预先制定次生灾害 控制和抢险救灾方案。 抗震救灾的实践表明,有无地震应急预案,其结果大不 样。如唐山7.8级地震前没有应急预案和救灾计划,当地政府 无力指挥这样巨大灾害的救灾工作,而通信网络的摧毁使灾区 与外界失去联系达6h之久,紧急出动的数万名解放军指战员

文被桥断墩毁的深河阻隔住,使灾区失去了最宝贵的抢险时 间,大大加剧了灾民的伤亡。相反,1990年10月20日甘肃省 天祝一景泰发生6.2级地震,由于震前有应急预案,并组织过 演习,震后5min指挥人员就到达岗位,迅速带领各路人员、 物资等开赴灾区。当省慰问团工作组开到震区时,伤员已得到 救治,灾民也得到了很好的安置。

8.1.1第1款是对需要疏散人口估计的要求。估计需要避震 琉散人口数量与城市人口分布直接相关,不同的地震次生灾害 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有较大差异。如次生火灾 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分布区域明显比次生水灾(堰塞湖)需要 震疏散的人口分布区域小很多,在估计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 数量及其分布时,应该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城市可能的地震灾 害和震害经验进行考虑,以最大需要避震疏散的人口数量为依 据,以最不利的分布情况为基础,制定针对性对策并采取相应 措施。在估计需安置避难人员数量时,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 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及其所处的环境、场所,以及城市人口随 时间的变化等是主要影响因素,在分析时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加 以统筹安排。 第2款是对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道路合理安排的要求。在 安排避震疏散场所及避震疏散道路时不能脱离实际,编制完 善、合理、符合当地实情的避震疏散规划,可以确保避震疏散 人员在发生预估等级以上的地震灾害后快速、有效、及时、安 全地疏散、转移和安置到安全区域,可以避免由于未充分考虑 基础设施的分布、现状及其承载能力和需要避震疏散人口数量 及其在市区的分布情况的规划疏散场所分布不均和不合理,能

够避免由手人员混乱弓引起的一系列向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抗 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款要求在避震蔬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规划设计过 程中,应针对四川山地、丘陵城市的地震次生灾害特点,对设 计原则和方法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地震次生水灾的应急避难 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或线路,而不只 是考虑道路的觉度。另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更重视空间的开 敬性,以防周围建筑物倒塌造成伤害。 8.1.2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 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 听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厂 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 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 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 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避难建筑等。 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 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 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由于四川盆地多山和河流,这些自然条件把城市自然分隔 成儿个组团,这些组团与组团之间主要靠跨江(河)天桥莲接 考虑到震后重伤病员需要及时的医治和转移,所以应该根据这 类城市的实际情况考虑设置适量的分中心疏散场所。

够避免由于人员混乱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抗 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升展。 第3款要求在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规划设计过 程中,应针对四川山地、丘陵城市的地震次生灾害特点,对设 计原则和方法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地震次生水灾的应急避难 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或线路,而不只 是考虑道路的觉度。另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更重视空间的开 敬性,以防周围建筑物倒塌造成伤害

8.1.3本条规定了城市固定避难场所规模核定的抗

准,以及避难场所应该具备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8.1.4城市中存在大量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和大型露天 亭车场等设施,震时和震后,它们能很好地起到避难疏散功能 文川地震后,绵阳、成都等城市的学校操场、体育场均安置过 大量灾民。芦山地震后,芦山县中学的操场、校内空地也安置 过大量灾民和救援人员。但在这几次地震中,也暴露出一些问 题,如没有明显的相应导向标识,外来救援力量和灾民都很难 快速到达避震疏散场所。 防灾公园视其规模与作用可以用作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 避难场所。防灾公园通常具有避难场所功能的出入口形态、周 围形态、公园道路、直升飞机停机坪、必要的防火带、供水与 水源设施(抗震储水槽、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散水设 备)、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储备仓库和公园管理机构 等。防灾公园平时就是普通公园,合理布局各种防灾设施与 普通公园的各种设施,设置防灾设施后不影响公园的平时正 常使用。

战转变为综合防灾体系。虽然各灾种有着各自的防灾侧重点, 但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现有有限资源,采取综合防御的方法, 兼顾各灾种的防灾需求,最大化地提升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 能力。

在制定避震疏散规划时,需要保障避震疏散场所与

震疏散通道的抗震安全,综合考虑本条所指的各种地震灾害影 响以及本标准第8.1.5条的要求,提出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 散通道的各类危险因素,必要时可对这些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 进行估计。

8.2.2本条进一步规定了避难场所布局和规模的技

避难人口规模需根据建设工程抗震能力的破坏评估结果,结合 人口分布特点进行核算。考虑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规定了最 低规模限制。需要疏散和安置的人口规模跟建(构)筑物的抗 震能力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对于疏散人口规模的估算,可根据 疏散分区内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的面积比例进行确定。 对于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分别超过20%、超过 40%、超过60%的分区单元,短期疏散人口规模的估算应分别 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5%、35%、45%,需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安置的疏散人口规模的估算应分别不低于常住人口的10%、 15%、20%。

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不低于本条规定的适宜 指标。有效避难面积是避难场所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应急宿 住区及其配套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的面积,包括避难 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之和。进行有效避难面积核算时,设置于 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及分发、专 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不包括在内。有效避难 面积核算尚应扣除不适合避难的地域。

8.2.4考虑到避难场所分类,明确了中长期避难场

医疗场所的面积指标。中长期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 难面积,是考虑到随着避难时间的延长人员的承受能力和避难 人员的逐步减少而综合确定的。避难场所内考虑医疗卫生治疗 时,可按需救援人员核算其有效避难面积。相关指标是按照我 国常见方舱医院的占地面积考虑确定的。

8.2.5考虑到四川的地理地质环境因素,按照城市地形将

震疏散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分为三级。这主要是因为丘陵型、 山地型城市的地形限制,比较有利的场地十分有限,50hm2 的空旷场地更是少之又少。

8.2.6作为避震疏散通道的城市街道,要建设成为

的网络状,即使部分街道堵塞,也可以通过迁回线路到达目的 地,不影响避震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展开。街道狭窄的旧城 区改造时,可增辟干道、拓宽路面、裁弯取直、打通丁字路, 形成网络道路系统,以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疏散道路两侧的建 筑倒塌后其废墟不应覆盖避震疏散通道。避震疏散通道应避开 重大次生灾害源点。对重要的疏散通道要考虑防火措施。

8.3.1震后的一段时期内余震频繁不断,危险地段是地震次 生灾害易发区,不应将避震疏散场所规划在这一区域内。另外, 5·12”汶川地震的部分灾后重建项目在后来的自然灾害中的 受损情况表明,选址不当也会给重建灾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巨大风险。

8.3.2本条强调了城区疏散资源不能满足要求及5

重难以实施就近避难的疏散困难地区需要制定专门疏散方案 的要求。逐个确定避难场所责任区和规模是避难场所设计的依 据。城市内的疏散困难地区应作为城市的重点规划和建设问题 来对待。避难场所责任区服务范围的确定可以以周围或邻近的 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分隔以及应急 救灾和疏散通道的安全状况等

震疏散规划要求。日本1995年1月17日阪神大地震发生后在 防灾公园和防灾据点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震害经验表明,防灾公 园在救灾方面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对于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城 区,应根据其规划人口规模,并兼顾前瞻性,规划建设一定数 量的满足人口疏散要求的避难建筑和防灾公园。一般而言,城 市的老城区因为各种历史原因,导致其抗震能力非常薄弱,地 震中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疏散问题就是 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应结合城市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的改 造之机,从源头上解决老城区避震疏散的老大难问题。 8.3.4根据城市合理的救援方向,合理设置城市的出入方向 和出入口,连接区域性的救援通道,是保证城市抗震防灾能力 的重要方面,因此本条规定了城市的出入口设置要求,同时也 需要保障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的通行能力。 城市出人口的设置需要考虑一次地震破坏下不同时造成 所有出人口瘫疣的基本要 创布局安排、并确定合理

和出入口,连接区域性的救援通道,是保证城市抗震防灾能力 的重要方面,因此本条规定了城市的出入口设置要求,同时也 需要保障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的通行能力。 城市出人口的设置需要考虑一次地震破坏下不同时造成 所有出入口瘫痪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规划布局安排,并确定合理 的抗震要求,采取抗震防灾措施。山地、丘陵城市的出入口数 量十分有限,且一定时期内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情况下

可用增加空中救援通道的方式进行缓解。

3.5各类学校的城市生命线系统比较健全,有避震

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 建窝棚、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件,是主要的 避震蔬散场所。

8.3.6避难标识是提高应急效率的重要对策,城市需要考虑

标识体系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布局。在各避难场所附近的道路和 避难场所内的醒目处,设置各种类型的避难场所标示牌,标明 避难场所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前往的方向。也可以在标示牌上 会制出避难场所内部的区划图。 在城市避难标识体系规划建设时,明确绘制出各个避难场 所的具体位置、服务范围、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以及与邻近避 难场所的交通联系,针对避难场所与城市应急救灾指挥中心、 医疗抢救中心、抢险救灾物资库之间以及它们与飞机场、火车 站、河道码头、汽车站的主要联系设置引导标识。绘制中心避 难场所与固定避难场所内部的区划图,明确指示避难场所、各 种防灾设施以及各种道路的具体位置。

8.3.7在汶川地震、芦山地震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没有水

口电、卫生间数量不足等,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储备应 L、增加应急水源、加设移动卫生间等应急设施来解决

8.3.8根据近些年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中关于洪力

准的处理问题,避难场所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的防洪标准。避难 场所的防洪设施不足,存在洪水威胁时,可按照保证重要避难 功能区的标高不低于城市防洪水位和20a一遇的防洪水位加安

全超高进行设计,中心避难场所安全超高不低于0.5 避难场所不低于 0.3 m。

: 可所女全超高不低于0.5m,固定 避难场所不低于0.3m。 8.3.9本条规定了避震疏散场所的布局和间距要求。防火安 全带是隔离避震疏散场所与火源的中间地带,可以是空地、河 流、耐火建筑以及防火树林带和其他绿化带。若避震疏散场所 周围有木制建筑群、发生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建筑或风速较大 的区域,防火安全带的宽度要从严掌握。 8.3.10“5·12”汶川地震引发山体多处滑坡,导致很多道 路全部阻断,很多区域几乎不可能从陆路到达,形成孤岛。如 地震后第五天茂县全县通往四处的道路仍被严重塌方堵塞,两 千五百多名解放军和武警官兵是通过爬越崩塌的山岭赶到灾 区进行救援的,医疗队、重伤病员和紧急救灾物资等只能通过 直升机进行空中运送,在震后早期,空中力量可以及时了解灾 情,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指导抗震救灾的工作科学、及 时、有效开展,有利于减轻地震灾害。

.0.1由于山地和丘陵城市受到地质地理环境的制约和限 制,其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设施的抗震能力十分薄弱,遭受地 震影响后,山地和丘陵城市极易形成孤岛。只有生命线抢通后, 外部救援力量和物资才能及时到达,抢通交通要道一般需要数 十小时。所以,在外部救援力量和物资未能到达的数十小时内 应依靠当地自身力量最大限度地积极开展应急自救工作。 地震应急救援的主要目标是抢救伤员智能交通平台建设方案,力求把灾害造成的 损失减少到最小。社区具有人口集中、密度大的特点,地震灾 害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 此,地震发生后能否迅速地组织救援,直接影响到人员伤亡的 数量。在地震救援初期,外界救援力量没有到达之前,即救援 黄金时间主要依靠社区居民自救互救。多次地震救灾实践证 明,大规模的救援工作在震后1~2d以后才能开展,而救人最 有效的时间是72h之内,因此有组织地组织社区居民自救互救 和自发地开展自救互救是减轻人员伤亡最重要的手段。 中化 北和国容发重件应对法》肇士九条·城纟

允二越少。据解放车呆部对10490名唐山地震伤员的统计,被 救时间与生存率的关系极为密切,震后30min内挖出的伤员 救活率为99.3%,震后第1天降为81.0%,第2天为36.7%, 第3天为33.7%,第4天为19.0%,第5天仅为7.4%。因此 震后必须尽可能快速进入灾区,争分夺秒挖掘和救治伤员。 9.0.3本条主要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 对医院的生活用水定额要求,以及医院住院部为100~400L (床位·d),医务人员为150~250L/(人·班),门诊部为10~15L (病人·次)。另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相 关规定四川地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100~140L 人·d)。 由于老弱妇幼的自理能力有限,尤其是幼儿,排泄之后需 要清洗,所以老弱妇幼的用水要考虑其卫生清洗的需要。轻伤 人员主要考虑伤口创伤部位的清洗等。重伤病员基本是躺在病 床上且丧失自理能力,对他们除了考虑饮用外,还应考虑卫生 清洗的需要。 9.0.4根据地震灾害的特点、国际救援队想出三级蚁治的弧

9.0.4根据地震灾害的特点,国际救援队提出三级

点,即一级救治(现场救治)、二级救治(前方医院)、三级 救治(后方医院)。地震伤员经过分类和现场急救后需要向后 方医院分流。破坏性地震往往导致众多的死亡伤残,大量的伤 员呕需救治,灾区的医疗机构和外来的应急医疗组织都难以承 受数量如此之多的伤员,尤其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伤员。所以震 区的伤员往往通过现场急救和初步分流后要及时送往非受灾

地区的医疗机构。 一般而言,城市中最好的医院才会被选作应急医疗单位, 在平时,这类医院本是人满为患,没有更多的医疗资源空闲出 来,它们很难有大量的床位空闲着不用,这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另外,根据统计资料表明,震后一家应急医疗单位能有几百张 床位就能基本满足灾后救护需要,因为大部分的重伤病员经过 紧急的医疗处置之后会根据情况分三级进行后送。所以,没必 要要求应急医疗单位平时就空着几百张床位不用,这部分床位 可以通过储备简易折叠床来进行补充。 9.0.5大型救灾机械设备主要有挖掘设备、起吊设备、路面

9.0.5大型救灾机械设备主要有挖掘设备、起吊诊

障设备、供水车等工程机械。消毒杀菌药品主要有碘 、酒精等药品,防止常见传染病的消毒液主要有过氧 欠氯酸钠等。

9.0.6本条规定了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系统的规

急物资保障系统包括了物资储备库和灾时应急物资储备区。物 资储备是国家和区域层面的问题JC/T 2467-2018 水泥窑用烧结铁铝尖晶石,储备规模除了需配合救助规 模外,还要与储备物资的日常流通有关系,也与周边城镇的物 资储备规模有关。核算应急物资储备用地规模时,应包括物资 储备库和避难场所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区用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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