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查技术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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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查技术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发布)

天津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

Technical Guide for Verification of Building

大津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技术导则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2013年大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文件要 求,为统一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方法GB/T 41758.1-2022 塑料 聚酮(PK)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建立天津 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制度,编制组经大量的调查 研究,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原则和流程;4. 量化报告;5.核查方案及实施;6.核查内容;7.排放量核算与核 查报告:8.信息管理。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大 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 送至天津大学(地址:关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雅观路135号,邮 编:300350)。 本导则主编单位:天津大学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郑雪晶 由世俊 刘向东张欢 凌继红 邢金城 叶天震徐鑫 李晗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王建廷 胡振杰 张志刚 周国民 王丽文

1.0.1为统一量化天津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方 法,建立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建筑物开展二氧化 谈温室气体排放外部核查,也适用于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的内 部核查。 1.0.3本导则所指的建筑物是指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 筑,规定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的原则和流程、量化报告和 坊本妮生的中家

1.0.4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除应符合

2.0.1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 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 射的气态成份。一般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六类。本导则要求量化和报告的温室气体只包含二氧化碳(CO2)。

2.0.2CO2温室气体源 CO2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CO2温室气体的设备或设施。 2.0.3CO2温室气体排放量 CO2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排放到大气中的CO2温室气体总量,以质 位计算。

为维持建筑物运行消耗的能源所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 含由于制冷剂泄露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2.0.5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强度buildinggreenhouse emission intensity 单位建筑面积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包含由于制冷 露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2.0.6直接CO2温室气体排放 direct CO2greenhouse gas emis

为建筑物服务的用能设备实际消耗的燃料直接产生的CC 室气体排放。

2.0.7 间接 CO2温室气体排放indirect CO2greenhouse gas emission

为维持建筑物正常运行实际消耗的外购电力、热量 产生的 CO2温室气体排放。

向用户提供有关CO2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专门文件。温室气 本排放报告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声明。

2.0.10报告期 reportperio

受核查建筑物CO2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时段,1一般为 即连续12 个月。

在对证据进行比较时作为参照的方针、程序或要求

2.0.12核查 verification

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建筑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系统的、独立 的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效

2.0.13核查报告verificationre

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核查过程和结果的温室气体排放核 件。

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是责任方 其他利益相关方。

TAF-WG4-AS0047-V1.0.0:2019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测试细则.pdf2.0.15受审核方 auditee

指固定设备,如锅炉、燃气炉、制冷机组、发电机等设备进

2.0.17 冷量 cooling capacity

2.0.18 热量 heating capacity

3.1.1核查应做到诚信、客观,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影响 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1.2结论和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的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如实反映核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核查机构、受审核方 和委托方之间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3.1.3核查机构应具备从事核查所需的职业技能与判断力。 3.1.4核查活动应保持独立性,核查报告的结论应建立在客观证据 的基础上。 3.1.5运行边界、量化方法和活动数据应真实反映建筑物的实际能 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3.1.6核查报告应量化建筑物边界内所有运行能源消耗引起的温 室气体排放信息。 3.1.7×不同时期内同一建筑物能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 化和报告,应采用相同的计算范围、运行边界及方法。如出现有关 计算范围、运行边界及方法的变化,应记录清晰。 3.1.8建筑物能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来源和计算过 程应保证可靠和准确。 3.1.9委托方应充分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信 息的支撑材料

3.1.9委托方应充分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抖

3.2.1委托方应编制并提交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报告 内容应按本导则附录A要求填写。 3.2.2核查机构和委托方应在开展核查活动前共同商定核查方 案。 3.2.3核查活动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核查方案,确定审核需要调用的文件和现场核查项 目。 2落实核查内容与范围,应包括核查建筑物温室气体信息管 理体系、边界及报告。 3核算CO2温室气体排放量。 3.2.4核查机构编制的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报告,应符合

2.4建筑物CO2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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