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157-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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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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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157-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4.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 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主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 质量验收文件。 d)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 收文件。 e)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 验收合格文件。 f)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安全检查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 查、备案文件, h)环保验收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I)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k)档案备案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备案文件。 1)其它批复文件。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SL 314-2018 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其它批复 文件。

建设单位应以有轨电车工程作为整 立拼行移父, 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 本、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轨行区构筑物、 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满足GB50490和车 辆技术条件的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的基标、线路及其他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齐全

6.1.2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有轨电车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 当有轨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非混 亍段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3有轨电车线路沿线,不应有妨碍行车视距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 6.1.4有轨电车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 地。 6.1.5轨旁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行人接触。 6.1.6有轨电车沿线道路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标识、标牌,有轨电车与道路平面交叉口 范围应设置禁停标识或标线

6.2.1轨道结构应具备稳定性、耐久性和弹性,以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满足减 震、降噪要求。 6.2.2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 6.2.3当利用走行轨做牵引网回流时,轨道应进行绝缘处理,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 。 6.2.4线路排水应畅通,应采取措施加快轨槽排水,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 水;冬季易下雪、结冰地域,应在道岔转辙机处采取融雪、防冰冻措施。 6.2.5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 深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 等技术资料。 6.2.6与道路交通混行区域,应能满足道路交通设计荷载,轨行区表面应做硬化处理

6.3.1车站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引导标识。 6.3.2车站的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3车站的设备区应明示危险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4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齐全、功 能完好,并与周围城市无障碍交通系统衔接, 6.3.5车站建筑防灾设计应满足GB50016及其它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63.6在站台边缘,应设置防护设施或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1隧道、桥梁、开段和暗理段等结构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6.4.2应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高架区段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 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4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其它土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1.1车辆应满足GB50490和CJ/T417的相关规定。 7.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独立第三方的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车辆载客运营之前,各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1000列公里。 7.1.4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厂播设备、火火器、紧急解锁装置、 安全锤等应设置齐全。 7.1.5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宜具备前照灯、示阔灯、转向指示灯、后位灯和后视镜

7.2.1车辆基地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7.2.2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并 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有电区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 只;库内车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 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车辆基地应满足防水、防火、防淹、防雷、防爆、防盗要求。 7.2.6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7架车机、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7.2.8车辆基地的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 收。 7.2.9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均 应符合消防要求,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 7.2.10车辆基地申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 安全要求。

8.1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设备维修及信息管理等运营调度 和指挥功能。 8.2控制中心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9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a)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满足 GB/T14549和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b)中压网络及变电所中压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符合GB/T14285的要求。 c)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GB50065的 规定。 d)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 e)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f)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电缆孔洞应封 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悬挂走向标示牌。

a)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和供电电缆 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满足GB50490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b)应有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由一主一备电源供电。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 部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c)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应整洁,设备间距应符合规定,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应清洁 无杂物。变电所外部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9.1.3接触网(充电网)

a)接触网(充电网)工作高度应满足车辆技术条件,与道路交通混行路段还应满足道 路规划最小净高。 b)接触网(充电网)应架设贯通的架空地线或避雷线,所有与接触网(充电网)带电 部分通过绝缘隔离的金属部分皆连接至架空地线。 c)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识。 d)对易受其他机动车辆损伤的支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平交道口处架空 接触网两侧道路应设置限界门。

9.1.4电力监控系统

a)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 变电所综合自动代( 钻)及传输通道, b)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

9.1.5杂散电流防护

a)杂散电流防护应满足CJJ49的规定。 b)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T50064的规定,

a)照明设备必须根据运营需要及应急疏散、救援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的 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b)应能够使相关运营设施的使用不会出现危险,特别是能够清晰地分辨出站台边缘。 c)不得影响信号的可辨认性

9.3.1信号与调度系统的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和行车组织方案的要求。 9.3.2信号与调度系统应确保控制中心、轨旁设备与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 误,联动准确;完成车辆基地与正线系统的相关接口调试。 9.3.3信号系统应具有完整的测试报告。道岔控制器和计算机联锁系统应具有SIL4级安 全认证。 9.3.4调度系统应实现对全线运行列车及道岔的自动监视功能。 9.3.5信号与调度系统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符合规范要求。 9.3.6平交路口有轨电车信号应按设计文件布置并投入使用,有轨电车信号应与道路信 号系统联动,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应综合考虑整体交通状况,宜按照有轨电车车 辆优先通行的原则提出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方案。 9.3.7道岔应具备驾驶员遥控、就地控制两种控制模式;非正常情况下可实现手动操作 9.3.8宜进行144小时连续测试。

9.4.1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9.4.2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9.4.3完成多联空调的室外机地面硬化,接入排水系统。 9.4.4空调系统冷凝管道及送风口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对于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 的,应加装相应的防护措施

9.5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9.5.1消防器材、气体火火和给排水等系统应满足GB50016和GB50490的规定。 9.5.2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按照规范要求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 装置。 9.5.3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满足有轨电车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水源可靠, 主活用水具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9.5.4排水系统应提供可靠的排水设施,并满足排放条件。地面井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 好,并已接入市政排水系统。 9.5.5完成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所和各类集水池的杂物清理。 9.5.6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站、变电所等区域应按照GB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 9.5.7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站、变电所等区域应按照GB13495和GB15630规定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

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6.1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全封闭运行的车站等建筑物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9.6.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内。

9.7.1售检票系统应具备适应各种票务政策,进行客流统计、收入清分等功能。 9.7.2车票制式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检票设备应具备公交一卡通读卡功能 9.7.3使用车上售检票时,车上应至少具备刷卡及投币两种功能。 9.7.4使用车站售检票模式时,紧急状态下检票机闸门应处于自由开启状态,允许乘客 快速通过,且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

9.8.1电梯和自动扶梯应满足GB7588、GB16899和GB50490的规定 9.8.2电梯、扶梯应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获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和使用标识。 9.8.3电梯和自动扶梯应具有在开放式工作条件下的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防水、密闭 性能良好。

9.9.1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与站台门应具备联动功能。 9.9.2站台门系统接地应采取绝缘措施,提供站台门本体绝缘检测报告。 9.9.3站台门系统后备电源应能安全运行。 9.9.4站台门应至少满足100万次无故障运行。 9.9.5应张贴门体安全标识和使用标识。

10. 2 列车驾驶员

10.2.1列车驾驶员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P类驾驶执照。 10.2.2列车驾驶员应经过岗位系统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2.3初次上岗的列车驾驶员应熟悉试运营线路,在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指导和监督下驾 驶,正线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km。

10.3.1调度员应经过岗位系统培训,并持证上岗。 10.3.2值班主任应经过岗位系统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验,熟悉电力调度等工 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

10.5.1设备维修人员应经过岗位系统培训,具备设备维修技能,并持证上岗。 10.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10.5.3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管理类。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

11.2.1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拟开通试运营线路的客流预测,制定行车组织方案。 11.2.2运营单位应按行车组织方案,结合列车采购、静动态调试等情况编制车辆配属方 案,试运营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等应配属到位。 11.2.3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高 亍驶速度。

11.3.1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11.3.2运营单位应做好试运营的宣传工作。 11.3.3运营单位应公示与客运服务相关的公共信息

11.4.1应编制完成与其它公共交通站点的衔接方案。 11.4.2各车站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客流出行特性,配套设置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站和 自行车存放点等。 11.4.3各车站出入口500m的范围内,宜在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位置,设有清晰、醒 目的有轨电车车站指示标志。 11.4.4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指引标志引导乘客完成有轨电车与其它方式之间的换乘,换 乘流线应设施完善、走行流畅,不得有异物遮挡、侵占或阻碍

11.5.1车站附近应指定横穿轨道的区域,设置人行横道线、路中安全岛并安装警告标志, 引导乘客使用。 11.5.2平交道口布置与交通设施设置应满足GB50647和GB50688的规定。 11.5.3平交道口有轨电车信号相位时间应确保一列有轨电车自启动起顺利通过交叉口 所需最短时间。 11.5.4平交道口信号控制及道路标线应避免与有轨电车运行存在冲突。 11.5.5有轨电车通过平交道口时宜采用声光提醒

11.5.6应编制专项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设计方案,并实施到位。

12.2.1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应急演练: a)道岔故障处理、手动操作道岔办理进路、列车故障救援和列车折返等演练。 b)交通事故演练。 c)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d)火灾、爆炸事故演练。 e)突发大客流演练。 f)列车相撞、脱轨事故演练。 g)恶劣天气条件下行车演练等。 12.2.2应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12.2.3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间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12.3应急组织与装备

A.1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兑现率

统计期内,实际开行列车次数与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图定开行列车次数之比,实际开 行的列车次数中不包括临时加开的列车次数,

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兑现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1)。

LV. X 100%*.*. /V

A一一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兑现率; N,一一实际开行列车次数,即完成列车运行图(时刻表)中规定的列车开行计划的列 车数量,单位为列; N4一一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图定开行列车次数,即列车运行图(时刻表)中规定的 开行列车数量,单位为列。

计期内,发车正点列车次数与实际开行列车次

列车发车正点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2)。

式中: B一一列车发车正点率; N。一一正点发车列车次数,即统计期内,在执行列车运行图(时刻表)过程中,列车 实际发车时刻与列车计划发车时刻相比误差小于5min的列车次数,单位为列。

A.3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统计期内,列车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必须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 比值,单位为次/万列公里

D一一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L一一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单位为万列公里: N。一一导致列车退出正线运营的车辆故障次数,即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导致列车必须退 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统计期内CJJ/T 117-20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导致终点站列车运行晚点5min及以上的车辆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 程(万列公里)的比值,单位为次/万列公里。

车辆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4)。

式中: E一一车辆系统故障率; W,一一导致终点站5min及以上晚点的车辆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A. 5. 2 计算方法

调度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5)。

式中: F一一调度系统故障率; N.一一调度系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统计期内,供电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DB1310/T 248-2021 美丽乡村 生活垃圾管理规范.pdf,单位为次/万

供电系统故障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6)。

式中: G一一供电系统故障率; 一供电系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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